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排放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排放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20
决定日:2010-07-15
委内编号:5W1004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22107.6
申请日:2008-05-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积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霍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F16K 13/00 (2006.01)F16K 31/44 (2006.01)E02B 17/00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产品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实用性。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披露的内容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上述证据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月28日授权公告的200820022107.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一种排放阀,申请日为2008年5月9日,专利权人为霍刚。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排放阀,包括阀体、阀盖、阀杆和阀杆支架,其特征在于阀盖通过螺栓设置在阀体的顶部,阀杆支架通过螺栓设置在阀盖的上表面,阀杆的上部设置有螺纹通过升降螺母设置在阀杆支架的上部,阀杆的下端穿过阀盖伸至阀体内与阀体底部水口上的底阀瓣连接,位于阀体中的阀杆上设置有阀芯联动块,阀芯联动快的上部设置有弹簧和弹簧压板,阀芯联动块的外壁与阀芯连接,弹簧的下端压在阀芯的顶部,阀芯的外圆与开在阀体侧面的侧水口相吻合,阀芯上还开有水平通孔,水平通孔的直径与侧水口的直径相吻合,阀芯旋转45°后通孔与侧水口贯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放阀,其特征在于位于阀杆螺纹下端的阀杆上开有竖向滑槽,竖向滑槽的下端连接有环形滑槽,在阀杆支架的侧面设有定位销,定位销的里端顶在竖向滑槽或环形滑槽之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放阀,其特征在于阀盖的中间通过密封组件与阀杆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放阀,其特征在于阀杆支架顶部通过轴承与升降螺母连接,轴承上部设置轴承压盖。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放阀,其特征在于阀芯联动块的底部设置有阀芯托板。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排放阀,其特征在于底阀瓣通过阀瓣压盖和对开环与阀杆下端连接。”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于2010年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5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5、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5、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2、7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4、6所描述的产品不具备实用性,还可能妨害公共利益,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陆培文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的《实用阀门设计手册》第411页、第446页、第977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199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缩径锻钢阀门GB/T7746-95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3:199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N16.0~32.0MPa锻造角式高压阀门、管件、紧固件技术条件JB/T450-92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阀门 法兰和对焊连接钢制闸阀GB12234-89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5:《阀门国内外最新标准及其工程应用技术全书》第196页、第973页、第974页、第983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6:杨源泉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的《阀门设计手册》第390页、第450页、第457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7:2007年4月18日发布,2007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石化及相关工业用钢制截止阀和升降式止回阀GB/T12235-2007的复印件,共20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将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
请求人表示放弃证据2-5、7的使用;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和证据6的原件;
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和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4、6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也不具备实用性;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主张充分陈述了意见,请求人表示不在庭后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鉴于该意见陈述书所表达意见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一致,因此,合议组不再予以转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根据阀门的标准和常识,旋塞阀和球阀的阀芯关闭时,阀芯通孔与阀体上的侧水口应为90°方向,阀芯应旋转90°才能完全贯通、打开,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却声称阀芯旋转45°就能贯通、打开或关闭阀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阀芯联动块的外壁与阀芯连接”由于相互固定而不能实现旋转;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阀盖的中间通过密封组件与阀杆连接”无法实现,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排放阀能够在产业上被制造出来,对于这一点,请求人未表示异议,合议组也不再展开论述。