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香菇多糖分子量与分子量分布的测定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09
决定日:2010-08-11
委内编号:4W1001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137851.6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南京康海药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冕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晓娜
参审员:杨加黎
国际分类号:G01N30/02; G01N30/46; G01N30/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个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所公开,而另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6日授权公告的ZL200610137851.6号、名称为“一种香菇多糖分子量与分子量分布的测定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王冕,申请日是2006年11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利用HPGPC法测定香菇多糖分子量与分子量分布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色谱柱采用五根或五根以上适合多糖的分离范围为2,000,000~10,000道尔顿的色谱柱组成;
流动相选用柠檬酸盐缓冲液,其浓度范围为0.05mol/L~0.09mol/L,pH8;
HPGPC的柱温为室温;
流速为0.1ml/min~0.5ml/min;
绘制HPGPC相对标准曲线的物质用葡聚糖。
2、权利要求1公开的方法,其中柠檬酸盐缓冲液为柠檬酸三钠和柠檬酸的水溶液,其浓度为0.09 mol/L。
3、权利要求1公开的方法,其中流速为0.5ml/min。
4、权利要求1公开的方法,其中香菇多糖用氢氧化钠溶液完全溶解后,用盐酸溶液调pH至7~8。
5、权利要求4公开的方法,其中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为0.5mol/L,盐酸溶液的浓度为0.5mol/L。
6、权利要求1公开的方法,其中流动相中可以加入防腐剂,防腐剂可以为叠氮钠、甲醇、乙腈之一。
7、权利要求6公开的方法,其中防腐剂是叠氮钠。
8、权利要求7公开的方法,其中叠氮钠的用量为25mg/1。”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南京康海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0118),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ZL03112908.0、名称为“香菇多糖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测定方法”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15日,共15页;
证据2:名称为“离子对凝胶色谱分离头孢霉素中高分子杂质实验条件的选择”,选自1991年第16卷第4期《中国抗生素杂志》第276-280页的文章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3:由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袁道强和黄建华主编的《生物化学实验和技术》的扉页、出版信息页及第296、297页的复印件,共4页, 2006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4:名称为“柠檬酸对三种常见水产病原菌的抑制作用”,选自2005年第26卷第6期《饲料工业》第57-59页的文章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5: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液相色谱法导论》的封面、扉页及第213、216-217页的复印件共5页,1988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6: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封面、出版信息页及第XV页的复印件共3页, 200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7:由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色谱柱技术》的封面、扉页及第89-90页的复印件共4页,2006年1月第2版第4次印刷。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①流动相选用柠檬酸盐缓冲液,其浓度范围为0.05~0.09mol/l,pH8;②色谱柱采用五根或五根以上适合多糖的分离范围为2,000,000~10,000道尔顿的色谱柱组成;③HPGPC的柱温为室温;④流速为0.1ml/min~0.5ml/min。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柠檬酸缓冲液是本领域中常用的缓冲液,并且其具有抑菌效果也是本领域熟知的,证据2、3或4就是例证,而缓冲液的pH为8在证据1公开的范围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到0.05~0.09mol/l的浓度范围,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获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其中分离范围与证据1中公开的分离范围(2,000,000~1000道尔顿)的区别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同时,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内容,并根据证据5、7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色谱柱的根数实质上还是落在了证据1的范围内,并且其与证据1相比,也不能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证据6是中国药典,其中对于“室温”的定义为10-30℃,可见,本专利与证据1所公开的温度范围(30~55℃)部分重合;区别技术特征④所限定的流速与证据1中流速部分重叠,且证据1优选流速0.4ml/min。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或5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所述附加技术特征中对于浓度、流速等参数的具体限定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表明需要经过普适校正才能准确测定香菇多糖的分子量,而在本专利中并未记载普适校正,因此无法得出其说明书中表1和2所列的结果;另外,说明书中采用的多糖专用凝胶柱比证据1中的色谱柱长10倍以上,却能达到比证据1更短的收集时间不符合常识,也无法实现;最后,根据证据3可知,本专利实施例1和2所采用的柠檬酸缓冲液均不能达到其所声称的pH为8,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0年3月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其中提出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重新提交了包含出版信息页的证据3。
