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马达定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52
决定日:2010-08-11
委内编号:4W1001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35293.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世昌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2K1/12,H02K 1/02,H02K 15/02,H02K 1/04,H02K 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则其不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如果无法认定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则使用该证据评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10035293.8,申请日为2005年06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10日,共同专利权人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包括8项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及绕设于该定子铁心上的线圈,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及若干支撑肋,所述支撑肋沿中空套设部外缘呈辐射状分布,每一支撑肋于外端设一吸磁体,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该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该线圈绕设于所述凹陷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而壳层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中间化合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超导体材料;其中该核心主体及该壳层的材料选择应满足该壳层的电阻值高于该核心主体的电阻值。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具有多重核壳结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该定子铁心的外表面涂布有高分子绝缘材料,以将定子铁心与线圈绝缘。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该定子铁心的外表面设置有绝缘片,以将定子铁心与线圈绝缘。
6. 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及一线圈,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自该中空套设部向外延伸的若干支撑肋及设于该支撑肋外端的吸磁体,该线圈绕设于该支撑肋上,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是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轴向的尺寸小于对应吸磁体的轴向尺寸。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马达定子,其中所述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而壳层材料部分从以下材料中选择其一: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中间化合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超导体材料;其中该核心主体及该壳层的材料选择应满足该壳层的电阻值高于该核心主体的电阻值。
8. 一种马达定子,包括一定子铁心,该定子铁心包括一中空套设部及设于中空套设部外缘的若干支撑肋,其特征在于:该定子铁心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工艺一体成型,该磁性粉体的材料为具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
请求人于2010年0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相对证据1或2与证据3-7的其中之一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声称为欧洲电力电子协会(EPE)于2001年公开的《使用软磁复合材料的无刷直流马达作为电动脚踏车的直接驱动源(Brushless―DC Moter Using Soft Magnetic Composites as a Direct Drive in an Electric Bicycle》技术文献的复印件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2:声称为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于2001年公开的《使用软磁复合材料的有刷及无刷直流马达于汽车应用的新结构(New structures of brush and Brushless DC motors using Soft Magnetic Composites for automotive applications》技术文献的复印件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共10页;
证据3:台湾专利公告第I221696号《马达定子、马达定子的本体结构及其制造方法》的复印件,公告日2004年10月01日,共33页;
证据4:声称为全国硕博士论文网公开的《Fe3O4―SiO2奈米核―壳结构粒子的制备与磁性研究》论文的中文摘要、公开时间证明资料及其有关“核―壳结构”说明的内页,共4页;
附件5:日本专利JP特开2003―86415A号的复印件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公开日2003年03月20日,共15页;
证据6:日本专利JP特开2004―282832A号的复印件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公开日2004年10月07日,共8页;
证据7:中国专利公告号CN1282291A专利的复印件,公开日2001年01月31日,共37页。
请求人的主要理由是:(1)本专利在解决技术问题时,采用了“软磁性粉末原料的核壳结构”,而说明书中只给出了几种材料,每个材料涉及多种不同性质的物质,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实施例;如果壳层材料选择超导体材料,则与说明书第7页中描述的“壳层的电阻值高于核主体的电阻值”相驳,也不可能得到“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粉末原料”,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7中关于核心主体的材料之间存在重复限定及并列限定,导致无法确定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7中由于各个材料限定间存在交叉范围,存在限定本身的不明确,导致没有给出明确的范围限定;(3)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9日向双方发出口审通知书,定于2010年06月03日对此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的主要理由是:(1)证据1、2、4是复印件,没有公开时间;(2)说明书记载了壳层的电阻值高于核心主体的电阻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材料实现本专利,说明书中的中间化合物是指一种元素处于中间价态时的化合物,是可以稳定存在的,不同于化学反应中的中间体,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3)权利要求2、7中从材料中选择其一,不是同时选择几类,不存在重复限定的情况,权利要求2中将软磁材料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放在一起可能会重复,但是选择的方向是不同的,每一类的范围是清楚的,权利要求2、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4)证据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7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6、8中特征“所述粉体的材料为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所述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权利要求1、6、8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7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6,权利要求2-5、7也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出席了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1)放弃证据1和4;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2是在台湾国立成功大学的图书馆打印出来的,现在通过海基会和海协会传送,会经过北京的公证处将传送的封存件转送专利复审委员会;(2)本专利说明书全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是针对权利要求2、7;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评述创造性中权利要求1使用证据2,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5,证据2结合证据6,证据2结合证据7;权利要求2使用证据2或证据2结合证据7;权利要求3使用证据2或者是证据2结合证据7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使用证据2或证据2结合证据3或惯用手段;对权利要求6、8的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2相同。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5、6是复印件,没有看到在公共图书馆打印的证据,仅对证据5、6的来源有异议,对其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7的真实性、公开时间、译文准确性均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要求其在口头审理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2的公证文书,逾期则不予考虑。
请求人于2010年0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盖有北京市公证协会台湾地区公证书副本的信封,该信封内含有北京市公证协会于2010年06月25日作出的(2010)京公核字第436号公证书,证明“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事务所所持有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王振华、徐婉宁事务所认证99雄院民认华字第001025号公证书正本与其所存海基会寄来同字号公证书副本内容相符”。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均已经充分表达了各自的主张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没有提交任何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放弃了证据1、4,合议组对证据1、4不做评述。
