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豆浆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24
决定日:2010-09-08
委内编号:5W116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61270.9
申请日:2007-12-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钟伟
授权公告日:2008-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亚
参审员:苏玉峰
国际分类号:A47J44/00,A47J31/00,A47J19/06,A47J19/02,A47J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方案进行特征对比,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反之,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说明书中存在前后不一致的表述,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明显看出该表述与上下文的矛盾之处,且该表述的存在并没有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相关技术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12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全自动豆浆机”的第20072006127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2月0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豆浆机,包括设置在杯体(2)中的防溢探头(14)、感温探头(12)和搅拌刀组件(11),其特征是杯体设置在机座(8)上,杯体内设置有两层滤网,机座中设置有驱动电机(9),驱动电机和搅拌刀组件通过联轴器(10)相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两层滤网包括设置在杯体(2)内的第一层滤网和设置在杯体出水通道中的第二层滤网,其中,第一层滤网包括上、下相接的上滤网(3)和下滤网(4),上滤网呈凸字形,下滤网呈倒锥形,上、下滤网通过螺纹或卡扣相接,搅拌刀组件(11)设置在下滤网中。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杯体(2)出水通道的出口端设置有出水龙头(6),出水龙头通过螺纹或卡扣与杯体相接,第二层滤网为出水滤网(7),该出水滤网呈锥形,其上设置有定位卡槽(7.1),杯体的出水通道上对应设置有定位卡脚(2.1),出水滤网被出水龙头压接在杯体上。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机座(8)上设置有支承杯体(2)的支承座(8.1),设置在杯体下的杯座(2.1)通过螺纹或卡扣与杯体相接,杯座和杯体之间压接有工作盘(15),工作盘上设置有搅拌刀组件(11)。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搅拌刀组件(11)设置在含油轴承支架(16)上,含油轴承支架设置在工作盘(15)中,设置在工作盘下面的下紧固件(19)通过螺纹或卡扣与工作盘相接,含油轴承支架与工作盘之间设置有弹性的支架密封圈(17),支架密封圈压接在工作盘和下紧固件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工作盘(15)上设置有电发热管(5),电发热管环绕在搅拌刀组件(11)和下滤网(4)外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杯体(2)上设置有手柄(13),防溢探头(14)设置在手柄上部,其头部插入到杯体内,并通过设置在手柄中的导线连接到主控制器;感温探头(12)设置在手柄下部,其头部插入到杯体内的中下部,并通过设置在手柄中的导线连接到主控制器。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主控制器设置在机座(8)内,主控制器和手柄(13)中的导线之间设置有电极接触器。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电极接触器为弹性、感应式或嵌入式结构。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杯体(2)上设置有带量杯(1.1)的杯盖(1)。”
钟伟(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09月28日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和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30269Y的第200420071297.2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5日,复印件7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90525Y的第99238595.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9日,复印件6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全自动豆浆机(参见其权利要求1),其中的防溢针、温度探针、刀组件、动力电机和电机上、下接头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溢探头、温度探头、搅拌刀组件、驱动电机和联轴器,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带有两层滤网,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一步过滤浆渣,确保口感醇正。证据2中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提高过滤效果”的技术效果(参见其权利要求1和2,说明书第1页第5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上下相接的上滤网(3)和下滤网(4),上滤网呈凸字形”以及“搅拌刀组件11设置在下滤网中”的特征(参见其图1),区别在于证据1的出水通道未设置第二层滤网以及下滤网是筒状而非倒锥形,前者在证据2中已经给出了启示,后者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杯体(2)出水通道的出口端设置有出水龙头(6),其通过螺纹或卡扣与杯体相接”的特征,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中第二层滤网为出水滤网,出水滤网呈锥形,其上设置有定位卡槽,杯体的出水通道对应设置有定位卡脚,出水滤网被出水龙头压接在杯体上。证据2公开了两层滤网,其他区别特征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常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10的技术特征均已被证据1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10也不具备创造性。(5)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中关于附图标记2.1的描述前后矛盾,且没有表明杯座和机座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2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12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3合并,并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豆浆机,包括设置在杯体(2)中的防溢探头(14)、感温探头(12)和搅拌刀组件(11),其特征是杯体设置在机座(8)上,杯体内设置有两层滤网,机座中设置有驱动电机(9),驱动电机和搅拌刀组件通过联轴器(10)相接;所述的两层滤网包括设置在杯体(2)内的第一层滤网和设置在杯体出水通道中的第二层滤网,其中,第一层滤网包括上、下相接的上滤网(3)和下滤网(4),上滤网呈凸字形,下滤网呈倒锥形,上、下滤网通过螺纹或卡扣相接,搅拌刀组件(11)设置在下滤网中;所述的杯体(2)出水通道的出口端设置有出水龙头(6),出水龙头通过螺纹或卡扣与杯体相接,第二层滤网为出水滤网(7),该出水滤网呈锥形,其上设置有定位卡槽(7.1),杯体的出水通道上对应设置有定位卡脚(2.1),出水滤网被出水龙头压接在杯体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机座(8)上设置有支承杯体(2)的支承座(8.1),设置在杯体下的杯座(2.1)通过螺纹或卡扣与杯体相接,杯座和杯体之间压接有工作盘(15),工作盘上设置有搅拌刀组件(1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搅拌刀组件(11)设置在含油轴承支架(16)上,含油轴承支架设置在工作盘(15)中,设置在工作盘下面的下紧固件(19)通过螺纹或卡扣与工作盘相接,含油轴承支架与工作盘之间设置有弹性的支架密封圈(17),支架密封圈压接在工作盘和下紧固件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工作盘(15)上设置有电发热管(5),电发热管环绕在搅拌刀组件(11)和下滤网(4)外周。