请求人补充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柠檬酸盐缓冲液的pH值为8,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中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2所列举的配置柠檬酸盐的操作,无法配置出pH值为8的柠檬酸盐缓冲液,而且根据证据3可知,柠檬酸三钠和柠檬酸缓冲液的缓冲范围是3.0-6.6,在pH为8时没有缓冲能力,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能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4月15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10年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19日将请求人于2010年3月3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31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的技术方案正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所指的有缺陷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详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7页),具有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精密度高,系统压力小,理论塔板数高的优点,通过进一步实验证实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流动相具有可以在室温下连续使用10日以上,不长菌,系统压力不升高的优点,克服了证据1中公开方法的不足。另外,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称柠檬酸盐缓冲液是本领域常用的缓冲液,其具有抑菌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而证据2、4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仅说明柠檬酸在饲料中抑菌,证据3的柠檬酸缓冲液的pH值与浓度均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即使证据2、3、4都可以作为公知技术,也得不到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限定的浓度范围和pH值的柠檬酸缓冲液。权利要求2-8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2)证据1的实施例中测定所谓的关键技术参数只是为了验证证据1的方法的准确性,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已经和证据1的方法进行了比对,得到结果和证据1的方法几乎没有差异,这说明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切实可行的。另外,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多糖专用凝胶柱的长度单位出现笔误,这属于明显为笔误。本专利中的柠檬酸缓冲液的摩尔比与证据3中的摩尔比不同,其属于强酸弱碱盐,强碱弱酸盐的pH完全可能大于8,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10年6月29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南京康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的专利代理人顾进以及公民代理人张国喜、袁静、徐明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王冕委托的公民代理人刘国伟、吴晓辉出席了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31日收到的其意见陈述书的内容相同的材料的副本当庭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是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并明确使用证据1分别与证据2、3、4组合再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中用证据5、6、7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3一书、证据5-7的原件,以及每一页上均加盖有“南京医科大学图书馆藏书”蓝章的证据2的复印件,和每一页上均加盖有“南京图书馆图书阅览室”红章的证据4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2、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于其它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2、4仍是复印件,无法确定证据2、4与原件是否一致,但认可当庭提交的证据2、4的内容与之前收到的复印件的内容一致。请求人认为,证据2、4是图书馆馆藏资料,其复印件加盖了专用的馆藏原章即与原件的形式一致,该材料符合法律规范,并且是严格依照程序获得的。
双方当事人均结合证据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发表了意见,内容如下: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HPGPC的柱温保持在30℃-55℃,而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6中的记载可知,室温包括30℃,同时,证据1中公开的流速为0.1-1.0mol/min,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流速0.1-0.5mol/min有部分重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本专利的流动相为柠檬酸盐缓冲液,②本专利的色谱柱采用五根或五根以上。证据2的凝胶色谱是一个大的范围,本专利的HPGPC属于凝胶色谱中的一种,证据2第1段公开了柠檬酸缓冲液的技术启示,证据3也公开了柠檬酸盐缓冲液,证据4还公开了柠檬酸的抑菌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柠檬酸盐缓冲液的浓度范围为0.05~0.09mol/l,而证据2、3中的柠檬酸盐缓冲液的浓度为0.1 mol/l,0.1 mol/l与0.09 mol/l差别很小,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中的色谱柱采用五根或五根以上,证据1中的色谱柱为四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多加一根与少加一根是容易想到的,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2对柠檬酸盐缓冲液的浓度进一步限定为0.09mol/l,从属权利要求3对流速进一步限定为0.5mol/min,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次试验获得的,并且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第11页最后一段公开,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在其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第213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8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室温应该是25℃上下,室温的概念在公知常识中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室温为30℃不足以成为一个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流速为一个范围,而证据1仅有一个端点值与之重合,因此不能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流速被证据1所公开。