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农田收割机的转向操作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88
决定日:2010-09-02
委内编号:4W02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120352.6
申请日:1999-09-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0-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株式会社久保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郑直
国际分类号:A01B67/00, B62D1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1999年09月22日,优先权日为1998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2日,名称为“农田收割机的转向操作装置”的99120352.6号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株式会社久保田。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农田收割机的转向操作装置,包括:有左右一对行走装置(1L、1R)和发动机(7)和运行部(8)的行走机体(2),连接于所述行走机体(2)前部并相对于该行走机体可升降地连接的作业装置(3),
此转向操作装置具有,
操作所述作业装置升降的作业装置用液压缸(4),以及带动此作业装置用液压缸的升降阀(26),
从所述发动机到所述各行走装置的动力传动系统分别具有将从发动机到各行走装置的动力断续的侧离合器(16L、16R),将各侧离合器(16L、16R)有选择地进行接合断开操作的转向用液压缸(24L、24R),
以及带动此转向用液压缸的转向阀(27),
设于所述运行部(8),围绕着前后轴心(Y)的左右摆动操作,为进行所述行走机体的转向操作而操作所述转向阀的同时,围绕着横轴心(X)的前后摆动操作,为进行所述作业装置的升降操作而操作所述升降阀(26)的1根转向杆(32),
通过所述转向杆(32)的左右摆动操作而被推拉操作从而能够操作所述转向阀(27)的第1操作杆(36),
通过所述转向杆(32)的前后摆动操作而被推拉操作从而能够操作所述升降阀(26)的第2操作杆(41),
其特征在于,所述此转向操作装置还具有,
在所述前后轴心(Y)上的第1连接点(P1)上将所述转向杆(32)的基端在该前后轴心(Y)周围可以一体地摆动地连接的支点支架(34),
在所述支点支架(34)上,与此支点支架(34)一体地在所述横轴心(X)周围可转动的固定的支轴(33),
一端在所述第1连接点(P1)连接所述支点支架(34)的同时另一端连接所述第1操作杆(36),将此第1操作杆(36)通过所述转向杆(32)的左右摆动操作与此转向杆(32)一体地在所述前后轴心(Y)周围左右摆动而进行推拉操作的转向阀操作臂(35),
一端在所述横轴心(X)上的第2连接点(P2)连接所述支轴(33)的同时另一端连接所述第2操作杆(41),将此第2操作杆(41)通过所述转向杆(32)的前后摆动操作与此转向杆(32)、所述支点支架(34)以及所述支轴(33)一体地在所述横轴心(X)周围前后摆动而进行推拉操作的升降阀操作臂(40),
并且,
所述第1连接点(P1)的位置设定于在所述第2操作杆(41)被推拉操作时,处于距离所述转向阀(27)的动作杆(27a)和所述第1操作杆(36)的连接点(P3)一定的位置处,
所述第2连接点(P2)的位置设定于在所述第1操作杆(36)被推拉操作时,处于距离所述升降阀(26)的动作杆(26a)和所述第2操作杆(41)的连接点(P4)一定的位置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农田收割机的转向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有作用在对所述侧离合器(16L、16R)进行离合器断开操作的所述行走装置(1L、1R)上的制动器(23L、23R),
其构成为,所述侧离合器在所述的转向用液压缸(24L、24R)的中间行程断开的同时,所述制动器通过越过该中间行程的油缸动作进行制动操作,
设有对连接到转向用液压缸(24L、24R)的中间位置的排油通路(d)的油压加以调节的制动阀(28),其构成为,所述排油通路的油压处于低压时,所述转向用液压缸(24L、24R)动作至中间行程,所述油压一旦成为高压,所述转向用液压缸(24L、24R)越过中间行程,动作至制动器操作区域,
并且,通过所述转向阀操作臂(35)和所述第1操作杆(36),所述转向杆(32)与所述制动阀(28)连接,
在所述转向杆(32)从直线前进用的中立位置(N)向左右任意一侧的缓慢旋转位置(L1、R1)进行转向操作时,由于所述制动阀(28)所述油压维持在低压,
在所述转向杆(32)越过此缓慢旋转位置进行转向操作时,由于所述制动阀(28)所述油压成为高压。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农田收割机的转向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
农田作业机的操作结构为:在所述转向杆和所述转向阀之间、以及在所述转向杆和所述升降阀之间的至少一个中设有吸收所述转向杆的前后方向操作所致的所述第1操作杆的变位或者吸收所述转向杆的左右方向操作所致的第2操作杆的变位的间隙。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农田收割机的转向操作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操作杆(36)的长度为能使其前端到达比所述运行部(8)的地面的台阶(5)高度要低的位置处。”
泰州现代锋陵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JP特开平9-58516B2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1997年03月04日。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无新颖性,因而也无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9年01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JP特开昭63-43872B2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公开日为1988年02月24日;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并且,所述第1连接点(P1)的位置设定于在所述第2操作杆(41)被推拉操作时,处于距离所述转向阀(27)的动作杆(27a)和所述第1操作杆(36)的连接点(P3)一定的位置处,所述第2连接点(P2)的位置设定于在所述第1操作杆(36)被推拉操作时,处于距离所述升降阀(26)的动作杆(26a)和所述第2操作杆(41)的连接点(P4) 一定的位置处”,其中“一定的位置”属于明显的表述不清楚,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由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0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于2009年02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附件1说明书第【0027】-【0029】段的中文译文作为附件。