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组合式风扇及其扇框构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05
决定日:2010-07-08
委内编号:4W02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31057.X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尹佐国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F04D 2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除说明书中有特定解释外,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本领域中通常具有的含义。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ZL01131057.X、名称为“组合式风扇及其扇框构造”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9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5月25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组合式风扇,包括
至少一风扇,具有一外框;以及
至少一扇框构造,与该至少一风扇耦合,其包括第一框架、以及第一导流部,其中该第一框架耦合与于该外框,而该第一导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且由多数个呈径向排列的静叶所构成,当该至少一风扇运转时,该多个静叶可提升该至少一风扇所产生气流的风量或风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一外框、及配置于该外框内的多数个肋条、多数个扇叶及一用以承接该多数个扇叶及驱动该风扇运转的驱动装置的承置部;该多数个肋条成涡流状排列,且连接于该外框与该承置部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一外框、多数个动叶、用以承接该多数个动叶及驱动风扇运转的驱动装置的承置部以及连接于该外框与该承置部之间的多数个静叶;该风扇的多数个静叶的形状与动叶形状相似。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风扇包括框架,第一动叶部装设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入风侧,第二动叶部装设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出风侧,以及一承置部用以承接该第一动叶部、第二动叶部和驱动该第一动叶部及该第二动叶部转动的驱动装置。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至少一风扇包括多数个肋条或与动叶部的扇叶形状相似的静叶,该肋条连接该外框与该承置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数目与该风扇的数目相同或不相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至少一风扇包括动叶部,该扇框构造包括第一支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用以支撑该第一导流部,使该第一导流部的多数个静叶连接于该第一框架与该第一支持部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至少一风扇的入风侧或出风侧,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形状与该散热装置的扇叶形状实质相似。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至少一风扇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组合式风扇,其特征是:该至少一风扇为一轴流式风扇。
11、一种扇框构造,其与至少一散热风扇配合使用,其中该至少一风扇具有一外框,上述扇框构造包括:第一框架,与该外框耦合;以及第一导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该第一导流部由多数个静叶所构成并呈径向排列。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形状与该散热装置的扇叶形状实质相似。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剖面为平板形状、三角形形状、梯形形状或具有至少一曲线的形状之一。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中静叶的剖面具有中心线不弯曲的曲线或弧线外形。
1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它更包括第一支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用以支撑该第一导流部,使该第一导流部的多数个静叶连接于该第一框架与该第一支持部之间。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支持部为圆环、圆盘或杯型环其中之一。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框架、第一支持部与第一导流部为一体成形。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第一框架、第一支持部与第一导流部由金属或塑料所组成。
19、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装置的入风侧或出风侧其中之一。
20、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配置于该两个散热风扇之间。
21、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是通过螺丝、铆钉、卡扣构造或粘接方式与该散热装置组装在一起。
2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第二框架,第二支持部以及底二导流部构成另一扇框构造;该第二支持部配置该第二框架内,以及该第二导流部连接于该第二框架与该第二支持部之间;该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装置的出风侧以及该另一扇框构造结合于该散热装置的入风侧。
23、根据权利要求19或22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散热风扇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24、根据权利要求19或22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与该散热风扇的结合体是以多数个串联、多数个并联、或以部分串联及部分并联结构。
25、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散热风扇安装于一系统框架内,该扇框构造配置于该系统框架上。
26、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扇框构造,其特征是:该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与该系统框架的外框为一体成型。”
尹佐国(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7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6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的任意组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和12-26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的任意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附件1:专利局针对本专利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12页;
附件2:公开号为CN1268629A、公开日为2000年10月4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7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公开号为US3995970、公开日为1976年12月7日的美国专利全文复印件,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4:公开号为US6024536A、公开日为2000年2月15日的美国专利全文复印件及部分中文译文,共22页;(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419400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4)
附件6:(95)智专三(二)04060字第09520486220号台湾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异议审定书全文复印件,共12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的任意组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和12-26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3的任意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4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4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中的主要观点如下:(1)附件6不应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有效的依据或参照;(2)对比文件1-4公开的都是单一风扇外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的任意结合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1和4在本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已被引用,佐证本专利相对上述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7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出席。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使用,明确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4-23、25、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争议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3、4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同时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对比文件1、3、4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2、14-23、25、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2.1权利要求1-10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一般的以肋条支撑扇框的计算机散热风扇因肋条产生风阻而造成风压损失。为提高散热风扇的风量与风压,本专利提供了一种扇框构造,其与一般的散热风扇搭配使用,通过扇框构造中导流部的导流作用,使得风扇吹出的气流方向被改变,从而实现增大风量风压的目的。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组合式风扇,包括至少一风扇,具有一外框;以及至少一扇框构造,与该至少一风扇耦合,其包括第一框架、以及第一导流部,其中该第一框架耦合与于该外框,而该第一导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且由多数个呈径向排列的静叶所构成,当该至少一风扇运转时,该多个静叶可提升该至少一风扇所产生气流的风量或风压。
