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集成灶具-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安全集成灶具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67
决定日:2010-07-09
委内编号:5W1000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201775.0
申请日:2007-12-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0-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竹勤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F24C 3/02, 3/12, 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安全集成灶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720201775.0,申请日是2007年12月26日,专利权人是叶竹勤。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安全集成灶具,包括燃气灶、油烟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煤气自动关闭装置,煤气自动关闭装置包括温度传感器、中央处理器、电磁阀,温度传感器的输出端与中央处理器的输入端连接,中央处理器的输出端与电磁阀的控制线路的输入端连接,电磁阀设置在燃气灶的煤气管道中,温度传感器设置在集成灶具上。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集成灶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吸风口背面的油烟机内壁上。”
针对上述专利权,浙江美大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为2000年3月29日、公开号为CN12486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7953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被附件1公开,特征部分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能够从附件2得到启示,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其补充了无效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附件为(编号续前):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1769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附件3实质提出了油烟机与燃气灶的集成,且公开了所述的煤气自动关闭装置,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附件2和3结合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1公开了集成灶具,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1的结合、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4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温度传感器与附件2的热敏元件有实质性区别,附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不同;附件1和2均未对本专利给出技术启示,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4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3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5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4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因故,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24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改在2010年6月13日举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记录中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转给了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口头审理针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和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不符合原专利法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附件2的结合,或者附件3(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附件1的结合;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与2、附件3、2与1或者附件3与2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附件1-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安全集成灶具。附件3(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2页和附图1-2)公开了一种吸油烟机智能报警灭火器,其在吸油烟机进烟口处设一智能控制器,智能控制器由智能芯片1、气体监测器2和温度监测器3组合而成,智能芯片1内设一温度监测器3,智能芯片1上设有七个接线柱,接线柱连接有自动发射信号器6;在燃气管道的供气阀前部设一供气智能开关,所述的供气智能开关设一开关智能芯片11,智能芯片11上端设一信号接收器10,智能芯片11下方为通气腔16,通气腔16内上端设一关闭磁柱17,下端设一固定磁柱12和一开启磁柱14,在固定磁柱12上连接一橡胶磁条13。
附件3中的温度控制过程如其说明书所述为,当置于吸油烟机进烟口处的温度监测器3(对应本专利的温度传感器)监测到温度超标时,将信号传给智能芯片1(对应本专利的中央处理器),报警系统自动报警,灭火器智能开关7打开进行灭火,智能芯片1将信号传送给自动信号发射器6,由发射器6发射的信号被置于燃气管道内供气阀前的供气智能开关中的信号接收器10接收,通过开关智能芯片11传递给固定磁柱12,使橡胶磁条13与关闭磁柱17连接,切断气源(10-14和17共同构成的智能供气开关对应本专利的电磁阀)。
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煤气自动关闭装置。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温度传感器设置在包括燃气灶和油烟机的集成灶具上,以解决集成灶具的安全问题;而附件3仅提及将该装置在抽油烟机上的应用。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首先,附件1(参见说明书和附图)公开了一种包括燃气灶和油烟机的集成灶具;其次,如上所述,本专利中的煤气自动关闭装置已经被附件3公开,且也用于燃气灶具、吸排油烟机类产品的安全控制(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13行);由此可见,将附件3所述煤气自动关闭装置应用于附件1的集成灶具来解决其安全问题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本专利的说明书并没有说明将现有的应用于燃气灶具与吸排油烟机相分离的产品上的安全装置应用于现有的集成灶具时,存在何种技术困难,需要克服何种技术障碍或者会取得何种难以预料的技术效果,因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所述温度传感器的位置,按照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这样的设置使温度传感器避免与吸风口直接吸入的高温油烟接触,避免了温度传感器由于高温而损坏的情况,也减少了温度传感器误报的情况”。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本领域中,为了防止损坏和污染,通常不会将温度监测器设置在与火焰、高温烟气等直接接触的地方,例如属于相同领域的附件2(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页第2段第2-3行和附图2)披露了设置于隔热腔18内的锅温监测器(包含热敏元件16和感温端面17等),其中的隔热腔即起到隔绝火焰的作用,避免火焰对热敏元件16和感温端面17的影响,从而给出了应避免监测器与高温物体直接接触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3中设置在排油烟机进烟口处的设有温度监测器3的智能控制器改为设置在吸风口背面的油烟机内壁上,以避免损坏、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因而,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3至少存在如下区别,1)附件3的智能芯片1和芯片11配合作用才能实现功能,不能对应本专利的单一原件中央处理器;2)附件3的供气智能开关和气阀都不能对应本专利的电磁阀;3)附件3的智能芯片与温度监测器以及气阀的连接是通过信号发射器和接收器配合形成的,而本专利连接关系简单;4)附件3的供气智能开关设置在燃气管道的供气阀前部、温度监测器设置在吸油烟机的进烟口处,本专利的电磁阀设置在煤气管道中,温度传感器设置在集成灶具上;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因而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3中的智能芯片1具有多个连接柱,在系统中是中央处理器,接受信号并发出指令控制多个器件,智能芯片11仅是供气智能开关中的一个组成器件,接收智能芯片1的指令与其他器件配合完成关闭气源的动作,由于附件3中的智能芯片1与本专利的中央处理器工作原理相似,起到了相同的作用,因此,两者只是名称有别而已,实质上是相同的;2)附件3中的供气智能开关也是利用电信号向磁力的转化来控制煤气开关,与电磁阀的作用相同;3)本专利中“输入”和“输出”是指信号的传输,附件3中的信号发射器和信号接收器传输的就是信号,温度监测器输出信号到智能芯片1,智能芯片1发出信号控制供气智能开关,与本专利的连接关系对应一致;4)燃气管道的供气阀位于燃气管道内,抽油烟机是集成灶具的组成部分,可见附件3的位置关系与本专利对应一致。因而,专利权人关于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20177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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