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13
决定日:2010-08-04
委内编号:5W1000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82595.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微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崔美娟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A47J 43/24,A23N 12/02,B08B 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82595.6,名称为“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04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9月27日,专利权人为崔美娟。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包括洗涤筐(1),盛水桶(2),凹件(4)固定在洗涤筐(1)下面的中心位置,传动凸件(6)下面的中心内孔与传动轴(12)上端配合,其特征在于传动凸件(6)的上面中心凸轴(10)与洗涤筐(1)底面中心凹孔(9)动配合,凸轴(10)下方的同心传动盘(7)大于凸轴(10)的直径,传动盘(7)的外圆上有向外突起的均布的箭状凸台(5),凸台(5)箭头向上,凹件(4)内圆上有向内突起的均布的箭状凸台(3),凸台(3)箭头向下,凸台(3)的数目与凸台(5)的相等,也可以是互为约数或是倍数关系。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其特征在于凸台(5)或凸台(3)箭头后端有箭杆状凸台,凸台(5)和凸台(3)箭头后端也可以都有箭杆状凸台。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其特征在于凸台(3)根部的内孔直径大于凸台(5)顶面外圆直径,两者动配合,相邻两凸台箭头之间的间隙大于凸台箭头的宽度。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其特征在于凸台(3)和凸台(5)的凸台个数为2-8个。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其特征在于凸台(3)和凸台(5)的箭头顶端取平,凸台(3)、凸台(5)的各交接面倒角。”
针对本专利,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微波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2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4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3日、专利权人为青岛如立电器有限公司、授权公告号为CN277727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302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4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98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与附件2与卡合结构的常规设计的结合或者附件2与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4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0年05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5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相对于附件2和3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6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7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于2010年06月1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是:权利要求1-5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1-3作为本案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1是青岛如立电器有限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而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因此其仅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附件2和附件3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
2、关于法律适用
本专利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0条第1款和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3、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主题为“离合器轴套”,但其中限定了该轴套包括有洗涤筐、盛水桶,由于轴套、洗涤筐和盛水桶是清洗器的独立组件,因此将洗涤筐、盛水桶包含在离合器轴套中造成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清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中除了限定包括洗涤筐和盛水桶,还限定了它们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凹件4固定在洗涤筐1下面的中心位置”,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1行中亦记载了“图1所示装有凹件4的洗涤筐1插在装有传动凸件6的传动轴12上……”,这表明装有凹件的洗涤筐是离合器轴套的一部分;传动轴装在盛水桶底部,也作为轴套的一部分,与其它部件相互配合。因而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离合器轴套包括洗涤筐和盛水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同理,请求人基于该理由认为权利要求2-5不清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2) 关于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中“凸台(3)根部的内孔直径大于凸台(5)顶面外圆直径”不清楚,“顶面外圆直径”概念不清楚,“凸台根部的内孔直径”含义不清楚;“相邻两凸台箭头之间的间隙大于凸台箭头的宽度”中没有具体说明凸台是凸台3还是凸台5,两相邻凸台箭头关系也不清楚,不能确定是哪些凸台箭头之间的间隙,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对于“凸台(5)顶面外圆直径”,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传动盘(7)外圆上有向外突起的均布的箭状凸台(5)”,可见凸台(5)是向外突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顶面为凸台沿着向外突起方向上的外端面,又因为凸台(5)是均布在传动盘外圆上,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顶面外圆直径”指的是均匀分布在传动盘上的全部凸台(5)的外端面所组成的圆的直径,其含义是清楚的;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凸台(3)根部”所表达的含义是背对着凸台(3)向内突起的方向与凹件4内圆接触的部分即为根部,“凸台(3)根部的内孔直径”的含义即是指由均布在凹件(4)内圆上的全部凸台与凹件4内圆接触面所组成的内圆的直径;由此可见,“凸台(3)根部的内孔直径大于凸台(5)顶面外圆直径”所表达的含义是清楚的。