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64
决定日:2010-09-01
委内编号:5W100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40474.1
申请日:2007-03-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5-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十一研究所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岑艳
国际分类号:F16K 13/00(2006.01), F16K 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720140474.1,名称为“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03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5月14日,专利权人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第三十一研究所。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包括阀体(7)、阀芯(3)、小密封垫(4)、弹簧(1)、弹簧套筒(2)、大密封垫(8),其特征在于阀体(7)上表面有工装槽(6),阀体(7)侧外表面有螺纹,并套有大密封垫(8),与容器螺纹连接固定,并通过大密封垫(8)密封,阀芯(3)上段沿轴线有一直孔(5),在直孔(5)底部侧面有一横孔(9),横孔(9)与直孔(5)相通,小密封垫(4)紧贴阀体里,阀芯(3)带有直孔端从小密封垫(4)的中心孔穿过,套装在阀体(7)里,顶端至阀体工装槽(6)底部,弹簧(1)顶住阀芯(3)凸台端,使其与小密封垫(4)压紧贴合,弹簧套筒(2)套装弹簧(1)并与阀体(7)螺纹连接固定,并将小密封垫(4)压紧在阀体(7)里,实现小密封垫(4)外侧密封,弹簧套筒(2)底部中心处有一底孔(11),底孔(11)与弹簧套筒腔(10)相通,弹簧套筒(2)底面有工装槽(12)。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工装槽(6)形状为内四方、内六方、内八方、对孔形或四方、六方、八方。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套筒底面的工装槽(12)形状为一字槽、十字槽或四方、六方、八方。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7)、弹簧套筒(2)为金属材料。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拆卸常闭阀门,其特征在于:阀芯(3)上段可根据需要选取不同长度。”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5038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4年6月9日;
证据2:专利号为US4611628A的美国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9月16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64328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7月20日;
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编号为G092528。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2、3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常识,并被证据3所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的检索结论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3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4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5月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了无效宣告的理由以及证据的使用方式:证据1、2的结合或证据1、2、3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宣告理由分别陈述了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5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无效宣告的理由进一步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为在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证据4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及证据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因此证据1-3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证据使用。证据4的检索结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具有约束力。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以下三个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的阀体7外侧表面有螺纹,与容器螺纹连接固定,且弹簧套筒2与阀体7螺纹连接固定;(b)本专利的阀体7上表面有工装槽6,弹簧套筒2底面有工装槽12;(c)本专利的阀芯3顶端套装在阀体7里,顶端至阀体工装槽6底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a)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区别技术特征(c),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阀杆与支撑构件的相对长度是很容易做到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另外,证据3公开了在阀体上设置工装槽的技术特征,并且证据3中的阀杆10安装在阀体4的底部,也可以达到“不会碰到阀芯3”、“不会造成折断、折弯等损害”、“防止容器内物质排出”的功能,故证据3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b)和(c)。因此,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1)关于证据1与证据2结合是否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气溶胶阀组合件及气溶胶容器。该气溶胶阀组合件包括支撑构件20、阀杆34、开闭环36、支撑弹簧38、喷嘴体32,支撑构件20夹紧结合于容器的上部密封罩14的中心,喷嘴体32支撑结合于支撑构件20的内侧中心,阀杆34上段沿轴线有喷射口34b,喷射口34b底部侧面有气体流入口34a,气体流入口34a与喷射口34b相通,开闭环36紧贴支撑构件20里,阀杆34带有喷射口34b的端部从开闭环36的中心孔穿过,套装在支撑构件20里,支撑弹簧38顶住阀杆34的凸台端,使其与开闭环36压紧贴合,喷嘴体32套装所述支撑弹簧38,将开闭环36压紧在支撑构件20里,实现开闭环36外侧密封,喷嘴体32底部中心处有气体流入通路32b,气体流入通路32b与喷嘴体32内的空间部32a相通(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行至第2页第12行以及附图1-2)。
