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无线语言扩音机(SH-330)
=14-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01
决定日:2010-08-05
委内编号:6W091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54175.1
申请日:2007-04-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恩平市新盈科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恩平市邦华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大章
参审员:沙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虽然存在差别,但是所述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5月21日授权公告、名称为“无线语言扩音机(SH-330)”的200730054175.1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27日,专利权人为恩平市邦华电子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恩平市新盈科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8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03349247.6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无线扩音机,其用途相同,属于同一类产品,本专利的后视图、俯视图与在先设计的主视图、俯视图的外形完全相同,本专利的后视图与在先设计的主视图(及面板一侧)的上部均为旋钮,旋钮的下方有卡座,卡座的下方设有电池腔,区别在于,本专利电池腔横向布置,并且电池腔盖板打开,开关设置于电池腔的右上角,电池腔的内部有间隔板,而在先设计的电池腔没有设置隔板,并且开关设置在电池腔的外部右上角,但是上述差别对整体的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月1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体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意见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03349247.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经合议组核实,确认其真实性。
证据1的公告日为2004年1月14号,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4月27日),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
3、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无线扩音语言机”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属于类别相同的产品,具有可比性,可以将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对比。
本专利公开了一种无线语言扩音机的外观设计:无线语言扩音机整体呈方柱形,其正面(本专利主视图)与两侧呈大圆弧过渡连接,背面(本专利后视图)与两侧面为小圆弧状过渡连接;无线语言扩音机正面设计有横向凹凸条纹,横向凹凸条纹占据了正面主体部分,横向凹凸条纹外围有一道凹槽,该凹槽呈长方形,正面底部两侧约三分之一处各有一个三角形内凹,内凹的底部为竖向格栅状;无线语言扩音机背面自上而下分为五个区域,其中最上面区域左右两侧各均匀分布四个和两个旋钮,在左右两侧旋钮之间有一个横向接口;旋钮下方左右分列有磁带仓和按键区域、连接端子区域、开关等三个区域,其中开关位于连接端子区域下方,与连接端子一起位于磁带仓和按键区域的右侧,磁带仓为横向长方形,其下方横列六个按键,连接端子区域自上而下均布三个连接端子;背面最下方为电池腔区域,电池腔内部有间隔板,将电池腔分为上左、上右、下方三个部分,其中上左部分中间横向设有四个接口和外接电源接口;无线语言扩音机左右侧面对称,自上而下分布有若干微凸的宽条纹;无线语言扩音机顶部设计有一提手,提手横卧时与顶面齐平。(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一种无线扩音语言机的外观设计:无线扩音语言机整体呈方柱形,其正面(在先设计后视图)与两侧呈大圆弧过渡连接,背面(在先设计主视图)与两侧面为小圆弧状过渡连接;无线扩音语言机正面设计有横向凹凸条纹,横向凹凸条纹占据了正面主体部分,横向凹凸条纹外围有一道凹槽,该凹槽呈长方形,正面底部两侧约三分之一处各有一个三角形内凹,内凹的底部为竖向格栅状;无线扩音语言机背面自上而下分为五个区域,其中最上面区域左右两侧各均匀分布四个和两个旋钮,在左右两侧旋钮之间有一个横向接口;旋钮下方左右分列有磁带仓和按键区域、连接端子区域,连接端子位于磁带仓和按键区域的右侧,磁带仓为横向长方形,其下方横列六个按键,连接端子区域自上而下均布四个连接端子;背面最下方为电池腔和开关,开关位于电池腔右侧,电池腔内有外接电源线;无线语言扩音机左右侧面对称,自上而下分布有若干微凸的宽条纹;无线扩音语言机顶部设计有一提手,提手横卧时与顶面齐平。(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两者整体均呈方柱形,其正面与两侧呈大圆弧过渡连接,背面与两侧面为小圆弧状过渡连接;二者正面设计有横向凹凸条纹,横向凹凸条纹占据了正面主体部分,横向凹凸条纹外围有一道凹槽,该凹槽呈长方形,正面底部两侧约三分之一处各有一个三角形内凹,内凹的底部为竖向格栅状;两者背面自上而下分为五个区域,其中最上面区域左右两侧各均匀分布四个和两个旋钮,在左右两侧旋钮之间有一个横向接口;旋钮下方有磁带仓和按键区域、连接端子区域,连接端子位于磁带仓和按键区域的右侧,磁带仓为横向长方形,其下方横列六个按键,连接端子区域自上而下均布若干连接端子;电池腔设在背面最下方;无线语言扩音机左右侧面对称,自上而下分布有若干微凸的宽条纹;无线扩音语言机顶部设计有一提手,提手横卧时与顶面齐平。二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本专利的开关所处的位置较在先设计开关所处的位置略高;本专利连接端子的数量是三个,而在先设计的连接端子有四个;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电池腔内部格局不同。对此,合议组认为:开关所占背面面积比例很小,且两者的开关均位于背面右侧,在连接端子下方,仅是位置略有高低的差别,这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连接端子位于背面右侧,连接端子整体所占背面面积的比例很小,且两者数量仅相差一个,亦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显著影响;电池腔通常是盖上的,其内部设计属于不易见部位,对无线扩音语言机整体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综上所述,上述差别对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730054175.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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