对于“相邻两凸台箭头之间的间隙大于凸台箭头的宽度”,首先,按照通常的理解,相邻凸台通常应指设置在同一部件上的相邻凸台,故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通常的理解可知,“相邻两凸台箭头之间的间隙”是指设置在同一部件上的相邻凸台箭头之间的间隙,即相邻的凸台(3)箭头之间的间隙,或者相邻的凸台(5)箭头之间的间隙,而不会将其理解为不同部件上相邻凸台之间的间隙,即凸台(3)箭头与凸台(5)之间的间隙;其次,在同一句话中按照语言习惯,部件名称相同时通常指的是结构性质相同的部件,具体到“相邻两凸台箭头之间的间隙大于凸台箭头的宽度”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前后两处的凸台应指代相同的部件,即要么同时为凸台5,要么同时为凸台3,但无论是同时为凸台3或同时为凸台5均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的理解“相邻两凸台箭头之间的间隙大于凸台箭头的宽度”的含义为相邻两凸台5箭头之间的间隙大于凸台5箭头的宽度或相邻两凸台3箭头之间的间隙大于凸台3箭头的宽度,且这样的理解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3) 关于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凸台3和凸台5的凸台个数为2-8个”不清楚,无法确定2-8个是两个凸台的总个数,还是各凸台的个数。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记载了“凸台3和凸台5的凸台个数为2-8个。凸台3的数目可以分别是2,3,4,……8个,凸台5的数目可以分别是2,3,4,……8个”,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后,可以清楚的理解权利要求4中“凸台(3)和凸台(5)的凸台个数为2-8个”的含义是指凸台(3)和凸台(5)的凸台个数分别为2-8个,其含义是清楚的,故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4) 关于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箭头顶端取平”和“各交接面倒角”含义不清楚,凸台5箭头顶端和凸台顶面是矛盾的。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附图的图示可以清楚的理解“箭头顶端取平”的含义是将尖状的箭头顶端设置为平状的箭头顶端,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倒角”的含义是将角去掉,因此可以清楚地理解“各交接面倒角”即指将各交接面的角去掉。另外,显然“箭头顶端”是指“箭头”的顶部即箭尖部分,而“凸台顶面”则是指凸台5向外突起的方向的外端面,二者并不存在矛盾之处。综上,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案中,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附件1公开了一种洗菜机用传动离合器(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1-5):包括传动轴3,洗涤筐6,壳体4,传动轴3上套装离合器凸件1,离合器凸件1底部的方形孔安装在传动轴3顶端的方形轴上,用螺钉紧固在一起,离合器凹件2固定在洗涤筐6底部的中心孔内,可以将离合器凹件2安装在洗涤筐6底部的中心孔内,过盈配合,也可以将离合器凹件2与洗涤筐6注塑为一体;离合器凸件1外圆上有均布的2-8个离合器凸件凸台10,离合器凸件凸台呈箭状;离合器凹件2内孔上有均布的与离合器凸件凸台10数量相同的离合器凹件凸台20,离合器凹件凸台20凸台呈箭状;从附图中可以看出,凸件1凸块上方有梯形凸部,其顶端直径略小于凸件1主体直径,凸台20箭头方向向下,凸台10箭头方向向上。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件1中的传动轴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轴12,洗涤筐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洗涤筐1,壳体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盛水桶,离合器凸件1底部的方形孔安装在传动轴3顶端的方形轴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凸件6下面的中心内孔与传动轴上端配合,离合器凹件2固定在洗涤筐6底部的中心内孔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凹件4固定在洗涤筐1下面的中心位置;离合器凸件1外圆上有均布的离合器凸件凸台10、离合器凸件凸台呈箭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盘7外圆上向外突起的均布的箭头状凸台;离合器凹件2内孔上有均布的与离合器凸件凸台10数量相同的离合器凹件凸台20、离合器凹件凸台20凸台呈箭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凹件4内圆上有向内突起的均布的箭状凸台3、凸台3的数目与凸台5的相等;附件1附图显示凸台20箭头方向向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3箭头向下,凸台10箭头方向向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凸台5箭头向上。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至少存在如下技术特征没有被附件1公开:(1)传动凸件6的上面中心凸轴10与洗涤筐1底面中心内孔9动配合;(2)凸轴下方的同心传动盘7,以及同心传动盘7大于凸轴10的直径;(3)凸台3的数目与凸台5的可以是互为约数或是倍数关系。因此,与附件1相比,权利要求1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的离合器凸件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传动凸件6;附件1图4的标号1上面凸出的部分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中心凸轴10”,标号2的下面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中心凹孔”,图2中箭头的根部有向内凹进的一部分,是用来与图4的凸件1梯形部分卡合的;附件1骨架密封圈7的上方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传动盘,从图4、5中可以看出传动盘直径大于凸轴10的直径;传动盘外圆上的凸台与本专利结构上稍有区别,本专利是设置在传动盘外周上的,附件1是设置在外周稍靠内的位置上,但这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凸台可以直接放在传动盘或边缘上。
