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89
决定日:2010-08-31
委内编号:5W10023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1269.4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宋瑞
参审员:周佳凝
国际分类号:G05B 11/01, H02J 7/00, H02J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缺少某些技术特征而无法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应当认定该缺少的技术特征属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12日授权公告的200720101269.4号、名称为“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原为陈冀生、刘亚峰、李梅素,后变更为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7年4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它包括电阻R1至R10、接线端子S1至S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三极管Q1和Q2、二极管D1、光藕管OP1和OP2、开关K1至K3,其中接线端子S1与电阻R7、R2一端及二极管D1正极并接,电阻R7另一端与光藕管OP1入端1脚阳极连接,光藕管OP1入端2脚阴极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1入端4脚发射极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1入端5脚串接电阻R4后与三极管Q1基极、电阻R1一端并接,电阻R1另一端与三极管Q1发射极、电源 V电压端并接,三极管Q1集电极与接线端子S2、电阻R3一端、开关K2一端及光藕管OP2入端1脚阳极并接,光藕管OP2入端2脚阴极与开关K2另一端、电阻R3另一端、电阻R5一端及接线端子S3并接,电阻R5另一端串接开关K1后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2入端4脚发射极与地端连接、其入端5脚集电极串接电阻R6后与电阻R2另一端、三极管Q2基极并接,三极管Q2发射极与二极管D1负极连接、其集电极一路串接电阻R8后与地端连接、另一路串接电阻R10、接线端子S4后与开关K3入端控制极3脚连接,开关K3入端2脚与接线端子S5连接、入端1脚与接线端子S6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还提交了11份附件:
附件1:公开号为CN158163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2月16日;
附件2:专利号为ZL03219244.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7日;
附件3:专利号为ZL02220269.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
附件4:《新编电子控制电路300例》一书的版权信息页、第52-54页的复印件共4页,刘修文等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次印刷;
附件5:《开关电路手册》一书的版权信息页、第356-358页的复印件共4页,赵负图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7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附件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哈证内经字第149号公证书的复印件9页,其中包括公证书封面1页、公证书内容1页、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18张数码照片复印件共3页,该公证书所附的“中标合同书”复印件3页(其中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1页),以及该公证书所附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与信息中心于2009年1月12日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7:哈尔滨市公证处封装实物及其照片2张,声称所封装实物为附件6公证书中所述提取的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模块;
附件8:哈尔滨市公证处封装实物照片2张,声称所封装实物为附件6公证书中所述现场所拍摄的摄像带复制的DVD光盘1张;
附件9:以色列伽玛创力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于2008年12月15日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及部分用户清单复印件8页;
附件10:声称为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模块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中与本专利相关的部分的电路原理图复印件1页;
附件11: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出具的(2009)哈证内经字第8211号公证书的复印件5页,其中包括公证书封面1页、公证书内容1页、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7张数码照片复印件1页,该公证书所附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与信息中心于2009年12月7日开具的两份《证明》的复印件各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1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11,或者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4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0年3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12: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出具的(2009)哈证内经字第821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4页,其中包括公证书封面1页、公证书内容1页、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7张数码照片复印件1页,该公证书所附的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7日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2是对附件6的强化,将其与附件6-11相结合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4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请求人于2010年3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31日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记载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及其组合方式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定于2010年7月1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7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31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罗建民和公民代理人周恒会、李文志,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丁琛、刘亚峰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1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12,或者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证据,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12的原件,并表示附件10是依据附件7的实物自行测绘的。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4、5、8、11、1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附件2、3没有原件或官方证明,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6的公证形式无异议,但对其公证的内容有异议;对附件7、9、10的真实性有异议。