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在电信交换系统内不中断现有通信更新软件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36
决定日:2010-07-29
委内编号:4W028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95318.4
申请日:1995-09-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LM爱立信电话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涂洪文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G06F 9/445 H04Q 3/5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用于在电信交换系统内不中断现有通信更新软件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5195318.4,申请日是1995年9月26日,优先权日为1994年9月27日,专利权人是LM爱立信电话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
通过确定旧的和新的块类型相同、旧的和新的信号接口兼容、以
及旧的和新的变量结构兼容,登记所述新软件版本;
在新软件登记后,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以及
在旧软件版本钝化时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
2.知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确认所述激活的新软件版本的步骤。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证明所述确认的新软件版本的步骤。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证明步骤包括从所述计算机系统中除去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步骤。
5.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
通过确定旧的和新的块类型相同、旧的和新的信号接口兼容、以
及旧的和新的变量结构兼容,登记所述新软件版本;
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
在新软件版本激活时,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
确认所述激活的新软件版本;以及
证明所述确认的新软件版本。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还包括从所述计算机系统去除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步骤。
7.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装置,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装置包括:
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的装置;
通过确定旧的和新的块类型相同、旧的和新的信号接口兼容、以及旧的和新的变量结构兼容,登记所述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在新软件登记后,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的装置;以及
在旧软件版本钝化时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的装置.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确认所述激活的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证明所述确认的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证明装里包括从所所述计算机系统中除去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装置.
11.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装置,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装置包括:
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的装置;
通过确定旧的和新的块类型相同、旧的和新的信号接口兼容、以
及旧的和新的变量结构兼容,登记所述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的装置;
在新软件版本激活时,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的装置;
确认所述激活的新软件版本的装置;以及
证明所述确认的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从所述计算机系统去除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装置。”
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相对于证据2、证据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共36页;
证据2:EP0607493A2,公开日期为1994年7月27日,8页,中文译文,7页;
证据3:US4954941,公开日期为1990年9月4日,8页,中文译文,10页;
证据4: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36页。
其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以公开文本为准,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理由为:(1.1)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原始申请文件中的“一种用于在电信交换系统内不重新启动所述的交换系统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所述交换系统包括存储器,软件装载子系统,数据库管理子系统,以及程序交换子系统,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用所述软件装载子系统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存储器”修改为“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原始申请文件中仅仅记载了“计算机系统102通过通信通路116和交换系统104通信”(说明书第4页第3行),“新软件单元被装进交换系统104(即PS202,RS204,和DS206)的存储器122中”(说明书第7页第3-4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把新软件版本装入计算机系统,该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根本没有出现,也无法从证据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1.2)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原始申请文件中的“用所述程序交换子系统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修改为“在旧软件版本钝化时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证据1中没有记载“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的时机是“在旧软件版本钝化时”,也没有记载“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时,“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这些技术特征也无法从证据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1.3) 同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存在与独立权利要求1一样的修改超范围的问题。(1.4)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将原始申请文件中“从所述交换系统的所述存储器中除去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修改为“从所述计算机系统中除去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步骤”,该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根本没有出现,也无法从证据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1.5) 本专利权利要求5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1)。(1.6)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将原始申请文件中的“用所述程序交换子系统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以及用所述程序交换子系统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修改为“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在新软件版本激活时,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证据1中没有记载“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也没有记载“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的时机是“在新软件版本激活时”。