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60
决定日:2010-08-05
委内编号:5W1000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84995.5
申请日:2006-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济南轻骑发动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02P 15/08(2006.01)F02P 1/0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中得到教导,而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7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装置”、专利号为200620084995.5的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6月1日,专利权人是济南轻骑发动机有限公司。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装置,包括以CPU为核心的点火器,点火器接收由磁电机发出的触发信号,经CPU和与点火器相连的高压包输送给火花塞,其特征在于,连接点火器的由高压包和火花塞组成的电路为两条独立的回路;设置在化油器上的节气门传感器与点火器相连以控制不同的点火曲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节气门传感器采用与节气门开度相关联的可变电阻。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节气门传感器采用与节气门开度相关联的开关信号。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点火器可采用电源供电或磁电机充电方式。”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CN142304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6月11日,共20页;
证据2:公告号为266878的中国台湾实用新型专利公告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21日,共15页;
证据3:CN1432788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7月30日,共1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点火控制器,从说明书第12页最后一段和图4可知,点火控制器具有ECU,ECU接收所述发动机速度传感器50的信号,经ECU相连的点火电路(高压包)输送给火花塞,证据1的图4中显示ECU接收所述节流阀传感器20(化油器上的节气门传感器)的信号来控制点火信号。证据2公开了一种二行程机车点火装置,从图5中可知,由高压包和火花塞组成的电路为两条独立的回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公开,即使不采用证据3,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第14页第10-13行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4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10年6月22日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2的复印件;(2)请求人坚持无效请求书中提到的理由和证据,并当庭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均为专利文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证据1-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本专利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从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中得到教导,而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装置。经查,证据1也公开了一种内燃机点火控制器(参见证据1的摘要、说明书第9页第22行-26行,第10页第16-23行,附图4、5),其中,该点火控制器具有以控制装置ECU51(相当于本专利的CPU)为核心的点火器,即电子控制装置(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CPU),该ECU接收来自节流阀位置传感器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节气门传感器)和发动机速度传感器50的输出信号,该信号经ECU和ECU控制的点火电路被输送给火花塞53。另外,滑阀型汽化器1(相当于本专利的化油器)包括设置在其上的节流阀位置传感器2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节气门传感器)和控制装置51,节流阀位置传感器20设有微动开关40,其与点火器相连以通过控制装置51来控制不同的点火曲线即第一特性曲线A、第二特性曲线B。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有两点:(1)本专利的点火器接收的信号是由磁电机发出的触发信号,(2)连接点火器的由高压包和火花塞组成的电路为两条独立的回路。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第2段、说明书第2页“创作说明(二)”第9-19行、图5),其中,具体公开了一种单缸发动机双点火系统,该系统接收来自磁电机38的触发信号,连接点火器的由高压包(有高压线圈31等组成)和火花塞5组成的电路为两条并列方式组成的独立的电路。而且上述区别特征(1)、(2)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分别相同,即接收磁电机发出的触发信号的目的均是“根据触发信号激发点火电路”;设置两条独立回路的目的均是“分别独立地触发两个火花塞点火”。也就是说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节气门传感器的具体结构类型做出进一步限定:所述的节气门传感器采用与节气门开度相关联的可变电阻。证据3公开了一种节流阀开度传感器,其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段公开了下述内容“固定在转子15上的电刷在设置于固定构件上的电阻上对应上述的旋转进行滑动,这样节流阀开度传感器S便可向外输出与节流阀轴12的旋转相对应的电压信号”,可见上述传感器采用了与节气门开度相关联的可变电阻。即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所披露,而且上述特征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电阻的变化来反映传感器的开度大小。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出进一步限定:所述的节气门传感器采用与节气门开度相关联的开关信号。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11页第7-12行):微动开关40的启闭与传感器20的开度有关。而且上述特征在证据1中所起的作用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开关的启闭来最终反映节流阀的位置。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从属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来说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或3做出进一步限定:所述的点火器可采用电源供电或磁电机充电的方式。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点火器所属的电路正常工作需要电能的输入,通过电源直接提供电能或采用磁电机充电的方式都是本领域所惯常采用的供电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宣告20062008499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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