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泡茶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泡茶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92
决定日:2010-08-18
委内编号:5W1002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48220.1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荔湾区润盈玉兰香玻璃工艺厂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琼雄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A47G 19/14, A47J 3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改进该对比文件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泡茶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820048220.1,申请日是2008年5月23日,专利权人是陈琼雄。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泡茶壶,包括壶体(20)和过滤杯(33),壶体(20)上设有壶嘴(23),过滤杯(33)设置在壶体(20)内,所述过滤杯(33)包括杯体(1),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杯(33)还包括杯座(16)和过滤网罩体(28);所述杯座(16)底部开设有出水孔(30),杯座(16)内侧设置有凸出杯座(16)顶部的卡扣(25),所述杯体(1)底部内侧设置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卡台(32),所述杯体(1)在卡台(32)旁边处还设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缺口(31),所述过滤网罩体(28)底部边缘处设置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卡槽(12);所述过滤网罩体(28)通过卡槽(12)沿卡扣(25)嵌入杯座(16),杯座(16)的卡扣(25)插入缺口(31),杯座(16)通过卡扣(25)与所述杯体(1)的卡台(32)旋扭扣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泡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杯座(16)底部设有凸肋(2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泡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1)与杯座(16)扣合处设有防漏橡胶圈(29)。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泡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杯(33)还包括止水装置(34),该止水装置(34)设置于过滤网罩体(28)和杯座(16)之间,该止水装置(34)包括翘杆(13)、翘杆座(15)、止水橡胶圈(26)和弹性元件(14),所述翘杆座(15)连接在杯座(16)底部内端面上,翘杆(13)与翘杆座(15)轴接,弹性元件(14)设置在翘杆(13)和翘杆座(15)之间,止水橡胶圈(26)设置在翘杆(13)的止水端(27),设置有止水橡胶圈(26)的止水端(27)封堵在出水孔(30)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泡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14)为弹片。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泡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杯(33)还包括杯盖(2),所述杯体(1)顶部设置有盖耳(7),杯盖(2)与盖耳(7)轴接,杯盖(2)在与盖耳(7)轴接处设置有按手(4)。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泡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杯(33)还包括按钮(3)、压杆(10)和压杆座(6),所述按钮(3)扣入杯盖(2),压杆座(6)扣入杯体(1)顶部,压杆座(6)开设有上通孔(5),所述过滤网罩体(28)位于止水装置(34)上方开设有下通孔(11),所述压杆(10)的上端穿过上通孔(5)与按钮(3)接触,压杆(10)的下端穿过下通孔(11)与止水装置(34)的翘杆(13)触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泡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泡茶壶还包括手柄(19)和钢圈(22),所述壶体(20)位于壶嘴(23)下方设有与钢圈(22)相匹配的环槽(21),所述钢圈(22)与环槽(21)环扣,手柄(19)与钢圈(22)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泡茶壶,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1)位于盖耳(7)下方处设有杯扣(8),杯体(1)侧边设有导块(9),所述手柄(19)顶部设有与杯扣(8)相匹配的扣槽(18)以及与导块(9)相匹配的导槽(17),所述杯体(1)通过导块(9)沿手柄(19)的导槽(17)嵌入壶体(20)内,杯体(1)通过杯扣(8)与手柄(19)的扣槽(18)旋扭扣接。”
针对本专利权,广州市荔湾区润盈玉兰香玻璃工艺厂(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3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4月1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91404Y(专利号为200320126988.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4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2578Y(专利号为96211860.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2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4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24568Y(专利号为95208465.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首页、权利要求书第1-2页、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10页,共18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57733Y(专利号为200520117176.