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保鲜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茶叶保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22
决定日:2010-08-31
委内编号:4W028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19164.X
申请日:2005-07-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湖北采花茶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3-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易华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高雪
国际分类号:A23F3/00(2006.01),A23L3/3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10019164.X,发明名称为“茶叶保鲜方法”、申请日为2005年0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茶叶保鲜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干度控制在93-97%的新茶外套两层以上的薄膜,而后置于温度控制在0士5℃的冷库中保存。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茶叶保鲜方法,其特征在于将外套薄膜的新茶置于温度控制在0℃的冷库中保存。”
请求人于2009年10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从万方数据库下载打印的《茶叶保鲜贮藏包装技术的研究》复印件共4页,请求人声称该文章来自《广东茶业》2001年第4期。
请求人认为附件1是余雄辉于2001年12月发表于《广东茶业》的文章,发表日早于被提起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附件1公开了:1、干度控制:“严格控制成品茶含水量,春天将茶叶的含水量控制在5%-5.5%;冬季控制在5.5-6%”(见对比文件1第31页右栏第二段) ;如换算成干度,即为春天干度控制在94.5%-95%;夏秋季控制在95%-96%;冬季控制在94%-94.5%,如不考虑季节因素,干度控制范围为94%-96%,从而使本专利干度控制在93%-97%这一技术点无新颖性。2、包装覆膜:“茶叶的贮藏期越长,要求包装的透湿量越小……。聚丙烯/聚乙烯、聚酯/聚乙烯等复合材料都具有良好的防潮保鲜效果,可用于茶叶包装,尤其是铝箔复合膜……” (见对比文件1第31页右栏最后一段及第32页左栏第一段) ;为使茶叶的贮藏期延长,要求包装的透湿量越小越好,这是在茶叶包装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聚丙烯/聚乙烯、聚酯/聚乙烯等复合材料都可防潮保鲜效果,这一技术要点在附件1中也有清楚的说明;覆膜层数越多,透湿量越小,这在本技术领域是公知的常识,故覆膜层数不具有新颖性。3、低温冷藏:降温可减缓大多数化学变化,从而抵制茶叶的内含物质变化,保持其色香味等感官品质。一般采用的温度为-5℃ 5℃ (见对比文件1第32页左栏第3.1节) ;由此与被提起无效的专利采用的温度范围完全相同。从以上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要点已被附件1全部公开,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及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将保温的温度定义为0℃,是很容易想到的,在权利要求1无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2月2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该意见陈述书提交了16份证据来证明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证据内容如下:
证据1:1999年12月5日的《湖北日报》刊登的《茶叶保鲜福荫万家》文章的复印件1页。
证据2:1999年10月7日的《黄州晚报》刊登的《易华攻克名茶保鲜技术福荫千家万户》文章的复印件1页。
证据3:2000年2月11日的《湖北科技报》刊登的《名优茶保鲜技术福荫千家》文章的复印件1页。
证据4:2007年1月14日的湖北省地方标准《名优绿茶冷藏保鲜技术规程》专家审定会意见复印件1页。
证据5:《茶叶冷藏保鲜技术规程审定专家名单》复印件1页。
证据6: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4月11日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地方标准DB 42/T 430-2007,名称为《名优绿茶冷藏保鲜技术规程》的原件4页。
证据7: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颁发给易华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复印件1页,奖证编号为2007F-022-3-011-002-R01,项目名称为“茶叶保鲜方法”。
证据8:黄冈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复印件1页,奖证编号为2008J-003-12,项目名称为“名优绿茶冷藏保鲜技术规程”。
证据9:2008年4月27日的《人民日报》刊登的《茶叶保鲜技术助农增收》文章的复印件1页。
证据10:2007年11月某日的《湖北日报》刊登的《春夏佳茗藏寒宫 秋冬出阁品如新――专利保鲜技术助英山茶叶增收》文章的复印件1页。
证据11:2007年11月2日《黄冈日报》刊登的《『茶叶保鲜方法』助英山茶叶产业年增值两亿元》文章的复印件1页。
