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新型中耕犁弹簧犁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40
决定日:2010-07-21
委内编号:5W1003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2217.2
申请日:2006-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詹宏伟
授权公告日:2007-06-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孟凡林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董斌琦
国际分类号:A01B 3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中所述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一技术问题,则应进一步考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6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新型中耕犁弹簧犁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620112217.2,申请日是2006年04月20日,专利权人是孟凡林。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一种新型中耕犁弹簧犁架,其后顺梁活动支架挂有弹簧,其特征在于,顺梁由带有活动轴的两部分组成。”
针对本专利,詹宏伟(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告日1988年02月10日,公告号CN86210703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03年08月06日,授权公告号CN25638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5页;
附件3:本专利;
附件4: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0)哈知初字第86号。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都被附件1或附件2覆盖,因此,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4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7月0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
2、请求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主张使用的证据为附件1和附件2。附件1、2均为公开出版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其真实性。同时,附件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中所述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分析,如果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某一技术问题,则应进一步考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该技术问题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中,请求人认为:①附件2中的主犁架焊合(1)、副犁架焊合(5)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顺梁的两部分,其中副犁架焊合(5)相当于本专利的后顺梁活动支架,铰连销(9)相当于本专利的活动轴,压缩弹簧相当于本专利的弹簧。②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附件2中的压缩弹簧(4)是套装在悬挂连接杆(3)上,而本专利称后顺梁活动支架“挂有”弹簧。附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是相同的,例如,当犁遇到石头要抬起来犁;附件2和本专利使用弹簧的目的相似的,均是起到复位作用;附件2弹簧是悬挂在悬挂连接杆上,有一端副犁架和弹簧连接,悬挂连接杆套装弹簧的结构和本专利中拉簧的目的和构造是相近似。综上所述,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改变弹簧的设置方式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查明,附件2公开了一种强制浮动犁架,并公开了以下内容:①附件2属于农业机械中耕整地机具上的工作部件,主要用于中耕、起垄、培土作业(参见附件2技术领域部分)。②附件2公开了一种强制浮动犁架(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包括犁铧总成(6),其特征在于在主犁架焊合(1)下部末端上利用铰连销(9)与副犁架焊合(5)前端铰接,固定销(8)位于铰连销(9)后部插装在主犁架焊合(1)和副犁架焊合(5)上,将二件刚性连接成一体;悬挂连接杆(3)下端与副犁架焊合(5)固接,其上端通过固定螺钉(2)与主犁架焊合(1)后部连接;压缩弹簧(4)套装在悬挂连接杆(3)上,位于主、副犁架焊合(1)、(5)之间;在副犁架焊合(5)上,位于固定销(8)和悬挂连接杆(3)之间,配装着可上下调整的圆盘刀总成(7),犁铧总成(6)固装在副犁架焊合(5)末端上。③另外,附加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当本犁架在土地条件较好的田地作业时,可将固定销8插装在主犁架焊合l与副犁架焊合5上,将固定螺钉2紧固,使悬挂连接杆3与主犁架焊合1固定,此时该犁架成刚性结构状态进行作业。当本犁架在土地条件较差,即石块、树根等硬物较多或土地不平整的田间作业时,从犁架上拆却下固定销8,松开固定螺钉2,此时副犁架焊合5利用铰连销9铰接在主犁架焊合1上,悬挂连接杆3可相对于主犁架焊合1上下移动,压缩弹簧4使副犁架焊合5向下用力,成为强制浮动性结构,当遇到硬物时,在圆盘刀总成7作用下,副犁架焊合5、压缩弹簧4上移,抬起犁铧总成6,保证其不损坏;超越硬物后,在压缩弹簧4作用下,又恢复正常作业状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中耕犁弹簧犁架。由附件2公开的内容①可知,附件2中的犁架能够用于中耕作业,属于中耕犁架。由附件2公开的内容②、③可知,主犁架焊合1、副犁架焊合5均属于在牵引机前进的方向上带动犁铧前进作业的梁,均为顺梁,两者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顺梁的两部分;当附件2的犁架在土地条件较差,即石块、树根等硬物较多或土地不平整的田间作业时,从犁架上拆却下固定销8,松开固定螺钉2,此时,副犁架焊合5利用铰连销9铰接在主犁架焊合1上,就其相对位置而言,主犁架焊合1相对在前,副犁架焊合5相对在后,且通过铰连销9铰接后的副犁架焊合5相对主犁架焊合1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活动,故副犁架焊合5相当于本专利的后顺梁活动支架,铰连销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活动轴;当超越硬物后,附件2中的压缩弹簧4能够起到犁铧的复位作用,故压缩弹簧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弹簧。
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附件2中的压缩弹簧4是套装在悬挂连接杆3上,而本专利称后顺梁活动支架“挂有”弹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土地条件较差的土地作业,犁铧越过障碍物时,如何实现犁铧的自动复位。
首先,附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声称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均是使犁在作业中遇到例如石头、树根等障碍物时要抬起来犁铧,越过障碍物时,靠弹簧的作用实现犁铧的复位,从而保护犁,保障作业质量。其次,附件2和本专利使用弹簧的目的相似,均是起到犁铧的复位作用,虽然,附件2的压缩弹簧4是套装在悬挂连接杆3上,靠压缩弹簧的弹性回复力复位,其中没有明确压缩弹簧是否与副犁架焊合5固定,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改变压缩弹簧与副犁架焊合的连接方式,例如将压缩弹簧4挂在副犁架焊合5与主犁架焊合1之间,也能靠弹性回复力实现复位作用。再次,关于悬挂连接杆3,其设置的目的是当附件2的犁架在土地条件较好的田地作业时,将固定销8插装在主犁架焊合l与副犁架焊合5上,且使悬挂连接杆3与主犁架焊合1固定,以使该犁架成刚性结构状态进行作业;当附件2的犁架在土地条件较差的田间作业时,悬挂连接杆3可相对于主犁架焊合1上下移动,压缩弹簧4使副犁架焊合5向下用力,成为强制浮动性结构,当遇到硬物时,在圆盘刀总成7作用下,副犁架焊合5、压缩弹簧4上移,抬起犁铧总成6,保证其不损坏;超越硬物后,在压缩弹簧4作用下,又恢复正常作业状态,可见,使用压缩弹簧实现犁铧复位的作用时并不需要通过连接杆3来实现,也即是连接杆3对于弹簧的复位作用来说是非必要的,此时,其实质上仅作为副犁架焊合的一部分,故当犁架在土地条件较差的田间作业,弹簧与主犁架、副犁架焊合之间的其它连接方式,例如将压缩弹簧4挂在副犁架焊合5与主犁架焊合1之间,亦可以实现弹簧的弹性回复力复位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省略并非必要的悬挂连接杆3。综上所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压缩弹簧套装在悬挂连接杆3上的连接方式改为挂在主犁架焊合l与副犁架焊合5之间的连接方式,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宣告无效。
此外,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顺梁活动支架3的中下方焊接两个双面固定拉孔,与上活动臂6上的双面焊接拉孔用两个拉簧2相连接,跃过障碍物没有阻力时,靠拉簧的拉力把顺梁活动支臂拉回原位”,即犁铧的复位是靠拉簧2的拉力实现的,但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后顺梁活动支架挂有弹簧”,并未限定其他的结构,以及弹簧是靠拉力还是如同附件2中的弹性回复力复位,由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仅凭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还不足以证明其相对于附件2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对其他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1221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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