其次,阀门是否贯通、打开或关闭,取决于阀芯上的通孔是否与阀体上的侧水口重合,与阀芯通孔是否与阀体侧水口构成某一特定角度无关。当阀芯通孔与阀体侧水口相互重合时,阀处于贯通或者打开的状态;当阀芯通孔与阀体侧水口完全不重合时,阀处于关闭的状态。无论阀芯旋转角度是45°还是90°,只要阀芯通孔与阀体侧水口相重合,就能实现阀体的贯通,不能因为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阀芯通孔与阀体侧水口成90°的设计,而否定阀芯通孔与阀体侧水口呈其它角度的技术方案。再次,就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阀芯联动块的外壁与阀芯连接”而言,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阀杆的下端……与……底阀瓣连接,位于阀体中的阀杆上设置有阀芯联动块,……,阀芯联动块的外壁与阀芯连接”的基本结构以及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对排放阀工作原理的描述可知,在排放阀工作过程中,阀杆先使阀瓣提升打开,随后通过阀芯联动块与阀芯的接合使阀芯旋转打开,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限定应当是指阀杆在使阀瓣提升打开后,阀芯联动块外壁可与阀芯连接,继而带动其旋转,该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实现;就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阀盖的中间通过密封组件与阀杆连接”而言,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以及附图1可知,密封组件的作用在于密封阀盖与阀杆之间的间隙,防止流体泄漏,因此,权利要求3中的上述限定实际上是指阀盖的中间与阀杆处于密封关系,该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实现。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排放阀既能够在产业中被制造,也能够实现“贯通-密封”的阀门基本功能,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基于上述理由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关于实用性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证据6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证据1和证据6的出版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第一,由证据1和证据6的阀门结构图可以看出,证据1和证据6所公开的阀门都是:“阀盖通过螺栓设置在阀体的顶部,阀杆支架通过螺栓设置在阀盖的上表面,阀杆的上部设置有螺纹通过升降螺母设置在阀杆支架的上部,阀杆的下端穿过阀盖伸至阀体内与阀体底部水口上的底阀瓣连接”;第二,证据6的图4-65、4-66、4-77、4-78均介绍了球阀阀杆与阀体的连接方式,上述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关于“阀芯联动块”的技术特征本质上相同;第三,对比文件1第446页公开了一种导向槽式升降杆球阀,该阀通过阀芯的90°旋转进行打开或关闭,其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阀芯旋转45°后通孔与侧水口贯通”的原理相同。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和证据6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第411页公开了一种内压自封式锻钢截止阀,和一种铸钢截止阀,由铸钢截止阀的示图可以看出,该阀的“阀盖通过螺栓设置在阀体的顶部,阀杆支架通过螺栓设置在阀盖的上表面”;证据1第446公开了一种导向槽式升降杆球阀,该阀的“阀盖通过螺栓设置在阀体的顶部,阀杆支架通过螺栓设置在阀盖的上表面”,并且阀杆上有S形导槽,导销与导槽配合,使阀杆升降时带动球体脱离阀座后再旋转90°或旋转90°再压向阀座;证据1第977页公开了一种提升式旋塞阀,如图5-48所示,该阀的“阀盖通过螺栓设置在阀体的顶部,阀杆支架通过螺栓设置在阀盖的上表面”,并且阀杆上有导槽;证据6图4-37公开了一种阀盖;证据6图4-38公开了一种阀杆螺母式支架;证据6图4-65公开了一种浮动球球阀;证据6图4-66公开了一种有活动套筒的浮动球球阀;证据6图4-67公开了一种固定球球阀;证据6图4-77公开了一种阀杆与球体的连接;证据6图4-78公开了一种球阀阀杆端头的断面。
通过比较可知,证据1和证据6中所公开的各种阀体结构中均没有公开“阀杆的下端穿过阀盖伸至阀体内与阀体底部水口上的底阀瓣连接,位于阀体中的阀杆上设置有阀芯联动块,阀芯联动快的上部设置有弹簧和弹簧压板,阀芯联动块的外壁与阀芯连接,弹簧的下端压在阀芯的顶部”的技术特征。即,证据1和证据6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底阀瓣-底部水口”与“阀芯通孔-阀体侧水口”同时出现的双密封结构。
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而且,具有上述技术特征的排放阀,能够通过一根阀杆,同时实现“底阀瓣-底部水口”以及“阀芯通孔-阀体侧水口”的双重密封或者打开。其工作过程如下:当要打开阀体时,旋转升降螺母,带动阀杆上移,同时阀杆下端带动阀瓣、阀芯联动器和弹簧上移,当定位销下移至环形滑槽时,阀瓣打开,阀杆随升降螺母的旋转上移,阀芯联动块将阀芯托起,同时阀芯联动块带动阀芯旋转,使阀芯上的通孔与阀体的侧水口对齐贯通,此时通过阀杆的上移实现了“底阀瓣-底部水口”和“阀芯通孔-阀体侧水口”的双贯通。反之,则能够通过阀杆的下移实现“底阀瓣-底部水口”和“阀芯通孔-阀体侧水口”的双密封。由于采用了上述“双密封”结构,使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排放阀,能够达到防卡阻、防泄漏的有益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1和证据6均未公开底阀瓣-底部水口和阀芯通孔-阀体侧水口组成的双密封的结构,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双密封结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常设计,而且,采用上述结构也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证据1和证据6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6也自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2210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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