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
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弹簧套筒2与阀体7之间为螺纹连接,阀体7外侧表面与容器之间为螺纹连接,从而实现可拆卸的功能;证据1中支撑构件20与上密封罩14为夹紧结合,与喷嘴体32之间为支撑结合。
b.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大密封垫8,其套装在阀体7的外表面上,用于在阀体7与容器之间的螺纹连接处提供密封;而证据1中未公开类似的密封垫。
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阀体7上表面有工装槽6,弹簧套筒2底面有工装槽12,以便安装和拆卸;证据1中未公开以上两处工装槽。
d.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阀芯从小密封垫的中心孔穿过,套装在阀体里,顶端至阀体工装槽底部”,以使打开机构内置,防止意外打开导致气体或液化气泄漏;证据1中阀杆顶端超出支撑构件20。
证据2公开了一种压力气体管道用减压阀,其所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减压阀是在压力气缸上包括密封阀的组合的一部分并且在密封阀与减压阀之间需要机械连接的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减压阀仅由气压控制并且能够被构造成单独的部件,以及结构简单。该减压阀1的外壳8与气瓶2通过螺纹9连接,小室件11的外表面与外壳8的内表面通过螺纹12连接;小室件11内安装阀体20和闭合弹簧23;外壳8的流出端设有用于连接密封阀3的内螺纹10,小室件11下端设有截流阀18;阀体20上端的闭合锥体21与外壳8的流出孔14的圆锥形阀凹槽15接合。该压力气体管道用减压阀的工作原理为:压力较高时,阀体20与闭合弹簧23移位,闭合锥体21与圆锥形阀凹槽15分离,高压气流通道打开(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0行至第3栏第28行,附图1-2)。
从证据2公开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其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如下两点::
a.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阀体7上表面有工装槽6,弹簧套筒2底面有工装槽12,以便安装和拆卸;证据2未公开以上两处工装槽。
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阀芯从小密封垫的中心孔穿过,套装在阀体里,顶端至阀体工装槽底部”,其作用是使阀杆(即打开机构)内置,防止意外打开导致气体或液化气泄漏;证据2中阀体20内的流体通道始终是打开的,阀体20的闭合锥体21顶在外壳8的流出孔14上,当内部压力增大时,闭合锥体21与流出孔14分离,从而形成高压气流通道,其作用是防止高压气流对下游设备产生压力冲击。
由此可见,证据1和证据2皆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阀体(7)上表面有工装槽(6)”,“弹簧套筒(2)底面有工装槽(12)”,“阀芯(3)带有直孔端从小密封垫(4)的中心孔穿过,套装在阀体(7)里,顶端至阀体工装槽(6)底部”,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上述技术特征才获得了便于安装拆卸以及防止意外打开流体通道的技术效果。此外,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结合是否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如上文所述,证据1和证据2皆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阀体(7)上表面有工装槽(6)”,“弹簧套筒(2)底面有工装槽(12)”,“阀芯(3)带有直孔端从小密封垫(4)的中心孔穿过,套装在阀体(7)里,顶端至阀体工装槽(6)底部”。
证据3公开了一种可修理的减压阀,其所要解决的是减压阀不易从容器上拆卸下来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是阀组件的帽可拆卸并且可以在不对阀进行大范围拆卸的情况下更换密封件。该可修理的减压阀2包括阀体4,阀体4设有凹入部,凹入部的侧表面上设置有内部槽形表面9,用于与拆卸工具31啮合,通过槽形表面9形成的套筒交接面提供了用于拆卸工具31的较大的表面面积,以便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在不损坏减压阀的情况下向减压阀施加很大的力矩;阀体4的外表面通过螺纹表面5与容器40连接,以实现可拆卸的连接;阀体4具有用于安装和引导滑动阀塞组件6的通孔26,其中滑动阀塞组件6包括阀杆10、阀塞14、帽8、密封件28、保持器17、防撞击调节器44和弹簧16,阀塞14覆盖阀体4的通孔26,当容器内部压力足够大时,阀塞14与阀体4分离形成流体通路,释放过大的压力(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3-4页以及附图1-2)。
由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是意外打开或磕碰阀杆导致泄漏的技术问题,而由证据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看出,其并不涉及意外操作导致泄漏的技术问题,证据3在阀体4中设置凹入部的作用仅是形成槽形表面9以便施加更大的旋转力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证据4中获得通过区别技术特征“阀芯(3)带有直孔端从小密封垫(4)的中心孔穿过,套装在阀体(7)里,顶端至阀体工装槽(6)底部”来解决本专利实际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该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正是通过上述技术特征才获得了防止意外打开流体通道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72014047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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