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盗球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24
决定日:2010-07-28
委内编号:5W1002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10249.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F16K 5/06(2006.01) F16K 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若请求人提供的任一证据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给出相应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技术,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其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6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0日、名称为“一种防盗球阀”的200720110249.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宁波志清实业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防盗球阀,包括有
一阀体(1),在垂直侧具有一带轴孔(11)的凸颈(13);
一球形阀芯(2),可转动地设置在阀体(1)内;
一手柄(3);以及
一设置在所述轴孔(11)内的阀杆(4),其两端分别连接球形阀芯(2)和手柄(3),并在手柄(3)转动下驱动球形阀芯(2)旋转;
其特征在于:所述凸颈(l3)沿径向外伸有一凸台(12),在凸台(l2)的轴向端面开设有一轴线与轴孔(11)轴线平行的第一盲孔(12a),在凸台(12)的径向凸缘面上开设有一轴线与轴孔(11)轴线、第一盲孔(12a)轴线分别相互垂直的第二盲孔(12b);
手柄(3)在对应位置开设有与所述第一盲孔(12a)对应的第三盲孔(3a)以及与第二盲孔对应的第四盲孔(3b);
在手柄处于阀门关闭或开启状态下,所述的第一盲孔(12a)与第三盲孔(3a)对直,所述的第二盲孔(12b)与第四盲孔(3b)对直;
所述的第一盲孔(12a)或第三盲孔(3a)内设置有磁销(5)和使磁销外端外伸出该盲孔趋势的弹簧(6);
所述的第二盲孔(12b)或第四盲孔(3b)内设置有磁销(5)和使磁销外端外伸出该盲孔趋势的弹簧(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凸台(12)呈扇形,具有第一侧立面(121)、第二侧立面(122),所述手柄(3)内腔设置有在手柄处于阀门关闭或开启状态下分别对应与第一侧立面(121)、第二侧立面(122)相抵的第一限位挡部(31)、第二限位挡部(32)。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盗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杆(4)套设有O型密封圈(41),阀杆(4)的上端与手柄通过一螺钉(7)紧固连接并用铅封(8)固定,阀杆(4)的下端与球形阀芯(2)的开槽(21)紧配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盗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体(1)在轴向开口还连接一接头(9)。”
针对本专利,浙江盾安阀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和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78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0975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620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7862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3082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6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167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故也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4的结合或者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关于在阀体一侧设置凸台的特征在证据1和证据2均公开或属于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阀杆两端分别连接球形阀芯和手柄,并在手柄转动下驱动球形阀芯旋转”被证据1、2、4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或证据2或证据6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6公开,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0年4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7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1.证据1并未完全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4具备新颖性;2.证据1、2和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凸台”等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凸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证据1、2、4-6也均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无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证据3、4和6公开,故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4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6月1日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补充提交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7: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10月出版的《实用阀门设计手册》封面页、版权页、第438页、444页、446页和1314页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当庭表示:1.放弃证据6作为无效证据使用;放弃权利要求3和4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其它无效理由、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同请求书;2.请求人还强调了以下理由:本专利的发明点为,在现有单向磁销的基础上采用双向磁销,而证据1已经公开了此特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凸台的作用仅是用于限定球阀的转动角度,而这已被证据2或7公开;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7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证据7转送给专利权人人。