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改进的水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改进的水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49
决定日:2010-08-02
委内编号:5W1001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50654.X
申请日:2009-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振瑶
授权公告日:2010-0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汤燎勇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A47J 27/21,A47J 27/2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1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13日、名称为“一种改进的水壶”的200920050654.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汤燎勇。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改进的水壶,包括壶身、壶把、壶嘴及壶嘴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壶嘴盖通过连接件轴接于壶把上,所述壶把设有安装槽,安装槽内枢接有手压件,手压件的驱动端与连接件联接以推动壶嘴盖开启或盖上,其手压端贯穿于壶把上下表面供使用者按压以驱动手压件绕枢接位转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为连杆体,其一端设有壶嘴盖,另一端与手压件螺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压件为7字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把由基座、插接件及装配件连接构成,基座为两个且对称设置于壶身上,插接件连接于基座及装配件之间,装配件的两端分别与基座或插接件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槽为沿装配件中心轴线方向设置的轴向空腔。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焊接于壶身上。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其中一个基座紧挨壶嘴设置且位于壶嘴上方。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嘴盖上设有在壶内的水开时发出鸣响的叫鸣器。”
针对本专利,李振瑶(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295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07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附件3:公告日为1991年12月4日、公告号为CN208975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3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8相对于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4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4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2、3、8分别与权利要求4合并,原权利要求5-8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4-7,并且权利要求2-7均引用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改进的水壶,包括壶身、壶把、壶嘴及壶嘴盖,所述壶嘴盖通过连接件轴接于壶把上,所述壶把设有安装槽,安装槽内枢接有手压件,手压件的驱动端与连接件联接以推动壶嘴盖开启或盖上,其手压端贯穿于壶把上下表面供使用者按压以驱动手压件绕枢接位转动,其特征在于:所述壶把由基座、插接件及装配件连接构成,基座为两个且对称设置于壶身上,插接件连接于基座及装配件之间,装配件的两端分别与基座或插接件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为连杆体,其一端设有壶嘴盖,另一端与手压件螺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手压件为7字型。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槽为沿装配件中心轴线方向设置的轴向空腔。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焊接于壶身上。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其中一个基座紧挨壶嘴设置且位于壶嘴上方。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水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壶嘴盖上设有在壶内的水开时发出鸣响的叫鸣器。”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与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结构上具有很大的差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并且该差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由于引用关系,从属权利要求2-7相应地也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的修改文件和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并于同一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2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异议;合议组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范围是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放弃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要求1-7均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或者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附件1或附件2;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5、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对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原则、方式以及期限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相互之间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合并式修改可以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进行等。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本专利原权利要求2-4和8引用原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5-7引用原权利要求4。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于答复期限内,即2010年5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为原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2为原权利要求2与4的合并,权利要求3为原权利要求3与4的合并,权利要求7为原权利要求4与8的合并。可见,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予以接受。
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法律适用