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授权公告号CN2548516Y(专利号为02217382.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i)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ii)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6和8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未被附件2公开的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5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0年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i)本专利与附件1实现发明目的的方式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技术方案整体相差大、结构和功能完全不一样,请求人认为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常用手段”没有依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创造性。(ii)权利要求2-9也均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附件2公开的止水结构存在区别,权利要求4的止水装置结构简单、准确度高、止水效果好;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和2中均没有公开。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i)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ii)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6、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未被附件2公开的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9也不具有创造性。(iii)附件3―5不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仅作为了解现有技术的参考。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还要求了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本领域常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9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若卡接方式不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则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的提出已超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一个月期限,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相关规定,因此,合议组不予接受。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范围
对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上述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以及之后的一个月期限内没有提出,在本案的口头审理时提出已超过了一个月的增加理由和补充证据期限,因此,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合议组对上述增加的理由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不予考虑。本决定审查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6、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未被附件2公开的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9也不具有创造性。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本案合议组亦予以确认。由于附件1和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创造性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改进该对比文件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具备创造性。
3.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壶体(20)、过滤杯(33)、杯座(16)、过滤网罩体(28)、出水孔(30)、卡扣(25)和卡台(32)分别被附件1的外杯(10)、内杯(40)、顶出座(30)、滤网(60)、穿孔(34)、导轨(14)和导沟(44)公开,卡扣(25)与卡台(32)扣接也被附件1公开;壶嘴可以从附件1的附图中看出,即是杯子的开口;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杯体(1)在卡台(32)旁边处还设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缺口(31),所述过滤网罩体(28)底部边缘处设置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卡槽(12);所述过滤网罩体(28)通过卡槽(12)沿卡扣(25)嵌入杯座(16),杯座(16)的卡扣(25)插入缺口(31)”没有被附件1公开。但是,在杯体(1)上设置缺口(31)和在滤网上设置卡槽(12)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附件1已经明确启示了可以用卡接的形式用于物体的连接,以便于拆卸,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想到上述卡接方式,也不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ii)卡接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若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其在本专利中没有对卡接的结构做出说明,即是公开不充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泡茶杯(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4页,附图1-5),其包括:外杯(10)、顶出座(30)及内杯(40),所述外杯(10)的内底面具有一通孔(13),该通孔(13)的周缘凸设出多个导轨(14),各导轨(14)朝该通孔(13)的一侧分别设有一第一凸块(15),通孔(13)的相对位置处分别设有一弹性卡块(16);所述顶出座(30)的外周缘凸设出多个第二凸块(31),顶出座(30) 的底面形成多个由下往上倾斜的导斜面(32),该顶出座(30)设置于外杯(10)的通孔(13)内,顶出座(30)的各导斜面(32)分别抵靠于各第一凸块(15)上,该顶出座(30)的内部设有一环圈(33),环圈(33)的内部设有一穿孔(34)供一止泄垫体(35)定位;所述内杯(40)装设于外杯(10)的内部,由二弹性卡块(16)卡夹定位,内杯(40)的顶面周缘设定位置经枢轴连接一杯盖(50),内杯(40)的内底面具有一斜锥状的斜面(41),该斜面(41)的中央具有一透孔(42),该斜面(41)的顶面设置一滤网(60),而该内杯(40)的底部设定位置切设有若干缺槽(43),各缺槽(43)分别与顶出座(30)的各个第二凸块(31)配合,该内杯(40)的底部外周缘设有供外杯(10)的导轨(14)导向滑动的导沟(44)。