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859
决定日:2010-11-29
委内编号:4W1003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6938.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凯能高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官墨蓝
国际分类号:C02F 1/44 D01F 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116938.4,申请日是2003年5月15日,专利权人是凯能高科技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含有碱及半纤维素的压榨液进入以压力为驱动力的膜分离装置,获得含碱的透过液和含半纤维素的浓缩液;
所说的膜为超滤或/和纳滤膜,超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000~50000,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50~1000,操作温度为10~60℃,压力为5~30kg/cm2操作,在透过液的体积总量达到压榨液总量的75%~90%时,加入压榨液总量25%~40%的透洗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温度为25~60℃,压力为10~25 kg/cm2。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分离膜的材质为有机或无机材料。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膜的组件为中空纤维膜、板式膜、卷式膜和管式膜中的一种或其组合。
5、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含有碱及半纤维素的压榨液经过预过滤及精密过滤进入膜分离装置。”
2007年8月16日,三达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曾针对本专利提出过宣告本专利无效的请求,2007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将含有碱及半纤维素的压榨液进入以压力为驱动力的膜分离装置,获得含碱的透过液和含半纤维素的浓缩液;
所说的膜为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50~1000,操作温度为10~60℃,压力为5~30kg/cm2操作,在透过液的体积总量达到压榨液总量的75%~90%时,加入压榨液总量25%~40%的透洗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温度为25~60℃,压力为10~25 kg/cm2。”
2007年12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8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0311693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针对本专利权,阜宁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7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
附件2(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81年6月2日的US4270914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4(对比文件2):2000年第19卷第4期《净水技术》封面页、封底页、目录页、第3-7页的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0年8月23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理由,同时补充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5:第108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6(对比文件3):公开日为1979年4月24日的US4151207号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7:附件6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8(对比文件4):2000年第6期《印染译丛》封面页、封底页、目录页、第18-25页的复印件,共11页;
附件9(对比文件5):1995年第15卷第6期《化工环保》封面页、封底页、目录页、第333-337页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10(对比文件6):2002年8月第22卷第4期《膜科学与技术》封面页、封底页、目录页、第43-45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876号无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其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5或对比文件1、3、5、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或对比文件6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6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如下附件:
附件1’:第10876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
附件2’:时钧等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1年1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膜技术手册》的版权页、第289页的复印件,共2页。
专利权人基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876号无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书发表意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且附件2’第289页7.7.2反渗透和纳滤装置记载:“装置的核心部分是反渗透和纳滤元、组件。这些元、组件可以是卷式(SW)、中空纤维式(HF)、板框式(PF)和管式(T)等,在水处理方面的应用,几乎都采用前两种元、组件。”可见,膜分离装置的结构是可以确定的,而且膜分离装置不是关键,关键是根据不同的处理对象,选择不同的膜来处理,以及处理工艺,包括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的设计才是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关键,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1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10年11月2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5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4、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6、5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或6中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放弃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使用,放弃无效请求书中主张的对比文件1和2结合评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3)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对比文件4-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5、6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4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认为对比文件4为内部刊物,虽然请求人出示的对比文件4的原件上盖有“辽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馆”的红章,但由于很多内部刊物都可以借出,所以其为内部刊物,对其公开性有异议;
