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弹性胶体缓冲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60
决定日:2010-08-02
委内编号:5W119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90484.6
申请日:2007-1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
授权公告日:2008-10-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武兵
国际分类号:F16F 9/30(2006.01),F16F 9/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尚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190484.6,名称为“一种弹性胶体缓冲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5日,专利权人为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胶体缓冲器具有:
缸体,一端为开口端,另一端为封闭端,在开口端设有缸盖;所述缸体内充满规定压力的弹性胶体;
活塞杆,贯穿所述缸盖延伸至所述缸体内并能沿轴向移动;所述活塞杆位于缸体内的一端固定有活塞,另一端延伸至所述缸体的外部;
所述活塞的外周嵌置有第一活塞环,所述活塞相对于所述缸体内壁构成密封滑动;所述活塞上沿轴向设有多个阻尼孔和单向阀。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阀具有阀体和弹簧,该单向阀收容在所述活塞上设置的通孔内;所述通孔的一端形成一缩径小口径孔,所述小口径孔的开口端朝向所述活塞与所述活塞杆相连接的一侧;所述阀体能闭合所述缩径小口径孔地容置在所述通孔内,并位于该缩径小口径孔的前部;所述弹簧一端顶抵于所述阀体,另一端顶抵于固定螺栓,所述螺栓与所述通孔相连接,且所述螺栓与活塞之间具有流通通道。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的中部具有贯通孔,该贯通孔构成螺栓与活塞之间的流通通道。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或活塞的通孔的内周壁上沿轴向设有至少一个凹槽。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栓的外周面沿轴向具有至少一个平面。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阻尼孔和单向阀均布在所述活塞上,且所述阻尼孔与所述单向阀交错设置。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缸盖的内周设有至少一环与所述活塞杆相配合的支撑导向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缸盖的内周设置有与所述支撑导向环数量相等的密封件,所述支撑导向环设置在所述密封件靠近缸盖外方一侧。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缸盖的内周设有与所述活塞杆相配合进行的第二活塞环。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弹性胶体缓冲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活塞环靠近所述缸体的内侧设置;所述支撑导向环和密封件均设置在所述第二活塞环的外侧。”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526588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587737A、公开日为2005年3月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浙江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液压和气压传动与控制》封面、扉页、版权页、第92-97、128、129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1996年第6期(双月刊、单月出版、ISSN 1002-7610/CN 37-1153U)《国外铁道车辆》封面、目录页、封底、第1-5、21页关于“国外客车缓冲器综述”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披露“所述缸体内充满规定压力的弹性胶体”这一技术手段如何实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前提下,权利要求2中的单向阀结构及权利要求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由证据3证明),权利要求2中的单向阀安装方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2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如何向缸体内充填规定压力的弹性胶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技术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之后能够再现其技术方案,故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及进步,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非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5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7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2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范围及证据的组合方式为:(1)权利要求1中包含技术特征“所述缸体内充满规定压力的弹性胶体”,然而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如何实施该技术手段且如何实施该技术手段并非公知,由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就上述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是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是教科书,证据4是期刊,上述证据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在判断一件专利的说明书是否对实用新型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时应当全面考虑说明书所记载的整体内容,并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具备的技术知识。