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1中离合器凸件的结构为,四周设置有向外突起的凸台,底部有中心方形孔结构(参见附件1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2段,图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传动凸件6的结构是,凸件下面的中心内孔与传动轴上端配合,上面设有中心凸轴10,凸轴10下方的同心传动盘7大于凸轴10的直径,传动盘7的外圆上有向外突起的均布的箭状凸台5(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图3);可见附件1中的离合器凸件结构中并没有中心凸轴以及传动盘,故附件1中离合器凸件的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传动凸件6的结构是不同的。(2)从附件1图4中可以看出,附件1凸件1凸块上方有梯形凸部,其顶端直径略小于凸件1主体直径,但是从附图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上述梯形凸部是对离合器凸件1的顶部进行倒角的结果,其目的是使凸件1端部棱角平滑,便于凸件1插入到凹件2中;相应地,凹件2底面的部分仅是与前述倒角配合的形状。本专利中,中心凸轴的作用是支撑和定位洗涤筐1(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6行),其作用不同于倒角,从本专利附图3上看,其结构亦不同于倒角;且本专利中心凸轴上亦设置了与附件1凸件1顶端类似的倒角便于中心凸轴插入到中心内孔中(参见本专利图3)。故附件1图4中公开的梯形凸部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凸轴;同理,附件1中部件2的下面亦不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中心内孔。(3)只有能够从附图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具体到附件1,从图4中无法看出设置在骨架密封圈7上方、凸件3下方相接处的部分即为传动盘,其更可能是类似垫圈的装置,附件1的文字部分也未对此作出任何说明,因此不能认为附件1公开了传动盘。(4)由于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传动盘,故请求人关于从图4、5中可以看出附件1的传动盘直径大于凸轴10的直径、附件1传动盘外圆上的凸台与本专利结构上稍有区别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5、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蔬菜水果农药污物清洗器用离合器轴套。附件2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蔬菜水果清洗消毒器(参见说明书第2-5页、图1-2),它包括箱体,箱体内腔分隔成上下两个腔室――洗涤腔和下器件安装腔,洗涤腔内设有洗涤筐;洗涤筐底部中心设有一向上延伸的导管,导管下部与洗涤轴相套装,内盖中心设有上中心定位轴套,扣装上盖后,上中心定位轴套插装在导管内,可以有效地上下定位,使导管为洗涤筐导向;在下器件安装腔隔板中部安装有轴套总成,洗涤轴的上部与洗涤筐相套装的部位的轴头为方轴或为花键轴,上述结构不但解决了漏水、油的问题,而且方轴或花键轴结构可使洗涤筐拆装十分方便。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由以上对附件2公开内容的描述可知,附件2中的洗涤腔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盛水桶,洗涤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洗涤筐;洗涤筐通过导管下部与洗涤轴套装,洗涤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动轴12,内盖中心设有中心定位轴套,扣装上盖后,上中心定位轴套插装在导管内;与洗涤筐套装的部位的轴头为方轴或花键轴。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凹件4固定在洗涤筐1下面的中心位置,传动凸件6下面的中心内孔与传动轴12上端配合”以及“其特征在于”之后的所有技术特征。即附件2没有公开凹件内圆设置凸台及具有中心凸轴的且设置有传动盘并在传动盘外圆上设置凸台的离合器轴套的技术特征。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取得技术效果可知,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离合器轴套,实现传动的同时,使洗涤筐装拆方便,避免洗涤筐易上下窜动、脱落的弊端。
附件3公开了一种吊牌(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1-2):它包括一容室槽体,槽体内中央部位设有矩形方凸块,矩形方凸块以线绳贯穿紧固定位,线绳的两端部各嵌接具弹性并呈勾状的卡箭头块,又于容室槽体的圆缘侧边处开设诸多透空呈矩形的容槽孔,容槽孔的孔径凸设诸多呈内斜锥块状的斜肋板块;该吊牌利用开设时具弹性的块体,并配合元件的功能,可实现顺利嵌套固定,穿设便利、快速,使用时不致松脱掉落;如图2所示,将卡块12穿设插入容槽孔111内,卡块12端部与斜肋板块112相互抵触,又因为斜肋板块112的弹性伸展特性使卡块12予以定位,紧密套固。可见,附件3所公开的吊牌结构并不同于凹件内圆设置凸台、具有中心凸轴的且设置有传动盘并在传动盘外圆上设置凸台的离合器轴套的结构,即附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附件3与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附件3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稳固的嵌套固定、不脱落,可见附件3公开的结构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的作用也不相同,其对传动且装拆方便的作用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想到将附件3的卡合结构进行变形后对附件2的洗菜机的传动轴进行改进,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具有通过设置在凹件内圆上、凸件传动盘外周上的凸件相互配合的轴套结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附件3中获取技术启示来对附件2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中心定位轴套19与本专利的轴套作用相同,定位轴套也是用来卡合中心轴,以起到加大洗涤筐转动的力臂、减小扭力的作用;附件2附图1中示出了中心凸轴10和中心凹孔,伸出的部分就是中心凸轴;附件3公开了一种常用的卡合结构,其同样具有箭状凸台,通过箭状凸台的箭头斜面的导向作用,实现两个部件之间离合的目的,因而存在对本专利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2的中心定位轴套其作用是有效地上下定位,使导管为洗涤筐导向,不会产生噪音(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2页第21-22行),可见附件2的定位轴套与本专利的轴套作用不同。(2)。只有能够从附图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附件2中的图1可以看出如下技术内容:洗涤轴16,设置在16四周的轴套总成17,洗涤轴上方与导管相连的轴头,设置在洗涤筐中心的导管40,导管顶端上中心定位轴套19设置在内盖6上。本专利中中心凸轴10的作用是支撑和定位洗涤筐,而从附件2图1中无法看出哪部分的作用是支撑和定位洗涤筐,即附件2没有公开中心凸轴和中心凹孔。(3)如前所述,附件3的结构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不同,故附件3不存在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综上,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8259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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