(4)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附件2’的原件,请求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之后不需要进行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2007年12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8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在本专利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03116938.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因此本决定以第108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05年4月20日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4页和摘要为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3是美国专利文献、对比文件4、5、6是期刊杂志,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4、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可对比文件1、3、4、5、6的真实性;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出示的对比文件4原件上盖有“辽宁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文献馆”的红章,可见对比文件4属于文献馆馆藏,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同时专利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内部资料,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4的公开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3、4、5、6的公开日期都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3、4、5、6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3的中文译文(即附件3和7)的准确性无异议,对比文件1和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该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回收化纤废液中的碱及半纤维素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纤维素碱处理过程中控制半纤维素浓度的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3页第1行-第5页倒数第3行,图1):该工艺包括如下步骤:使含有碱和半纤维素的压榨液进入超滤膜系统,获得含碱的透过液和含半纤维素的浓缩液。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膜为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50~1000,操作温度为10~60℃,压力为5~30kg/cm2;②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回收化纤废液中碱和半纤维素的方法还包括步骤“在透过液的体积总量达到压榨液总量的75%~90%时,加入压榨液总量25%~40%的透洗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更好的分离效果的膜处理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碱回收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同属于利用膜回收废液中碱这一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第18页左栏第1行-第24页左栏第13行,图1,表1,表2和表4)公开了利用纳滤膜回收丝光废水中的碱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纳滤膜截留了超滤膜让之通过的、低分子量溶质,该方法是将丝光废水通过纳滤膜装置,获得浓缩液和含有碱的渗透液,所采用的纳滤膜截留分子量为200(落入权利要求1中“150~1000”的数值范围内)[实际上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一般是在200-1000之间(可参考对比文件5第333页右栏第1行-第334页左栏第7行),完全落入权利要求1中“150~1000”的数值范围内],操作温度为22-24、28-55、33-66、26-61、31-61、26-65、21-50、22-42℃(落入权利要求1中“10~60℃”的数值范围内或与其交叉重叠),压力为23-25、24-30.5、22-25.5、20-25、26-23、23-30、24-26、23-25kg/cm2(落入权利要求1中“5~30 kg/cm2”的数值范围内),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用纳滤膜从废液中回收碱,并具体公开了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操作温度和压力,同时还公开了纳滤膜能截留超滤膜让之通过的低分子量溶质,即纳滤膜比超滤膜具有更好的分离效果,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具有上述操作条件的纳滤膜装置替换对比文件1中超滤膜,以达到比超滤膜更好的碱和半纤维素的分离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同属于利用膜回收废液中物质的对比文件3(参见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5行-第4页第2行)公开了利用超滤膜处理亚硫酸废液从而富集回收高分子木质素磺酸盐的方法,其使亚硫酸废液打入料液池,并使其通过膜,低分子组分和水透过膜成为透过液,高分子组分不断被富集,当料液固体浓度达到25-35%,大约为原料液固含量的55-75%的时候,过滤性能已经非常低,如果需要,该组分可以一直使用该设备,使用相同的膜,不断地加水,通过水的不断冲刷,继续进行另一循环,残留的低分子组分将继续作为透过液排出,得到更纯的高分子木质素磺酸盐,产品的纯化度可以通过冲洗时间控制。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膜分离装置在膜滤后期透过率较低时,采取加入透洗水的方式从而提高富集回收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膜分离装置在膜滤后期透过率较低的时加入透洗水以进一步提高回收率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处理工艺中的纳滤膜的膜滤后期透过率较低时也采用加入透洗水的方式进一步提高碱回收率;而具体何时加入透洗水、加入多大量的透洗水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现有的实验手段,经过简单、有限次的实验就能够确定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4以及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专利权人主张的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3、4的具体区别,合议组意见如下:
a、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虽然也是分离半纤维素和碱,但是其用的是超滤膜,与本专利的纳滤膜不同,其不能加水透洗,否则由于超滤膜孔径较大,透洗水会把半纤维素冲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4公开了利用纳滤膜回收丝光废水中的碱,并明确公开了纳滤膜能够截留能透过超滤膜的低分子量溶质(参见对比文件4第18页右栏第1-8行),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明确了纳滤膜比超滤膜具有更好的分离效果,并给出了使用纳滤膜回收废液中碱的启示,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这种具有更好分离效果的纳滤膜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超滤膜,以起到更好的分离碱和半纤维素的作用。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b、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超滤和本专利的纳滤有本质区别,是完全不同的工艺;且纳滤什么时候加水以及加水的量是本专利具有创造性的地方。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超滤膜和纳滤膜都属于污水处理领域常用的分离膜,二者在分离回收污水中的物质时都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在膜滤后期,当污水原液中的含固率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膜过滤性很低,从而造成膜分离回收率低。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对比文件3提出了在膜滤后期,采用加入透洗水的方式,稀释原料液,使得原料液中的可透过物质进一步透过膜进入透过液,从而提高膜分离回收率,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纳滤膜面临同样的膜滤后期过滤性低导致的膜分离回收率低的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同样在纳滤膜过滤后期加入透洗水,从而提高膜分离回收率;而至于具体在何时加入透洗水、加入多少量的透洗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现有的实验手段,经过简单、有限次的实验就能够确定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温度为25~60℃,压力为10~25 kg/cm2。而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所采用的纳滤膜操作温度为22-24、28-55、33-66、26-61、31-61、26-65、21-50、22-42℃(落入权利要求2中“25~60℃”的数值范围内或与其交叉重叠),压力为23-25、24-30.5、22-25.5、20-25、26-23、23-30、24-26、23-25kg/cm2(落入权利要求2中“10~25 kg/cm2”的数值范围内)(参见对比文件4的表2,表4),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
如上所述,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评述。
专利权人提交附件2’用以证明本专利说明书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而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所以合议组对上述附件不再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116938.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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