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泡枪-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泡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16
决定日:2010-09-02
委内编号:5W105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43467.0
申请日:2005-07-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玉环县翔田涂装工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良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05B 9/03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篇对比文件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进一步解决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7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3日、名称为“发泡枪”的200520043467.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王良。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发泡枪,包括壳体、出液阀、进液阀和开关装置,出液阀包括:出液嘴、阀芯和复位弹簧,进液阀包括:进液嘴、封闭件和第二复位弹簧,所述开关装置与阀芯相连接或搭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出液嘴与阀芯之间设置密封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在阀芯的头部制成台肩,所述台肩与密封圈相密封。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凹形或凸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平片状。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玉环县翔田涂装工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一份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735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26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证据1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2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以下6份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709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29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16001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3月30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39469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2月5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32078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26日;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4189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5922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2月17日。
结合上述证据1-7,请求人认为,1)证据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和3的结合公开权利要求6、7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和7不具有创造性;证据2和证据3均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和4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且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容易想到的并且证据4和5也有类似结构,因此,权利要求4和5也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2和3的结合导致权利要求1-7没有创造性;3)证据2和4的结合导致权利要求1-7没有创造性;4)证据2和5的结合导致权利要求1-7没有创造性;5)证据2和6的结合导致权利要求1-7没有创造性;6)证据7同样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其使用方式与证据2相同。
合议组于2009年2月23日将请求人补充的上述意见和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2月1日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09年2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3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一份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8:机械工业出版社于1997年8月出版的《机械工程手册》版权页、第3-9页-3-18页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8用于说明选择橡胶圈实现软密封是形成阀功能的结构常用的公知惯用技术手段,用于与请求人已请求的组合方式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合议组于2009年3月16日将请求人的上述补充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以及意见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补充的证据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提交了以下3份反证:
反证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6711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7页;
反证2:授权日为1997年11月4日、专利号为US568354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反证3:公开日为2001年8月9日、公开号为DE10005105A1的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2页。
专利权人表示上述反证用于证明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发泡枪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克服现有技术的发泡枪加工精度高、工艺水平要求高以及成本高和废品率高的技术问题。
专利权人对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 1、一种发泡枪,包括壳体、出液阀、进液阀和开关装置,出液阀包括:出液嘴、阀芯和复位弹簧,进液阀包括:进液嘴、封闭件和第二复位弹簧,所述开关装置与阀芯相连接或搭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在出液嘴与阀芯之间设置密封圈;以及在所述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在所述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所述密封圈上设置固定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在阀芯的头部制成台肩,所述台肩与密封圈相密封。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凹形或凸形。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泡枪,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圈为平片状。”
专利权人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表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时机和方式均无异议,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3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1)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2)证据2和7分别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放弃证据1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3和4的结合、证据2和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和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7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4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3和4的结合、证据7和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7和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直接公开,同时证据3、5和6也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直接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证据3、5和6也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证据4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证据8用作公知常识性证据以用于证明软密封是实现阀功能结构的惯用技术手段。