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的调节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的调节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56
决定日:2010-07-29
委内编号:4W1002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62211.9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国兴粉末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严培义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B30B 1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一篇证据披露,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该证据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相应改进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一、二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12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12日、名称为“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的调节机构”的200510062211.9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严培义。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的调节机构,包括由两凸轮通过滚轮分别与由上、下压力杆构成的压力杆及出模杆连接,且压力杆、出模杆与调节装置配合所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装置的下压力杆由上面连接有从动齿轮(2)的调整杆(1)和上面连接有从动齿轮(12)的调整柱(13)连接成的整体组成, 且从动齿轮(2、12)与齿轮轴(10)上的主动齿轮(3)啮合,齿轮轴(10)上还连接有从动伞齿轮(9)与带有主链轮(5)的传动轴(6)上的主动伞齿轮(8)啮合,齿轮轴(10)、传动轴(6)、下压力杆都连接在齿轮架(4)上,两齿轮架(4)固定在机架(24)上,传动轴(6)与动力源连接,主链轮(5)通 过主传动链(7)、主动链轮(19)与挡块箱(16)上蜗杆轴端的链轮(17)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的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调整柱(13)上端中间盲孔的孔端有内螺纹,末端连接有从动齿轮(12),下表面用螺钉固定有垫块(11),调整杆(1)下端为丝杆,外面连接有从动齿轮(2),调节杆(1)通过下端丝杆与调整柱(13)盲孔螺纹连接成下压力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的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两齿轮架(4)用螺钉分别对称、固定在机架(24)两侧壁的外表面上,齿轮架(4)中间腔体内安装下压力杆上的调整柱(13),两边空腔的上、下方,纵向安装带主动齿轮(3)和从动伞齿轮(9)的齿轮轴(10),横向安装带主动伞齿轮(8)和主链轮(5)的传动轴(6)。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末成形机阴模浮动调整的调节机构,其特征在于挡块箱(16)上蜗杆轴上的蜗杆(31)与挡块箱(16)内带内螺孔的蜗轮(30)啮合,挡块(15)下端与蜗轮(30)内螺纹连接。”
(一)针对本专利,宁波国兴粉末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一,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未对其“调节机构”的组成进行清楚的限定,同时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未对“从动齿轮”进行清楚的限定,故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包括特征“出模杆与调节装置配合”,但说明书并没有公开包括这种特征的技术方案,另外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其齿轮轴和主动齿轮均为一个,但是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包含此特征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中均未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使主动链轮与挡块箱上蜗杆轴端的链轮连接的传动链”以及“挡块箱上蜗杆轴上的蜗杆与挡块箱内带内螺纹的蜗轮啮合,挡块下端与蜗轮内螺纹连接”,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1990年9月3日、公开日为1992年4月13日、公开号为JP平4-111996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11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3:申请日为2005年3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7666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1757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针对以上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关于“挡块箱”挡块的驱动部件的特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或者证据1和4的结合或者证据1、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关于“垫块”的特征;3.证据1中公开的“套筒”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齿轮架”,虽然权利要求3中齿轮架有两套,且对称设置,但是这仅仅是将证据1中的“套筒”及其相关部件进行的简单复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一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0年1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一于2010年1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1对调节机构的组成描述清楚,其包括调节装置等,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从附图2中可合理预测出模杆与调节装置的配合关系,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主动齿轮”并不一定为一个,正如说明书中所述的两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图1中合理预测上述结构,故权利要求1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具有联动功能调节速度快,并不是本专利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联动可通过多种方式实现,故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4.