这些技术特征也无法从证据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1.7)本专利权利要求6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6)。(1.8)本专利权利要求6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4)。(1.9)本专利权利要求7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1)。(1.10)本专利权利要求7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2)。(1.11) 同理,本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8-10也存在与独立权利要求7一样的修改超范围的问题。(1.12)本专利权利要求10修改超范围,其中将原始申请文件中“用来从所述交换系统的所述存储器中除去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装置”修改为“所述证明装置包括从所述计算机系统中除去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装置”,该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 根本没有出现,也无法从证据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1.13)本专利权利要求11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1)。(1.14)本专利权利要求11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6)。(1.15)本专利权利要求12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14)。(1.16)本专利权利要求12修改超范围,具体理由同(1.4)。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该无效请求,并将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2010年6月1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6月17日,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附件: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标记页以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纠正说明。其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5和10-11并对其余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
通过确定旧的和新的块类型相同、旧的和新的信号接口兼容、以及旧的和新的变量结构兼容,登记所述新软件版本;
在新软件登记后,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以及
在旧软件版本钝化时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确认所述激活的新软件版本的步骤。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证明所述确认的新软件版本的步骤。
4.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方法包括下列步骤:
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
通过确定旧的和新的块类型相同、旧的和新的信号接口兼容、以及旧的和新的变量结构兼容,登记所述新软件版本;
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
在新软件版本激活时,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
确认所述激活的新软件版本;以及
证明所述确认的新软件版本;
所述方法还包括:
从所述计算机系统去除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步骤。
5.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装置,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装置包括:
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的装置;
通过确定旧的和新的块类型相同、旧的和新的信号接口兼容、以及旧的和新的变量结构兼容,登记所述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在新软件登记后,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的装置;以及
在旧软件版本钝化时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的装置。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还包括确认所述激活的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证明所述确认的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8.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装置,旧软件版本具有旧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旧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数据的旧的变量结构,新软件版本具有新的块特性,包括类型、新的信号接口、用于访问相同数据的新的变量结构,所述装置包括:
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的装置;
通过确定旧的和新的块类型相同、旧的和新的信号接口兼容、以及旧的和新的变量结构兼容,登记所述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而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的装置;
在新软件版本激活时,钝化所述旧软件版本的装置;
确认所述激活的新软件版本的装置;以及
证明所述确认的新软件版本的装置;
从所述计算机系统去除所述钝化的旧软件版本的装置。”
为表述方便,权利要求仍采用原来的编号。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存在请求人所指出的缺陷,其中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答复意见主要为:(1.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交换系统”修改为“计算机系统”,并没有使技术方案本身发生改变,只是修改了技术方案的应用领域。尽管本专利的操作是参照交换系统来解释说明的,但这仅仅是本专利的一个优选实施例。在所公开的实施例中,仅仅利用或涉及了计算机系统的一般属性或共同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仅应用于电信交换系统,还可以应用于计算机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4段记载的内容想到将本发明应用于计算机系统。基于同样的理由,把“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也没有超范围。(1.2)“钝化”与INACTIVE含义相同,是ACTIVE的反义词。技术特征“在旧软件版本钝化时激活所述登记的新软件版本”可以从证据1的图12以及说明书第18页第2-4行相关的文字记载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由该部分内容还可以确定新软件版本的激活是在钝化旧软件版本的同时执行的。技术特征“不执行数据从旧到新的转换”可以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证据1第4页第10-12行明白,“数据”指DS区206的变量,说明书中还指出本专利不涉及对变量结构的改变,也就是没有数据转换,说明书还明确记载了新的软件单元继承旧软件单元的变量,进一步证实了没有涉及数据转换的事实。(1.3)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超范围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2-4超范围的理由也不成立。(1.4)请求人在(1.4)中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仅仅涉及术语“交换系统”到“计算机系统”的修改。正如在前面(1.1)中所阐述的,当本专利用于“交换系统”以外的其它计算机系统时,新的软件自然是装入计算机系统,而将旧的软件从该系统除去。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修改后的特征。(1.5)-(1.8)前面关于(1.1)-(1.4)的答复意见,分别适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6。(1.9)-(1.12)前面关于(1.1)-(1.4)的答复意见,分别适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10。(1.13)-(1.16)前面关于(1.1)-(1.4)的答复意见,分别适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和12。
