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层压板,其制造方法及由该包装层压板制造的包装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54
决定日:2010-08-20
委内编号:4W029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810314.1
申请日:2003-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万东
授权公告日:2009-09-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B32B 27/32, B65D65/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9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层压板,其制造方法及由该包装层压板制造的包装容器”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03810314.1,申请日是2003年4月29日,优先权日是2002年5月7日,专利权人是利乐拉瓦尔集团及财务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包装层压板(10),其包括一个带有穿透孔、开口或裂缝的纸或硬纸板芯层(11),施涂在芯层外侧的热塑性塑料层(12),施涂在芯层另一侧即内侧的铝箔(13),该铝箔在整个层压板延展并通过热塑性塑料中间层(14)粘结在芯层上,两层热塑性塑料层(12、14)均在整个层压板延展并且在孔区相互密封形成铝箔(13)和热塑性塑料层(12、14)的膜,和施涂在铝箔另一侧即内侧的一层或多层热塑性材料层,其特征在于一层或多层热塑性材料层包括至少一层施涂在铝箔附近的粘结子层(15-1),包括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的材料的中间子层(15-2),和主要包括所谓的茂金属聚乙烯,即在茂金属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的最内子层(15-3)。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包装层压板,其特征在于中间子层(15-2)包括一种环烯烃共聚物作为提供阻挡层的材料。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包装层压板,其特征在于中间子层(15-2)包括环烯烃共聚物与聚乙烯的共混物,环烯烃共聚物构成共混物的连续相。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包装层压板,其特征在于中间子层(15-2)包括聚乙烯基体与精细分散的填料的共混物。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包装层压板,其特征在于中间子层(15-2)包括含有环烯烃共聚物的聚合物基体与精细分散的填料的共混物。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包装层压板,其特征在于最内子层(15-3)为茂金属聚乙烯与约20wt%至最高少于50wt%低密度聚乙烯的共混物。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包装层压板,其特征在于最内子层(15-3)为茂金属聚乙烯与约30wt%至约40wt%低密度聚乙烯的共混物。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包装层压板,其特征在于粘结子层(15-1)包括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包装层压板,其特征在于施涂在芯层外侧的热塑性塑料层(12)和热塑性塑料中间层(14)中所用的热塑性塑料是相同或不同种类的。
10.制造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限定的包装层压板(10)的方法,包括下列步骤:提供带有孔、开口或裂缝的芯层卷材(21’),用热塑性塑料层(12)涂布芯层外侧(24),由此也将孔覆盖,并通过施涂热塑性塑料中间层而将芯层的另一侧即内侧层压(25)到铝箔(23)上,以这种方式将两个热塑性塑料层相互密封在孔区内,由此在孔区形成铝箔和热塑性塑料的膜(31),用一层或多层热塑性塑料内层挤压涂布铝箔的另一侧即内侧,其特征在于通过在铝箔附近施涂至少一层粘结子层(15-1)、包括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的材料的中间子层(15-2)和主要包括茂金属聚乙烯的最内子层(15-3)将热塑性塑料内层挤压涂布(27)为子层。
11.根据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中间子层(15-2)包括一种环烯烃共聚物作为提供阻挡层的材料。
12.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中间子层(15-2)包括环烯烃共聚物与聚乙烯的共混物,环烯烃共聚物构成共混物的连续相。
13.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中间子层(15-2)包括聚乙烯基体与精细分散的填料的共混物。
14.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在一个加工步骤中所有层的共挤压涂布而将粘结子层(15-1)、中间子层(15-2)、和最内子层(15-3)施涂在铝箔(23)的另一侧即内侧。
15.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用粘结子层(15-1)、中间子层(15-2)、和最内子层(15-3)涂布铝箔(23)之前,通过火焰处理对铝箔进行表面活化处理(29)。
16.由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限定的层压板(10)制造的包装容器(40)。
17.根据权利要求16的包装容器(40),其特征在于它提供了一个施加在膜和孔区及周围的开启装置。
18.根据权利要求17的包装容器(40),其特征在于开启装置(30)包括一个螺旋盖(32),该盖通过旋起和拉起动作的结合从孔区除去膜(31)而开启包装。”
针对本专利权,叶万东(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分项逐条具体说明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理由。
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1月1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应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各项,逐条详细说明了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于2010年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如下附件:
附件1:国际公布日为2001年11月29日,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3日,公开号为CN13761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0页;