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目的在于:在多个并联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中,当主模块由于故障退出运行时,通过顺位主从控制电路从运行的剩余模块中顺位产生新的主模块,也就产生新的同步信号,从而保证同步信号的连续不间断进而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仅是一个二级开关控制电路,其本身不具有顺位主从地从运行的剩余模块中产生新的主模块功能,没有说明产生顺位的电路结构,该权利要求1中只描述了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中多个相同的串联的开关控制电路中的一个开关控制电路结构,缺少多个开关控制电路互相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没有体现出多模块的连接方式,因此不能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所述的顺位已经限定了模块电路之间是串联关系,电路之间的关系不是并联就是串联,所谓顺位就是指整个电路是串接关系的控制电路,各模块加载的电路都是相同的电路,本专利所提供的具体电路结构决定了其在实际使用中能够判断主从关系。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已经清楚说明S2和S3的连接关系,各个模块之间就是很常规的串接关系,顺位主从控制电路装置作为电路之间常规的串接关系形成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常明确的。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主要是在四个方面:i)说明书中描述的只是一个开关控制电路的结构,单个的开关控制电路并不能产生顺位同步控制功能;ii)没有说明多个本专利附图1中所示的开关控制电路结构之间如何进行连接;iii)说明书中仅描述了单个开关控制电路有6个接线端子,但不清楚每相邻两个开关控制电路之间如何通过该接线端子连接;iv)开关K1和K2如何连接以及其作用是什么,在本专利中都没有任何描述,特别是在顺位中各个开关的开闭状态都没有说明,说明书中仅描述了1号模块的K1闭合、其他模块的K2断开,没有描述1号模块的K2以及其他模块的K1的状态,并且说明书中记载了K1、K2是钮子开关,而钮子开关是需要靠人工控制的,说明书中没有描述如何使其实现自动控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描述了各个模块电路之间通过接线端子S2、S3互相连接;说明书中记载了在1号模块工作的时候1号模块的K1闭合,暗含了其他模块的K1是断开的,并且1号模块的K2也是断开的,K2是用于短路R3,只有当该模块退出工作状态时才会闭合K2以使该模块电路失效,K2是否存在不会影响整个主从电路的正常工作;开关K1、K2可以手动控制,也可以通过继电器实现自动控制,K1、K2在具体实施例中可以使用钮子开关,但从电路本身功能和技术方案来说,也可以使用电子开关实现。请求人认为,如果开关K2需要靠人工闭合的话,就无法实现本申请自动顺位的目的,当1号模块故障时必须闭合K2以使该模块退出,否则将导致1号模块仍然会输出错误的同步信号,这就导致在从发现故障到人工闭合K2之间的期间内该整个系统会出现故障,从而无法保证其不间断工作。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包括电阻R1至R10,但说明书中却没有描述电阻R9,因此权利要求9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权人认为R1至R10不是连续的标号,本专利中确实没有R9。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1)请求人认为,附件6-12证明附件7的实物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和使用,其中附件11和附件12证明该实物中的电路板没有维修和更换过,附件10的电路图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只是开关K1、K2不在模块内部,但从电路上推测这两个开关是在开关柜里,不在电路板上,因此附件10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此外,该K1、K2也属于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12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构成证据链,附件6的中标合同书内容有矛盾,投标报价表缺少相关信息,其所附证明上也没有证人签名,附件7的实物没有时间信息,附件8无关联性,附件9也无法与其他证据衔接,附件11、12属于证人证言,证明力很低,即使用附件10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10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位置、工作原理、作用以及K1、K2、K3、R3、R5等部件及其连接关系。(2)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特征,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路还包括另一三极管以及多个电阻、开关和接线端子,但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被附件2公开,其余的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和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附件3-5也分别公开了与附件2相似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是并联关系竞争顺序的控制电路,其工作原理和电路关系都与本专利不同,附件2-5与本专利不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无法与附件1结合,即使结合也无法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由于本专利申请日是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因此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本决定中所称的法律条款均是指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条款。
2.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就本案而言,本专利涉及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中的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在其说明书中记载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中只有唯一一个信号源输出同步信号的缺点,提出了一种使每个模块都产生一个信号源并在主模块信号源故障时通过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产生新的主模块信号源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得每个模块具有6个接线端子,其中接线端子S1与电路启动信号连接,接线端子S2与上端模块连接,接线端子S3与下端模块连接,接线端子S4为开关K3控制信号输入端,接线端子S5与本机同步信号连接,接线端子S6与同步总线连接;在系统工作时,主模块(如1号模块)接收到S1提供的高电平启动信号,使得S4的信号也为高电平,从而开关K3导通,使得本机同步信号通过S5、S6提供到同步总线上供整个系统使用;当主模块信号源由于故障退出工作时,S1启动信号变为低电平,导致其上端模块(如2号模块)的S4信号变为高电平,从而使该上端模块的开关K3导通,该上端模块的本机同步信号通过S5、S6提供到同步总线上,这时该上端模块就成为新的主模块,依次类推,每当主模块发生故障时,与其相邻的下一个模块就会自动成为新的主模块以继续提供同步信号,从而保证了整个系统的同步信号连续不间断。
具体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其中记载了它包括电阻R1至R10、接线端子S1至S6、三极管Q1和Q2、二极管D1、光藕管OP1和OP2、开关K1至K3,并且记载了这些元件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但是,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内容以及附图1可知,该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这些元件及其连接关系仅仅是本专利所述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中的一个模块的内部结构,其中并没有记载该模块与其他模块之间的外部连接关系,具体来说就是没有记载该6个接线端子S1至S6与该模块外部的其他电路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缺少这些连接关系将导致在该主模块的信号源出现故障时,该控制电路无法正确地向其上端模块传递电压信号,也就无法使该上端模块自动顺位成为新的主模块以向系统提供同步信号,从而无法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该权利要求1缺少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中所述的顺位已经限定了模块电路之间是串联关系,所谓顺位就是指整个电路是串接关系的控制电路,各模块加载的电路都是相同的电路,本专利所提供的具体电路结构决定了其在实际使用中能够判断主从关系。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只是反映出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目的是要实现顺位主从同步控制,从该主题名称并不能得到任何具体电路组成或结构特征信息,即该主题名称也没有给出权利要求1所缺少的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应予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20101269.4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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