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杯体(2)上设置有手柄(13),防溢探头(14)设置在手柄上部,其头部插入到杯体内,并通过设置在手柄中的导线连接到主控制器;感温探头(12)设置在手柄下部,其头部插入到杯体内的中下部,并通过设置在手柄中的导线连接到主控制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主控制器设置在机座(8)内,主控制器和手柄(13)中的导线之间设置有电极接触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电极接触器为弹性、感应式或嵌入式结构。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杯体(2)上设置有带量杯(1.1)的杯盖(1)。”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2均没有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010年1月5日,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一个月内答复;并分别通知双方当事人取消原定的口头审理。
2010年3月24日,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5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2月3日,请求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1)认可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5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1的修改方式,但不同意新的权利要求2-8的修改方式,认为引用关系的修改导致产生了新的技术方案。(2)认为即使按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充分陈述了各自意见的基础上,记录了以下事项: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2月3日针对合议组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核实后认为与留卷的一份内容完全一致。
(2) 合议组当庭宣布,由于请求人于2009年12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所作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相关规定,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3)请求人当庭确定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证据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和2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 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有关“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7、8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观点,但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2010年5月11日,请求人提交了补充意见,认为专利权人反复修改权利要求书本身已经证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文本
本案中,专利权人于2009年12月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其中基于授权公告文本,将权利要求1-3合并,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具体内容参见案由部分)。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可新权利要求1,但不同意新的权利要求2-8,认为引用关系的修改导致产生了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中,第4.6.2节规定,在满足第4.6.1节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
经分析后可知,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修改文本中,权利要求3-8的修改既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删除” 或“技术方案的删除”,也不属于上述《审查指南》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因此,合议组在口头审理中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其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因而不能被允许,合议组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二)、关于证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证据1和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证据1和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二者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证据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方案进行特征对比,确定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且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反之,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全自动豆浆机,包括设置在杯体(2)中的防溢探头(14)、感温探头(12)和搅拌刀组件(11),其特征是杯体设置在机座(8)上,杯体内设置有两层滤网,机座中设置有驱动电机(9),驱动电机和搅拌刀组件通过联轴器(10)相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全自动豆浆机,包括机体及控制电路,其特征是本机由上、下可分离的两部分组成;上部为杯体(8),杯体底部设置有电机上连接头(19)和电源上连接盒(17),杯体内设置有电机传动的刀组件(16)、开放式筒状滤网(13)、电热管(15)、温度探针(14)和防溢针(12);杯体底部外侧设置有水龙头(4);下部为机座(21),机座内设置有动力电机(3)及其相连的电机下连接头(20)、电源下连接盒(18)及控制电路板(2);上、下两部分通过电机上、下连接头插接连通动力源,及电源上、下连接盒插接连通加热源(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附图1)。
