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开关旋转型电位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开关旋转型电位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49
决定日:2010-08-24
委内编号:5W1001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04368.5
申请日:2008-02-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于国庆
授权公告日:2008-1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洪世煜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唐向阳
参审员:
国际分类号:H01C 10/32,H01C 10/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其他现有技术披露,同时这些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未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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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05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0820004368.5、名称为“带开关旋转型电位器”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8年02月01日,专利权人是洪世煜。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4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4的内容如下:
“ 1.一种带开关旋转型电位器,包括轴芯和按顺序装在轴芯上的轴套、卡环、碳片、端子、刷子、上胶转片、下胶转片、外壳、开关子、开关端子、开关本体,该轴芯穿过开关子内孔,开关子装在开关本体内,在开关本体上还设有开关端子,其特征是所述开关子的圆周面设有凸块,所述开关端子之间相互搭接,其中一开关端子的搭接端与开关子圆周面的凸块接触,所述轴芯带动开关子转动,开关子通过凸块使开关端子之间搭接或分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开关旋转型电位器,其特征是所述一开关端子的端部为连接臂,另一开关端子的端部为弯折端,其中连接臂经开关子的凸块与弯折端搭接或分离。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开关旋转型电位器,其特征是所述开关端子的连接臂上设有凸缘,所述开关子的凸块上设有凹面。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开关旋转型电位器,其特征是所述开关端子装在开关本体上并采用绿胶与开关本体紧固在一起。”
针对上述专利权,于国庆(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2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4项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009902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12日;
对比文件2:公告号为CN2038272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其公告日为1989年05月24日。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10年08月10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均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表示将在口审之后一周之内提交符合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合议组告知其如逾期未交,将视为其未参加此次口头审理;(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相关附图共22页、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4)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相关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转给请求人,同时告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第5行到最后一行所增加的技术特征都未出现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中,属于新增加的内容,这样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6)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放弃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并明确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7)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中的记载一致;(8)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卡环”并非惯用技术手段;(9)专利权人认为无效请求书中所列举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7-9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特征6“所述开关子的圆周面设有凸块”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是被对比文件2公开;(10)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2存在的区别还在于:①本专利中开关子位于开关端子的外部,而对比文件1和2中的开关子位于开关端子内部,其组合方式不同,工作方式也不同;②本专利中开关端子的弹片具有一定的角度并由此具有较好的功能,而对比文件1和2没有公开这个角度;③本专利中开关端子与开关本体之间相互固定所采用的绿胶(即绿色环保胶)是环保树脂,并且使用该种材料并非常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本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放弃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均为专利文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而且它们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未公开的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被其他现有技术披露,同时这些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未带来任何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开关旋转型电位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开关电位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3段,图1、2、4-6),其具体公开了: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开关电位器包括:轴套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轴套)、上碳膜片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碳片)、上刷子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刷子)、上联胶转片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上胶转片)、下联胶转片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胶转片)、下刷子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刷子)、外壳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壳)、下碳膜片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碳片)、拨动子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子)依次卡套连接并被转轴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轴芯)套插于各自的轴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轴芯和按顺序装在轴芯上的轴套、碳片、端子、刷子、上胶转片、下胶转片、外壳、开关子、开关端子、开关本体),转轴1的下端套插定位于拨动子10的轴孔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轴芯穿过开关子内孔),上、下联胶转片5、6能随转轴1转动并带动安装其上的上、下刷子4、7转动,改变与上、下碳膜片3、9的接触面,以调节电阻的大小;在开关基座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本体)中卡插连接开关左端子11与开关右端子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开关本体上还设有开关端子),拨动子10的轴头插套定位在开关基座13上的与开关基座13整体成型的凸台14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开关子装在开关本体内),开关基座13与外壳8为紧固连接,随转轴1转动的拨动子10上的扇形凸台推拨开关左端子11与开关右端子12接触或断开。由此可见,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以及图4和6可知开关左端子11与开关右端子12相互搭接,并且拨动子的扇形凸台必然与其中一开关端子的相接触,因此该处技术特征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开关端子之间相互搭接,其中一开关端子的搭接端与开关子的凸块接触,所述轴芯带动开关子转动,开关子通过凸块使开关端子之间搭接或分离。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在轴套和碳片之间还安装有卡环;②权利要求1中开关子的圆周面设有凸块,其中一开关端子的搭接端与开关子圆周面的凸块接触。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①通过设置卡环以将轴套2固定于轴心之上;②利用开关子的圆周面上设置的凸块来推拨开关端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通过设置卡环或卡圈将轴套固定于轴心上使其不产生位移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9页第2段第8-12行、附图6、8):旋转电位器的转轴13时,电位器转轴13带动开关拨头18旋转,当电位器转轴13逆时针方向旋转至挡位置时,开关拨头18将开关动片19顶开,开关动片脱离开关定片,开关断开,电位器输出为零;当电位器转轴13顺时针方向旋转时,开关拨头18脱离开关动片19、定片20和动片19电气连接,开关接通……。根据对比文件2的以上记载以及附图6和8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开关拨头18的圆周面设有凸块,且该凸块与开关动片(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开关端子)相接触。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都是利用开关子的圆周面上设置的凸块来推拨开关端子。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一开关端子的端部为连接臂,另一开关端子的端部为弯折端,其中连接臂经开关子的凸块与弯折端搭接或分离”。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第8-12行、图5、6)开关拨头1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开关子)、开关动片19、开关定片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两个开关端子),其中开关动片19的端部具有连接臂,开关定片20的端部为弯折端,其中连接臂经开关拨头18的凸块与弯折端搭接或分离。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开关端子的连接臂上设有凸缘,所述开关子的凸块上设有凹面”。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9页第3段第1-3行,附图6)“开关拨头18(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开关子)顶部有一凹部,开关动片1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开关端子)中前端部有一凸头,开关拨头逆时针旋转至止挡位置时,开关拨头18的凹部正好卡在开关动片19的凸头,以免滑脱”。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开关端子装在开关本体上并采用绿胶与开关本体紧固在一起”。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3段第7-8行)“在开关基座13中卡插连接开关左端子11与开关右端子12”,可知其开关端子也装在开关本体上。同时,采用绿色环保胶将开关端子与开关本体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鉴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关于专利权人在口审过程中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卡环”并非惯用技术手段,以及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和2还存在上述第①-③点主要区别特征,合议组认为:(1)在一般的小型开关电位器中通过卡环或卡圈来压紧或固定相应部件以使其不产生位移属于本领域技术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的惯用技术手段;(2)专利权人所认为的第①点区别,即本专利中开关子位于开关端子的外部,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无法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的限定,因此不予考虑;(3)专利权人所认为的第②点区别,即开关端子的弹片具有一定的角度,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中,因此也无法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的限定,因此不予考虑;(4)虽然专利权人认为绿色环保胶就是环保树脂并且其并非常用技术手段,但是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固定开关端子与开关本体所采用的是绿色环保胶(即权利要求4中的绿胶),而并未指明该绿色环保胶就是环保树脂,因此专利权人所认为的绿色环保胶就是环保树脂无法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的限定,因此不予考虑。同时,本领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适当性能的绿色环保胶来固定开关端子与开关本体,这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即该技术特征属于本领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04368.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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