附件2:公开日为1986年5月10日,公开号为CN851037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1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7年6月11日,公开号为CN11517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8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包装层压板与附件1公开的材料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①芯层(11)带有孔、开口或裂缝;②在孔区相互密封形成铝箔(13)和热塑性塑料层(12、14)的膜,这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所述类型包装材料必然、唯一选择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被附件1-3公开,由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0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和必然选择,或者被附件1或2公开,在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者被附件1-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由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基于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由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4月1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6月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3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进行了转文,双方当庭签收。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结合附件2、3、惯用技术手段或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3为公开出版物,且附件2、3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1为专利权人本人的在先专利,其对该附件的国际公布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记载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并无异议,对此,合议组亦予以认可。
2.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申请日为2003年4月29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200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下称原专利法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本专利是否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2段以及第7页第4-5段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包装材料采用m-PE作为最内层替代常规LDPE时开启装置的可开启性显著变差,以及长期包装和储存的活泼或酸性食品因游离脂肪酸迁移导致铝箔与相邻粘性聚合物层的层间粘结性随时间下降。
本专利的层压板为层状结构,其包括最外层热塑性塑料层12/带有穿透孔、开口或裂缝的纸或硬纸板芯层11/热塑性塑料中间层14/铝箔13/粘结子层15-1/中间子层15-2/最内子层15-3,各层的材料功能确定,可从本领域公知的具有相应功能的材料中选择,所述结构也可以由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如层压、挤出、涂布等实现,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具体公开了所述层压板的材料和制备方法,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实施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本专利通过各层间结构和材料的配合来改善铝箔与相邻粘性聚合物层之间的界面内的粘结和密封,保证包装容器能够长期储存果汁且具有良好可开启性,即所述方案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1)没有给出“粘结子层15-1”使用的材料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与铝箔的结合强度比“中间子层15-2”使用的材料强且比较耐游离脂肪酸的实验数据;第13页第5段描述了子层15-1可以使用两层不同粘性聚合物,但没有说明是什么样的两层不同粘性聚合物;2)没有给出“中间子层15-2”使用的材料环烯烃共聚物、环烯烃共聚物和聚乙烯的共混物、聚乙烯基体与精细分散填料的共混物、环烯烃共聚物的聚合物基体与精细分散填料的共混物对游离脂肪酸的阻挡性能优于传统的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实验数据;3)没有具体说明哪两种或哪几种环烯烃进行共聚的共聚物适用于本专利;4)没有给出“最内子层15-3”使用的材料茂金属聚乙烯、茂金属聚乙烯与低密度聚乙烯的共混物使本专利的包装层压板的加工性能优于传统的低密度聚乙烯LDPE的实验数据,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专利。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粘结子层15-1”从名称上即知其功能主要是粘结相邻两层,本领域中公知采用粘结层的目的也是增强被粘结的层之间的粘结性,因而粘结子层15-1“与铝箔的结合强度比中间子层15-2使用的材料强”是不言而喻的;本专利中“耐游离脂肪酸”的功能由中间子层15-2提供,以保证避免游离脂肪酸迁移入粘结子层15-1与铝箔之间而破坏粘结性,因而不必要求“粘结子层15-1比较耐游离脂肪酸”;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2段列出了多种可作为粘结子层的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被粘结材料的不同以及所需达到的粘结效果选择粘结子层的材料及其层数设置。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中间子层(15-2)的作用是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其已经公开了环烯烃共聚物、环烯烃共聚物和聚乙烯的共混物、聚乙烯基体与精细分散填料的共混物、环烯烃共聚物的聚合物基体与精细分散填料的共混物等具体的材料实例。环烯烃聚合物材料与传统的LDPE材料存在明显的差异,填料通过吸收脂肪酸的亲水部分而减少其传输和迁移,同时构成物理阻挡增加迁移路径而抑制迁移。由此,基于材料本身的性质,本专利的中间子层对游离脂肪酸的阻挡性能优于传统的低密度聚乙烯LDPE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无需实验数据证实。3)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1段~第10页第3行公开了本专利中可用的环烯烃共聚物类型;4)本专利中利用的是茂金属PE公知的良好低温密封性、薄膜加工性和卫生性,其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无需实验数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4.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清楚是指,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保护范围清楚。
