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287
决定日:2010-09-08
委内编号:5W1003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7221361.9
申请日:1997-07-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9-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方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C02F 1/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原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给出了新的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发明名称为“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专利号为97221361.9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7年7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9月20日,专利权人是王方。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填充床电渗析器,它主要包括膜堆(5)、电极装置(6)和端部夹紧装置(7)三部分,膜堆分成若干组膜对,每组膜对由阴膜(1)、空心淡水隔板(2)、阳膜(3)和空心淡水隔板(4)各一张组成,构成一个淡水室和一个浓水室,其特征是淡水室内填充有阴、阳离子交换混合树脂填充物(8),若干个膜对依次排列就构成若干对交替排列的浓、淡水室,膜堆两端为电极装置,用端部夹紧装置将这些组件压成一个整体。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其特征是空心淡水隔板(2)和淡水室的厚度均为4mm。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其特征是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针对本专利权,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曾于2007年8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6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仅保留了权利要求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它主要包括膜堆(5)、电极装置(6)和端部夹紧装置(7)三部分,膜堆分成若干组膜对,每组膜对由阴膜(1)、空心淡水隔板(2)、阳膜(3)和空心淡水隔板(4)各一张组成,构成一个淡水室和一个浓水室,其特征是淡水室内填充有阴、阳离子交换混合树脂填充物(8),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7月21日针对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了第119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第9722136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1669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2009)高行终字第474号行政判决书,均维持第1197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效。
请求人于2010年4月8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90年6月5日,美国专利文献US4931160及其中文译文,共30页;
附件2:海洋出版社出版的《工业水处理技术》,1992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第382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3:1981年第3期《水处理技术》封面页、第28-35页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3和附件2的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附件1和3已经在第1197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使用过,而附件2则与本专利无关。
请求人于2010年5月5日提交了补充意见及附件4(编号续前):
附件4:公开日为1992年10月13日,US5154809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发明概述”的部分中文译文,共15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4的结合、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30日提交了针对上述转文通知书的意见陈述,认为附件4的译文中没有与本专利“均一系数”相关的内容。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2)合议组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据称其于2010年7月7日递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其为对附件4中的一句中文译文的更正,专利权人认可上述更正后译文的准确性;
(3)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认可附件1和4译文的准确性;
(4)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4或公知常识中任一个的结合、附件3和附件2、4或公知常识中任一个的结合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收到了请求人于2010年7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经过核对,上述内容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内容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6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法律适用
鉴于本无效请求涉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申请日早于2009年10月1日,因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及《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规定,本案适用原专利法及原专利法实施细则。
3、关于证据
附件1-4均为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出版物,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合议组核实后也予以认可。同时,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4译文的准确性以及请求人于2010年7月7日提交的对附件4译文的更正内容,合议组认为请求人于2010年7月7日提交的文件属于对译文明显错误的更正,且专利权人认可更正后内容的准确性,因此合议组予以接受,附件1和4的内容以请求人最终确认的中文译文为准。
4、关于无效理由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上面所述“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并不包括证据组合方式不同的情形,即如果所述证据的具体组合方式并未在之前的无效决定中涉及,则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
本案中,附件1和3虽然在第11976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涉及的无效案件中已经提交,但上述证据的组合使用方式并未涉及,因此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无效请求的具体理由和范围以请求人口头审理当庭明确的为准。