待一段时间之后,使用者便得以直接以大拇指推动内杯(40)与杯盖(50)的枢设处,使内杯(40)相对于外杯(10)旋转约30度,而由于内杯(40)产生转动,使得内杯(40)利用底部的缺槽(43)带动顶出座(30)产生同步旋转,且内杯(40)利用导沟(44)滑设于外杯(10)的导轨(14)上,同时,利用顶出座(30)的底面形成若干由下往上倾斜的导斜面(32),且各导斜面(32)分别抵靠于外杯(10)的第一凸块(15)上,而由于顶出座(30)的旋转,促使顶出座(30)与顶出座(30)中央的止泄垫体(35)向下位移,而令内杯(40)的透孔(42)被打开,进而使内杯(40)冲泡后的热饮,得以经由滤网(60)滤过,并自透孔(42)中向下流出至储杯(70)中(如图5所示)。滤网(60)亦可直接自内杯(40)中旋转,进而脱离内杯(40),得以供使用者分开清洗,有效地杜绝茶垢的累积,整体的操作使用上简单方便。
由此可见:(i)本专利的杯座(16)能连接杯体(1)和滤网(28),起到连接固定作用,而附件1没有公开顶出座(30)与滤网(60)之间具有连接关系。
(i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卡扣(25)位于杯座(16)的内侧并突出杯座(16)的顶部,而附件1顶出座(30)具有第二凸块(31),且设置在顶出座(30)的外周缘;
(iii)附件1中内杯(40)底部的导沟(44)是为了与外杯(10)上的导轨(14)配合便于内杯(10)旋转时滑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杯体(1)底部内侧设置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卡台(32)在附件1中并没有公开。
(iv)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杯体(1)与杯座(16)的连接是通过将卡扣(25)深入杯体(1)的缺口(31)后与杯体(1)的卡台(32)旋扭扣接;而附件1的内杯(40)与顶出座(30)的连接是通过内杯(40)底部的缺槽(43)与顶出座(30)的各个第二凸块(31)进行配合实现的,其目的是为了转动内杯(40)时能带动顶出座(30)转动,进而通过顶出座(30)底面倾斜的导斜面(32)与外杯(10)上第一凸块(15)的抵靠作用促使顶出座(30)与顶出座(30)中央的止泄垫体(35)向下位移,而令内杯(40)的透孔(42)被打开,进而使内杯(40)冲泡后的热饮流至储杯(70)中。
(v)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过滤网罩体(28)底部边缘处设置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卡槽(12);所述过滤网罩体(28)通过卡槽(12)沿卡扣(25)嵌入杯座(16)”没有被附件1公开,从附件1的文字部分和说明书附图均不能看出滤网(60)的底部边缘处设置有卡槽结构;附件1中内杯(40)的内底面有一锥状斜面(41),因此,滤网(60)也不会与顶出座(30)直接接触,且在附件1的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还公开了“滤网(60)亦可直接自内杯(40)中旋转,进而脱离内杯(40)”。
(vi)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壶嘴(23)在附件1中没有明确记载,从附件1的附图1-5中也看不出其外杯(10)上设有壶嘴,由于附件1中内杯(40)中泡好的茶汁等通过透孔(42)流至下面的储杯(70)中,因此,也没有在外杯(10)上设置壶嘴的必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杯座(16)内侧设置有凸出杯座(16)顶部的卡扣(25),所述杯体(1)底部内侧设置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卡台(32),所述杯体(1)在卡台(32)旁边处还设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缺口(31),所述过滤网罩体(28)底部边缘处设置有与卡扣(25)相匹配的卡槽(12);所述过滤网罩体(28)通过卡槽(12)沿卡扣(25)嵌入杯座(16),杯座(16)的卡扣(25)插入缺口(31),杯座(16)通过卡扣(25)与所述杯体(1)的卡台(32)旋扭扣接”以及“壶嘴(23)”均没有被附件1公开,附件1中也没有给出采取上述杯体(1)与杯座(16)和过滤网罩体(28)之间具体卡接关系以及在外杯(10)上设置壶嘴(23)的技术启示。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的泡茶壶可方便地拆卸并清洗杯体(1)、杯座(16)和过滤网罩体(28),有效地改善卫生安全问题,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卡接的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想到上述卡接方式,也不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若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其在本专利中没有对卡接的结构做出说明,即是公开不充分”。但是,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请求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即使卡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卡接的方式有很多种,不能表明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的卡接方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常用技术手段或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最后,对于卡接的方式,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其附图中已做出清楚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得知权利要求1限定的卡接结构及其连接方式。