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手表型电子标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90
决定日:2010-07-09
委内编号:5W118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88534.1
申请日:2008-08-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魏红
授权公告日:2009-07-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途泰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汤锷
国际分类号:G06K 19/07 ,G06K 19/0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清楚的判断中,应当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整体,确定其用词及表述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而不应当仅仅关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词语是否包括了多个或不确定的含义。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说明书文字公开的内容,还包括说明书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820188534.1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手表型电子标签”,申请日为2008年0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7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手表型电子标签,由表体和表带两部分组成,表体包括表壳、卡扣、底盖、电子标签电路,表带包括表带轴和表带,其特征是:底盖紧密扣合在表壳上,电子标签电路封闭在表壳和底盖之间的密闭空腔内,表带两端通过表带轴由紧固螺丝和卡扣固定在表壳上,电子标签电路与表壳两端的导电片相连,导电片穿过表壳与表带两端相连,表带与导电片构成导电检测回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表型电子标签,其特征是:圆形金属底盖边缘设置有环型突起并套有防水胶圈,塑料表壳内壁设置有环型凹槽,底盖突起挤压入表壳凹槽中形成自锁,在表壳内部形成放置通讯和检测电路的密闭防水空腔,固定方式无螺丝等其他辅助手段。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表型电子标签,其特征是:金属表带两端设置轴套,表带轴套入其中,表带两端的表带轴分别放置在表壳两端的卡位中,两个卡扣分别由螺丝紧固在表壳两端的卡位中,表带被卡扣固定与表壳连接,同时与导电片紧密接触,导电片穿过表壳将检测电路与表带相连。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表型电子标签,其特征是:电子标签电路包括RFID无线通讯模块、天线模块、检测模块、定位唤醒模块、长效电池,检测模块与表带检测回路相连,同时与光敏传感器相连。”
针对上述专利权,魏红(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4月0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43105Y、专利号为02201484.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5年07月13日,公开号为CN1639726A、申请号为03804550.8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51页;
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2006年11月22日,公开号为CN1866047A、申请号为200610084713.6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4不清楚;(1.1)权利要求1-4中多次出“表带”,其表带有两种含义,不清楚指的是哪一个表带,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1.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出现“无”、“等”和“其他”等不确定用语,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1.3)权利要求1中限定“电子标签电路封闭在表壳和底盖之间的封闭空腔内”,而在权利要求2中“表壳内部形成放置通讯和检测电路的密闭防水空腔”,电子标签电路和权利要求2中导电检测回部的关系不清楚,也不能明确表壳空腔内放置哪个电路,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1.4)权利要求3中出现的“检测电路”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引用基础,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2)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4款的规定;(2.1)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表带与导电片构成导电检测回路”在说明书中没有予以说明,二者如何构成导电检测回路,说明书没有解释,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案既没有被说明书充分公开,也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2)说明书中没有“环形凸起”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卡位、表带轴与卡位的关系、卡扣和卡位的关系在说明书中都没有记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4)权利要求4中的检测模块在说明书中没有涉及、更没有其与表带检测回路相连的记载,也没有与光敏传感器相连的记载,因此权利要求4记载的方案没有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也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3)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表带的连接还使用了紧固螺钉和卡扣;电子标签电路与表壳两端的导电片相连,导电片穿过表壳与表带两端相连,表带与导电片构成导电检测回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腕带与RFID电路形成连通的检测回路来检测腕带是否断裂的技术方案,也公开了用紧固件牢固连接腕带与表形中心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为了将线圈4与手表带形成检测回路,采用导电片穿过壳体以将壳体内外的两个部件连通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不具有创造性;(3.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表体包括底盖,底盖紧密扣合在表壳上;表带包括表带轴;表带与表壳采用紧固螺钉和卡扣的具体紧固方式;表带与电路通过导电片连接;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3.3)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底盖采用金属材料”和“表壳采用塑料材料”则属于本领域常用材料,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其它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3.4)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表壳内设置光敏传感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其它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3月26日再次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以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6月03日举行口头审理。