证据12:湖北省茶叶学会于2009年4月15日针对“名优茶冷藏保鲜技术”作出的《应用证明》复印件1页。
证据13:英山县茶叶生产管理局于2007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证据14:英山县农村经营管理局于2007年4月23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证据15:《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名单》复印件1页,其上第2项为本专利。
证据16:《湖北省第八届“金桥工程”优秀项目一等奖》复印件1页,其中最后一项为“名优绿茶冷藏保鲜技术”。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附件1不属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可以作为对比证据的技术方案。2、本专利干度控制在93%-97%,涵盖所有茶叶干度控制要求,但是大部分名优茶干度都是控制在96%-97%,而附件1提出的干度控制为93%-96%,不能影响其新颖性。3、本专利要求2层以上包装,而附件1对此只字未提。4、本专利将温度界定为“零”度。茶叶保鲜的核心技术就是温度的控制。零度保鲜茶叶,可有效防止其化学成分发生变化,有效降低酶的活性,抑制细菌生长,降低活性物质的活性,使之处于高度休眠状态。综合应用茶叶的色、香、味、形都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高于这个温度或低于这个温度,茶叶的品质都会发生变化。而零度还便于操作,容易掌握。附件1中提供的理论数据为+5℃――-5℃,温差达10℃,两者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 月11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3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该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21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提交了用于证明附件1真实性的材料,即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原件1页,其上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红章,以及其所附的附件《茶叶保鲜贮藏包装技术的研究》的打印件共4页,附件和文献复制证明一起共5页加盖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骑缝章。其中文献复制证明中指出所附附件内容是提名为《茶叶保鲜贮藏包装技术的研究》,作者为余雄辉,刊名为《广东茶叶》,期刊的年、卷为2001(4)。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日无异议,但是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还表示其提交的证据1-16仅供参考。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是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坚持认为:①附件1不是技术方案,其在3.1节-3.3节中介绍了9种保鲜方式,但是没有相互结合使用的完整保鲜方法,而本专利是采用了多种保鲜手段的完整的保鲜方式;②附件1中没有采用冷库;③附件1中没有提到2层薄膜,而这2层薄膜正是本发明的创造性所在,效果非常好;④本专利写的0±5℃,温度差别是5℃,附件1第32页中写的-5℃- 5℃,中间温度差别为10℃。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基于专利权人在无效阶段未对本专利进行修改,因此合议组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法律依据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但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已经明确放弃关于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因此本案合议组将仅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3、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一篇来自《广东茶叶》杂志刊登的文章,在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出示了盖有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的红章的相关证明文件,用于证明附件1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附件1的真实性、公开日无异议,但是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上述附件1的真实性,且其公开日推定早于2001年12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附件1同样涉及茶叶保鲜储藏及包装技术,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判断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茶叶保鲜方法,具体包括3个特征:①干度控制在93-97%的新茶,②外套两层以上的薄膜,③而后置于温度控制在0士5℃的冷库中保存。