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结合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能够实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应认为该说明书对实用新型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要求说明书充分公开并不等于要求说明书披露所有的技术细节,如果说明书中未详细披露的技术细节属于常规技术或者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不披露这些技术细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没有产生实质影响,不会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说明书的公开是充分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所述缸体内充满规定压力的弹性胶体”这一技术手段如何实施,且如何实施该技术手段并非公知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弹性胶体缓冲器的环形间隙的尺寸不好控制,造成缓冲器性能不稳定;且由于缺乏导向,活塞外壁与缸筒内壁易发生刮蹭,破坏缓冲器的性能,降低缓冲器的寿命;导向件长度过小,容易使活塞杆发生弯曲变形,活塞易产生偏斜而划伤缸筒内壁;回复时阻尼力过大,响应过慢,低温性能极差。针对上述问题,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了一种弹性胶体缓冲器的技术方案,所述弹性胶体缓冲器具有缸体,一端为开口端,另一端为封闭端,在开口端设有缸盖;所述缸体内充满规定压力的弹性胶体;活塞杆,贯穿所述缸盖延伸至所述缸体内并能沿轴向移动;所述活塞杆位于缸体内的一端固定有活塞,另一端延伸至所述缸体的外部;所述活塞的外周嵌置有第一活塞环,所述活塞相对于所述缸体内壁构成密封滑动;所述活塞上沿轴向设有多个阻尼孔和单向阀。本专利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避免活塞在运动时与缸筒间产生干涉,提高运动平稳性,能够有效地改变缓冲器性能曲线、增强缓冲器的低温性能,并能容易地调节缓冲器的阻尼力。
本专利的说明书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记载了弹性胶体缓冲器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并以具体实施例及图示的方式对所述弹性胶体缓冲器的工作原理、具体结构予以进一步说明,其清楚、完整的程度已达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切地理解并实施该技术方案的程度,并且解决了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所述缸体内充满规定压力的弹性胶体”这一技术手段,首先其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直接关联,其次,该技术手段如何实施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不必将其细节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就后一观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第5页左栏倒数第15-7行有如下描述“弹性胶泥缓冲器的结构工作原理是:将弹性胶泥材料装入能够承受一定压力的弹性胶泥缓冲器体内,根据需要增加一定的预压力,……”,由上述披露也可看出,“缸体内充满规定压力的弹性胶体”已为本领域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1公开了一种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并公开了承撞头、缸盖、弹性阻尼体、活塞与活塞杆、单向限流装置等;证据4公开了活塞上的节流孔及对缓冲器内的弹性胶泥材料增加一定的预压力的技术内容;证据2公开了活塞上的阻尼孔;且活塞环具有密封和导向功能、对缓冲器内的弹性胶泥材料增加一定的预压力是公知常识。证据3用于证明活塞环具有密封和导向的功能是公知常识。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快进慢出型弹性阻尼体缓冲器,主要由套筒座1,承撞头2,活塞3,弹性阻尼体4和密封装置5组成,在承撞头2的内腔22中装入弹性阻尼体4,将活塞3与活塞杆31相连接,装入承撞头2的内腔22之中,将缸盖21与承撞头2连接成一整体,沿活塞3圆周部位设置有单向限流装置32,压缩行程时单向限流装置32打开,回复行程时单向限流装置32关闭,活塞3外径与内腔22之间留有间隙(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3页第5行,附图1、2)。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1)所述活塞的外周嵌置有第一活塞环,所述活塞相对于所述缸体内壁构成密封滑动;(2)所述活塞上沿轴向设有多个阻尼孔;(3)缸体内的弹性胶体具有规定压力。
证据2公开了一种粘滞阻尼缓冲器,包括有主缸、设置于主缸内可以沿轴向移动的活塞、与活塞连接的活塞杆及主缸内腔填充的粘滞介质,活塞上具有阻尼孔(参见该证据说明书第2页第2-17行,附图)。
证据4公开了一种弹性胶泥缓冲器,将弹性胶泥材料装入能够承受一定压力的弹性胶泥缓冲器体内,根据需要增加一定的预压力,当弹性胶泥缓冲器活塞柱受到一定的压力时,活塞利用节流孔或节流间隙以及弹性胶泥材料体积压缩反力产生一定的阻抗反力(参见该证据第5页左栏最后一段)。由证据2和4所公开的内容可知,上述证据2、4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请求人认为证据3可以证明活塞环具有密封和导向功能,因而活塞环的应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只提及了液压缸的密封装置可以采用活塞环密封(参见该证据第95页第1段),然而液压缸与弹性胶体缓冲器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没有显而易见的启示将惯用于液压缸领域的活塞环用于压力更大的弹性胶体缓冲器的技术领域,且没有证据显示在弹性胶体缓冲器的活塞中使用活塞环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专利正是由于在活塞外周嵌置活塞环,使活塞与缸体内壁构成密封滑动,从而避免了活塞在运动时与缸筒之间产生干涉,并提高了运动过程的平稳性。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亦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19048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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