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音频转换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音频转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60
决定日:2010-07-09
委内编号:5W117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06023.8
申请日:2008-12-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钧
授权公告日:2009-10-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梁杰君 唐建成 曾宪坤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宋丽梅
国际分类号:H04R 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206023.8,申请日为2008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新型音频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聚磁能装置、音圈、支片和传振头,支片固定设于底座顶部,传振头固定设于支片上面,聚磁能装置固定在底座内底部,音圈安装在底座与聚磁能装置的间隙中,音圈连接引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音频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振头通过螺钉与支片固定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音频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聚磁能装置包括依次设置的下磁铁、轭铁和上磁铁。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音频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片通过四个螺钉与底座固定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音频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振头外包裹一层胶垫。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音频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片为悬臂形,由高弹性金属复合材料制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音频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支片和底座之间设有一圈软橡胶垫。”
针对上述专利权,马钧(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200720177630.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9月10日。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有技术特征,并且涉案专利和附件1技术领域相同,都属于新型音频转换器;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都能提供一种指向性好,保真度高,体积小,便于携带,成本低的音频转换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2、4、6分别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08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09年12月14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下述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与请求人于2009年11月12日提交的附件1相同;
附件2:商品名为“touching”的实物,请求人宣称该实物将在开庭时提供;
附件3:商品名为“taking” 的实物,请求人宣称该实物在开庭时提供;
附件4:盖有“乐擎(北京)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红章的“touching”和“taking”产品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5:盖有“乐擎(北京)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红章的“touching”和“taking”产品出库单复印件共1页;
附件6:盖有“乐擎(北京)应用技术有限公司”红章的货款收据复印件共1页;
附件7:touching和taking含有的核心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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