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式散热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卧式散热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197
决定日:2010-07-26
委内编号:5W117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6811.9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超频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崇贤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5K7/20,H01L23/34,H01L23/367,H01L23/42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相同,将两篇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结合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卧式散热器”的200720056811.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9月11日,专利权人为黄崇贤。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卧式散热器,其组成包括:复数个散热鳍片、复数个热导管及一底座,所述复数个散热鳍片相部间隔堆叠而呈一块状排列的散热座体,并与热导管为紧配的贯穿结合,所述热导管为一两端均封闭而呈J形或U形的弯管体,且管体内部并填装工作液,其特征在于:
复数个热导管,于管体具有两个延伸臂,其中的一延伸臂于底部成型设有压平部,并紧配嵌入底座,令压平部裸露于底座的底面,并呈切齐对应的同一平面;
底座,为一金属座体,上端面具有与散热座体下缘呈匹配相对的槽面,下端面开设复数个与热导管呈相互匹配的供热导管紧配嵌入的开放状嵌槽;
上述复数个散热鳍片、复数个热导管及底座相互的紧配结合,将热导管半裸包覆于底座,且热导管的压平部为裸露于底座底面,该压平部与电子芯片散热部位的直接贴触。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卧式散热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底座为铜质或铝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卧式散热器,其特征在于:该底座于各开放状嵌槽之间设有条状夹肋。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卧式散热器,其特征在于:该底座的条状夹肋开设一延伸状的V形槽,该V形槽两侧变形压合于热导管而呈包持固定结构。”
针对上述专利权,深圳市超频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作为证据的如下三份附件:
附件1:证书号为M296413的台湾专利公报说明书,复印件共21页,其公告日为2006年8月21日;
附件2:证书号为M310370的台湾专利公报说明书,复印件共25页,其公告日为2007年4月21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53712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意见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或者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1、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2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1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深圳市超频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作为证据的三份附件与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日提交的作为证据的三份附件完全一致,并且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也与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完全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1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同时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一)。
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30日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两份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完全一致,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其具体意见为:本专利各构件采用相互紧配组成,完全不需锡焊结合,从而不会污染环境,而对附件1、2、3的逐一分析可知,其共同点都是利用热传导座的单面形成相应槽来结合热导管或散热鳍片,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热传导座的上下两端面可以同时形成相应槽来将热导管和散热鳍片一起结合,也根本无法从上述附件得出任何相关启示,而本专利底座的两面槽的设计可使整体更加稳固结合。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上述两份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0年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2月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或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附件1或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2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实用新型最多用两篇现有技术结合评价,对请求人结合附件1、2、3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这一评述方式有异议。双方均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和附件2均是台湾专利公报说明书,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合议组对附件1-2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附件1、2的公告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均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卧式散热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散热装置的改良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第6页第22行至第8页第23行,图3、4):一种散热装置,包括一热传导座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底座)、一鳍片组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复数个散热鳍片)及至少一热管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复数个热导管),鳍片组2由复数散热鳍片20以横向连续的间隔排列而成,热管3呈“ㄈ”字型的弯曲形状,其受热部迫入于热传导座1的容置槽11内,而散热端穿入于鳍片组2的散热鳍片20中,并形成热传连接,热传导座1的受热面10与热管3的受热部30皆可贴紧于发热元件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芯片)的表面上,从图3、4中可以看出,热管3的受热部30裸露于热传导座的底面,并呈切齐对平的同一平面,热传导座1以导热性良好的材质如铝、铜等制成,热传导座1顶面与复数散热鳍片20形成的鳍片组2底面相贴平,其底面的受热面10向内凹设有容置槽11,可供热管迫入,热管3的受热部可贴紧于发热元件5的表面上,可直接吸收发热元件5所产生的热量,热管呈“ㄈ”字型的弯曲形状(相当于U形)。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座体与热导管为紧配的贯穿组合,底座上端面具有与散热座体下缘呈匹配相对的槽面,而对比文件1中热管3受热部迫入于热传导座1的容置槽11内,而散热端穿入于鳍片组2的散热鳍片20中,并形成热传连接,热传导座1顶面与复数散热鳍片20形成的鳍片组2底面相贴平。 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散热器模组(参见对比文件2第6页倒数第1行至第7页第16行,图4、5、7):散热器模组具有复数个热导管2,为一两端封闭的弯形罐体,管内部填装工作液,管体形状不拘;散热鳍片1与底座3、热导管2形成紧配结合,热导管贯穿于复数个鳍片,散热鳍片1下缘部的条形片,与底座3的夹沟呈适配形状,此外,图4、5、7中可以看出如图4、5所示的底座3的两侧有一梯形状的槽面与图7所示的散热鳍片底部两端的槽道呈匹配相对。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这一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更好的使散热座体或底座与散热鳍片相连以达到更好的散热效果,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均属于散热器组件,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热传导座下端面设置有容纳热管3的容置槽11,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底座3的两侧有一梯形状的槽面与散热鳍片底部两端的槽道呈匹配相对,参见之前的评述,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已经公开了热传导座(或底座)的上、下两端面可以同时形成相应的槽将热导管(或热管)与散热鳍片一起结合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底座的材质进行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第7页第2行至第3行):该热传导座1是以导热性良好的材质所制成,如铝、铜等。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底座于各开放性嵌槽之间设有条状夹肋”,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4中可以看出,在复数个热管3的受热部30之间,设置有夹持、定位热管3的受热部30的条状夹肋;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7页第4行至第6行,图4、5):各对应槽31两侧均具有较短小且向上延伸的成型片311(相当于条状夹肋),令两侧较短小的成型片311通过加压弯折后可与热导管2形成局部的包裹结合。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于条状夹肋上V型槽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第7页第4行至第6行,图4、5):各对应槽31两侧均具有较短小且向上延伸的成型片311(相当于条状夹肋),令两侧较短小的成型片311通过加压弯折后可与热导管2形成局部的包裹结合,并在对应槽31之间形成复数个夹沟32(相当于V型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05681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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