配气机构的新型润滑冷却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配气机构的新型润滑冷却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04
决定日:2010-07-07
委内编号:5W1000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44404.2
申请日:2004-04-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4-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江门力擎动力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方华
国际分类号:F01M 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也包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6日授权公告、名称为“配气机构的新型润滑冷却装置”的20042004440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4月1日,专利权人为江门力擎动力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配气机构的新型润滑冷却装置,包括配气机构的缸头本体(1),缸头本体(1)内有四个缸头螺钉安装座(11)、(12)、(13)、(14),其中两个平行相对的缸头螺钉安装座(11)、(13)与(12)、(14)之间开有相对的轴承安装座孔(15),凸轮轴组件(2)安装在轴承安装座孔(15)内,进气装置(3)与排气装置(4)分别安装在缸头本体(1)内、缸头螺钉安装座(11)、(12)、(13)、(14)的上、下两侧,进气门上摇臂(5’)和排气门上摇臂(5”)通过摇臂轴(5)固定在缸头本体(1)的摇臂座部分,安装在进气装置(3)与排气装置(4)之间、凸轮轴组件(2)的上方,其特征在于在缸头本体(1)内、摇臂轴(5)下方、缸头螺钉安装座(13)、(14)之间安装有一封口墙筋(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气机构的新型润滑冷却装置,其特征在于封口墙筋(6)与缸头螺钉安装座(13)、(14)连为一体,形成一个封闭的底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配气机构的新型润滑冷却装置,其特征在于轴承安装座孔(15)内开有槽口(16)。”
针对上述专利权,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8年2月11日、公告编号为326926的台湾专利公报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1年10月4日、公开号为平3-225010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3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合议组于2010年4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1的复印件。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证据1和2均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由于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因此视为专利权人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和2的真实性以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和2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它们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配气机构的新型润滑冷却装置,包括配气机构的缸头本体(1),缸头本体(1)内有四个缸头螺钉安装座(11)、(12)、(13)、(14),其中两个平行相对的缸头螺钉安装座(11)、(13)与(12)、(14)之间开有相对的轴承安装座孔(15),凸轮轴组件(2)安装在轴承安装座孔(15)内,进气装置(3)与排气装置(4)分别安装在缸头本体(1)内、缸头螺钉安装座(11)、(12)、(13)、(14)的上、下两侧,进气门上摇臂(5’)和排气门上摇臂(5”)通过摇臂轴(5)固定在缸头本体(1)的摇臂座部分,安装在进气装置(3)与排气装置(4)之间、凸轮轴组件(2)的上方,其特征在于在缸头本体(1)内、摇臂轴(5)下方、缸头螺钉安装座(13)、(14)之间安装有一封口墙筋(6)。
证据1公开了一种汽缸头之凸轮轴之轴承座径检测装置(参见其说明书第3-5页、图1-2),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其中,引擎1包括汽缸头2,汽缸头2内有四个缸头螺钉安装座(参见图2),其中两个平行相对的缸头螺钉安装座之间开有相对的轴承座径21(相当于本专利的轴承安装座孔),凸轮轴22安装在轴承座径21内,气门阀14和15(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气、排气装置)分别安装在汽缸头2内、缸头螺钉安装座的上下两侧,摇臂12和13通过摇臂轴固定在汽缸头2的摇臂座部分,安装在气门阀14和15之间、凸轮轴22的上方;结合图1和图2可以看出,在汽缸头2内、摇臂轴下方、缸头螺钉安装座之间有一个斜向的挡块(参见图2)。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已经明确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所有技术特征,至于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虽然证据1中没有文字记载技术特征“封口墙筋”,但是结合证据1的图1和图2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看出,图2中所述“斜向的挡块”实际上与这一侧的缸头螺钉安装座以及安装在轴承安装座孔内的凸轮轴共同形成了一个储油池,即所述“斜向的挡块”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封口墙筋”的位置和功能均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所构成的技术方案,并且,证据1和本专利均涉及引擎的配气机构,两者实际上能够解决相同技术问题,并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改善配气机构的润滑,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封口墙筋(6)与缸头螺钉安装座(13)、(14)连为一体,形成一个封闭的底面。
如前所述,从证据1的图2也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看出:所述“斜向的挡块”与缸头螺钉安装座连为一体,形成一个封闭的底面。因此,证据1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轴承安装座孔(15)内开有槽口(16)。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储油池内的油量过多。
证据2公开了一种凸轮轴驱动式配油器的联轴器部的润滑装置(参见其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4页、图1-2),其中,在汽缸盖1的凸轮轴2的轴颈部8相对应位置的轴承安装座孔上,形成了留油的凹部5,在该留油的凹部5的上部的轴颈的轴承一边的侧壁上,设置了润滑油的溢流堰6,当储存在凹部5内的润滑油超出储存量时,润滑油可以通过溢流堰6进行溢流。
由此可见,证据2已经公开了“在留油的凹部上设置溢流堰(相当于本专利的槽口),当储存在凹部内的润滑油超出储存量时,润滑油可以通过溢流堰进行溢流”,即证据2给出了“开设槽口以排出储油区域中过多的油量”的技术启示。为了解决本专利实际面临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证据2给出的技术启示,将其中的溢流堰应用于证据1所述技术方案中以排出储油池中过量的润滑油,从而得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42004440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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