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97
决定日:2010-08-19
委内编号:5W100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36403.3
申请日:2004-03-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泉州市鲤城志生橡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3-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虹达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H01M 2/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03月30日授权公告的200420036403.3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申请日为2004年03月22日,专利权人是浙江虹达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由塑料一体制成的内有以隔离板连接的排气阀体[6]、外有用以在电池壳上安装所用的定位圈和卡扣的阀壳[4]、排气阀体的排气嘴上所套的内有唇口的三元乙丙线接触式胶帽[7]以及阀壳上所盖的阀盖[1]构成,其特征是在排气阀体的通气管中有以阻燃塑料制成的微孔的滤酸片,在阀壳上口内有防爆片,滤酸片上有直径小于50纳米的通气孔,防爆片上有直径小于3毫米的通气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其特征是排气阀体[6]内的滤酸片有多层。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其特征是阀壳[4]上口内的防爆片有多层。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其特征是阀壳[4]上口内有滤酸片和防爆片间隔安置,最上层为防爆片。
5、如权利要求1或2或4所述的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其特征是阀壳[4]下口和排气阀体[6]同时超过卡扣底向下延伸,排气阀体的下部斜尖全部超出阀壳下部。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其特征是阀壳[4]下口和排气阀体[6]同时超过卡扣底向下延伸,排气阀体的下部斜尖全部超出阀壳下部。”
2010年03月25日,泉州市鲤城志生橡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第00241118.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1年10月03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第01243851.0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2年05月22日,复印件,共6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第0226368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3年07月02日,复印件,共5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JP昭62-122054A专利公开特许公报日文原文复印件共4页及其相关部分英文译文共1页,公开日期为1987年06月03日。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是:
(1)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可以得出,在铅酸蓄电池的安全阀上设置滤酸片与防爆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滤酸片上有直径小于50nm的通气孔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在该专利文献中,公开了滤酸片的通气孔小于10微米的铅酸蓄电池安全阀,这其中就包括小于50纳米的通气孔;因此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系现有技术,不符合专利法22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排气阀体由塑料一体制成,胶帽由三元乙丙烯构成;2)滤酸片为阻燃塑料制成的微孔滤酸片,滤酸片上有直径小于50纳米的通气孔;3)防爆片上有直径小于3毫米的通气孔;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而言,“滤酸片为阻燃塑料制成的微孔滤酸片,滤酸片上有通气孔”的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滤酸片的孔径可在15-40微米内,但将微孔制作成直径小于50纳米也是本领域内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4亦记载了滤酸片的通气孔小于10微米的蓄电池安全阀,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便可得到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试验手段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前述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得出该独立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滤酸片可为两层,两层属于多层,而选择使用三层以上的滤酸片也属于本领域内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或4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内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6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5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7月0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4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理由,放弃对比文件4及其相关无效理由;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3及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滤酸片是由阻燃材料制成,且有直径小于50纳米的通气孔,防爆片上通气孔的直径小于3毫米,卡扣,排气阀体由塑料制成,胶帽是由三元乙丙烯制成的胶帽,其中区别技术特征“卡扣,排气阀体由塑料制成,胶帽是由三元乙丙烯制成的胶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防爆片上通气孔的直径小于3毫米”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滤酸片是由阻燃材料制成,且有直径小于50纳米的通气孔”,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铅酸蓄电池用安全阀,其采用的滤酸片是孔径在15-40微米的聚四氟乙烯片,聚四氟乙烯为阻燃塑料,滤酸片上孔径越小滤酸效果越好,选用更小的孔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文本,其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请求人放弃对比文件4及与其相关的无效理由,因此合议组对对比文件4及其相关理由不予评述。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一种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b)安全阀包括以隔离板连接的排气阀体,(c)排气阀体由塑料一体制成,(d)外有用以在电池壳上安装所用的定位圈和阀壳,(e)阀壳上有卡扣,(f)排气阀体的排气嘴上所套的内有唇口的线接触式胶帽以及阀壳上所盖的阀盖构成,(g)胶帽为三元乙丙构成,(h)在排气阀体的通气管中有滤酸片,(i)在阀壳上口内有防爆片,(j)防爆片上有直径小于3毫米的通气孔,(k)滤酸片是以阻燃塑料制成的带微孔的滤酸片,(m)滤酸片上有直径小于50纳米的通气孔。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免维护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9行至第2页第28行,说明书附图2-6)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安全阀2由阀座6、胶帽9、滤酸片10、压片8、密封盖片4、保护盖片3、橡胶密封圈5等组成;安全阀2包括以隔离板连接的排气阀体,外有用以在电池上盖上安装所用的橡胶密封圈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定位圈)和阀座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阀壳),排气阀体的排气嘴上套有胶帽9,胶帽采用线型接触密封,并采用了内外各三道密封唇结构在胶帽9上增加了密封唇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唇口),在安全阀的上面增加了保护盖片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阀盖),在安全阀内设置了双层滤酸片来过滤酸气,在胶帽上面有一密封盖片,此密封盖片不仅能起到密封作用,同时也可以起到防爆作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防爆片);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b)、(d)、(f)、(h)和(i);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冷却装置还包括技术特征(c)、(e)、(g)、(j)、(k)和(m),即排气阀体由塑料一体制成,阀壳上有卡扣,胶帽为三元乙丙构成,滤酸片是以阻燃塑料制成的带微孔的滤酸片,滤酸片上有直径小于50纳米的通气孔,防爆片上有直径小于3毫米的通气孔。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排气阀体、阀壳上以及胶帽的构成;(2)增强滤酸片的滤酸效果;(3)蓄电池良好的通气。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电池安全阀中,排气阀体由塑料一体制成、以及胶帽为三元乙丙构成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装置性能要求的一种常规选择,而在阀壳上设置卡扣与电池形成机械连接也是电池及其安全阀的常用连接方式,即上述技术特征(c)、(e)和(g)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j),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3段至第2页倒数第1行,附图1)中公开了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阻燃防爆安全阀,在滤片和上盖板之间的空腔内设有带多个均布通孔的一般由ABS塑料制成的阻燃防爆片,通孔的孔径为1.5-3毫米。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j)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k),对比文件3中(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公开了一种铅酸蓄电池用安全阀,滤酸片5采用孔径为20μm的聚四氟乙烯。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聚四氟乙烯为阻燃塑料,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k)可以由对比文件3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m),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一种铅酸蓄电池用安全阀,其采用的滤酸片是孔径在15-40微米的聚四氟乙烯片,滤酸片上孔径越小滤酸效果越好,选用更小的孔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m),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滤酸片的孔径远远大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孔径,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加工工艺允许的情况下,滤酸片孔径越小,其滤酸效果越好,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m)给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了增强滤酸效果的有益技术效果。在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m)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特征(m)带来了上述有益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3的基础上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其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 决定
维持20042003640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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