专利权人经核实后认可证据7与其原件相符,认可证据1-5和7的真实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5为专利文献,证据7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5和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和证据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4的结合,或者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立体隐蔽磁性阀门锁,特别涉及一种球形阀门上的锁具,其由弹簧、锁体、阀体组成,锁体6套在阀体13的中心阀芯7的外面,在阀芯的外面设置有破译防磁圈4;在锁体上设有横向弹子和纵向弹子;纵向弹子插接在防磁圈4上,横向弹子2插入锁体。与横向弹子2相对应设有横向反向弹子1;与纵向弹子10相对应设有纵向反向弹子9。纵向弹子和横向弹子的弹道数量为1-16个。在纵向弹子10的末端设置有弹簧11;在横向弹子2的末端设置有弹簧3。铆钉8连接钥匙5的两端,钥匙5与手柄12相连接。所述锁体、钥匙采用金属加工制作,弹子采用磁性金属加工制造,使用时,将锁体套接于阀体上,将与锁体连接的手柄和钥匙一起套接于阀体上,旋转到一定的位置,然后将手柄和钥匙取下,此时,阀体即被锁定,阀门锁即由开启状态进入到闭合状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倒数第1-2段以及附图1和2)。
由此可见,证据1所披露的阀门锁也是通过在阀芯的轴向和径向上分设锁定部件来达到锁定阀体的目的,其阀体的锁定和解锁原理与本专利基本相同,但是在具体结构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还是存在以下区别:1)本专利在凸颈的径向外伸有一凸台,位于轴向和径向位置的第一和第二盲孔设置在该凸台上,可用于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而证据1中的相应孔设置在相当于本专利的阀体的凸颈上;2)证据1中的用于在锁定状态容纳横向弹子2和纵向弹子3的孔位于锁体6内,而本专利中的相应孔,即第三盲孔和第四盲孔设置在手柄内,而证据1中的手柄12与钥匙5相连,在钥匙5内容纳有与所述横向弹子2和纵向弹子3对应的横向反向弹子1和纵向反向弹子9,正是由于这种结构上的差异造成本专利的手柄为阀体的锁定装置,而证据1中的手柄为解锁装置。
证据2公开了一种磁感应锁阀,它由黄铜制成,它包括带有进出口的阀体1、可转向的有中心通道的球体2、阀体上部有一个一体成型的凸台3,球体的转杆4在凸台的中央。为了使球体的转杆仅在90度内转动,凸台的上端有一个四分之一圆周长的凹槽5。凸台周围有若干孔穴6,孔穴内置弹簧7及磁棒8,凸台的外部有一内套9,内套顶部有一槽穴10,正好套住球体的转杆4。内套周围与凸台上孔穴6的对应处有若干孔n,为了防止弹簧及磁棒掉出,在内套的外部有一外套12。外套上有一活动的带圈套的锁把13,圈套内与凸台上孔穴6的对应处镶有若干同极对应的磁石14。为了方便锁阀的开启及关闭,内套底座中心线上有两个卡槽15,锁把的圈套下方有两个与卡槽相匹配的突起16。当球阀开启或关闭状态,凸台上的磁棒被弹簧顶着,挡住内套周围的孔11,使球阀无法转动。只有当锁把的圈套套住外套12,圈套内的磁石与凸台周围的磁棒同极相斥,球阀方可随意开启及关闭(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具体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3)。虽然证据2的用于容纳磁棒2的凹槽5是设置在凸台3上,但是,从证据2的附图1中可以看出,其凸台3实际上是从阀体1径向延伸的部件,其仅仅相当于本专利的凸颈,并不相当于本专利从凸颈径向延伸的的凸台。故证据2也未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锁球阀,该可锁球阀由阀体1,阀盖8,装在阀体1内的密封衬垫2,置于密封衬垫2上的阀球3,与阀球3连接的驱动阀杆5,装在阀杆5与阀体1之间的密封件7及固定在阀杆5上的手柄9组成。手柄9上设有动锁孔10,阀体1上设有定锁孔11,该定锁孔11位置是在手柄9关闭阀球3后与动锁孔10位置正对,参见图3、图4。此时,只要用外锁穿过两锁孔10、11,即可锁定球阀关闭。手柄9用盖形螺母4固定在阀杆5上,阀杆5表形与阀体1内壁之间各开有截面为半园形的圈槽12,阀体1上开有与两半园形构成的圈槽12相通的进锁孔13,定位销6通过进销孔13装入圈槽12内,确保阀杆5不能脱离阀体(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4)。显然,证据4公开的可锁球阀是采用机械的方式锁定阀体,其无论从工作原理和结构上均不同于本专利的防盗球阀,更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证据7作为请求人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在其第4314页图8-17中示出的阀门手动装置的撞击式手轮结构中,也未示出在阀体的凸台上设置盲孔用于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
故以上证据均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阀体的凸颈沿径向外伸的凸台上、开设有用于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第一和第二盲孔;同时上述证据也未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特征应用于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本专利正是由于将盲孔开设于凸台而非凸颈上,可以达到减小凸颈壁厚,从而降低生产成本的技术效果,并且相较于证据1和2公开的阀体的磁性锁定装置将盲孔开设于凸颈的周向,本专利还具有安装简化的优点。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4均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请求人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采用双向磁销锁定阀体的这一发明点,故认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观点,本案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双向磁性锁定阀体的这一特征,但是权利要求的保护方案作为所有技术特征的集合,在评价其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每一个技术特征,若任一技术特征使整个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那么该权利要求就具备创造性,通过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价可知,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并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阀体的凸颈沿径向外伸的凸台上、开设有用于容纳磁销和弹簧或接纳磁销第一和第二盲孔的这一特征,而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了创造性。故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110249.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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