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备无菌包装容器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制备无菌包装容器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37
决定日:2010-07-19
委内编号:4W029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05871.9
申请日:1997-09-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克罗内斯股份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崔国振
参审员:董斌琦
国际分类号:A61L 2/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要将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则应进一步考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9月0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制备无菌包装容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10005871.9,申请日是1997年09月19日,专利权人是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在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对作为预型体的容器进行消毒的方法,其中用施用于预热容器的气态过氧化氢对所述作为预型体的容器进行消毒,其特征在于整个消毒过程是在保持过氧化氢为气态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将所述容器加热到高于气态过氧化氢露点的一个温度,其中所述容器是用气化过氧化氢消毒,将容器首先加热到一个高于所述用气体露点的温度,然后用消毒空气吹干容器。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包含一种聚酯。
3.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器包含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针对本专利,克罗内斯股份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33968A,公开日为1989年07月19日,申请号为88108442.5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051509A,公开日为1991年05月22日,申请号为90108853.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证据3:公开号为DE4305478A1,公开日为1994年08月25日的德国专利文献6页,以及该文献的中文译文9页,共15页;
证据4:公开号为JP3-290226A,公开日为1991年12月19日的日本专利文献9页,以及该文献的中文译文13页,共22页;
证据5:公开号为JP4-44902A,公开日为1992年02月14日的日本专利文献8页,以及该文献的中文译文12页,共20页;
证据6:公开号为WO96/18541A1,公开日为1996年06月20日的专利文献13页,以及该文献的中文译文7页,共20页;
证据7:公开号为JP3-212333A,公开日为1991年09月17日的日本专利文献8页,以及该文献的中文译文14页,共22页;
证据8:公开号为JP3-226444A,公开日为1991年10月07日的日本专利文献5页,以及该文献的中文译文9页,共14页;
证据9: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说明书全文,共7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1至3的任何一个与证据4至5的任何一个的结合,或证据4至5中的任何一个与证据1-3、6或8中的任何一个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当采用证据1或2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除相应采用证据1或2评述外,还被证据6或7公开,故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或2与证据6或7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3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
1、权利要求1-3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4月2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3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5月28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3-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对于证据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