1)关于权利要求1、10和1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描述了“施涂在芯层外侧的热塑性材料层(12)”,随后又描述“两层热塑性塑料层均在整个层压板延展”,不能清楚是哪两层“热塑性材料层均在整个层压板延展”;先描述“施涂在铝箔另一侧即内侧的一层或多层热塑性材料层”,其后又描述了至少三层热塑性材料层,即粘结子层15-1、中间子层15-2、最内子层15-3,前后矛盾;同理权利要求10、16也不清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考察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客观地整体评价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的主题为包装层压板,芯层11外侧施涂热塑性塑料层12,芯层11的另一侧通过热塑性塑料中间层14粘结铝箔层13,即芯层11内外均紧邻热塑性塑料层,作为层压材料的层,该两层热塑性塑料层均在整个层压板延展是显然的;关于“施涂在铝箔另一侧即内侧的一层或多层热塑性材料层”,由于权利要求1中紧接上述特征限定该热塑性材料层包括至少一层15-1、15-2和15-3,从权利要求整体判断可知上述特征的表述没有影响权利要求的实际保护范围。由此可见,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上述主张不成立。同理,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0、16不清楚的相同主张也不成立。由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和16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清楚的相同主张也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4、13
请求人认为,当权利要求4和13引用权利要求2时,其进一步限定的中间子层包括聚乙烯基体与精细分散的填料的共混物不包含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环烯烃共聚物”,导致请求保护的方案不清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4-5段的记载“根据一个优选实施方式,中间子层包括一种环烯烃共聚物(COC),优选为COC与聚乙烯的共混物。根据另一种优选实施方案,中间子层包括一种聚乙烯与精细分散的填料的共混物”,可见中间子层包括一种环烯烃共聚物(COC)与中间子层包括一种聚乙烯与精细分散的填料的共混物是并列的两种技术方案,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假从属权利要求,不必包含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实质为权利要求2的替代方案,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同理,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4和13不清楚的主张也不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6和7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和7中“约”是不确定词。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6和7中的“约”在本专利中只表示数值附近,通常考虑计量误差,不表示特定的数值浮动范围,“约”的存在不会致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因此,请求人的该主张不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9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权利要求9中热塑性塑料层(12)和热塑性中间层(14)所用的材料是如何“相同或不同种类的”。
合议组审查后认为,层压包装板中,芯层内外的热塑性塑料层的功能是确定且已知的,对应所述功能的材料也是本领域公知的,由此限定所述层中的材料相同或不同类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确定。此外,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所示用作常规纸包装容器产品的层压包装材料包括以下物质:低密度聚乙烯LDPE(对应本专利的层12)/印刷油墨层/纸基材层(纤维状载体层)(对应本专利的层11)/LDPE(对应本专利的层14)/铝箔(Al层、阻气层)/LDPE/LDPE,其对起粘结作用的材料没有特殊要求;附件2说明书第4页及图1所示层压材料中塑料物质3与乙撑丙烯酸类的塑料层7均起到粘结作用,但也并不要求二者为相同或者不同材料。因此,权利要求9中的“相同或不同种类”不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8不清楚的主张均不成立。
5.关于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判断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关键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不必要求文字表述完全一致。
1)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特征“热塑性塑料中间层(14)”没有在说明书中描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说明书第8页第8-9行记载“该铝箔在整个层压板中延展,并且通过一个热塑性塑料中间层粘结在芯层上”,可见,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热塑性塑料中间层”的相应描述。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2)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两层热塑性塑料层均在整个层压板延展并在孔区相互形成铝箔和热塑性塑料层的膜” 及“一层或多层热塑性材料层”与说明书和附图不一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给出“粘结子层15-1”使用的一种材料,不能将其概括为“热塑性材料层”。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说明书第8页第3段清楚一致地表述了上述特征,作为层压材料,本专利中的两层热塑性塑料层均在整个层压板延展并在孔区相互形成铝箔和热塑性塑料层的膜是不言而喻的。此外,基于前文4.1)中的评述,权利要求1实质的保护范围是至少三层热塑性材料层,由于本专利的说明书及附图中均描述了有至少三层的热塑性材料层,即至少一层粘结子层15-1、中间子层15-2、最内子层15-3;该至少三层的技术方案可以从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概括得到。粘结子层的作用是实现上面铝箔13和下面中间子层15-2的粘结,热塑性材料本身是本领域公知的粘结材料,说明书第9页第2段也说明了其他的材料也可以使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概括为“热塑性材料层”。