在转文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并没有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对比文件1-3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分别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对比文件1-3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1-3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清楚的判断中,应当将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整体,确定其用词及表述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而不应当仅仅关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词语是否包括了多个或不确定的含义。
2.1关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表带”是否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表型电子标签,其中多次使用了“表带”这一词语,权利要求1中首先确定了手表型电子标签由表体和表带两部分组成,表带包括表带轴和表带,由此可见在本专利中“表带”包括了两种含义,一个是包括表带轴的表带,一个是不包括表带轴的单纯的表带。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表带两端通过表带轴由紧固螺丝和卡扣固定在表壳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得知其中的表带通过表带轴固定,该表带必然为不包括表带轴的单纯的表带。
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导电片穿过表壳与表带两端相连,表带与导电片构成导电检测回路”,本专利涉及一种手表型电子标签,其用于佩戴在人员手腕上对人员进行监管,利用RFID电路实现远距离识别和区域定位功能,并且通过检测表带和导电片构成的导电检测回路,检测断路并报警,在本专利中表带轴仅仅用于将表带与壳体连接,在实现导电回路的检测时,表带是否包括表带轴并不回妨碍其检测回路的功能,并且为了实现检测回路的功能,为了实现良好的导电回路,导电片必然不是仅与表带轴连接,因此在上述特征中表带是否包括表带轴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不清楚。
对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金属表带两端设置轴套,表带轴套入其中,表带两端的表带轴分别放置在表壳两端的卡位中,两个卡扣分别由螺丝紧固在表壳两端的卡位中”,其中限定的是表带通过表带轴与表壳的具体固定方式,由此可以确定,在权利要求3的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限定的“表带”是不包括表带轴的单纯的表带。
对于权利要求3中的“表带被卡扣固定与表壳连接,同时与导电片紧密接触,导电片穿过表壳将检测电路与表带相连”,涉及导电片、表壳、表带的连接方式,即检测回路的连接方式,其表带是否包括表带轴并不会改变其检测回路的功能,并且为了实现检测回路的功能,为了实现良好的导电回路,导电片必然不是仅与表带轴连接,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中表带是否包括表带轴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不清楚。
因此权利要求1-3中出现的表带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不清楚。
2.2关于权利要求2的特征“固定方式无螺丝等其他辅助手段”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表壳与圆形金属底盖的固定方式进行了限定,其中特征“圆形金属底盖边缘设置有环型突起并套有防水胶圈,塑料表壳内壁设置有环型凹槽,底盖突起挤压入表壳凹槽中形成自锁,在表壳内部形成放置通讯和检测电路的密闭防水空腔”已经清楚地限定了表壳与底盖通过环形凸起、防水胶圈、环形凹槽挤压自锁固定,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固定方式无螺丝等其他辅助手段”是对上述限定的固定方式的一个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中表壳与圆形金属底盖的固定方式的不清楚,进而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不清楚。
2.3关于电子标签电路与通讯和检测电路
本专利涉及一种手表型电子标签,其用于佩戴在人员手腕上对人员进行监管,其利用RFID电路实现远距离识别和区域定位功能,并且通过检测表带和导电片构成的导电检测回路检测断路并报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方案中必然包括实现这两个功能的装置。
具体对于权利要求1中,其清楚地限定了“电子标签电路封闭在表壳和底盖之间的密闭空腔内”,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不清楚。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中限定了表壳与圆形金属底盖的固定方式,并限定了“在表壳内部形成放置通讯和检测电路的密闭防水空腔”,可见密闭空腔中不仅放置电子标签电路,而且还放置通讯和检测电路,其限定内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清楚的,而至于这两个部件的关系权利要求2中并不涉及,不会导致权利要求2的不清楚。
2.4关于权利要求3中的“检测电路”在权利要求1中是否具有引用基础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表带与表壳的连接方式以及导电片的连接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专利涉及一种手表型电子标签,其利用RFID电路实现远距离识别和区域定位功能,并且利用表带和导电片构成的导电检测回路检测断路并报警,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尤其涉及本专利的上述第二个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中必然具有检测回路通断与否的检测电路,而权利要求3的特征“导电片穿过表壳将检测电路与表带相连”限定了导电检测回路形成以及检测电路的连接,其本身是清楚的,而权利要求1中并不涉及检测电路,权利要求3中也没有使用“所述检测电路”的表述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中不具有检测电路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中的检测电流缺少引用基础,也不会导致权利要求3的不清楚。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仅包括说明书文字公开的内容,还包括说明书附图公开的内容。