结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可以得知,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中,风扇外框和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部件,通过外框和第一框架之间相互耦合使得两个独立的部件可以搭配起来使用,利用扇框构造的导流部增大了风扇的风量风压。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及附图),以往的用肋条支撑扇框的电脑散热风扇因肋条产生风阻而造成风压损失。为此对比文件1提供一种改进的散热风扇,其主要包含一外框301、一导流装置202、一扇叶201及一承置部304。承置部304系用以承接动叶的扇叶201及藏于其内的电动机401,使该动叶得以于该承置部304上转动。导流装置202由数个静叶组成,以辐射状布置于承置部304的四周,用以导出扇叶201产生的气流,加强该气流的风压,该导流装置202的静叶的形状形似扇叶。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与本专利相同,都是解决肋条产生风阻的问题,并且也采用了与本专利导流部类似的导流装置。但是,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特征: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耦合于风扇的外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散热风扇本身作为一个独立部件,不需与其他部件搭配使用即可解决前述技术问题。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需要将风扇与扇框构造搭配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显然具有不同的设计思路,属于实质上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还认为:对比文件1附图4中外框301上画有分割实线,表明对比文件1的外框301也可能是两个框体耦合而成。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表明外框是由两个框体耦合而成,从附图中也不能得出上述信息,该信息不能视为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故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耦合”包括了分体和一体的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本领域中通常具有的含义。就本案而言,首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中,风扇外框和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是两个各自独立的部件,通过外框和第一框架之间相互耦合使得两个独立的部件可以搭配起来使用。其次,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理解,耦合是指两个独立元件相互联合起来。此外,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将“耦合”解释为两个分开的元件进行组装,并以本专利附图4、7、8为例加以说明,而上述附图显示外框与第一框架均是两个独立元件。综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本领域的常规定义以及专利权人的解释可知,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案中第一框架与外框是两个分开的框体。故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
2.2权利要求11-26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保护一种扇框构造,其与至少一散热风扇配合使用,其中该至少一风扇具有一外框,上述扇框构造包括:第一框架,与该外框耦合;以及第一导流部配置于该第一框架内;该第一导流部由多数个静叶所构成并呈径向排列。
与独立权利要求1类似,权利要求11的所述的扇框构造也是与风扇配合使用的,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1的特征:第一框架与外框耦合。基于前述理由,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1关于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即使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单一的外框301,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11记载的是各自独立的外框和第一框架的耦合,上述区别也仅是一体和分体的区别。根据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0、16和说明书第4-5页的记载,可以认为该区别在对比文件1中已有启示。一体和分体的设计也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0和1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该风扇增压导流装置系制作为一单体或由组装而形成”。说明书第4-5页也有类似描述“本发明可以是做在同一结构不分开的风扇单体上,或是做在多件组合的风扇上,图9为多个单体91串接组装成一单体的例子”。结合对比文件1的上述文字记载和附图9来看,单体是指具有一个外框的散热风扇,组装是指多个单体相互连接,并不是指风扇外框与框体的分离或耦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一外框的散热风扇中得到关于风扇与扇框构造搭配使用的技术启示。而且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散热风扇领域,将风扇和扇框制作成各自独立的部件是惯用手段。故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如前所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和1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也未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提供任何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采用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技术问题,此外还取得了其他有益效果,即可与一般的传统风扇搭配使用,增加了散热风扇组装使用上的灵活度。因此,权利要求1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和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创造性。
3.2关于对比文件3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护罩10相当于本专利的风扇外框,框架22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框架,二者构成组合式框体。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及附图)公开的是一种用于机动车上的导入及排出冷却空气的装置,包括一导流件13设置于风扇6的后方,借以改变排出的气体的气流方向,以便该气体沿一排放方向顺畅的排放。导流件13设有一轮毂部20位于该导流件13的中心、九静叶21沿径向由该轮毂部20延伸,及一框架22结合于该静叶21的最外端部。该导流件13的各该静叶21均具有一偏移角。风扇6与散热器5之间有一个护罩10。
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用于机动车的散热风扇,对比文件1是用于计算机的散热风扇,二者领域相差较远难以结合。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护罩不是风扇的外框,且该护罩也未与框架22耦合。因此即使对比文件1和3结合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扇框构造的第一框架耦合于风扇的外框。基于与3.1节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具备创造性。相应的,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和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12-26也具备创造性。
3.3关于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有关“并联”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4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1的技术特征“第一框架与外框耦合”,独立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即使其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3、4的结合也不能影响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故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01131057.X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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