(1)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3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1至3的任何一个与证据4至5的任何一个的结合,或证据4至5中的任何一个与证据1-3、6或8中的任何一个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当采用证据1或2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除相应采用证据1或2评述外,还被证据6或7公开,故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或2与证据6或7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双方均表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已经充分陈述意见,口头审理后不需要提交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1-8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8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证据3-8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故证据3-8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的规定,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判断一项发明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要将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则应进一步考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被消毒对象为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的容器预型体,而证据1中的是容器坯料。而证据4中已经公开了对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的容器预型体进行消毒,其作用也是简化被消毒容器的几何结构,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证据4中公开,所起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另外,证据4公开了用过氧化氢进行消毒,消毒之后用热空气吹干容器,以及可以用喷雾等气态方法进行消毒,而证据1教导了通过使用热的过氧化氢气体和将待消毒容器加热来避免冷凝,从而减少残留的过氧化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1与证据4结合,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2)关于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声称的意想不到的效果无法看出,理由是:由本专利表2可见使用充气法消毒对于PET、PE都是有效的,只是PE使用冷凝法消毒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通过实施例2可见,充气法对于所有的热塑性材料都可以达到降低残留的效果,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最后1页已经提到了这种方法适用于所有的材料。
(3)(i)关于专利权人认为认定证据1公开了对坯料消毒的事实有误的问题,请求人认可证据1作为一个技术方案的内容仅公开了对带材消毒,但带材、坯料是并列的概念,证据1中已经提到了坯料,故其也是证据1中客观公开的内容。同时认为,带材的结构是非常简单的,证据1正好是对简单的结构进行了消毒,与本专利对简单的几何结构进行消毒是一致的。且本专利并没有对任何形式的预型体给出任何实施例。(ii)关于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未公开用消毒空气吹干容器的步骤,请求人认为,证据1客观公开了用消毒空气吹干的技术特征,依据为:关于吹干空气的问题,在证据1第9页第2行与附图1结合进行了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知道要用消毒的空气;证据1消毒空气保持正压,消毒后的空气往外吹,外界空气无法进入,客观上起到了吹干的效果。此外,过氧化氢消毒都要用消毒空气进行吹干,这个步骤的目的就是减少过氧化氢残留。
(4)关于证据1、4中是否有减少过氧化氢残留的启示,请求人认为:(i)虽然造成残留的原因不同,但是证据1已经明确了要解决、且已经解决了过氧化氢残留的问题,证据1中的包装可以用于任何所想到的包装材料进行消毒,对于所有的热塑性材料都可以达到降低残留的效果。通过本专利实施例2也可以佐证该点,且本专利说明书中最后1页提到了气态消毒方法适用于所有的材料。(ii)证据4中文译文第2页第15行公开了要对预型体消毒的技术问题,也公开了消毒的目的;由证据4中文译文第5页第9行、第7页第16行可见证据4已经公开了对预型体进行杀菌,而且目的是对形状简单的几何结构进行消毒、减少过氧化氢的残留;消毒容易、结构简单等在证据4中均已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起到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是完全一样的,最终也有减少过氧化氢残留的技术效果。此外,吹塑后体积增大,单位面积的过氧化氢残留会减少。
(5)关于合议组询问的预型体的概念,请求人认为,在最终封口之前的所有阶段都是预型体。
专利权人认为:
(1)(i)说明书第4页第2段第1行公开的是将带材与坯料进行包装并充填,仅仅公开了带材、坯料,并没有针对坯料的气态消毒方法,证据1中公开的坯料仅仅在背景技术中出现,因此,证据1是带材消毒,而不是容器坯料消毒,证据1第4页第5-7行公开“将一带材或具有一包装材料形状的预制坯料制造成具有不可重复使用特性的一次性包装并填充”,其中带材与预制坯料是并列的概念,二者是不相等的,故据此认为请求人认定证据1公开了对坯料消毒的事实有误。除此之外,认可请求人在请求书中陈述的证据1公开的除对坯料消毒之外的客观事实;认可请求人在请求书中陈述的证据4公开的客观事实;认可PET是热塑性材料的下位概念。(ii)不认可将证据1的方法应用于对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的容器预型体进行消毒是显而易见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有以下两点:①权利要求1中被消毒对象为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的容器预型体,而证据1中为带材的消毒。②权利要求1中存在“然后用消毒空气吹干容器”的步骤,而证据1中未见该步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最终吹塑成型后,降低过氧化氢残余。同时认为:请求人对于预型体的解释是一种扩大的解释,证据1提出了气态过氧化氢的消毒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降低过氧化氢消毒后残余的技术问题时,无法想到应用气态过氧化氢消毒预型体时,能降低其表面过氧化氢残余,从而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证据4公开的是运用液态过氧化氢对PET预型体进行消毒,本专利发明之前,在消除PET预型体时自然会想到液态过氧化氢消毒法,本专利解决的是降低预型体过氧化氢残余,证据4更加容易利用杀菌液进行杀毒与干燥,证据4所实现的功能与效果与本专利是不一样的,现有技术并没有对区别技术特征①提供任何的教导以及启示。且证据4没有就降低PET表面过氧化氢残余给出任何教导或启示,证据4与证据1没有结合点。
(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对预型体消毒获得了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如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4行至第7页第1行所述“如果容器作为“预型体”进行消毒是本发明的优势,即在它例如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式之前,从消毒角度看具有困难的几何结构。在此情况下,最后完成的容器中将获得单位面积较少的残留量”。
(3)关于消毒空气吹干容器的问题,专利权人认为:(i)认可采用过氧化氢液态冷凝法消毒时采用消毒空气吹干是常规手段,但认为,虽然采用液态冷凝法均会有除去过氧化氢残余的步骤,但是不一定都有吹干步骤。(ii)证据1说明书第9页第2-3行,可见证据1中的消毒空气是在充填区7在充填时保持消毒环境的气体,不是用于吹干容器的,与本专利的吹干容器特征是完全不同的。证据1附图1无法看出直接吹干的步骤和特征。
(4)关于证据1、4中是否有减少过氧化氢残留的启示,专利权人认为:(i)证据1所讲的带材是第4页第3段第1句话所讲的,纤维的吸湿是纸或纸板的吸湿,证据1中没有提到如何降低过氧化氢残余。(ii)证据4涉及以液态过氧化氢消毒PET预型体的方法,以避免消毒吹塑成型后容器所面临的困难(参见证据4第2页第5-17行),其没有提及以预型体消毒可以降低过氧化氢在最终容器中的残余。
(5)关于合议组询问的预型体的概念,专利权人认为,预型体是如证据4所述的,完全可以排除证据1中的带材。
1)证据1、4公开的内容:
(1)证据1公开的内容
证据1公开了一种移动中的带材消毒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①“将一带材或具有一包装材料形状的预制坯料制造成具有不可重复使用特性的一次性包装并填充,封闭该包装。……包装是由包括纸或纸板的一支承层和塑料,特别是热塑性塑料的内、外涂层的一种材料构成”(证据1第4页第2-3段)。
②“众所周知,过氧化氢和气态水的混合气体具有随温度升高而增加的消毒作用,……因此,它应是以相应的气态消毒剂代替液态消毒剂并只在气态中完成该消毒,即所说的无冷凝。……本发明的目的是指出一种装置,靠该装置对移动中的带材进行上述气态消毒”(证据1第6页第2段至第4段)。
③“当本发明的装置能对指定用来制造各种无菌包装容器进行消毒时,消毒气体以及带材必须加热到消毒气体的凝水点以上的一个温度并保温,由此防止气体在带材上的任何冷凝。为确保这样的无冷凝消毒,本发明的该装置可以包括一个置在该腔室前面并和/或与该腔室直接邻接的加热装置,带材被引入该腔室的进口之前,穿过或经过该装置而进行加热。该腔室最好也装备围绕该腔腔壁或布置在该腔腔壁内的一个适当加热装置,例如电加热部件和/或一个散热源,例如紫外光,将它们配合使用也可提供一种改进消毒作用的可能性,为了消除在腔室的各内侧壁上出现冷凝的危险,用上述装置可将腔室各腔壁加热到一足够的程度”(证据1第7页最后1段至第8页第1段)。
④“此外,本发明的装置8具有一个在腔室10的进口11之前置放的加热装置21,利用这个装置,带材1移动过或穿过盒9进口前面的加热装置21,能被加热到所用消毒气体冷凝点以上的温度,由此,当带材1通过盒9时,能防止消毒气体在带材1上冷凝。此外,加热该腔室各内壁的电加热部件22装在盒9的各腔壁内或周围,由此防止在腔室各内壁上形成冷凝”(证据1第10页第2段)。
⑤“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其中该装置还包括一个位于腔室入口(11)前面的加热装置(21),该加热装置和/或与腔室(10)的进口接触,引导所采用的带材(1)穿过或经过加热装置,由此,在腔室(10)的进口前将带材(1)加热”(证据1权利要求4)。
⑥图1显示了在可将带状包装材料制造成无菌包装容器的普通包装机中安装和使用证据1的装置;图2显示了一种证据1的装置。证据1第8页第12行至第9页第6行详细描述了图1中的装置的工作过程;证据8第9页第7行至第10页倒数第4行描述了图2中的装置的结构和工作过程,以及图1的部分内容。移动中的带材进入消毒装置8,并在其中用消毒气体消毒,然后通过填充区7,最后形成最终无菌包装4(证据1第8-10页,图1、2)。