5、关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此法条是对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若产品权利要求是由产品构造的技术特征组成,所采用的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产品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其限定了所述部件主要包括的膜堆、电极装置和端部加紧装置等具体结构构件及连接关系,并进一步限定了膜堆的结构组成,以及树脂填充物的粒径分布,其属于对产品形状和构造所提出的具体技术方案,利用了自然规律,解决了水处理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技术效果,因此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唯一区别特征是“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应当是对其整体进行判断,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具体设置的技术方案,其中包含了多个技术特征,虽然区别特征涉及到参数限定,但是该区别特征反映了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以及均匀程度等信息,应当允许其写入权利要求中,不能仅以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特征来判断其所属权利要求是否为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而且该区别导致要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产品不同,则该实用新型通常具备新颖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请求人提供的附件4的发明概述部分的中文译文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等孔隙填充床电渗析器的膜堆、电极装置和端部加紧装置,也未公开膜堆中膜对、淡水隔板等具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4虽然没有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有的部件,但其两者英语词汇相同,附件4中的电渗析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有的技术部件。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的中文译文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具体部件,也不能仅以二者的英语词汇相同就认为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有对应的部件以及连接关系,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
6、关于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给出了新的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本案中,请求人以附件1或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别与附件2、4或公知常识结合,用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因此,在接下来的评述中,对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3的区别的事实认定仅在下述第(1)点中进行评述,不再在其余各点中重复评述。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加1或3与附件2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附件1(参见其译文第6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一种填充床渗析器,其包括膜堆(12)、端部夹紧装置(13,50)、电极装置(9,11),其中,膜堆分成若干组膜对,每组膜对由离子渗透膜(30),隔板(28)、离子渗透膜(26)和隔板(22)各一张组成,构成一个淡水室和一个浓水室,淡水室内填充阴、阳离子交换树脂填充物(34),若干个膜对依次排列成若干对交替排列的浓、淡水室,膜堆两端为电极装置,用端部夹紧装置将上述组件压成一个整体。
附件3(参见其第30页图2及文字部分)公开了一种填充床电渗析组装示意图,其中公开了上下设置的阴极板9、以及位于顶端的阳极板7、上压紧板6和下压紧板11、阴膜12、阳膜13、阳极隔板1、阴极隔板3、浓室隔板2、淡室隔板3、树脂8等。所述的淡室内填装树脂,填充树脂为阴、阳离子型。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3的区别至少为附件1和3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附加2(参见其第382页)公开了混合床的运行和再生工艺,并在再生方法中记载了“因为混合床中填装两种不同性能混合均匀的粒子交换树脂,……需要将两种粒子交换树脂尽可能完全分层,才能对阳阴树脂分别再生……一般两种树脂的……采用相同的有效粒径及均匀系数的树脂,可以分层较完全。再生后的阳阴粒子交换树脂应充分混合”。
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公开的是混合床中对于交换树脂的限定,与本申请填充床电渗析器分属于水处理中不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中仅限定“采用相同的有效粒径及均匀系数的树脂”,而均匀系数和均一系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含义不同的,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中描述均一系数S是指保留40%树脂样品的相应实验筛筛孔孔径与保留90%树脂样品的相应实验筛筛孔孔径的比值,也就是说S=D40/D90,附件2中并未提及均一系数,由“采用相同的有效粒径及均匀系数的树脂”也不能确定均一系数小于1.3。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为“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粒径的均一系数S<1.3”,附件2中并没有给出对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粒径分布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附件2中得到教导,将附件1或3中的树脂混合物粒径分布选择为s(d40>1.3”,附件2中并没有给出对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粒径分布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从附件2中得到教导,将附件1或3中的树脂混合物粒径分布选择为s(d40>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3与附件4结合的创造性
附件4(参见其译文)中记载了“‘实体相同大小’被使用在对阴离子树脂颗粒或者阳离子树脂颗粒,这些颗粒90%珠球其粒径变化都位于10%平均珠球范围之内,并且在混合的树脂颗粒中一个树脂颗粒离子到第二个树脂颗粒离子的相关平均大小至少为0.8”。
合议组认为:均一系数是指保留40%树脂样品的相应实验筛筛孔孔径与保留90%树脂样品的相应实验筛筛孔孔径的比值,也就是说S=D40/D90,其与90%的珠球其粒径变化都位于10%平均珠球范围之内,属于对粒径分布和范围的不同限定方式,由其并不能确定均一系数,而且,根据附件4的记载,所述粒径分布也是阴离子树脂颗粒或阳离子树脂颗粒各自的粒径分布,并未对阴、阳离子树脂混合物粒径分布加以限定。因此,附件4的上述内容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3的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3与附件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3与公知常识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为了解决球形树脂填充密实、空隙小、流阻大的问题,最好采用等粒径的球形树脂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该行业中的树脂生产厂家也一直按照这个原则,尽可能生产等粒径的球形树脂。在绝对均匀的情况下,均一系数就是1。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3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认为的均一系数等于1只是想象的概念,是理论数值,实际操作是达不到的,在工业上没有可实施性。
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请求人主张技术特征“均粒(球)或单一粒径范围的阴阳离子交换树脂混合物的粒径分布很窄,均一系数S<>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9722136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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