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3)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给出了“中间子层15-2”使用的材料为环烯烃共聚物、环烯烃共聚物和聚乙烯的共混物、聚乙烯基体与精细分散填料的共混物、环烯烃共聚物的聚合物基体与精细分散填料的共混物,而在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功能性的限定“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的材料的中间子层15-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传统的LDPE、纸片等方式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4-5段描述了“根据一种优选实施方案,中间子层包括一种环烯烃共聚物(COC),优选为COC与聚乙烯的共混物。根据另一种优选实施方案,中间子层包括一种聚乙烯与精细分散的填料的共混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中间子层的材料时会在具有与上述材料具有类似性质的材料中选取,均可实现“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传统的LDPE和纸片等材料的本质特性在本领域中是公知的,其与上述材料不相同或相类似,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也可用于对游离脂肪酸的迁移进行阻隔,因而传统的LDPE和纸片等不包含在本专利所称“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的材料范围内。由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可以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4)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给出了“最内子层(15-3)”的乙烯-a-烯烃共聚物在包含“茂过渡金属化合物的单活性中心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含有4-8个碳原子的α烯烃(说明书第8页第6段)、在单活性中心茂金属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乙烯-a-烯烃共聚物的第三最内子层15-3(说明书第13页第2段),权利要求1中“茂金属催化剂”及“乙烯-α-烯烃共聚物”概括过宽。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茂金属聚乙烯的性能、应用和制备均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段至第5页第1段以及说明书第8页第6段~第9页第1段的记载可知,本专利就是利用公知的茂金属聚乙烯及其在包装材料中公知的热密封性能、包装完整性,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和调整,不限于特定的茂金属催化剂或者特定的α-烯烃。即由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茂金属催化剂存在下聚合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的最内子层15-3”。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5)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0、16也具有上述2)、3)和4)所述缺陷,权利要求1、10和16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上述2)、3)和4)所述缺陷。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基于上述2)、3)和4)中的评述,请求人的相关主张均不成立。
6)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仅描述了“降冰片烯型单体与乙烯的共聚物(第9页最后一段)”,而权利要求2、3、5中限定为“环烯烃共聚物”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环烯烃共聚物具有高结晶度和高阻隔性,本专利中利用该类材料的共性而非具体某种环烯烃材料的特性,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末段至第10页第3段描述了各类环烯烃共聚物,在此基础上可以概括得到权利要求2、3、5中所述的“环烯烃共聚物”。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7)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仅描述了“纳米级填料或矿物粘土”及填料的含量有特定比例(第10页第5段),权利要求4、5中限定为“精细分散的填料”但没有限定具体种类和含量,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根据说明书第10页第5-8段的记载,所述填料均为本领域中公知的常规填料,实现本发明的基本要求是填料精细分散在聚乙烯基体内,利用其阻碍能力形成阻挡迁移物质的阻挡层,其粒径和用量取决于所要阻碍的程度,由此可以概括出权利要求4、和5所述的“精细分散的填料”。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8)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仅仅描述“热塑性塑料层12”与“热塑性中间粘结层14”所用的热塑性塑料都是聚乙烯的情况,而没有属于其它相同或不同种类的情况,权利要求9没有以说明所为依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层压包装板中,芯层内外的热塑性塑料层的功能是确定且已知的,对应所述功能的材料也是本领域公知的,从说明书第9页第5段公开的内容可以概括得出所述层中的材料是相同或不同种类的。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9)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和13若依专利权人的意见解释为“中间子层既包括环烯烃共聚物又包括聚乙烯基体和精细分散的填料的共混物”,则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同上述4.2)中的意见,权利要求4和13不作此理解。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8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主张均不成立。