⑦“其中首先……,使带材1转变为一管子5。……将管子5分成独立的包装元件4’,在此之后,……将包装元件4’相互切开。……此后,在机器的排出端以最终的包装4的形式被排出。”(证据1第8页第16-22行)。
⑧其中,“包括在机器的填充区7内将带材转变成一管子的过程均是在一无菌环境中完成的。……靠在填充区7内将热消毒空气保持一定压力来为该区内提供保持消毒环境的气体,其结果就防止了由机器周围的未消毒空气引起的污染性泄漏,由此实现了物品的消毒”(见证据1第8页倒数第1行至第9页第5行)。
(2)证据4公开的内容
证据4公开一种无菌容器的吹塑成型、填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①“一种无菌容器的吹塑成型、填充方法,其特征在于,连续进行如下各工序:利用杀菌液对预成型体进行杀菌,……向该模具吹入无菌的加压气体进行拉伸吹塑成型”。(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权利要求,另外说明书技术领域、用于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实施例部分也有相应记载)。
②“由于型坯5比吹塑成型容器小型且内表面的形状为无收缩的简单的形状,因此容易利用杀菌液进行杀菌和干燥”(证据4中文译文第5页第9-11行)。
③“另一方面,由于可以快速并容易地对体积、表面积小、形状也简单的预备成型体进行杀菌、干燥,因此不需要对体积较大、形状复杂的最终制品形状的容器进行杀菌、干燥……”(证据4中文译文第7页第16-18行)。
④“将搬送带8的下半侧浸渍于被加热至玻璃化转变温度(约60~70℃)以下的温度的过氧化氢液(除此之外有过氧乙酸溶液或者氯液等)的杀菌液11中”(证据4中文译文第4页第9-11行)。
⑤“干燥空气从搬送杆9上形成的喷出孔9b向着型坯5的内表面侧喷射。也可以使该干燥空气从型坯外部的喷射孔向着型坯内部吹送。……,从而将型坯5上的杀菌液11完全除去而成为无菌状态”(证据4中文译文第4页21行至第5页第4行)。
⑥“在杀菌工序1中,被搬送至该工序的热塑性塑料的型坯5呈图3所示那样的略有底圆筒状。该型坯5具有口部5a、筒体部5b、底部5c。以下,对作为热塑性塑料使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实施例进行说明”(证据4中文译文第4页第1-3行)。
⑦“如以上所说明的,根据本发明,PET瓶等经拉伸吹塑成型的容器……”(证据4中文译文第7页第10行)。
⑧“另外,在第1、第2实施例中,利用杀菌液对型坯进行杀菌是通过将型坯浸渍到杀菌液中而进行,但本发明不限于此,例如也可以使用利用喷雾喷嘴对型坯喷雾杀菌液、或者利用喷射喷嘴喷淋杀菌液等方法”(证据4中文译文第7页第6-8行)。
2)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吹塑成型是借助气体压力使闭合在模具中的热型坯吹胀为空心制品的一种方法,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对作为预型体的容器”即为吹塑成型过程中使用的型坯。基于此,合议组认为:
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①可知,证据1中消毒的对象――移动中的带材可采用包含热塑性塑料的内、外涂层的材料,即证据1中方法可用于对热塑性塑料表面消毒;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②-④可知,证据1中使用气态过氧化氢消毒,整个过程无冷凝,而无冷凝即表示带材表面温度高于气态过氧化氢露点温度;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③-⑥可知以及在消毒前有带材预热过程;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⑥-⑧可知被消毒的带材消毒填充后最后形成最终的无菌包装,即带材在被消毒时并未形成最终的无菌包装;由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⑧可知将带材转变成待充填包装是在无菌环境中完成,充填前的包装靠将热消毒空气保持一定压力来为该区内提供保持消毒环境的气体,由此实现消毒。综合以上内容可知,证据1公开公开的消毒方法中,被过氧化氢消毒的对象为移动中的带材,该带材的材料包括热塑性塑料,消毒前经过预热,被消毒带材首先加热到高于所用气体露点的温度,用气态过氧化氢对被消毒材料进行消毒,消毒过程中无冷凝且被消毒带材被加热到过氧化氢露点以上的温度,该带材用以形成待充填包装,充填后成为最终的无菌包装,在充填区,待充填包装靠将热消毒空气保持一定压力来提供保持消毒环境的气体以实现消毒。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被过氧化氢消毒的对象为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作为预型体的容器,而证据1中被过氧化氢消毒的对象为带材。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存在“用消毒空气吹干容器”的步骤,而证据1中未明确提及该步骤。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气态过氧化氢消毒方法应用于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作为预型体的容器,并用消毒空气吹干容器,从而解决从消毒角度看最终形式的容器存在具有困难的几何结构,不易消毒的问题,并减少最终获得的容器单位面积上细菌的数量和过氧化氢的残留量。