3.1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表带与导电片构成导电检测回路”
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5-8行记载了:“导电片(10)穿过表壳(3)将表带(9)与RFID电路(6)连接,并形成检测电回路,RFID电路实时检测回路状态,当发生断路异常时自动通过无线通讯模块发出报警信号,另外RFID电路(6)内置光敏传感器,当表壳密闭内腔被破坏时亦可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其中清楚地记载了检测电回路的组成部件,并清楚地说明了RFID电路检测回路状态,并根据回路状态发出报警信号,而对于如何进行连接从而构成导电检测回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就能实现导电片与表带的连接,由此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表带与导电片构成导电检测回路”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将表带与导电片连接并构成检测回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说明书上述内容“导电片(10)穿过表壳(3)将表带(9)与RFID电路(6)连接,并形成检测电回路,RFID电路实时检测回路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明确得知由RFID电路检测回路状态,而回路是通过导电片穿过表壳将表带与RFID电路连接的方式构成的,那么可以直接得出RFID电路所检测的导电检测回路是由表带和导电片构成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也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2关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圆形金属底盖边缘设置有环形突起并套有防水胶圈”。
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1行记载了底盖为不锈钢,第5段第1-3行记载了“底盖(8)压入表壳(3)后,底盖(8)边缘突起嵌入表壳(3)内壁的环型凹槽中形成自锁,密封胶圈(7)被挤压填充在底盖边缘突起与表壳凹槽间隙中,起到密封防水作用”,由此可见密封胶圈7必然是环形的,并且根据图2所示的附图标记7,其为密封胶圈,其形状为环形,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直接或概括得出。
3.3关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表带两端的表带轴分别放置在表壳两端的卡位中,两个卡扣分别由螺丝紧固在表壳两端的卡位中”。
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段记载了“表带轴(2)套在不锈钢表带(9)两端,卡扣(1)将表带轴(2)嵌入表壳(3)两端凹槽中,固定螺丝(4)将卡扣(1)紧固在表壳(3)上,固定螺丝(4)采用内多边形螺丝,非专用工具无法拆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表带轴将表带固定到表壳上的固定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固定方式,本专利中的这种通过凹槽固定表带的方式就是一种非常常用的固定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表壳两端的凹槽很显然为权利要求3中的卡位,因此卡位和卡扣的关系已经在说明书中公开;“卡扣(1)将表带轴(2)嵌入表壳(3)两端凹槽中”限定了表带轴和卡位的关系;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
3.4关于权利要求4中的“检测模块”和“检测模块与表带检测电路相连,同时与光敏传感器相连”
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5-8行记载了:“导电片(10)穿过表壳(3)将表带(9)与RFID电路(6)连接,并形成检测电回路,RFID电路实时检测回路状态,当发生断路异常时自动通过无线通讯模块发出报警信号,另外RFID电路(6)内置光敏传感器,当表壳密闭内腔被破坏时亦可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另外RFID电路(6)内置光敏传感器,当表壳密闭内腔被破坏时亦可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RFID电路实现了检测回路状态并报警的功能以及检测表壳密闭空腔是否被破坏的功能,那么该RFID电路必然包括检测回路状态以及检测表壳是否被破坏的检测电路,并且该检测电路也必然与表带检测回路以及光敏传感器相连。此外,检测装置如何与表带检测回路相连、如何与光敏传感器相连、如何实现其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就能很容易实现的。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了“检测模块”和检测模块的连接关系。
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以及上述分析,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检测模块”和“检测模块与表带检测电路相连,同时与光敏传感器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必然推导得出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4的上述特征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对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公开,并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的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从而具备创造性。
4.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手表型电子标签,其包括如下特征:
(1)由表体和表带两部分组成,
(2)表体包括表壳、卡扣、底盖、电子标签电路,
(3)表带包括表带轴和表带,
(4)底盖紧密扣合在表壳上,
(5)电子标签电路封闭在表壳和底盖之间的密闭空腔内,
(6)表带两端通过表带轴由紧固螺丝和卡扣固定在表壳上,