2010年6月29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转交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所附附件的副本。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1)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当庭表示对其修改无异议,请求人当庭表示由于只能查阅到本专利的中文公开文本,因此请合议组代为核实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与该中文公开文本是否一致,请求人当庭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4、5、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本专利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2、证据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2、3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但由于请求人在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中使用了本专利的公开文本而不是原始申请文件与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进行比较,因此请合议组代为核实本专利原始申请文件和本专利公开文本是否一致。(3)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中德语原文第4栏第38-41行应翻译为“在切换过程中,待交换软件单元的两个版本都同时保持激活状态并且能够在必要时进行数据交换”,除此之外,对证据2、证据3中的其它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证据2中的中文译文的更正。
至此,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本案事实已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2、3、4。其中,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合议组对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证据1、4分别为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和授权文本,经合议组核实,也未发现瑕疵,因此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依据的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8。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所涉及的修改仅为权利要求的删除,该修改方式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以接受。
综上所述,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就本案而言,对于专利权人于1997年3月27日本专利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核实该中文译文与证据1中的内容一致、与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外文文本内容相符,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对本专利中文公开文本与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外文文本的一致性提出异议,本案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证据1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范围的依据。
(1)关于权利要求1、4、5、8
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分别保护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本专利权利要求5、8分别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计算机系统内不重新启动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装置。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本专利中文公开文本(证据1)中相应的权利要求1相比,所涉及的下述修改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①把请求保护的主题由用于“电信交换系统”的方法修改为用于“计算机系统”的方法;②把原来关于“用所述软件装载子系统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存储器”修改为“把所述新软件版本装入所述计算机系统”。具体理由为:
首先,在证据1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本专利的发明名称为“一种用于在电信交换系统内不中断现有通信更新软件的方法和系统”,在证据1的权利要求1中,也明确记载了请求保护的主题为“一种用于在电信交换系统内不重新启动所述的交换系统而用新软件版本交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并且在证据1的其他权利要求中,也明确记载了其请求保护的方案用于电信交换系统。上述内容均反映出,本专利应用的对象仅为电信交换系统。
其次,在证据1的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所有类型的计算机系统都存在电信交换系统更新软件时不能中断运行的需求。具体来讲,在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5段记载的内容中,虽然反映了电信交换系统是一种类型的计算机系统,但还反映了下述内容:在某些类型的计算机系统中,例如独立处理系统或批处理系统,更新软件时会存在一些障碍,但跟诸如电信交换系统这种类型的计算机系统相比,其更新软件的过程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在更新软件的过程中关机、简单地除去旧软件、用新软件代替。接下来,在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第6-7段以及第2页第1-3段记载的内容表明,电信交换系统具有实时要求,存在更新软件时不中断运行的需求,而本专利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在电信交换系统内不用重新启动所述的交换系统便能用新软件版本更换旧软件版本的方法和系统。由此可见,电信交换系统不同于诸如独立处理系统或批处理系统这样的计算机系统,更新软件时,电信交换系统存在其特殊的需求,本专利旨在解决电信交换系统中存在的更新软件时不中断运行的技术问题,证据1的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示或暗示所有类型的计算机系统更新软件时都存在电信交换系统那样的需求,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本专利可以应用于所有类型的计算机系统。
此外,在证据1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中,电信交换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并存的。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倒数第2段至第4页第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明确描述了在该实施例中使用了电信交换系统和计算机系统,即两种系统,并且交换系统可以是一种存储程序控制交换系统,例如由瑞典的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生产的AXE 10。而公知地,AXE 10无论从硬件方面讲还是从软件方面讲,都不是一种普通类型的计算机系统。在证据1的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示或暗示本专利在实施过程中仅利用了电信交换系统和一般计算机系统的共性。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可以应用到所有类型的计算机系统,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4、5、8也存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缺陷,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6、7
本专利权利要求2、3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6、7分别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3、6、7都未克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8项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95195318.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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