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3.2 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请求人仅主张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关于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3.3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未被附件2公开的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地,请求人认为:附件2中的翘板(6)、止水球和(61)定位支柱(513、514)等相当于本专利的止水装置(34),底部形成出水口的部分(图4)和翘杆(6)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杯座(16)和翘杆(13),附图5公开了翘杆(6)带有止水球(61)在小凸肋(251)上转动,小凸肋(251)即为支撑点,附图5还公开了翘杆座(15)连接在杯座(16)底部内端面上。权利要求4中的止水橡胶圈(26)、弹性元件(14)以及翘杆(13)和翘杆座(15)的轴接均没有被附件2公开,即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翘杆(13)与翘杆座(15)轴接,弹性元件(14)设置在翘杆(13)和翘杆座(15)之间,止水橡胶圈(26)设置在翘杆(13)的止水端(27),设置有止水橡胶圈(26)的止水端(27)封堵在出水孔(30)上”均没有被附件2公开。但弹性元件在本专利中起回复力的作用,其是由弹性元件本身带来的,止水橡胶圈能够止水防渗是橡胶圈本身的特点,本专利的轴连接存在封出水口不准确的问题,因此需用到橡胶圈,附件2的球可以自己回复。附件2中的止水装置与内杯连接,在附件2的基础上,将其公开的整个止水系统应用于附件1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泡茶器(参见图1-5),该泡茶器大致由一母杯(1)、子杯(2)、护盖(3)及一握把(4)相组合成,母杯的杯口处设有倒茶嘴(11);子杯(2)内部杯底呈锥形倾斜状,且具有数道成涡旋状设置的凹陷纹(23),但其除具有过滤拦茶渣的作用,亦导流茶叶汁为一涡流状而由子杯(2)杯底所开的出水孔(25)流出,子杯(2)杯底内侧壁上浮突有适当数目的突点(24)(其亦可为一环绕状凸肋),使一滤网(5)能以直接卡入方式固定于子杯(2)杯底部;一滤网(5),其上方为平面圆锥状,其缘边包覆一耐热无毒的PC环(51),并循滤网(5)的圆锥面延伸三个条状的支部(511)(图3中仅能看出一支部,另二支部无法看出),三支部(511)于滤网(5)上的平面形成一环部(512),环部(512)并向下延伸数个定位支柱(513)及(514),其中支柱(513)成三角对称状设置,使止水球(61)能容设于其中,并可确实定位于出水孔(25)上,而支柱(514)成相对应并列状,一端部结合有止水球(61)的翘杆(6),托置于子杯(2)杯底所浮突的小凸肋(251)上,翘杆(6)穿透支柱(514)所形成的间隙,于翘动过程中,不会发生左、右偏移的晃动,具有定位效果;一压杆(26)一体成型制设而成,其上方具一压钮(261)可供按压使用,两侧并延伸具有倾斜度的卡肋(262),其穿设一卡扣夹合于子杯(2)其周缘(22)一侧缺口(221)上的固定夹套(27),底端部穿设耐热无毒PC环(51)的n形承座(515)后与翘杆(6)一端部相抵靠,压杆(26)于前后杆体适当处浮突有突点(263),以防止压杆(26)于穿设固定夹套(27)后脱落;实际使用时,先将护盖(3)掀起,并按压透出有压钮(261)于上盖(21)外的压杆(26),压杆(26)向下抵压翘杆(6),因小凸肋(251于其中的支点作用,翘杆(6)作一杠杆式翘动,使止水球(62)从出水孔(25)上抬升以控制茶汁泄放,且压杆(26)按压后旋转适当角度,使卡肋(262)与固定夹套(27)形成卡扣状态,压杆(26)即作一下降定位,可不须持续按压杆(26),出水孔(25)仍可持续流出茶叶汁。
由此可见:(i)附件2的子杯(2)内部杯底呈锥形倾斜状,中间形成出水孔(25),该部分与子杯2的侧壁为一个整体,而本专利的杯座(16)是一个单独的部件,因此,附件2中间形成出水孔(25)的部分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杯座(16);附件2中的滤网(5)通过子杯(2)杯底内侧壁上的突点(24)以直接卡入方式固定于子杯(2)的杯底部。因此,附件2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杯座(16)及其具体结构、过滤网罩体28上的卡槽12、杯体1上的缺口31和卡台32,以及它们之间的卡接关系,也没有给出获取上述技术特征的启示。
(ii)附件2使用止水球(62)封堵出水孔(25)止水,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采用设置有止水橡胶圈(26)的止水端(27)封堵出水孔(30),即附件2与本专利止水的方式不同;附件2中,翘杆(6)直接靠于小凸肋(251)上,并通过定位柱(513)及(514)定位,而本专利权利要求4限定翘杆(13)与翘杆座(15)轴连接,并有弹性元件(14)设置在翘杆(13)和翘杆座(15)之间。同时附件2中也没有给出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的上述技术特征的启示。
(iii)附件1中排放内杯(1)中茶汁的方式是通过顶出座(30)的旋转,在导斜面(32)和第一凸块(15)的作用下使顶出座(30)和止泄垫体(35)向下位移,进而使热饮流入储杯(70)中,附件2是通过压杆(26)压住翘杆(6)的一端,使翘杆(6)另一端的止水球抬起后,热饮从止水球的下端流出进入母杯(1)中。因此,附件1和2止泄以及排出热饮的方式不同,如果将附件2公开的止水系统直接应用于附件1,还需要进行结构上的改造,同时附件1的顶出座(30)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而附件1的顶出座(30)却是其发明的关键点。因此,在附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容易想到将其公开的整个止水系统应用于附件1中。
(iv)请求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权利要求4中未被附件2公开的具体应用到泡茶壶(器)中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
(v)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可方便地拆卸并清洗杯体(1)、杯座(16)和过滤网罩体(28),有效地改善卫生安全问题,即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能够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3.4 关于权利要求5-9的创造性
请求人仅主张:权利要求6、7和8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附件2公开,未被附件2公开的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然而权利要求5-9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4,因此,在其关于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关于权利要求5-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82004822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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