证据1-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具有两齿轮架”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具有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2月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5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表示放弃证据3及其相关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5.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除了坚持无效请求书中的具体意见外,还提出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和4相对于证据1和4的结合以及相对于证据1和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作为无效理由,其中证据4给出了将证据1的齿轮架设置成对称布置的两个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增加的上述无效理由以及增加的证据的使用方式不予认可,并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后,请求人于2010年3月18日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1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合议组于2010年7月14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3月18日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二)无效请求人于2010年3月23日针对本专利再次向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并提交了证据1’-3’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其中证据1’-3’分别对应于无效宣告请求一中提交的证据1、证据4和证据2,证据1’与证据1的中文译文也完全对应。针对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就在于:1)“两齿轮架(4)固定在机架(24)上”,和2)“传动轴(6)与动力源连接”,但是,证据2’已就区别技术特征1)给出了技术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证据1’隐含公开的特征或者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证据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主链轮通过主传动链、主动链轮与挡块箱上蜗杆轴段的链轮连接”。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或者被证据1’结合证据2’公开;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二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0年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后于2010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时间改为2010年6月18日,后于2010年6月18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时间改为2010年7月14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与证据的使用方式具体同请求书。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除了无效请求书中列出的外,还应包括: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根传动轴上均设有主链轮,但是证据1’中仅有一根传动轴上设置有链轮,其相对于证据1’中多设的链轮可起到保证同步运行的技术效果;2)证据1’图7中的链轮61b并不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链轮。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上述无效理由和相关事实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故可以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粉末成型压力机,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在上述主轴3两端,以相位互不相同的形式安装有与压缩杆27卡合且可升降动作的压缩凸轮23、和与挤压杆28卡合且可升降动作的挤压凸轮24”(参见中文译文第6页第30行至第7页第2行);“该压缩杆27由彼此分割开的上杆27a和下杆27b构成,……,在上杆27a的上端安装着滚轮29,在其下端安装有作为蓄积了一定压力的缓冲弹簧部件的液压缸63,该滚轮29与伴随上述主轴3的转动而偏心旋转的压缩凸轮23相卡合而使上杆27a作升降运动”(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3-8行);“上述下杆27b贯穿安装在机架1上的套管69而被其支撑着可在上下方向自由滑动。其上端安装有加压调节部件31和挤压时的保护挡块,且在下端安装有挤压调节部件32”(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11-13行);“该加压调节部件31通过圆盘状齿轮3la和螺旋轴31b一体形成,该圆盘状齿轮3la外围刻有齿状花纹,且上述液压缸63的活塞63b与其上面相接触而受到挤压,该螺旋轴3lb从齿轮3la轴心处垂直设置且旋入贯穿设置于下杆27b的螺孔中。”(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14-17行);“挤压调节部件32由外围刻有锯齿的圆盘状齿轮形成,并被固定于上述下杆27b外围”(参见中文译文第7页第26-27行);“最终加压量调节装置具备:安装于机架1侧并在一端与工具结合而进行转动操作的加压调节轴51;安装于加压调节轴51的另一端的锥齿轮52;联结轴55,其一端安装着与该锥齿轮52咬合的锥齿轮53,另一端安装着与上述加压调节部件31的齿轮3la咬合的齿轮54,同时,中间部分被上述套筒69枢轴支撑”(参见中文译文第9页第15-19行);“挤压量调节装置具备:安装于机架1的一端与工具结合而进行旋转操作的挤压调节轴56;安装于该挤压调节轴56的另一端的锥齿轮57;联结轴60,其一端安装着与该锥齿轮57咬合的锥齿轮58,另一端安装着与上述挤压调节部件32的齿轮32a咬合的齿轮59;同时,中间部分安装有链轮60a并由上述套筒69枢轴支撑;蜗杆61,其一端设有与设于上述挡块座37的基部外周的蜗轮37a咬合的齿轮61a,另一端安装有链轮61b;上述链轮60a和链轮6lb之间挂接的链条62”(参见译文第10页第13-19行);“通过各链轮60a、6lb和链条62,蜗杆61使涡轮37a旋转,挡块座37的位置也仅上升T”(参见中文译文第10页第24-25行)。