(7)电子标签电路与表壳两端的导电片相连,导电片穿过表壳与表带两端相连,表带与导电片构成导电检测回路。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内建IC卡功能的手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1-5段、图1-3):由表体1和表带(包括表带头14和表带尾15)组成(上述内容相当于特征(1)),表体包括表壳11、卡扣(图1中表壳连接表带的部分)、后盖20、封闭在手表内部的IC线圈4,IC线圈4设有天线线圈41并与一内存有IC卡数据的IC芯片42相连(即本发明的电子标签电路)(上述内容相当于特征(2)),表带头14和表带尾15分别包括弹簧棒13(即表带轴)和表带(相当于特征(3)),后盖20由多个螺丝21与表壳11锁接成一体,底盖20紧密扣合在表壳11上,IC线圈4封闭在表壳11和底盖20之间的密闭空腔内(相当于特征(5)),表带两端通过弹簧棒13与表壳11枢设成一体,当IC线圈4经平台扫描时,即可激励起电力的作用而送出读卡平台所要的数据。可见,权利要求1区别于对比文件1的特征在于:(4)底盖紧密扣合在表壳上;(6)表带两端通过表带轴由紧固螺丝和卡扣固定在表壳上;(7)电子标签电路与表壳两端的导电片相连,导电片穿过表壳与表带两端相连,表带与导电片构成导电检测回路。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另一种表壳和底盖的闭合方式、如何使表带连接的更牢固,以及如何形成检测回路以便检测表带的断裂。
对于技术特征(4),在手表这类产品中,表壳与底盖通过扣合的方式密封闭合,是手表组装、装配的常用方式,本专利涉及手表型电子标签,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上述手表装配中常用的表壳与底盖的组装方式用于本专利的方案,其使用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技术特征(6),表带两端通过表带轴由紧固螺丝和卡扣固定在表壳上,也是很常见的一种固定装配方式,其使用也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技术特征(7),在本专利中其通过导电片将电子标签电路与表带连接,从而构成导电检测回路,进而可以使电子标签电路能够检测导电回路的状态、确定是否发出报警信号,从而防止使用中手表型电子标签被破坏。在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可以通过扫描IC线圈而获得IC芯片内的数据的手表,其表带头和表带尾本身就是各自独立、分开的部件,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封闭的表带,也并不涉及防止手表被破坏的目的,因此对比文件1本身并没有给出结合上述技术特征(7)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增强的识别器具,其用于医院、监狱或危险区域中跟踪人员时使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6页14行-第8页20行,第12页15行-第13页11行、图4,第28页第19行-第29页第15行、图30和图32):安全识别带子90最好是腕带,包括基体结构91、电路92、具有部件93和94的紧固件、调节孔95、分别将连接电路92与部件93或94连接的导体96和97,基体结构91内设置有紧固件闭合电路92,电路92能够起诸如RFID功能之类的作用,安全识别带子(腕带)90的两端设有导体96、97,RFID电路92与两端的两个导电体相连,紧固件的部件93、94是导电的,当紧固件闭合时,紧固件的部件93和部件94接触,在腕带90被松开,拉伸或者切割以致电路断开时,电路断开,从而使某些或者全部电路功能失效。图30-32涉及可完全随意处理、部分随意处理或者可重复使用的识别器的实施例,可随意处理的识别腕带284可以插入不可随意处的中心282(或296),或不可随意处理的带子298中或之上放置不可随意处理的电路(传感器和组件296)。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将腕带与电路形成连通的检测回路来检测腕带是否断裂的技术方案,但是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在表形的识别器电路中通过导电片将表壳中的电路与表带相连并形成导电检测回路方案,而对比文件2中带子本身具有电路92,其内部通过导体将电路与部件93、94相连,带子本身是断开的,当紧固件的部件93、94的接触时实现电路功能,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形成闭合回路的方式与技术特征(7)中限定的导电检测回路的形成方式完全不同,同时也并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7)中限定的导电检测回路的形成方式和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结合使用技术特征(7)的技术启示。
本专利通过技术特征(7)所限定的通过导电片将表壳中的电子标签电路与表带两端相连的方式实现了对导电检测回路状态的实时检测,防破坏性强,有利于监管场所的应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创造性
参加上述第4.1点审查意见,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在表形的识别器电路中通过导电片将表壳中的电路与表带相连并形成导电检测回路方案,而对比文件2中带子本身具有电路92,其内部通过导体将电路与部件93、94相连,带子本身是断开的,当紧固件的部件93、94的接触时实现电路功能,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形成闭合回路的方式与技术特征(7)中限定的导电检测回路的形成方式完全不同,同时也并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7)中限定的导电检测回路的形成方式和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并不给出结合使用技术特征(7)的技术启示。
本专利通过技术特征(7)所限定的通过导电片将表壳中的电子标签电路与表带两端相连的方式实现了对导电检测回路状态的实时检测,防破坏性强,非常有利于监管场所的应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技术上,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3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4,请求人主张: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底盖采用金属材料”和“表壳采用塑料材料”则属于本领域常用材料,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其它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表壳内设置光敏传感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其它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使用对比文件3仅用于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已经被现有技术公开,该对比文件3并不用于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7),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以及相对于在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4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均不能成立,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82018853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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