由证据1公开的内容①可知,证据1中的气态过氧化氢消毒方法能够应用于对带材或具有一包装材料形状的预制坯料进行消毒,即证据1给出了采用气态过氧化氢对具有一包装材料形状的预制坯料进行消毒的技术启示,而预型体属于具有一包装材料形状的预制坯料的下位概念,即为具有一包装材料形状的预制坯料中更为具体的一种。同时,证据4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①-②、④-⑧可知,证据4公开了用液态过氧化氢对PET型坯进行消毒,其中的型坯即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作为预型体的容器,即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4公开;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⑤可知,证据4公开了在使用液态过氧化氢杀菌后,采用干燥空气吹干容器……从而成为无菌状态的步骤,由此可知其中的干燥空气必然是消毒空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消毒空气,即区别技术特征②已被证据4公开。此外,PET是热塑性材料的下位概念;由证据4公开的内容②-③可知,证据4解决了从消毒角度看最终形式的容器存在具有困难的几何结构,不易消毒的问题,并减少最终获得的容器单位面积上细菌的数量和过氧化氢的残留量。在证据1、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的消毒方法,应用于对―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作为预型体的容器进行消毒,并在消毒后用消毒空气吹干容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1)(ii)、(3)和(4)
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给出了采用气态过氧化氢对具有一包装材料形状的预制坯料进行消毒的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①、②均已被证据4公开,且证据4公开了对吹塑成型前作为预型体的型坯进行消毒所能取得的有益效果,在证据1、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的消毒方法,应用于对通过吹塑获得最终形状之前作为预型体的容器进行消毒,并在消毒后用消毒空气吹干容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专利权人的在意见(1)(ii)、(3)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证据1中虽然提及带材的边缘吸湿会导致残留,未明确提及减少过氧化氢表面残留的问题,但证据1中采用了气态过氧化氢杀菌,客观上能够起到降低过氧化氢表面残留的效果。证据4中采用了对型坯进行液态过氧化氢杀菌,杀菌后用干燥空气吹干容器,吹干步骤本身即起到消除残留的作用,且吹塑后体积增大,单位面积的过氧化氢残留会相应减少。此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知晓杀菌的目标一是减少菌类,二是减少杀菌剂对杀菌对象的理化性质等的影响,例如减少杀菌剂残余等,故证据1、4就降低表面过氧化氢残余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专利权人的在意见(4)中的主张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2)
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证据4公开采用液态过氧化氢对PET型坯进行消毒,其能够解决从消毒角度看最终形式的容器存在具有困难的几何结构,不易消毒的问题,吹塑成型后型坯体积变大,单位面积的细菌数量和过氧化氢残留量自然会得以减少;并且证据1公开了可采用过氧化氢气态消毒法对具有一包装材料形状的预制坯料进行消毒,气态过氧化氢消毒客观上能够减少过氧化氢残留。综上所述,对预型体消毒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预见的,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1因针对预型体进行消毒而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
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公开的PET是聚酯的下位概念,PET即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因此,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4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如实施例2表1和表2的数据所示,对于PET材料面临降低过氧化氢残余的问题时,本发明应用气态过氧化氢消毒法获得了出人意料的效果,具体为:关于能够消除过氧化氢残留,本专利实施例2中对于PET、PE进行了比较,可见充气对于PE而言,充气法与冷凝法最后的残留都为零,对于PET而言,采用充气法获得的残留过氧化氢数值比冷凝法要小,证明采用气态过氧化氢消毒对于PET能减少残留,对于PE没有能够明显减少残留的效果。而关于请求人认为的充气法、冷凝法对PE是同等有效,是指对于消毒是同等有效的,如果是起到同等有效的消毒目的,可以选择气态或液态法,如果要获得更少的过氧化氢残留,气态法就优于液态法。
对此,合议组认为:由本专利表1、表2可以可见,采用充气法或冷凝法对PE表面进行过氧化氢消毒时,特定条件下测得的过氧化氢残留均较低或没有残留,也即是使用过氧化氢作为消毒剂,采用充气法或冷凝法对于PE表面消毒均是有效的;而对PET进行消毒时,采用充气法比采用冷凝法获得的过氧化氢残留低,这仅表明使用过氧化氢作为消毒剂,采用充气法对PET表面消毒比冷凝法有效;而并非如同专利权人所述使用过氧化氢作为消毒剂,采用气态法对PET表面进过氧化氢消毒获得了出人意料的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其他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05871.9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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