根据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结合其附图1-4和7可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粉末成形压力机模具(阴模)12的最终加压量调节装置和挤压量调节装置,其安装有与压缩杆27(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杆)卡合且可升降动作的压缩凸轮23(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两凸轮之一)、和与挤压杆28(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出模杆)卡合且可升降动作的挤压凸轮24(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两凸轮之一)。该压缩杆27由彼此分割开的上杆27a和下杆27b(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上、下压力杆)构成,在上杆27a的上端安装着滚轮29(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滚轮),该滚轮29与伴随上述主轴3的转动而偏心旋转的压缩凸轮23相卡合而使上杆27a作升降运动。挤压杆28的上端安装有滚轮30(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滚轮),下端安装有操作突片42,该滚轮30与随着上述主轴3的旋转而偏心旋转的挤压凸轮24接触,从而挤压杆28做升降动作。上述下杆27b贯穿安装在机架1上的套管69而被其支撑着可在上下方向自由滑动。其上端安装有加压调节部件31(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装置)和挤压时的保护挡块66,且在下端安装有挤压调节部件3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调节装置)。该加压调节部件31通过圆盘状齿轮3la(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齿轮(2))和螺旋轴31b(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杆(1))一体形成,该圆盘状齿轮31a外围刻有齿状花纹。上述下杆27b(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调整柱(13))在下端安装有挤压调节部件3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齿轮(12))。该螺旋轴31b从齿轮31a轴心处垂直设置且旋入贯穿设置于下杆27b的螺孔中(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成的整体)。安装于机架1侧并在一端与工具结合而进行转动操作的加压调节轴51(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轴(6)),安装于加压调节轴51的另一端的锥齿轮5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伞齿轮(8));联结轴55(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轴(10)),其一端安装着与该锥齿轮52咬合的锥齿轮53(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伞齿轮(9)),另一端安装着与上述加压调节部件31的齿轮31a(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齿轮(2))咬合的齿轮54(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齿轮(3)),同时,中间部分被上述套筒69枢轴支撑(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架(4))。挤压量调节装置具备:安装于机架1的一端与工具结合而进行旋转操作的挤压调节轴56(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轴(6));安装于该挤压调节轴56的另一端的锥齿轮57(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伞齿轮(8));联结轴60(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轴(10)),其一端安装着与该锥齿轮57咬合的锥齿轮58(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伞齿轮(9)),另一端安装着与上述挤压调节部件32的齿轮32a(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从动齿轮(12))咬合的齿轮59(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齿轮(3)),同时,中间部分安装有链轮60a并由上述套筒69(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架(4))枢轴支撑。上述下杆27b贯穿安装在机架1上的套筒69(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齿轮架(4))上。该最终加压量调节装置,例如在加压调节轴51(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轴(6))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加压调节部件31逆时针方向旋转。挤压调节轴56中间部分安装有链轮60a(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链轮(5))并由上述套筒69枢轴支撑;蜗杆61(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蜗杆轴),其一端设有与设于上述挡块座37的基部外周的蜗轮37a咬合的齿轮61a,另一端安装有两个链轮(其中没有标号的一个链轮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链轮(17),其中标号为61b的一个链轮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链轮(19));上述链轮60a和链轮61b之间挂接的链条62(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主传动链(7))。