本专利为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改进的水壶。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水壶嘴盖开启装置(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行至第2页第11行,图1),包括壶体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壶身”),设置在壶体1前部的壶嘴2,壶嘴2设有壶嘴盖3,在壶嘴2后侧的壶体1上方固定有壶梁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壶把”),在壶梁4前部设有安装槽4A(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壶把设有安装槽”),在壶嘴盖3后部设有连杆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件”),连杆5伸入安装槽4A内其后部通过柱销6与壶梁4铰接(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壶嘴盖通过连接件轴接于壶把上”),在连杆5上侧的安装槽4A内设有弧形连接板7(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压件”),弧形连接板7中部通过销柱8与壶梁4铰接(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槽内枢接有手压件”),弧形连接板7前端与连杆5后端形成弹性连接(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压件的驱动端与连接件联接”),弧形连接件7后端设有双向按压头7A(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压端”),在与双向按压头7A相对应的壶梁4上设有贯通孔4B。用手指按压弧形连接板7的后端的双向按压头7A,当从壶梁4下部将双向按压头7A向上按压时,弧形连接板7绕销柱8绕转,后端向上、前端向下移动,弧形连接板7的前端通过连接销9带动连杆5的后端部向下移动,连杆5绕柱销6旋转,从而将水壶嘴盖3向上开启,露出壶嘴2,可以倒水,当从壶梁4上部将双向按压头7A向下按压时,弧形连接板7绕销柱8旋转,后端向下、前端向上移动,弧形连接板7的前端通过连接销9带动连杆5的后端部向上移动,连杆5绕柱销6旋转,从而将水壶嘴盖3向下移动至壶嘴2上(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压件的驱动端与连接件联接以推动壶嘴盖开启或盖上,其手压端贯穿于壶把上下表面供使用者按压以驱动手压件绕枢接位转动”)。
通过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壶把由基座、插接件及装配件连接构成,基座为两个且对称设置于壶身上,插接件连接于基座及装配件之间,装配件的两端分别与基座或插接件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4段的记载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壶把分为多个部件,分别加工成型,从而大大简化制作工艺,提高加工的灵活性。
附件2公开了一种茶壶(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1行至第4页第23行,图3-6),并具体公开了:提把4的两端分别向下延伸一第一端柄41和第二端柄4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件”),其中第一端柄41籍扣件43与一连接件44枢接,连接件44下端以扣件56枢接在一支架5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基座”)上,第二端柄42以扣件45相接在一滑件46(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装配件”)的上端,所述的滑件46支持在一基座47(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另一个“基座”)上并可上下运动,提把的两端柄41和42与连接件44和滑件46分别被扣件43和45铆紧而具有适当的紧度(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壶把由基座、插接件及装配件连接构成”)。从附件2记载的上述内容及附图3-6可以得出,几个部件的连接顺序为基座47、滑件46、第二端柄42、提把4、第一端柄41以及支架5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件连接于基座与装配件之间,装配件的两端分别与基座或插接件连接”)。由此可见,附件2公开了壶把由多个部件连接而成,也就是说给出了壶把可以根据需要分体组成的技术启示,为解决整体加工不便的问题、将尺寸较大的部件改为分体组成并采用插接的连接方式,这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将附件1中的壶梁分体设置,从而在不影响原有功能的前提下,简化加工过程,降低制造成本,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到附件1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壶梁由基座、插接件及装配件连接构成的技术方案。至于基座对称设置于壶身上的特征,在本技术领域中是为了保证水壶提起后的平稳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附件3中也公开了在壶身上对称设置提柄基座(参见图1),因而将附件1中的基座对称设置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被附件1公开,但附件2的壶把滑动或转动连接到壶身上,与本专利的固定连接不同,附件2的运动原理和作用与本专利不同。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壶把固定连接到壶身上”这样的特征;如上所述,附件2给出的启示并非原理和作用方式,而是将壶把分体组装、简化工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此能够容易地想到,在不影响附件1壶梁原有功能的前提下将附件1中的壶梁分体设置,以达到上述目的。因而,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进一步对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件进行了限定。附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4行至第2页第4行,图1):在壶嘴盖3后部设有连接杆5,弧形连接板7的前端近端部与连杆5的后端通过连接销9连接。虽然附件1通过连接销连接的方式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螺接方式不同,但是采用螺接作为可以使两个部件相对转动的连接方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进一步对权利要求1中手压件的形状进行了限定。附件1公开了(参见图1)弧形连接板7呈7字型,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安装槽为轴向空腔。附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3行,图1):在壶梁4前部设有安装槽4A,安装槽4A内设有弧形连接板7。从图中可见,安装槽为一空腔,且其基本沿壶梁的中心轴线方向设置。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获得了附件2的技术启示而将壶梁分体设置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安装槽设置于壶梁前端的部件(即装配件)之内,并使该部件沿装配件的中心轴线方向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基座焊接于壶身上。附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9行、第23-24行):支架53利用点焊或其他适当技术固定在壶体1上,基座47同样利用点焊或其他适当技术结合在壶体1上。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其中一个基座的设置位置。附件2公开了(参见图4)基座47紧挨壶嘴设置且位于壶嘴上方。可见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壶嘴盖上设有叫鸣器。附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6-17行):所述的壶嘴盖通常还装有利用蒸气操作的汽笛32,以便在水沸腾时发出笛音,提醒使用者关闭炉火。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050654.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