证据2的结论明确了柠檬酸缓冲液不适合用于多糖的测定,其给出了反向的教导,并且证据2、3、4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证据3中的缓冲液浓度和pH值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有所不同,请求人的证据组合方式恰恰证明了本专利具备创造性。另外,正是由于选用合适的流动相与其他条件,才能实现五根色谱柱连用从而达到较好的技术效果,本专利流动相溶液的浓度低等其他条件满足色谱柱选用五根的目的,本专利是对证据1的技术进行改进,实现了无需柱温箱,在平常室温的条件下就能进行。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要从整体上考虑,叠氮钠没有被证据5所公开,柠檬酸盐的流动相改变后,克服了证据1总出现絮状物的问题,因此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同样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2中记载的不宜使用柠檬酸盐作为洗脱液是针对高分子杂质的色谱峰加宽而言的,不能说明其是反向教导。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TSK-5000PW7.5×300cm”是笔误。
请求人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在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300cm”不止一次出现,而且说明书中记载了“利用一到四根超长柱”,说明其比一般现有技术的柱子更长,不是笔误。并认为证据1说明了凝胶色谱需普适校正才能准确测定香菇多糖的分子量,本专利说明书对此没有清楚完整的说明。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2页中记载的“超长”的本意是为了区别于证据1,并且本专利是在证据1的基础上作的改进,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是有关校正曲线的,因此有些与证据1相同而非本专利发明点的内容不必再进行记载。
请求人认为,多次依照本专利提供的方法配置柠檬酸盐缓冲液,结果显示其pH值无法达到8,根据证据3可知,柠檬酸三钠和柠檬酸缓冲液的pH值范围在3.0-6.6之间,与8相差甚远。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使用的柠檬酸盐缓冲液属于强碱弱酸盐,强碱弱酸盐的pH值可以达到8。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3、5-7为国内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3、5-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4为国内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每一页上均加盖有“南京医科大学图书馆藏书”蓝章的证据2的复印件和每一页上均加盖有“南京图书馆图书阅览室”红章的证据4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认可该加盖有印章的复印件与其收到的证据2、4的复印件内容一致,但不认可证据2、4的真实性。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从证据2、4的形式上看,不存在明显伪造、变造的痕迹,其中的内容也不存在前后矛盾之处等瑕疵,而且证据2、4所在的1991年度或2005年度的期刊均为我国的公开出版物,在我国较大的图书馆或专业图书馆或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应该能够查阅到,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证据2、4的复印件的每一页上均加盖有图书馆的印章,表明其应该是根据图书馆馆藏原刊进行复印的,专利权人完全可以到图书馆或者互联网上对证据2、4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但是专利权人仅提出了质疑,并未提交反证或者充分的理由来支持其主张,因此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证据2、4的内容确与原件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质疑不予支持,认可证据2、4的真实性,证据2、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HPGPC法测定香菇多糖分子量与分子量分布的方法。
证据1公开了一种采用高效凝胶渗透色谱法(HPGPC)测定香菇多糖分子量与分子量分布的方法(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页第1行至说明书第7第12行,权利要求第1-13项),并具体公开了该方法采用一~四根分离范围为2,000,000~1000道尔顿(与本专利的“2,000,000~10,000道尔顿”部分重叠)的适合多糖的色谱柱组成分析柱,流动相选用0.1mol/l、pH值为6.0~8.0的的醋酸钠和磷酸盐缓冲液,HPGPC分析柱的柱温保持在30℃~55℃,尤以30℃最佳,HPGPC的流速为0.1ml/min~1.0ml/min(与本专利的“0.1ml/min~0.5ml/min”流速部分重叠),以0.4ml/min为优,绘制HPGPC相对标准曲线的标准物质用Dextran或者Pullulan(即葡聚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虽限定HPGPC的柱温为室温,但在其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室温的具体范围,因此,应当理解该“室温”为本领域常规的温度范围,证据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复印件,属于公知常识类证据,其中记载了“室温 系指10~30℃”(参见该证据第XV页),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室温可以理解为“10~30℃”的温度范围。
由此可见,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较,其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选用的流动相为浓度0.05mol/l~0.09 mol/l、pH8的的柠檬酸盐缓冲液,而证据1选用的为磷酸盐缓冲液,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选用五根或五根以上的色谱柱,而证据1选用一~四根色谱柱。
对于区别①,证据3是教科书的复印件,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其附录19“常用缓冲溶液的配置”中明确记载了三种柠檬酸盐缓冲液,可见柠檬酸盐缓冲液为生物化学实验中常用的缓冲液,而对香菇多糖进行的色谱分析属于生物化学实验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所述色谱分析时,根据实际需要并结合各种常规缓冲液的属性特点,容易选择常规的缓冲液如柠檬酸盐缓冲液作为流动相。