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牛皮席-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两用牛皮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46
决定日:2010-07-20
委内编号:5W1002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94993.6
申请日:2007-1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8-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裕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刘磊
国际分类号:A47G 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两个区别特征,其中的一个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另一个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194993.6、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13日、名称为“两用牛皮席”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何裕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两用牛皮席,其特征在于:包括牛皮层和具有保暖效果的衬布层,牛皮层和衬布层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用牛皮席,其特征在于,所述衬布层为全棉材料或其它纺织材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两用牛皮席,其特征在于,牛皮层和衬布层通过粘扣连接或牛皮外边翻转缝合粘接或在衬布层或牛皮层涂粘合剂进行粘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两用牛皮席,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扣设置在牛皮层或衬布层的边角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两用牛皮席,其特征在于,牛皮层的一面的每个边上设置两个粘扣,每个角处设置一个粘扣,衬布层的对应面对应设置。”
针对本专利权,浙江蓝鸽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2月3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71315Y(专利号为96247742.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3589Y(专利号为00223562.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0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99613Y(20052011592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3、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与附件3公开的“人造或动物毛皮”属于等同替换;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1公开的“拉链连接”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同时也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3公开,且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两用牛皮席,其特征在于,包括牛皮层和具有保暖效果的衬布层,牛皮层和衬布层连接;所述衬布层为全棉材料或其它纺织材料;牛皮层和衬布层通过粘扣连接或牛皮外边翻转缝合粘接或在衬布层或牛皮层涂粘合剂进行粘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两用牛皮席,其特征在于,所述粘扣设置在牛皮层或衬布层的边角处。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两用牛皮席,其特征在于,牛皮层的一面的每个边上设置两个粘扣,每个角处设置一个粘扣,衬布层的对应面对应设置。”
专利权人认为:(1)根据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2)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4月17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及如下附件:
附件5:公告日为1992年12月2日、公告号为CN2123231U(申请号为92225551.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7页;
附件6:1997年第一期《中国对外贸易》的第20页,该页印有“夏梦牌高级牛皮凉席”,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6的结合、或附件5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5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牛皮外边翻转缝合粘接”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4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0年4月1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相关规定,口头审理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I)权利要求1―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II)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附件1、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2)附件3、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3 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3)附件1、6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6为用于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4)附件5、2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5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17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4月1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以删除的方式修改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此修改符合相关规定,故本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4月15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
2、关于创造性
本案属于针对“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对于创造性的评价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两个区别特征,其中的一个区别特征已被另一篇相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启示,另一个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3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3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附件3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3和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两用牛皮席,附件3公开了一种双面垫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权利要求1、3、4和5):这种双面垫子,包括凉席面层、保暖面层(相当于本专利的衬布层),其中凉席面层包括竹片层和用来固定竹片的衬垫,两者粘贴连接;保暖面层为人造或动物皮毛。凉席面层和保暖面层可以固定连接,也可以活动连接;连接方式可以为粘贴(相当于本专利的涂粘合剂进行粘接)、线缝、雌雄布(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雌雄布连接即为粘扣连接)等方式。
由此可见,对于权利要求1中“牛皮层和衬布层通过粘扣连接”或“在衬布层或牛皮层涂粘合剂进行粘接”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凉席面层为牛皮层,附件3的凉席面层为竹片层和用来固定竹片的衬垫;(2)权利要求1的衬布层(保暖面层)为全棉材料或其它纺织材料,附件1的保暖面层为人造或动物皮毛。对于权利要求1中“牛皮层和衬布层通过牛皮外边翻转缝合粘接”的技术方案,除上述区别外还在于:牛皮层和衬布层的连接方式。
对于区别(1),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级牛皮凉席,在其说明书第1页记载了“现有的凉席一般有仿真皮革席、草编席、竹编席和竹制方块等几种,这些凉席普遍存在着不吸汗和不透气的缺点,而且容易在人体上留下印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关技术人员采用牛皮制成凉席,……”,即附件2给出了使用牛皮凉席替换竹制方块凉席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给出的启示能够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竹片层和用来固定竹片的衬垫构成的凉席面层”替换为牛皮层,进而得到凉席面层为牛皮材料的双面垫子。
对于区别(2),全棉材料或其它纺织材料为本领域中常用的具有保暖效果的材料,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采用全棉或其他纺织材料替换附件1中的人造或动物皮毛,这种替换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牛皮层和衬布层的连接方式,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线缝和粘贴连接方式的基础上,通过外边翻转缝合、粘贴连接(包括将牛皮层的外边翻转)是人们生活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连接方式,该种连接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分别限定“所述粘扣设置在牛皮层或衬布层的边角处”以及“牛皮层的一面的每个边上设置两个粘扣,每个角处设置一个粘扣,衬布层的对应面对应设置”。由于附件1公开的双面垫子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两用牛皮席均要求对两层结构进行连接,并铺于人身体下,因此,当采用粘扣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将其设置在边角处,这样既能使两层结构能很好的连接在一起,不易发生掀边,也能使人在铺设垫子或牛皮席时感到舒适。至于权利要求3限定的粘扣个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满足连接牢固和节约粘扣的情况下能够容易想到采用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两用牛皮席没有填充层,附件3的竹片层下面还有衬垫。(2)牛皮层不是惯用的手段,人造或动物皮毛本身与本专利的衬布层材料不同,虽然都能起到保暖效果,但两者是有区别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三种连接方式都没有被附件3公开,附件3中也没有给出启示,不能确定附件3公开的雌雄布就是粘扣;使用粘扣粘结时,有时可以设置在中间各个部分,而本专利只设在边角处。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两用牛皮席采用“包括”限定,即为开放式限定,因此,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能看出其一定没有填充层;其次,在附件3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5行还记载了“衬垫和保暖面层之间可以有弹性填充物”,由此说明附件3中在衬垫和保暖面层之间填充弹性填充物是一个可选方案;最后,附件3竹片层下面的衬垫仅是为了固定竹片用,衬垫与竹片层两者共同构成了凉席面层。(2)根据前面的评述可知:首先,附件2已经公开了牛皮席,并给出了采用牛皮席替代竹制方块席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衬布层材料“全棉材料或其它纺织材料”为本领域中常用的具有保暖效果的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其次,附件3公开的粘贴,即暗含了需要涂粘合剂进行粘接;在本领域中,雌雄扣即为粘扣;将牛皮外边翻转缝合粘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能够容易想到的连接方式。最后,基于实用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将粘扣设置在边角处,而不设置在中间。因此,专利权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鉴于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本决定不再评述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9499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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