请求人于2010年02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口头审理结束前没有履行用于完善证据2法定形式的相关证明手续;合议组在2010年06月03日进行的口头审理中,当庭明确告知请求人在口头审理结束之日起15天内提交关于证据2的公证文书,逾期则不予考虑;在指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在指定期限(2010年06月19日)结束后于2010年06月29日提交的与证据2相关的文件不予考虑。
证据2是请求人声称的国际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关于《使用软磁复合材料的有刷及无刷直流马达于汽车应用的新结构(New structures of brush and Brushless DC motors using Soft Magnetic Composites for automotive applications》的技术文献复印件及其部分段落的中文译文,因为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2是复印件,且证据2是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并且在专利权人对证据2的来源、真实性和公开日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请求人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因此,合议组不能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
证据3是台湾专利公告第I221696号专利,公告日为2004年10月01日;证据7是中国专利公告号CN1282291A,公开日为2001年01月31日;请求人对证据3、7没有异议,合议组没有发现影响证据3、7真实性的瑕疵,对证据3、7的真实性、公开时间予以认可。
证据5是日本专利特开2003―86415及其部分段落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3月20日;证据6是日本专利特开2004―282832及其部分段落译文,公开日为2004年10月07日;专利权人对证据5、6来源有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没有发现影响证据5、6真实性的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5、6的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证据5、6的译文准确性予以认可。
3)关于无效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针对的是权利要求2、7;(2)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在评述创造性中,权利要求1使用证据2,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5,证据2结合证据6,证据2结合证据7;权利要求2使用证据2或证据2结合证据7;权利要求3使用证据2或者是证据2结合证据7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使用证据2或证据2结合证据3或惯用手段;针对权利要求6、8的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针对权利要求7的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2相同。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在解决技术问题时,采用了“软磁性粉末原料的核壳结构”,而说明书中只给出了几种材料,每个材料涉及多种不同性质的物质,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实施例;如果壳层材料选择超导体材料,则与说明书第7页中描述的“壳层的电阻值高于核主体的电阻值”相违背,也不可能得到“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粉末原料”;(2)权利要求2、7中限定了核心主体的材料和壳层材料,其中的压电材料和超导材料都是正在研究开发中的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不可能知道哪种材料更适用于本专利,有最低电阻值的超导材料,不能得到说明书中的各层的电阻值要高于核心主体的电阻值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知道说明书中所提到的材料是什么材料,因为这些材料的特性共性都公开了,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只要壳层的电阻值高于核心主体的电阻值就可以了;“氧化物、中间化合物”是笔误应是“氧化物中间化合物”,超导材料在特殊环境下才有超导特性,我们的电机是在常规的环境使用的;超导体材料在本领域中是在什么环境下才有超导体的特性是公知的。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通过绕设在定子铁心上的线圈,定子铁心的中空套设部及若干支撑肋,支撑肋沿中空套设部外缘呈辐射状分布,每一支撑肋于外端设一吸磁体,定子铁心由磁性粉体以粉末冶金一体成型,粉体的材料是具有核壳结构的软磁性材料,核壳结构具有提供磁性力的核心主体及提供各核壳结构之间结合强度的壳层,每一支撑肋沿马达定子的轴向两侧分别在中空套设部与吸磁体之间设置一凹陷区,线圈绕设于所述凹陷区,并且通过核心主体的材料和壳层材料分别选用说明书中给出的材料来实现壳层的电阻值高于该核心主体的电阻值,提供一种制造简便且提高效率的马达转子,其中通过上述结构可以实现制造简单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7中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部分从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中选择其一;壳层材料部分从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中间化合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超导体材料中选择其一,上述材料都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其特性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对于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部分从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中选择其一;壳层的材料部分从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中选择其一,就能够产生说明书所述的壳层的电阻值高于该核心主体的电阻值的技术效果。但是,中间化合物是化学反应中的一个中间物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选择和使用该物质,选用中间化合物作为壳层材料的技术方案无法产生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效果;超导体材料通常具有零电阻、完全抗磁性等特性,当壳层材料选择超导体材料,而核壳结构的核心主体的材料从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中选择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产生说明书所述壳层的电阻值高于核心主体的电阻值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中间化合物或者选择超导体材料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不能产生说明书所述的技术效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其他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2、7中软磁性金属材料与软磁性非金属材料是一个上位材料限定,同时存在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2)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中间化合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超导体材料相互间存在范围交叉,导致壳层材料的限定不明确,导致权利要求2、7范围不清楚;(3)基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导致权利要求2、7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材料之间的特性,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7中上述材料之间有可能交叉但是不影响壳层的电阻值高于核心主体的电阻值的特点;根据壳层和核心主体的结构限定的要求,应该可以清楚的知道如何去做。
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中间化合物或者选择超导体材料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2)权利要求2、7中的软磁性金属材料、非晶质铁基磁粉、纯铁粉及其复合材料、软磁性非金属材料都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上述材料实现壳层的电阻值高于核心主体的电阻值,因此即使材料之间存在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能够确定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保护范围;(3)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权利要求2、7的技术方案是通过上述材料实现壳层的电阻值高于核心主体的电阻值,即使上述材料相互间存在范围交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能够确定权利要求2、7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2、7中除了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中间化合物或者选择超导体材料的技术方案以外,权利要求2和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无法认定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则使用该证据评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由于合议组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不能采用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因而在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中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即,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6、8使用证据2,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2结合证据5,证据2结合证据6,证据2结合证据7;权利要求2、7使用证据2或证据2结合证据7;权利要求3使用证据2或者是证据2结合证据7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5使用证据2或证据2结合证据3或惯用手段的所有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评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10035293.8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中间化合物或者选择超导体材料的部分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3-6、8以及权利要求2、7要求保护的壳层材料部分选择金属复合材料、氧化物、氧化复合材料、压电材料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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