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三维螺旋交叉换热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三维螺旋交叉换热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96
决定日:2010-08-19
委内编号:5W1004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08137.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陆志刚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F28F1/42 F28F1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内容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而不能是想象或者猜测的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108137.3,申请日为2009年5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3日,专利权人为陆志刚。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三维螺旋交叉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换热管的两端各有一段光管段;所述的换热管中间段是沿管体长轴方向顺时针旋转的三条平行螺旋线和逆时针旋转的三条平行螺旋线相互交叉构成的三维立体交叉结构,其在管体垂直方向形成三个完整的菱形结构;所述的螺旋线在换热管的外表面凹下,在换热管的内表面形成与外表面的螺旋线相对应的凸起;所述的菱形结构由于相邻四条螺旋线的压制和挤压,形成向换热管的外表面凸起,从而在换热管的内表面凹下的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螺旋交叉换热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平行螺旋线之间的间距相等。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螺旋交叉换热管,其特征在于:螺旋线交叉形成的夹角a1 和a2为互补关系,a1=2b=40~110°,a1 a2=180°,其中b为螺旋线与管体垂直方向的夹角。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三维螺旋交叉换热管,其特征在于:螺旋线与管体垂直方向的夹角b为20~5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螺旋交叉换热管,其特征在于:螺旋线加工深度H为0.2~5mm。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螺旋交叉换热管,其特征在于:螺旋线加工宽度R为0.5~2.5mm。”
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630783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2:封面上方写有“不锈钢多向扰流强化换热管在凝汽器中的应用”,下方写有“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丽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册子,正文10页以及封面、目录、检验报告、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高新证书各1页,共15页复印件;
附件3:封面上方写有“不锈钢管换热强化与凝汽器节能改造方案优化”,下方写有“丽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册子,正文12页以及封面、目录,共14页复印件;
附件4:封面写有“武汉长河节能环保高科技有限公司 电厂冷端节能先驱 国家推荐重点节能技术及产品”的册子,共12页;
附件5:2004年第3期的《热电技术》,第4-8页,共5页复印件;
附件6:2005年第5期的《发电设备》,第305-308页,共4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换热管和附件1公开的多向扰流强化换热管是同一种结构,权利要求2-6限定的特征已存在于附件1和专利权人发表的文章以及有关的产品宣传资料中,因此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换热管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5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0 年6 月3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没有依据所提交的附件1-6具体说明其无效理由,对附件2-4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附件1仅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光管段结构特征,没有公开其它内容;并且,权利要求1中提出的是螺旋线,其螺旋线的条数是顺时针三条和逆时针三条交叉形成三个完整的菱形,而对比文件1中为凹槽;权利要求1中还强调螺旋线的旋转方向是沿管体长轴方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 年8 月 6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 年7 月15 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并且因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所以也不具备创造性。放弃附件2-6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由于附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由于请求人放弃了附件2―6,所以合议组对上述附件不予评述。
3.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内容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而不能是想象或者猜测的内容。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多向扰流强化换热管,该换热管两端可留出适当长度的光管,外壁具有多条滚压成形的左旋凹槽和右旋凹槽,这些凹槽交叉分布构成网状。外壁滚压凹槽的同时在换热管内壁形成多条左旋凸棱和右旋凸棱,凸棱交叉分布形成网状(见附件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1-3)。
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附件1公开的技术信息,可以得出附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下述特征:换热管中间段是沿管体长轴方向顺时针旋转的三条平行螺旋线和逆时针旋转的三条平行螺旋线相互交叉构成的三维立体交叉结构,其在管体垂直方向形成三个完整的菱形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和附件1公开的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1)附件1的图1、2、3公开了换热管中间段沿管体长轴方向具有沿顺时针旋转的三条平行螺旋线和沿逆时针旋转的三条平行螺旋线,从正视图图1中可以看出顺时针旋转的三条平行螺旋线和沿逆时针旋转的三条平行螺旋线;(2)附件1权利要求书公开了有多条螺旋线,这就说明了其中包含三条螺旋线;(3)附件1的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公开了在管体垂直方向形成三个完整的菱形结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内容必须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而不能是想象或者猜测的内容。从附件1的附图中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换热管沿轴线方向具有三条沿顺时针方向的平行螺旋线和三条沿逆时针方向的平行螺旋线,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也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并且从附件1的附图、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换热管在管体垂直方向(即与换热管轴线垂直的方向)形成有三个完整的菱形结构。虽然请求人主张从附件1的附图中可以看到在换热管的垂直方向上形成三个完整的菱形结构,但是从附件1的附图1、2中无法得出上述特征,并且正如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认同的那样,在换热管上所截取的剖面位置不同,其剖面图上管壁表面的凹陷和凸起的个数就会不同,因此由附图3中示出的结构也无法确定附件1中的换热管在管体垂直方向形成三个完整的菱形结构。另外,虽然附件1的权利要求书公开了换热管具有多条凹槽,但是并没有具体公开其顺时针旋转的凹槽是三个,逆时针旋转的凹槽是三个。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上可知,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由于权利要求2―6均引用了权利要求1,从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事实、理由与新颖性均相同,权利要求因不具备新颖性也就不具备创造性。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所以其关于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92010813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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