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加热线圈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17
决定日:2010-07-15
委内编号:5W1002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6265.2
申请日:2007-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宁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玉青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张莹
国际分类号:H05B 6/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尽管一般情况下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仅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但是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分别解决没有直接内在联系的不同技术问题,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不同对比文件中公开,所起的作用与在该实用新型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这些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上述不同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在同一技术领域的多项现有技术中寻求技术启示,并且将每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可以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176265.2,专利权人为李玉青,申请日为2007年09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加热线圈盘,包括圆形线圈盘支架(1)、绕线支架(2)和位于线圈盘支架(1)中心的圆台(3),所述绕线支架(2)呈辐射状均布于线圈盘支架(1)和圆台(3)之间,所述绕线支架(2)的两端各设有磁条(4、5),其特征在于:两磁条(4、5)之间的绕线支架(2)上设有环状绕线线槽(8),所述绕线线槽(8)之间设有环状挡板(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置于两磁条(4、5)之间的长磁条(6),所述长磁条(6)固定于绕线支架(2)的底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支架(2)上设有容置长磁条(6)的长槽(11),其两端的圆台(3)和线圈盘支架(1)上分别设有容置磁条的容置口(9、10),所述长磁条(6)通过夹扣装置(12)将长磁条(6)固定在绕线支架(2)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磁条(4、5)自由端的高度大于或等于线槽(8)顶端的高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扣装置(12)由护板(13)和弯折部(14)围制而成,弯折部(14)置于护板的两侧,弯折部(14)上设有开口(15),所述开口(15)与长槽(11)两侧壁设置的凸起(16)相对应。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绕线支架(2)呈梯状,远离圆台(3)一端的宽度大于其另一端的宽度,所述绕线支架(2)两端磁条(4、5)的宽度与绕线支架(2)两端宽度相对应。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线槽的截面底部为半圆形,或为直角,或为梯形,或为圆角。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加热线圈盘,其特征在于:在线圈盘支架(1)的外侧壁上设有出线挂钩(17)。”
请求人于2010年0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730072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763716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3月0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831678Y、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869629Y、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2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4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加热线圈盘、圆形线圈盘支架、绕线支架、圆台、绕线支架呈辐射状均布于线圈盘支架和圆台之间”等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绕线支架两端各设有磁条”,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绕线支架上设有环状绕线线槽,所述绕线线槽之间设有环状挡板”,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3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4公开;(3)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3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6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7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4具有创造性;(2)请求人将三篇对比文件结合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违反了审查指南中“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对于通过现有技术‘简单的叠加’而形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的原则。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3)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4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4)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为:权利要求1、2、4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双方当事人当庭明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绕线支架的两端各设有磁条;②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即两磁条之间的绕线支架上设有环状绕线线槽,所述绕线线槽之间设有环状挡板。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至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可以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对比文件1至4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比文件1至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对比文件1至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尽管一般情况下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时仅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但是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分别解决没有直接内在联系的不同技术问题,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分别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不同对比文件中公开,所起的作用与在该实用新型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这些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上述不同的技术问题,有动机在同一技术领域的多项现有技术中寻求技术启示,并且将每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采用上述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加热线圈盘,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圆形线圈盘支架、绕线支架和位于线圈盘支架中心的圆台,所述绕线支架呈辐射状均布于线圈盘支架和圆台之间;(B)所述绕线支架的两端各设有磁条;(C)两磁条之间的绕线支架上设有环状绕线线槽,所述绕线线槽之间设有环状挡板。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磁炉线圈盘,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1-3):支架1,支架1包括内圆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圆台)和外圆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圆形线圈盘支架);支撑杆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支架)呈辐射状均匀分布于内圆4和外圆5之间;氧化铁磁棒2放置在支撑杆6上;线圈3放置在支架1上。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A),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B)权利要求1中绕线支架的两端各设有磁条;(C)两磁条之间的绕线支架上设有环状绕线线槽,所述绕线线槽之间设有环状挡板。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C),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减少磁外泄和电磁辐射干扰,提高效率;(2)降低线圈的漆包线之间发生短路的几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在绕线支架两端各设磁条,其实质上是对加热线圈盘中磁条组形状的改进,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绕线支架两端的磁条将与中间的长磁条构成U型磁条组,从而减少磁外泄和电磁辐射干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磁炉,其中(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以及附图2和3)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电磁炉具有U型导磁棒2和支架本体3,由附图3可以看到U型导磁棒2具有位于支架本体3两端之间的突出部分(即“U”型的两端)。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该区别技术特征(B)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构成U型磁条,从而形成闭合的磁回流,将电磁场屏蔽起来(即防止磁外泄),同时防止电场对电磁炉内部电子电路的场强干扰,防止电磁辐射(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8-11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磁条进行改进以形成U型磁条从而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1)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支撑杆6的两端各设置磁条,以便与磁棒2构成U型磁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合议组认为:区别技术特征(C)实质上是对线圈支架的改进。