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吉他上粘贴的标牌-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吉他上粘贴的标牌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45
决定日:2010-07-22
委内编号:5W1003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227213.8
申请日:2008-12-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丁金萍
授权公告日:2009-09-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丽英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郭鹏鹏
参审员:沈钱
国际分类号:G09F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227213.8,申请日为2008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9月1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吉他上粘贴的标牌,其特征在于包括标识以及标识反面的胶,胶的另一面覆盖有离心纸,标识的正面覆盖有保护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吉他上粘贴的标牌,其特征在于标牌靠近边缘位置的四周有压痕。”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或者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620075127.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7月4日,打印件共5页;
附件2:专利号为200520030114.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2日,打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标贴纸,它由若干个标贴单元(1)构成,所述的标贴单元(1)由表及里分别由塑料膜层(6)、纸质层(3)、不干胶层(5)和离形纸层(4)构成,权利要求3公开了纸质层(3)上设有平面或立体的文字或图案,通过印刷或粘贴的方式设纸质层(3)上,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附件1权利要求2公开了标贴单元(1)的周边设有压痕线(2),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附件2公开了传统的这些标牌都是采用普通油墨直接印制在承印物上,例如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和2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答复。
2010年6月30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未对合议组组成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和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1和2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和2都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合议组经核实,认可其真实性。附件1和2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实用新型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吉他上粘贴的标牌,其包括标识以及标识反面的胶,胶的另一面覆盖有离心纸,标识的正面覆盖有保护膜。
附件1涉及一种标贴纸,其中权利要求1和3公开了该标贴纸由若干个标贴单元(1)(相当于本专利标牌)构成,所述的标贴单元(1)由表及里分别由塑料膜层(6)(相当于本专利保护膜)、上面设有平面或立体的文字或图案的纸质层(3)(相当于本专利标识)、不干胶层(5) (相当于本专利标识反面的胶)和离形纸层(4)(相当于本专利离心纸,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的记载“应用时,只需撕下离心纸,将保护膜、标识和胶贴在吉他上”可知,附件1的离形纸层相当于本专利的离心纸)构成。虽然附件1没有公开该标贴单元可以粘贴在吉他上,但是同样的产品必定能应用于同样的用途,粘贴在吉他上的用途并没有使本专利产品不同于附件1公开的标贴单元。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标牌靠近边缘位置的四周有压痕。附件1权利要求2还公开了标贴单元(1)的周边设有压痕线(2),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附件1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22721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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