专利权人认为:首先,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提交附件1的中文译文,该附件应被视为未提交。其次,附件1所公开的转向杆22的功能与本专利中的转向杆32实现作业装置的升降以及行走装置的转向的功能完全不同,附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03月03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04月22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02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9年0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09年01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于2009年0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和附件2的转向操作机构在部件构成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方面都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的上述结构也没有被附件2教导和启示,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没有被附件2公开和教导,因此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1作为证据使用,并同时放弃与附件1相关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与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与请求人一致同意修改附件2的中文译文,将译文中标记“44”以及“44a”、“44b”改为金属丝,将附件2中文译文第4页左栏第5行的“连杆”改为“金属丝”,附件2中的“液压气缸”改为“液压缸”、“气缸”改为“缸”,专利权人对附件2其余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在口审过程中认为:附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点支架34以及支轴33,所以附件1没有公开和教导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于2009年06月10日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0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逾期未答复。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于2009年01月22日提交的附件2 为JP昭63-43872B2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公开日为1988年02月24日;其属于在提出本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提交的证据,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其予以接受。专利权人对附件2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修改附件2的中文译文,将译文中标记“44”以及“44a”、“44b”改为金属丝,将附件2中文译文第4页左栏第5行的“连杆”改为“金属丝”,将附件2中的“液压气缸”改为“液压缸”、“气缸”改为“缸”,专利权人对附件2其余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附件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修改后的附件2的译文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基础。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农田收割机的转向操作装置,附件2公开了一种作业机的转向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附件2的译文第2页左栏第6-7段,第3页左栏第5-7段、右栏第4-6段,第4页左栏第2-4段,附图1、2、5、6):一种联合收割机用的移动作业机转向机构,包括左右行驶部分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行走装置1L、1R),发动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发动机7),机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行走机体2)上设置有驾驶席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运行部8),连接于机体1的前部并自由升降的前处理部分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作业装置3),该转向机构包括通过操作杆35的前后摇动操作来操作阀门6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升降阀26)使前处理部分2的升降缸6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液压缸4)动作,并使前处理部分2上升或者下降;操作杆35由机体直进起立状态的A位置向右或者向左摇动,液压缸2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转向用液压缸24L、24R)会追随其摇动量向左或者向右移动,使左右侧面离合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离合器16L、16R)成为连接状态、断开状态或者制动状态,该液压缸25由驱动阀门6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转向阀27)控制;设置在驾驶席前端的操纵杆3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转向杆32),操纵杆35左右摇动时,以轴4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Y轴)为支点进行转动,围绕操作杆35前后摇动时,以销子3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X轴)为支点进行转动,操纵杆控制阀门61响应其动作以使得转向机构转向操作;操纵杆35左右摇动时,以轴40为支点进行转