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25日当庭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针对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2日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作出的,其修改方式和修改时机均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应予接受,故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8均为公开出版物,其中证据1-7为专利文献,证据8为《机械设计手册》的相关页,专利权人对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反证1-3均为专利文献,请求人对反证1-3的真实性以及反证2和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反证1-3的真实性及反证2和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或证据7)和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或证据7)和4的结合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或证据7)、3和4的结合、证据2(或证据7)和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证据2(或证据7)和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泡沫填缝剂操作用的喷枪,该喷枪包括枪体1、手柄2、顶针3、输料管4、顶针开关5、扳机6、容室8、连接阀7和调量阀30等组件,连接阀7上设有阀座31,在其调量阀30的左边和连接阀7处分别设有复位弹簧。由此可见,证据2的枪体1对应本专利的壳体、连接阀对应本专利的进液阀,喷嘴26和顶针3对应本专利的出液阀,顶针开关5、扳机6对应本专利的开关装置,顶针3与扳机6相连,阀座31对应本专利的进液嘴,滚珠对应本专利的封闭件,喷嘴26对应本专利的出液嘴,顶针3对应本专利的阀芯,分别位于调量阀30的左边和连接阀7处的复位弹簧对应本专利的复位弹簧和第二复位弹簧。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本专利的出液嘴与阀芯之间设置有密封圈,在进液嘴与封闭件之间设置第二密封圈,并且在第二密封圈上设置第二固定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除了使本专利的发泡枪在出液嘴和进液嘴处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外,同时还降低了阀芯22或者封闭件32与密封圈24的接触处的配合精度,从而降低了部件整体的成本。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改进现有技术发泡枪的结构,使其密封性能在提高的同时降低部件整体的制造成本。
证据4公开了一种带有改进的针式关闭阀的密封装置的喷枪,在其背景技术部分披露了以下信息:现有技术中的这种针式关闭阀喷枪的喷嘴组件包括形成了排出口和用于在液体流动通道上可往复运动的控制阀针的锥形阀座的孔口形成件,从而可通过喷嘴组件控制流体的流动,其阀针和锥形阀座之间在关闭时形成金属接触,阀座与阀针同心地定位并挡住阀针,并通过孔件来关闭流体的流动。但是,为了达到可靠的流体控制和完全的关闭,排出口、阀座和控制阀针必须制成具有精密的公差,因此,制造此喷嘴组件会出现质量控制以及废品率提高等问题(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1页背景技术部分)。为此,证据4不仅提供了一种能够提供可靠的流体密封的喷嘴组件,同时这种喷嘴组件还具有加工成本低、便于在现场可靠地安装和更换的优点,该喷嘴组件结构的具体改进为:其孔件46增设了环形的弹性密封件78,该O形密封圈78被固定在由孔件主体59的上游端的沉孔80所形成的向外延伸的径向台肩79上,同时被压配在孔件主体59的沉孔80内的环形固定件81固定住,固定件81具有径向台肩82,其限定固定件81向内压配到孔件主体59的沉孔80中的预定位置处。由此,证据4中的喷嘴组件在阀针15关闭时,不仅通过阀针15与阀座70的金属-金属支承接合形成了第一流体密封,同时弹性环形密封件78还形成了第二流体密封,不仅能够更可靠地防止泄漏,同时还能调节孔件由于原始制造或现场更换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表面偏差和缺陷(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第6页第3段至第7页第2段以及附图1和2)。由此可知,证据4已经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样一种教导,即当在喷嘴组件的出口与阀针15之间设置环形密封圈以及用于固定该密封圈的固定件时,可以使得喷嘴组件在形成有效的流体密封的同时,还可使喷嘴组件各零部件配合精度降低以达到降低其制造成本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在证据4的启示下,将密封圈与固定件设置在证据2中的出液嘴与阀芯之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在证据2中公开的喷枪结构中,其不仅具有出液阀,还设有进液阀,虽然两阀的具体结构和位置不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进液阀与出液阀同样存在提高密封性能以及降低部件制造成本的技术问题,同时,在证据8中已表明在球阀与阀座之间采用密封件的这种球阀密封副为一种常用结构形式,并且这种结构形成的球阀密封副可用于进口端的密封(参见证据8的第3-14页表3?2-9),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出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考虑,将证据4中设于喷嘴组件的出口和阀针15之间的环形密封圈和固定件用于证据2中的进液嘴和球体封闭件和阀座之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在进液阀上设置密封圈和固定件是为了降低封闭件和密封圈的接触处的配合精度,从而降低制造成本,而不是密封本身,反证1-3也证明了这一点。而证据4是用于液体雾化之用,其中喷射物质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与空气接触,这明显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因此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的密封圈和固定件与本专利的密封圈和固定件所起的作用均相同,虽然证据4与本专利的发泡枪具体应用领域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均属于一种喷涂设备,证据4对其喷嘴组件的喷嘴所作的改进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启示与其具体的应用领域没有直接关系,这种技术启示对于具有喷嘴的喷涂设备而言都是存在的,不会因为其具体的应用领域有所差别。因此,本案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此处应当对反证1-3加以简要评述)
3.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证据4已公开了位于其喷嘴组件的出口处,在阀针15和孔件46之间设置密封圈78,该密封圈78被压配在孔件主体59的沉孔80内的环形固定件81固定住。因此,证据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其所起到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4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4已经公开了其阀针15的前部呈台阶状,密封圈78在阀针15的所述台阶处与孔件之间提供密封(参见证据4的附图2)。因此,证据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其所起到的作用也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和4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密封圈为凹形或凸形,根据说明书所述,其密封圈设置为凹形或凸形,将固定件设置成与之配合的凸形或凹形,从而使得密封圈和固定件之间更好定位并提高密封圈与阀芯和出液嘴相密封的效果。
证据5公开了一种自动卸压补偿密封注液枪,位于其注液枪出口处的密封圈2的形状即为凹形,并且抵靠与其上与之相配合的骨架27呈凸形(参见证据5的说明书第4页第3段以及附图2),因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在证据4已经公开了密封圈及其固定件的基础上,证据5实际上给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密封圈设为凹形或凸形,并将与之配合的固定件设计成凸形或凹形,从而提高密封效果的技术启示。因此,本案合议组认为,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和5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密封圈为平片状,本案合议组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密封时常用的一种设计手段,并且也未给本专利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证据2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均不具有创造性,因此,本案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5相对于其它证据的组合方式是否具有创造性不再予以评价。
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43467.0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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