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把手(防水附锁盖)=0806-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平面把手(防水附锁盖)
=0806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59
决定日:2010-08-25
委内编号:6W10009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81441.5
申请日:2006-03-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泷源制造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7-01-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枝火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巍巍
参审员:沙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整体形状构成的锁面板、把手部、盖部以及背面的基座、曲柄部的排布和设计均相近似,虽然存在局部细微的不同,但其是该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易分辨和不易见到的部位,故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1月17日授权公告的200630081441.5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平面把手(防水附锁盖)”,其申请日是2006年03月 10 日,专利权人是洪枝火。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泷源制造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 2010 年02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ZL03304115.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8页;
附件2:本专利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9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公开日为2003年09月17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与本专利属于同一类别。二者的整体形状近似,区别主要在于本专利独有的翼部,但该翼部属于功能性的附加部件,且在使用过程中埋设于门板中,属于不易见到的部位,因此,附件1所示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相近似,本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2010年06月0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7月1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一方委托其代理人参加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未出席,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因工作需要合议组变更了主审员,请求人对合议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坚持无效请求理由的基础上,强调附件1所显示的外观设计与本专利整体形状相近似,区别仅在于局部细微变化或者功能性的附加部件,且该区别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是不易观察到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ZL 03304115.6号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其产品名称是“电气装置收纳箱用门锁紧把手”,公告日是2003年09月17日。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所示的内容真实,其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03月 10 日)之前,可作为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予以采信。
外观设计对比
附件1中公开了一项“电气装置收纳箱用门锁紧把手”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故对二者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1和使用状态参考图2。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整体形状呈L形,由锁面板和凸出的曲柄部构成。锁面板为相对两边分别圆弧和平行线的近似椭圆状,且边缘为向外侧倾斜,在锁面板上有其等比例缩小的底部圆弧与锁面板底部圆弧相接的近似椭圆状的把手部,该把手部上有椭圆形盖部,盖部的下端与把手部贴合;锁面板的背面上部向后突出是设置曲柄部的柱状基座,曲柄部安装在基座上,是长拱圆形状,且在其弯折部分上下两边具有相向凹入的矩形缺口;下部是上边缘为圆弧的近方形,基座的两侧面有稍向内倾斜的翼部,该翼部由中间向内弯折后由螺钉固定在锁面板的背部。(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A-A剖视图。从各视图观察,在先设计整体形状呈L形,由锁面板和凸出的曲柄部构成。锁面板为相对两边分别圆弧和平行线的近似椭圆状,在锁面板上有其等比例缩小的底部圆弧与锁面板底部圆弧相接的近似椭圆状的把手部,该把手部上有椭圆形盖部,盖部的下端与把手部呈悬空状;锁面板的背面上部向后突出是设置曲柄部的柱状基座,曲柄部安装在基座上,是长拱圆形状,下部是上边缘为圆弧的近方形,中部是固定的螺钉。(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整体形状均呈L形,由锁面板和凸出的曲柄部构成。锁面板均为近似椭圆状,在锁面板上有其等比例缩小的底部圆弧与锁面板底部圆弧相接的近似椭圆状的把手部,该把手部上均有椭圆形盖部;锁面板的背面上部向后突出是设置曲柄部的柱状基座,曲柄部安装在基座上,是长拱圆形状,下部是上边缘为圆弧的近方形,中部是固定的螺钉。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锁面板边缘向外侧倾斜,且与锁面板的平面平滑过渡,而在先设计的锁面板为平面;本专利的盖部下端与把手部贴合,而在先设计的盖部下端与把手部呈悬空状;本专利基座的两侧有稍向内倾斜的翼部,曲柄部有两个矩形缺口,而在先设计均没有。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虽然存在锁面板、盖部下端的不同,但其均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是一般消费者不易觉察到的,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在基座两侧的翼部和曲柄部的缺口,在该类产品的使用过程中不易见到,故其对整体外观设计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二者的整体形状均为L形,其构成的锁面板、把手部、盖部以及背面的基座、曲柄部的排布和设计均相近似,已经使得二者在整体上呈现出相似的视觉效果。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结论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发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81441.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