基于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用常规的柠檬酸盐缓冲液替代磷酸盐缓冲液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而柠檬酸盐缓冲液的浓度范围选择以及pH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次试验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区别②,选择五根或五根以上的色谱柱进行色谱分析还是选择一~四根色谱柱进行色谱分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分离精度的要求及所采用色谱分析手段的差异而自行选择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限定的五根色谱柱的技术方案包括二支预柱和三支主柱联用的优选实施方式,而采用三支主柱进行色谱分析是本领域常规的色谱柱使用方式,由此也可佐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五根或五根以上”的色谱柱并不能令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及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技术方案选用了柠檬酸盐缓冲液,因而与证据1相比,具有检测结果符合规定、精密度高,系统压力小,理论塔板数高的优点,并具有可以在室温下连续使用10日以上,不长菌,系统压力不升高的优点。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柠檬酸盐缓冲液是本领域常规的缓冲液,将其应用于证据1中替代磷酸盐缓冲液作为色谱分析的流动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次,尽管专利权人声称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能够具有上述优点,但观之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的内容,其中用本专利的方法与证据1的方法分别进行相同批次样品测定后,从“分子量分布检查结果对照”、“室温留样试验”、“溶液稳定性实验”所得到的实验数据,均不能令本专利与证据1的技术效果明显区分开;在测理论板数的实验中本专利仅文字记载了“采用0.1mol/磷酸盐缓冲液对同一批样品进行同样的实验,结果证明不能达到理想的理论板数,达不到本发明的效果”,而并未给出确切的实验数据证实本专利相较于证据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抑菌效果是柠檬酸盐缓冲液本身固有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柠檬酸盐应用于证据1中替代磷酸盐缓冲液时必然具有抑菌效果。基于此,专利权人所声称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备的上述优点并无证据支持,不能作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流速为一个范围,而证据1仅有一个端点值与之重合,因此不能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流速被证据1所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关于“数值和数值范围”中明确规定:“……,(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同时还规定了“上述第3.2.1至3.2.5节中的基准同样适用于创造性判断中对该类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对比判断”。可见,在创造性判断中,若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则该类技术特征相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流速为“0.1ml/min~0.5ml/min”,证据1公开的流速为“0.1ml/min~1.0ml/min”,即属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上述情形,也即权利要求1中关于流速的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所公开。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温度为室温,而对比文件1中限定的温度为30~55℃,两者并不相同。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温度为室温,并未对室温的具体温度作出明确的界定,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对室温进行具体说明。证据1中公开的温度可以为30℃,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6中的记载可知,在生化医药领域中室温是指10~30℃范围内的温度,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室温这一技术特征。专利权人虽然认为室温应该是25℃上下,室温的概念在公知常识中虽没有统一的规定,室温为30℃不足以成为一个公知常识,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仅凭专利权人的口头陈述不足以支持其观点;基于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HPGPC的柱温为室温”已被证据1所公开。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柠檬酸盐缓冲液为柠檬酸三钠和柠檬酸的水溶液,其浓度为0.09 mol/L。如前所述,柠檬酸-柠檬酸钠缓冲液是本领域常规的缓冲液,其浓度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在有限次试验的基础上能够得到的,此外,证据3公开了常规的柠檬酸-柠檬酸钠缓冲液的浓度为0.1mol/L,其与权利要求2限定的0.09mol/L相差不远,在没有证据证明选择0.09mol/L上述柠檬酸盐缓冲液较之选择0.1mol/L时确能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这种选择并不会令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流速为0.5ml/min。证据1公开了其流速为“0.1ml/min~1.0ml/min”,并公开了该流速范围中具体的点值“0.2ml/min”、“0.4ml/min”、“0.6ml/min”等,在此基础上,该范围中的具体流速点值例如0.5ml/min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香菇多糖用氢氧化钠溶液完全溶解后,用盐酸溶液调pH至7~8。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为0.5mol/L,盐酸溶液的浓度为0.5mol/L。证据1的说明书第8页倒数第6-8行记载了香菇多糖供试品5mg加0.5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0.5ml溶胀,再用0.5mol/L的盐酸调pH质7.0~8.0。因此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流动相中可以加入防腐剂,防腐剂可以为叠氮钠、甲醇、乙腈之一。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防腐剂是叠氮钠。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叠氮钠的用量为25mg/1。叠氮钠、甲醇、乙睛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防腐剂,为了抑制细菌生长,而在流动相中的加入叠氮钠等防腐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至于加入的防腐剂的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择的。因此,当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相对于上述证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理由作出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10137851.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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