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连接点P1),摇臂37的右端连接有转向传动手段――金属丝4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1操作杆36)以操作阀门61;通过操纵杆35的前后摇动来操作带动连杆5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2操作杆41)的阀门62(相当权利要求1的升降阀26),从而带动升降缸63操作前处理部分2,使前处理部分上升或者下降;操纵杆35固定在其下端的下部呈开放式U型截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支点支架34),将向后突出的摇臂36一体化固定,而且在该摇臂36内由下方嵌合收容了另一侧的摇臂3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转向阀操作臂35)的上端,以左右方向的固定销38(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支轴33)将其前后方向转动自如的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连接点P2)起来,连杆56和摇臂3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升降阀操作臂40)的连接支点销子58在轴40的轴心上;摇臂37用轴40左右方向转动自如地轴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支轴33)安装在操纵盘内,右端连接操作金属丝44,操作金属丝44的另一端部将外连杆固定在变速箱上设置的安装加强筋47上,内连杆连接在用固定销4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点P3)转动自如地设置在变速箱8上的L字型中继环地一端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动作杆27a);销子38连接摇臂36和37,摇臂36的后端升降自如的设置连杆56,56是通过连杆等的传动手段67(相当于存在权利要求1中的动作杆26a,以及连接点P4)连接到前处理部分操作用的阀门62上。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的支点支架是在Y轴上的第1连接点上将转向杆的基端在Y轴周围可以一体的摆动,并且支点支架34与支轴33一体可绕X轴转动。然而在附件2已公开操纵杆35固定在其下端的下部呈开放式U型截面将向后突出的摇臂36一体化固定,而且在该摇臂36内由下方嵌合收容了另一侧的摇臂37的上端,以摇臂37绕左右方向的固定销38转动,因此,附件2 中已经给出了支点支架与支轴一体化固定,并通过轴传递不同方向力,以使得左右方向的转动可以不受前后方向的转动的干扰这一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实际应用中为了使得前后方向的转动不受左右方向的干扰的需要,将支点支架如摇臂36设置为沿Y轴可转动以替换附件2中的绕X轴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而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附件2中公开(参见附件2的译文第2页左栏第6-7段,第3页左栏第5-7段、右栏第2-6段,第4页左栏第2-4段,附图1、2、5、6、7):转向机构还具有作用在对所述左右侧面离合器进行离合器断开操作的所述行走装置7上的左右侧制动装置21(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制动器23L、23R),设置有连接到液压缸25(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转向用液压缸24L、24R)并对回路油压进行调节的滑阀29(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制动阀28),并且所述摇臂37(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转向阀操作臂35)和金属丝44相连接,所述操纵杆35(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转向杆32)与所述滑阀29连接;当滑阀29在中立位置时,不会产生压力差,当滑阀向C或者C’倾斜时,液压缸25中会产生压力差,液压缸25向给油压力大的一侧移动,移动后一侧的卡爪14a和转向齿轮15脱离后成为空挡状态,制动装置21产生制动作用;当操纵杆35从中立位置向左右任意一侧缓慢旋转位置进行转向时,滑阀29的油压为低压,当越过缓慢旋转位置进行转向操作时,滑阀29维持油压为高压。因此,附件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2 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还设有操作杆的变位的间隙,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在转向的过程中必要的缓冲,在大型设备的转向装置中设置适当的间隙,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是“第1操作杆的长度为能使其前端到达比所述运行部的地面的台阶高度要低的位置处”,然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所处位置的高低来设置操作杆的长度是惯用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和口头审理中认为:(1)附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支点支架34;(2)附件2也没有公开支轴33。对此,合议组认为:(1)附件2中操纵杆35固定在其下端的下部呈开放式U型截面将向后突出的摇臂36一体化固定,而且在该摇臂36内由下方嵌合收容了另一侧的摇臂37的上端,以摇臂37绕左右方向的固定销38转动,因此附件2中的操纵杆设置在摇臂36上且可在其上前后摆动以实现联合收割机作业装置的升降,并且摇臂36还可以与摇臂37一体的绕轴40转动,从而摇臂36随操纵杆35在左右方向摆动以实现收割机的左右转弯。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支点支架如摇臂36设置于沿Y轴可转动以替换附件2中的绕X轴转动,以获得使得前后方向的转动不受左右方向的干扰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2)附件2摇臂36内由下方嵌合收容了另一侧的摇臂37的上端,摇臂37用轴40左右方向转动自如地轴支安装在操纵盘内,摇臂37与摇臂36连接,在绕轴40旋转时两者是一体转动的,因此摇臂37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轴33。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99120352.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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