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证据1的技术方案中的杯体(8)、防溢针(12)、温度探针(14)、刀组件(16)、机座(21)和动力电机(3)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杯体(2)、防溢探头(14)、感温探头(12)、搅拌刀组件(11)、机座(8)和驱动电机(9);此外 ,证据1中豆浆机机座和杯体“上、下两部分通过电机上、下连接头插接连通动力源,及电源上、下连接盒插接连通加热源。……机座提供动力源,通过上下连接头将动力传到杯体,在杯体部分实现豆的研磨及煮制功能”(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四段),可见,证据1中的电机上、下连接头相当于本专利中用于将驱动电机和搅拌刀组件连接的连轴器(10)。因此,二者的区别仅在于证据1中杯体的滤网为开放式筒状滤网,而本专利的杯体内设置有两层滤网。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五段的描述,“设置在出水通道中的第二层滤网可进一步过滤浆渣,以确保口感淳正”。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杯体中设置第二层滤网,进一步过滤浆渣以提高过滤效果,使豆浆的口感更好。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双层过滤式全自动大豆饮料机,它由上下两个不同部分组成,上部分称为机头,设有控制装置、搅拌装置和加热管,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和搅拌装置连接的双层过滤装置(参见证据2的权利要求1)。而且证据2指出,市售全自动大豆饮料机均是采用单层过滤网罩过滤,制作好的豆浆中仍有大量细粒的豆渣,必须用纱布将豆浆再进行一次过滤,否则影响口感(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二段);由于采用双层过滤装置,当豆渣从内层过滤网罩渗透到外层过滤网罩内,经内、外过滤网罩间隔离层水的缓冲,使渗漏豆渣缓慢的沉淀到外层过滤网内,难以再从外层过滤网罩内渗漏出,提高了过滤效果(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五段)。由此可见,证据2明确教导了在杯体中设置双层滤网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单层滤网过滤效果不佳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和2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除了“进一步过滤浆渣,以确保豆浆口感醇正”之外,本专利还具有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三段所述的“结构简单合理、制作成本低、操作灵活、易清洗、低噪声、功能多、工作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使用寿命长”的优点,证据1和2均未提及这些优点。
对此,合议组认为,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其关键在于确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为解决该技术问题而引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前所述,当证据2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双层滤网,并且其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为解决较之证据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至于专利权人宣称的其他优点,从本专利说明书的上下文可以看出,是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与本专利较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因此,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合议组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两层滤网包括设置在杯体(2)内的第一层滤网和设置在杯体出水通道中的第二层滤网,其中,第一层滤网包括上、下相接的上滤网(3)和下滤网(4),上滤网呈凸字形,下滤网呈倒锥形,上、下滤网通过螺纹或卡扣相接,搅拌刀组件(11)设置在下滤网中。
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前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1)证据1公开的豆浆机为设置在杯体内的单层滤网,而本专利为两层滤网,且第一层滤网设置在杯体内,第二层滤网设置在出水通道中;(2)证据1公开的滤网是开放式筒状滤网,而本专利明确限定第一层滤网包括上、下相接的上滤网和下滤网,上滤网呈凸字形,下滤网呈倒锥形,上、下滤网通过螺纹或卡扣相接,且搅拌刀组件(11)设置在下滤网中。根据本专利的记载,第一层滤网中的上滤网和下滤网采用螺纹或卡扣相接,清洗时可以旋开,清洗更加方便;滤网上大下小,用户可以直接将手可伸进滤网内进行操作,又因内部容积加大,能容纳更多的豆子、花生、玉米等食品,进而加工出味道更加鲜美的豆奶、花生奶、玉米糊等;设置在出水通道中的第二层滤网可进一步过滤浆渣,以确保口感淳正(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五段)。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在出水通道中设置第二层滤网以增强过滤效果,以及通过将第一层滤网设置为上下两层并分别限定其形状,以方便清洗并增大容积。
如前所述,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双层过滤装置以增强过滤效果的豆浆机,尽管其双层过滤装置是由设置在杯体中的内外两层过滤网罩构成的(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2页第二段,附图1),由于该豆浆机的出浆口在外壳上(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二行和附图1),在倾倒时豆浆必然会流经两层滤网,可见,该豆浆机的第二层滤网实际上也相当于设置在其出水通道上,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及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与出水通道有关的例如形状、位置等的限定。因此,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但是,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证据2的附图1可以看出,其两层滤网基本上均为筒状。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上述相对于证据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方便清洗和增大容积时,不能获得将其中一层滤网分为可拆开的上下两层并将其形状设计为上凸下锥的启示,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这样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由于其可以拆开,清洗更为方便;滤网上大下小,使用者可以直接将受伸进滤网内进行操作,且较之筒状滤网内部容积更大,可以容纳更多原料进行加工,可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取得了有益效果,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有关上下滤网的特征,由证据1的附图1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滤网实际上就是上滤网和下滤网,上滤网(即筒状滤网13和量杯10之间的部分)为凸字形,下滤网为正锥形,搅拌刀在下滤网中,上下滤网通过卡扣连接。下滤网倒过来就是正锥形,同样能够实现方便清洗的效果,而螺纹和卡扣连接则是本领域的惯常手段。而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称的证据1附图1的上滤网只是用于加入豆子的通道。
对此,合议组认为,仔细观察证据1的附图1,在筒状滤网13和量杯10之间存在一个倒锥形部件,其下部与筒状滤网扣合在一起,但证据1的说明书中对该部件没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并且,该部件边框的制图表现方式也与下面的筒状滤网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为滤网结构;此外,证据1的相关文字说明中明确记载了滤网为筒状,附图1中该筒状滤网的上下截面直径的尺寸也非常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为锥形,因此,不能认为证据1公开了上下滤网结构,且上滤网为凸字形,下滤网为正锥形,故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权利要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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