附件1公开了茶叶保鲜贮藏包装技术,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第3页右栏第1段至第4页右栏第4段):茶叶的陈化劣变主要受水分、氧气、温度、光线四大因素影响,为了改进茶叶的贮藏保鲜办法,就要围绕减少或者杜绝这四大因子。首先,需要严格控制成品茶含水量,根据南方的实际,夏、秋季将茶叶的含水量控制在4%-5%;其次,要选择优良的包装材料,如聚丙烯/聚乙烯、聚酯/聚乙烯等复合材料都具有良好的防潮保湿效果,可用于茶叶包装,尤其是铝箔复合膜;最后,目前较为有效贮藏保鲜技术有低温冷藏技术,一般采用的温度为-5℃- 5℃,并要求有严格的防潮包装,保鲜期在一年以上,且我国目前已经建成了不同规模的茶叶保鲜冷库。
在附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百分比换算,将含水量4%-5%换算成干度即为95%-96%,该茶叶干度的数值范围落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 的93-97%的范围之内,根据《审查指南》2006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第(1)种情况的相关规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可知,,附件1公开的含水量4%-5%(干度95%-96%)从专利法意义上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干度控制在93-97%的技术特征。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特征进行对比,区别在于:外套两层以上的薄膜。
附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附件1第3页右栏第3段至第4页左栏第一段)茶叶包装应具有良好的防潮、阻氧、阻光和无异气味的特点,因此要选择优良的包装材料来包装茶叶,如聚丙烯/聚乙烯、聚酯/聚乙烯等复合材料具有良好的防潮保鲜效果,可用于茶叶包装,尤其是铝箔复合膜,具有阻光和高气密性,对茶叶保色保香效果好。即附件1给出了采用一层薄膜来包装茶叶的技术方案。而通过增加薄膜的层数进行多层重叠式包装属于公知常识,在附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一层薄膜包装的技术启示下,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附件1中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采用多层薄膜包装茶叶相比采用一层薄膜包装茶叶仅仅是加强了茶叶的密封效果,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于将外套薄膜的新茶置于温度控制在0℃的冷库中保存。附件1中公开了(参见附件1第3页左栏第1段、第4页第左栏第4段)目前较为有效贮藏茶叶的保鲜技术有低温冷藏技术,一般采用的温度为-5℃- 5℃,并要求有严格的防潮包装,保鲜期在一年以上,且我国目前已经建成了不同规模的茶叶保鲜冷库。即附件1公开了将茶叶套上防潮薄膜至于温度为-5℃- 5℃冷库中保存。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从温度范围-5℃- 5℃中选择0℃来保存是很容易实现的,而且本专利并没有强调选择这个温度能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权人有关创造性意见的评述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是:①附件1不是技术方案,其在3.1节-3.3节中介绍了9种保鲜方式,但是没有相互结合使用的完整保鲜方法,而本专利是采用了多种保鲜手段的完整的保鲜方式;②附件1中没有采用冷库;③附件1中没有提到2层薄膜,而这2层薄膜正是本发明的创造性所在,效果非常好;④本专利写的0±5℃,温度差别是5℃,附件1第32页中写的-5℃- 5℃,中间温度差别为10℃。
合议组认为:对于①,附件1是一篇关于茶叶保鲜贮藏包装技术的文章,其中介绍了多种茶叶保鲜的方法,每种方法均是采用技术手段处理茶叶使其常保新鲜,因此其每种方法都属于技术方法,同样也是技术方案,而且该附件中已经声称茶叶保鲜办法都是围绕减少或杜绝水分、氧气、温度、光线四大因素来进行的(参见附件1第3页右栏第1段),为此设置了干燥、低温、除氧和抽气冲氮等保鲜技术(参见附件1第3页右栏第二段至第4页左栏最后一段),但是这种保鲜技术各有特点,不能互相替代,而几种保鲜技术的综合效果更佳(参见附件1第4页右栏第4段),因此附件1中的多种保鲜方法并非独立使用,这些方法之间并不矛盾,是可以综合采用多种保鲜方法来得到更好的保鲜效果。②附件1第4页左栏第5段公开了低温冷藏的技术,其中限定了温度控制在-5℃- 5℃,而且还在该段最后一段指出我国安徽、江苏、浙江等地已相继建成了不同规模的茶叶保鲜冷库,由此可见上述茶叶低温冷藏必然是在冷库中进行保鲜冷藏的。③专利权人强调2层薄膜的效果好,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说明其效果好在哪里,也没有能提出具有说服力的具体理由来证明其有益的技术效果,根据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的记载,在新茶外套两层以上的薄膜,可使茶叶的色、香、味能在薄膜内保持,附件1中同样公开了采用薄膜包装茶叶的技术方案,这样的方案同样能实现将茶叶的色、香、味保持在薄膜内的技术效果,而且两层以上薄膜的包装是比较常见的包装方法,例如很多苏打饼干的包装都是多层的,因此合议组认为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仅这一点区别不足以使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④ 0±5℃和-5℃- 5℃仅仅是数值表示的方式不同,其所表示的保护范围都是同一个温度范围。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三、决定
宣告专利号为200510019164.X的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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