6.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当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发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该独立权利要求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为解决“对于更活泼和酸性食品,由于游离脂肪酸从填充产品中穿过热塑性材料内层迁移进入铝箔和相邻粘性聚合物之间的界面,层间粘结性将随时间而下降”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10、16①缺少描述粘结子层15-1、中间子层15-2、最内子层15-3在整个层压板延展并在孔区相互形成铝箔和热塑性塑料层的膜的技术特征;②缺少描述粘结子层15-1与铝箔的结合强度比“中间子层15-2”使用的材料强且比较耐游离脂肪酸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0、16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也未克服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作为包装层压板,不言而喻,各层材料均在整个层压板延展、对权利要求1而言,因芯层带有穿透孔、开口或裂缝,则其上下各层延展时在孔区相互层压、密封成膜,因而,“包装层压板”名称本身已经涵盖上述特征①。关于上述特征②,“粘结子层15-1”从名称上即知其功能主要是粘结相邻两层,本领域中公知采用粘结层的目的也是增强被粘结的层之间的粘结性,因而粘结子层15-1“与铝箔的结合强度比中间子层15-2使用的材料强”是不言而喻的;本专利中“耐游离脂肪酸”的功能由中间子层15-2提供,以保证避免游离脂肪酸迁移入粘结子层15-1与铝箔之间而破坏粘结性,因而“粘结子层15-1比较耐游离脂肪酸”不是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由此可见,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1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不成立。
同理,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0、16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也不成立。
7.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
(1)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装层压板,具有包括12/11/14/13/15-1/15-2/15-3的层状结构。附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公开了一种用作常规纸包装容器产品的层压包装材料,包括以下物质:低密度聚乙烯LDPE(对应本专利的层12)/印刷油墨层/纸基材层(纤维状载体层)(对应本专利的层11)/LDPE(对应本专利的层14)/铝箔(Al层、阻气层)(对应本专利的层13)/LDPE(对应本专利的层15-2)/LDPE(对应本专利的层15-3)。由此可见,附件1的材料与本专利在结构上对应具有12/印刷油墨层/11/14/13/15-2/15-3各层。
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①芯层(11)带有孔、开口或裂缝;②两层热塑性塑料层(12、14)均在整个层压板延展并且在孔区相互密封形成铝箔(13)和热塑性塑料层(12、14)的膜;③中间子层(15-2)为包括提供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性能的材料,附件1中为LDPE;④最内子层(15-3)主要包括茂金属聚乙烯,附件1中为LDPE;在结构上⑤还具有粘结子层(15-1)。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2段以及第7页第4-5段可知,包装材料采用m-PE作为最内层替代常规LDPE时开启装置的可开启性显著变差以及长期包装和储存的活泼或酸性食品因游离脂肪酸迁移导致铝箔与相邻粘性聚合物层的层间粘结性随时间下降,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通过上述区别特征①-③和⑤改善铝箔与相邻粘性聚合物层之间的界面内的粘结和密封,保证包装容器能够长期储存果汁且具有良好可开启性,使得该开启装置在开启时能从芯层的冲压孔区域除去铝箔和热塑性塑料层压层的膜。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尽管附件1在其他背景技术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还描述“所述纸容器的包装用层压板的最内层包括乙烯α烯烃共聚物(茂金属PE,mLLDPE)”,即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应用于附件1的启示,但附件1未考虑包装容器的开启问题,没有提及或暗示层压包装材料“当采用m-PE作为最内层时,开启装置的可开启性显著变差”,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不会面临或提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附件1的基础上也就没有动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③和⑤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其他现有技术来证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具有技术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②为本领域的唯一、必然选择,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关于区别技术特征③和④,附件1中对应层15-2位置的LDPE层也能起到阻挡游离脂肪酸的作用,附件1第7页也公开了粘结剂层。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即使区别技术特征①为层状包装材料便于开启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常规开启手段多种多样,在附件1的基础上为实现开启,上述特征①并非唯一、必然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②为①的必然结果;即使区别技术特征③为可选择的常规功能材料,但是附件1没有给出阻挡游离脂肪酸迁移的材料可改善铝箔与相邻材料的粘结性的技术启示;即使区别技术特征⑤为增强层间粘合性的常规手段,附件1说明书第7页第3段也记载了“为了提高阻气层与其他层压组合物层的粘合性能,也可层压一层作为粘合剂层的物质”,但是附件1中的粘结剂层可以在阻气层的两侧,而本专利中粘结剂层的具体位置选择及与相邻材料的配合不能从附件1得到启示。由上可知,对于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不能从附件1和其他现有技术得到启示。因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
(2)其从属权利要求2-9包含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即使其附件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的惯常技术手段、公知常识或者被其他附件公开,参见(1)中的评述,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9的技术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
(3)在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的基础上,关于其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1-15、关于其制备的容器的权利要求16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7-18所述方案也是非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3810314.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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