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加热线圈盘,包括支架底盘1和漆包线2,底盘1上表面开有环状导槽3,漆包线2固定在导槽3内(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1-2);由附图2可以看到,导槽3的两侧具有挡板,由于导槽3为环状,则其两侧的挡板相应地也为环状。对比文件3中的导槽3的作用在于避免漆包线的位移并控制漆包线之间的间距,由于漆包线之间具有间距且有导槽相隔,因此,必然能够避免漆包线之间的短路。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C),并给出了对线圈盘支架进行改进在支架上设置环状导槽(即线槽)以便解决上述技术问题(C)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C)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支架进行改进,在用于放置线圈的支撑杆6上设置环状线槽。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和3分别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和(C),并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和(2)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3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将对比文件2和3中已知产品的结构组合在一起,各自仍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组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和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特别强调,权利要求1中所有特征的组合能够起到良好的散热效果,对比文件2和3均未给出散热方面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并且,以三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违反了审查指南中“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来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对于通过现有技术‘简单的叠加’而形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器创造性”的原则。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和3客观上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和(C),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比文件2和3是否给出了将其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以及以三篇对比文件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是否违反了实用新型创造性的判断原则。首先,关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明确记载了U型导磁棒的作用在于形成一个闭合的磁回流,电磁场被屏蔽起来(由于电磁场被屏蔽,则防止了磁外泄),同时防止了电场对电磁炉内部电子电路的场强干扰和电磁炉四周的电场辐射,使电磁炉工作更稳定、可靠,辐射更低(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8-11行);而本专利中在绕线支架的两端设置磁条,其实质上是形成U型磁条结构,使得磁外泄进一步减少,减少从线盘所发生的电磁辐射干扰(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可见,区别技术特征(B)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减少磁外泄和电磁辐射干扰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明确记载了在支架底盘上开设导槽的作用在于防止构成线圈的漆包线发生位移,且导槽之间的间距确定了漆包线线圈之间的间距(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段),换个角度来讲,由于漆包线之间间距固定且有导槽的两个侧壁间隔,则漆包线必然不容易相碰而发生短路,这是不言而喻的;而本专利中在绕线支架上设置线槽的作用也是降低相邻线与线之间的移位,加强线与线之间的绝缘,从而降低短路的几率(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0-23行)。可见,区别技术特征(C)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是相同的,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漆包线容易相碰而短路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至于专利权人强调的散热效果,是由于线与线之间的挡板限制有一定的距离而使线圈的热量更容易散掉(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8-7行),这是由支架设置线槽后的结构所带来的,而对比文件3中的导槽客观上也能够起到限制一定的距离(即间距)从而易于散热的作用。关于三篇对比文件评价一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和3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分别解决了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一是减少磁外泄和电磁辐射干扰;二是防止漆包线之间短路,上述两个技术问题之间没有直接内在的联系。为了解决上述两个技术问题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技术手段:一是对磁条的形状进行改进;二是对线盘支架进行改进,这两种技术手段之间既没有相互配合,也没有相互影响和作用,二者没有关联。在此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分别解决上述两个技术问题,可以分别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两项现有技术中寻求技术启示,并且有动机将每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分别解决两个不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本案中对比文件1、2、3的结合实质上是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结合解决上述技术问题(2),这与三篇对比文件共同结合解决一个技术问题是不同的,这种结合并未违背审查指南中对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基本原则。基于以上理由,专利权人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3.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还包括置于两磁条之间的长磁条,所述长磁条固定于绕线支架(2)的底面。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4分别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认为对比文件1、2、4的附图中可以看出磁条位于绕线支架的底面。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绕线支架的正面是放置线圈的面,底面是与线圈相对的另一个面,因此,“长磁条固定于绕线支架的底面”表明长磁条与线圈分别位于绕线支架的两个面,中间通过绕线支架绝缘。
对此,合议组认为:(1)应当正确理解“绕线支架底面”的含义:在本技术领域,由于被加热物通常置于加热线圈的上面,因此,绕线支架放置线圈的面可以称为“正面或上面”,与之相对的,“底面或下面”则应当是与放置线圈的面相对的另一面。同时,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也明确记载了:“有三个磁条构成一个磁条组,由于中间的长磁条从底部安装,长磁条与漆包线之间通过绕线支架隔离”,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中“长磁条固定于绕线支架的底面”应当理解为长磁条固定于绕线支架放置线圈的面的相对面。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热线圈盘,其中线圈3放置在支架1上,磁棒2放置在支撑杆6上(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以及附图1-3),并未明确记载磁棒2是位于支撑杆6的底面上,虽然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线圈3和磁棒2分别暴露于支架的两个面上,但是在没有明确记载磁棒安装方式的情况下,磁棒也有可能是嵌装在支撑杆6上的通孔中,而不是固定于支撑杆的底面上,因此,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长磁条固定于绕线支架的底面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磁炉线圈盘,其中线圈4设置在托盘体内,托盘体由中空的安装架1(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线圈盘支架)和设置在安装架1上的伞状结构支撑架2(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绕线支架)构成,导磁材料层3(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长磁条)嵌装在支撑架2上(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第1-2段以及附图1),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中磁条是嵌装在支撑架上,而不是安装在支撑架的底面上,因此,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长磁条固定于绕线支架的底面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磁炉,其中U型导磁棒2和线圈1位于支架本体3的同一侧,即同一个面上(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长磁条固定于绕线支架的底面这一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2、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长磁条固定于绕线支架的底面这一技术特征,并且,由于权利要求2中的长磁条从底部安装,使得长磁条与漆包线之间通过绕线之间而隔离,因而绕线支架起到了绝缘作用,省去了粘贴绝缘胶带的工序,加快了生产速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可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省去绝缘胶带、加快生产速度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分别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两磁条自由端的高度大于或等于线槽顶端的高度。
请求人认为:为了减少磁外泄而增高磁条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4均未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该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更好的减少磁外泄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据此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176265.2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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