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卫生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21
决定日:2010-07-13
委内编号:5W1003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03792.2
申请日:2009-02-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俞祥根
授权公告日:2009-11-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梅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A61F13/47,A61L 15/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其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0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卫生巾”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920003792.2,申请日是2009年02月03日,专利权人是王梅。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卫生巾,主要包括自上而下排布的天然蚕丝纤维无纺布(1)、结构胶(2)、无尘纸(3)、SAP吸水纸(4)、无尘纸(5)、结构胶(6)、PE流延底膜(7)、背胶(8)、护翼离型纸(9)、离型纸(10)、低温胶(11)、包装膜(12)以及为固定折叠后的形状而粘贴的快易贴纸(13),其特征在于,天然蚕丝纤维无纺布是在卫生巾的最上一层。”
针对本专利,俞祥根(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 200720128510.2的附申请文件全文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10页、及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页、“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页的复印件;
附件2:专利号为ZL 98101526.3的附申请文件全文的中国发明专利请求书10页、及其“发明专利证书”1页、“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页的复印件;
附件3:专利号为ZL 200720128509.x的附申请文件全文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10页、及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页、“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5月0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05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6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未参加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3的公开、公告文本,并表示其中引用的段落内容与无效请求书中所指内容完全一致。上述三篇文献为: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 200720128510.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7月2日,共6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 11919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其公开日是1998年9月2日,共8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 200720128509.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是2008年8月27日,共6页。
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当庭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规定的无效理由,当庭放弃使用对比文件2、3评价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并当庭放弃将对比文件2、3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当庭明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结构胶2、护翼离型纸9、快易贴13,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合议组当庭告知,口审之后不再接受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3的申请文件,又于口审当庭提交了对比文件1-3的公开文件,并说明了申请文件与公开文件所引用段落内容的一致性。以上文件均属于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未发现能够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并认可请求人当庭提交的对比文件1-3所引用的部分与其申请文件相应部分的内容的一致性,因而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2月3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其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结构胶2、护翼离型纸9、快易贴13,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卫生巾,主要包括自上而下排布的天然蚕丝纤维无纺布(1)、结构胶(2)、无尘纸(3)、SAP吸水纸(4)、无尘纸(5)、结构胶(6)、PE流延底膜(7)、背胶(8)、护翼离型纸(9)、离型纸(10)、低温胶(11)、包装膜(12)以及为固定折叠后的形状而粘贴的快易贴纸(13),其特征在于,天然蚕丝纤维无纺布是在卫生巾的最上一层。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蚕丝覆面卫生用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2段、第2页最后一段至第3页第2段,附图1):一种蚕丝覆面卫生用品,该卫生用品的最里层是蚕丝覆面网孔层1,该蚕丝覆面网孔层为蚕丝纤维水刺无纺布(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天然蚕丝纤维无纺布1),之下是疏导层2,疏导层之下是高分子吸液层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SAP吸水纸4),高分子吸液层3可以包覆在无尘纸(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SAP吸水纸的上下两层无尘纸3、5)中,在无尘纸下放置流延膜层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PE流延底膜7),流延膜层5的两面涂上胶水(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结构胶6和背胶8),流延膜层5外有一不粘纸层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离型纸10),在流延膜层5的下部胶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低温胶11)的外部有包装膜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包装膜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天然蚕丝纤维无纺布与SAP吸水纸上的无尘纸之间有一层结构胶2,②权利要求1还包括护翼离型纸9,③为固定折叠后的形状而粘贴的快易贴纸13。
相应地,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①’ 将天然蚕丝纤维无纺布与无尘纸层固定在一起;②’将护翼卫生巾的护翼部分的胶也用离型纸粘住,方便使用者拆卸;③’方便使用者将包装膜与卫生巾主体剥离。
合议组认为:使用卫生巾专用胶将卫生巾表层与无尘纸固定在一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为了防止侧漏以及使得卫生巾与衣物粘合牢固,而为卫生巾设置护翼部分,从而在护翼部分设置粘合胶及其离型纸的技术,以及为了方便在使用时便于将包装膜与卫生巾主体一次性剥离,而在包装膜上设置快易贴的技术,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都已经得到了广泛使用,超市、便利店均有出售此类带有结构胶、护翼离型纸和快易贴纸的卫生巾。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布20092000379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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