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其加压调节轴51和挤压调节轴56与动力源连接,但是证据1’已经公开了“加压调节轴51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加压调节部件31逆时针方向旋转”和“挤压调节轴56顺时针方向旋转,则挤压调节部件32顺时针方向旋转”,这意味着加压调节轴和挤压调节轴必然与动力源连接,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经隐含地公开了特征“传动轴(6)与动力源连接”。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区别的特征在于:1)“两齿轮架(4)固定在机架(24)上”。
证据2’也涉及一种粉末成型机,其在说明书第6页第1段以及图1清楚地公开了在粉末成形机的两侧各安装对称的、两对出模凸轮2-2、加压凸轮2-1,加压凸轮2-1与压力杆4配合,出模凸轮2-2与出模杆5配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2’给出了可在证据1’公开的在机架两侧分设压力杆和出模杆的粉末成型机的基础上,可对称地在机架两侧分别设置两个压力杆4和出模杆5的技术启示,显然,当对称地在机架两侧分别设置两个压力杆4和出模杆5时,其相应的匹配部件,例如调节机构以及安装调节机构的齿轮架等部件也会同样地进行复制,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没有产生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且,证据2’公开的粉末成形机与证据1’所公开的粉末成形机在其它方面的主体结构也基本相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还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两根传动轴上均设有主链轮,但是证据1’中仅有一根齿轮轴上设置有链轮,其相对于证据1’中多设的链轮可起到保证同步运行的技术效果;3)证据1’图7中的链轮61b并不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链轮。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其主链轮是用于将传动轴上的动力传递至蜗杆轴端,无法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还设有用于保证同步运行的另一主链轮,虽然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附图中示有在两根传动轴上均设有链轮,但是说明书公开的只是一种具体实施例,其不能构成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根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并不存在;另外,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未对其主动链轮进行具体限定,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仅能够看出其是将主链轮的动力传递至蜗杆端部的传动部件,而证据1’附图7的链轮61b显然也能起到此作用,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未对其主动链轮进行具体限定的情况下,证据1’中位于蜗杆外侧的链轮61b也是主动链轮,显然证据1’也披露了该特征。故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根据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挤压调节部件32(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从动齿轮(12))由外围刻有锯齿的圆盘状齿轮形成,并被固定于上述下杆27b(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调整柱(13))外围,下杆27b上端安装有加压调节部件31,该加压调节部件31通过圆盘状齿轮31a(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从动齿轮(2))和螺旋轴31b(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调节杆(1)和下端丝杆)一体形成,该螺旋轴31b从齿轮31a轴心处垂直设置且旋入贯穿设置于下杆27b的螺孔(对应权利要求2中的盲孔)中。
证据2’第6页第9行公开了“螺套4-11的下底面上还用螺钉固定盖板4-12”以及第6页第14-15行公开了“下模杆5-5的下部套装在轴承座4-10中,其末端的下底面用螺钉固定一垫块5-6,便于磨损调换”。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完全被证据1’和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公开了“被固定于机架1的套筒69”,该套筒69对应于权利要求3中的齿轮架4。从证据1’的附图4可以清楚看出,套筒69的中间腔体内安装着下杆27b(对应权利要求3中的调整柱(13)),套筒69的空腔上、下方纵向安装带齿轮(54,59)和锥齿轮(53,58)的联结轴(55,60),横向安装带锥齿轮(52,57)和链轮60a的调节轴(51,56)。故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两齿轮架(4)用螺钉分别对称、固定在机架(24)两侧壁的外表面上”。然而,如前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证据2’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1’还公开了蜗杆61(对应权利要求4中的蜗杆轴),其一端设有与设于上述挡块座37的基部(对应权利要求4中的挡块(15)下端)外周的蜗轮37a(对应权利要求4中的蜗轮(30))咬合的齿轮61a(对应权利要求4中的蜗杆(31)),另一端安装有链轮61b(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0页第17-18行)。通过各链轮60a、61b和链条62,蜗杆61使涡轮37a旋转,挡块座37的位置也仅上升T(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10页第24-25行)。
虽然证据1’没有明确公开其蜗轮与挡块的啮合或传动方式,但是根据证据1’公开的“蜗杆61使涡轮37a旋转,挡块座37的位置也仅上升T”,结合证据1’的图2、3和7可以看到,蜗轮37a设置在挡块座37下端外围,蜗杆61使蜗轮37a旋转导致挡块座37的位置上升只能通过挡块座37绕着蜗轮37a旋转而实现,因此,挡块座37下端必然与蜗轮37a内螺纹连接。此外,采用螺纹连接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有创造性,故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062211.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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