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复脱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联合收割机复脱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80
决定日:2010-08-04
委内编号:5W1002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8844.4
申请日:2007-0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云山
授权公告日:2008-0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杜纪国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A01F 12/18, A01F 12/52, A01F 12/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对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联合收割机复脱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18844.4,申请日是2007年2月28日,专利权人是杜纪国。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联合收割机复脱器,包括设置在杂余搅龙轴(7)末端的蜗壳(2),蜗壳(2)上带有抛扔筒接口(1),蜗壳(2)朝向杂余搅龙轴(7)的一侧壁与杂余搅龙外壳(6)连接,蜗壳(2)的外侧带有端盖(14),在蜗壳(2)的内壁上固定安装有搓板(11),其特征在于:蜗壳(2)朝向杂余搅龙轴(7)的一侧的内壁上固定连接有被动搓盘(5);杂余搅龙轴(7)的末端固定连接有联动轴(8),联动轴(8)上安装有可轴向移动而不能相对其旋转的主动搓盘(4);在联动轴(8)的末端固定安装有弹簧座(10),在主动搓盘(4)和弹簧座(10)之间设有推力弹簧(12),推力弹簧(12)套装在联动轴(8)上;主动搓盘(4)的外侧固定连接有叶板(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收割机复脱器,其特征在于:联动轴(8)的末端安装在轴承(13)中,轴承(13)镶嵌在端盖(14)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收割机复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搓盘(4)的内侧固定连接有导向条(15)。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联合收割机复脱器,其特征在于:弹簧座(10)通过螺纹连接在联动轴(8)的末端。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联合收割机复脱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联动轴(8)为花键轴,主动搓盘(4)固定连接在花键套(9)上,主动搓盘(4)通过花键套(9)与联动轴(8)成滑键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联合收割机复脱器,其特征在于:被动搓盘(5)通过可拆卸的螺栓固定连接在蜗壳(2)的内壁。”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云山(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5日、申请日为2006年7月29日、专利权人为王云山、授权公告号为CN2933560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仅在于:(1)发明名称、(2)添加了螺栓16以及(3)标记10所示部件的位置,因而,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原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4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范围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和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原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请求使用附件1作为证据,附件1为专利文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为王云山(他人)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仅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是否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是否符合原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的规定。
3、关于新颖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1)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联合收割机复脱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杂余脱粒器(参见权利要求1及附图),包括设置在杂余搅龙轴(7)末端的蜗壳(2),蜗壳(2)上带有抛扔筒接口(1),蜗壳(2)朝向杂余搅龙轴(7)的一侧壁与杂余搅龙外壳(6)连接,蜗壳(2)的外侧带有端盖(14),在蜗壳(2)的内壁上固定安装有搓板(11),蜗壳(2)朝向杂余搅龙轴(7)的一侧的内壁上固定连接有被动搓盘(5),杂余搅龙轴(7)的末端固定连接有联动轴(8),联动轴(8)上安装有可轴向移动而不能相对其旋转的主动搓盘(4),在主动搓盘(4)和端盖(14)之间设有推力弹簧(12),推力弹簧(12)套装在联动轴 (8)上,主动搓盘(4)的外侧固定连接有叶板(3);附图为该杂余脱粒器的一种具体实施例,其中示出推力轴承(10)(对应本专利的弹簧座)安装在联动轴(8)的始端。通过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联动轴(8)的末端固定安装有弹簧座(10),在主动搓盘(4)和弹簧座(10)之间设有推力弹簧(12)”,即二者的弹簧座安装位置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安装在联动轴的末端、靠近轴承一侧,而附件1中的推力轴承则安装在联动轴的始端、远离轴承一侧。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弹簧座对弹簧的定位、固定和保护作用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在本专利与附件1所记载的方案中,将弹簧座安装在不同位置所起的作用相同,也就是说将弹簧座的安装位置由弹簧的一头换到另一头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二者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也能取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2)附件1的附图中示出联动轴(8)的末端安装在轴承(13)中,轴承(13)镶嵌在端盖(14)上,即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附件1公开;附件1的权利要求3和附图公开了“所述主动搓盘(4)的内侧固定连接有导向条(15)”,即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附件1的权利要求4和附图公开了“所述联动轴(8)为花键轴,主动搓盘(4)和推力轴承(10)均固定连接在花键套(9)上,并通过花键套(9)与联动轴(8)成滑键连接”,即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综上,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弹簧座(10)通过螺纹连接在联动轴(8)的末端”、权利要求6限定“被动搓盘(5)通过可拆卸的螺栓固定连接在蜗壳(2)的内壁”。由于附件1通篇没有披露其弹簧座与联动轴、被动搓盘与蜗壳的连接方式,且请求人也认可弹簧座与联动轴之间可以采用螺纹连接、轴上开孔销接等常规方式,被动搓盘与蜗壳内壁之间可以采用螺栓连接、铆接、焊接等常规方式,因此附件1中的连接方式并不必然采用“螺纹连接”和“可拆卸的螺栓固定连接”,即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被附件1隐含公开,故所述“螺纹连接”和“可拆卸的螺栓固定连接”构成权利要求4、6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4和6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3和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而应予无效,故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1-3和5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评述。
4、关于原专利法第9条
原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对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附件1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杂余脱粒器,包括设置在杂余搅龙轴(7)末端的蜗壳(2),蜗壳(2)上带有抛扔筒接口(1),蜗壳(2)朝向杂余搅龙轴(7)的一侧壁与杂余搅龙外壳(6)连接,蜗壳(2)的外侧带有端盖(14),在蜗壳(2)的内壁上固定安装有搓板(11),其特征在于:蜗壳(2)朝向杂余搅龙轴(7)的一侧的内壁上固定连接有被动搓盘(5);杂余搅龙轴(7)的末端固定连接有联动轴(8),联动轴(8)上安装有可轴向移动而不能相对其旋转的主动搓盘(4);在主动搓盘(4)和端盖(14)之间设有推力弹簧(12),推力弹簧(12)套装在联动轴 (8)上;主动搓盘(4)的外侧固定连接有叶板(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杂余脱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力弹簧(12)的左右两端分别带有推力轴承(10)、轴承(13),推力轴承(10)以可轴向移动的方式安装在联动轴(8)上,轴承(13)固定安装在端盖(14)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杂余脱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搓盘(4)的内侧固定连接有导向条(15)。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杂余脱粒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联动轴(8)为花键轴,主动搓盘(4)和推力轴承(10)均固定连接在花键套(9)上,并通过花键套(9)与联动轴(8)成滑键连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6分别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4一一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特征“弹簧座(10)通过螺纹连接在联动轴(8)的末端”和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被动搓盘(5)通过可拆卸的螺栓固定连接在蜗壳(2)的内壁”均未被附件1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包含,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6的保护范围与附件1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范围均不同,即附件1权利要求1-4中的任一项都不能与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6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因而,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6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18844.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5无效,在权利要求4和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