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排气制动蝶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32
决定日:2010-09-08
委内编号:5W1001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21206.2
申请日:2008-04-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祝波
授权公告日:2009-05-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皆可博(苏州)车辆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F02D 9/08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若某一技术特征的替换将导致产品其它部分结构的变化,则不能认定其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的直接置换。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下称本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5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排气制动蝶阀”的20082002120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其申请日是2008年4月19日,专利权人为皆可博(苏州)车辆控制系统有限公司。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排气制动蝶阀,包括具有排气通道的阀体(1),所述阀体(1)上通过转轴装置安装有可封闭所述排气通道的蝶片(2),及控制所述转轴装置转动的操纵机构,所述阀体(1)上还设有预泄稳压阀(3),其特征在于:所述预泄稳压阀(3)包括设置在所述蝶片(2)上的预泄压缺口(21),所述阀体(1)上安装有在所述蝶片(2)处于关闭位置且在小于设定压力下封堵所述预泄压缺口(21)的挺杆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挺杆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阀体(1)上的挺杆筒(11),滑动安装在所述挺杆筒(11)内且头部插入到所述预泄压缺口(21)的挺杆(31),所述挺杆筒(11)的底部安装有挺杆行程调节螺塞(33),所述挺杆(31)的尾端安装有弹性装置(32)及弹力调节装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装置(32)为压缩弹簧,所述弹力调节装置包括安装在所述挺杆行程调节螺塞(33)上且支撑所述压缩弹簧的螺塞(34)。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蝶片(2)和所述阀体(1)的排气通道内表面为楔形密封,所述蝶片(2)闭合时与所述阀体(1)排气通道轴线的楔形角度为64°±4°,所述蝶片(2)打开时与所述阀体(1)排气通道的轴线重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装置包括固定于所述蝶片(2)一侧采用扭杆弹簧的主动转轴(9),固定于所述蝶片(2)另一侧且与所述扭杆弹簧的主动转轴(9)同轴线的从动转轴(10),所述主动转轴(9)的自由端伸出所述阀体(1)且与所述操纵机构连接。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机构包括固定于所述主动转轴(9)外端部的摇臂(7),推动所述摇臂(7)旋转的控制气缸(4),所述控制气缸(4)的缸筒(47)铰接在安装座(5)上。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1)上设有在所述蝶片(2)关闭后控制所述摇臂(7)继续旋转角度的限位板(8),所述摇臂(7)使所述主动转轴(9)产生一定的预扭力矩。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气缸(4)为单作用气缸,包括缸筒(47),安装在所述缸筒(47)内的活塞(45),所述缸筒(47)的尾端设有进气口(E),所述缸筒(47)的前端安装有气缸前盖(42),所述气缸前盖(42)上设有排气口(43),所述气缸前盖(42)和所述活塞(45)之间安装有内部弹簧(46),所述活塞(45)上固定安装有活塞杆(41),所述活塞杆(41)伸出所述气缸前盖(42)并与所述摇臂(7)铰接。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口(43)安装有防堵过滤网(43a)。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45)的两端面分别设有形成小间隙节气流缓冲的缓冲柱塞(45a、45b),所述气缸前盖(42)和所述缸筒(47)尾端分别设有缓冲柱塞腔(45a′、45b′),所述活塞杆(41)位于所述缸筒(47)内的部分安装有弹性套(44)。”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张祝波(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2859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专利权人为李瑞强,共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
2010年2月21日,请求人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增加如下理由: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本请求,于2010年3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先后提交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和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4月20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5月2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0年5月4日,专利权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将原权利要求4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将原权利要求2、3、5-10的引用关系做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排气制动蝶阀,包括具有排气通道的阀体(1),所述阀体(1)上通过转轴装置安装有可封闭所述排气通道的蝶片(2),及控制所述转轴装置转动的操纵机构,所述阀体(1)上还设有预泄稳压阀(3),所述预泄稳压阀(3)包括设置在所述蝶片(2)上的预泄压缺口(21),所述阀体(1)上安装有在所述蝶片(2)处于关闭位置且在小于设定压力下封堵所述预泄压缺口(21)的挺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蝶片(2)和所述阀体(1)的排气通道内表面为楔形密封,所述蝶片(2)闭合时与所述阀体(1)排气通道轴线的楔形角度为64°士4°,所述蝶片(2)打开时与所述阀体(1)排气通道的轴线重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挺杆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阀体(1)上的挺杆筒(11),滑动安装在所述挺杆筒(11)内且头部插入到所述预泄压缺口(21)的挺杆(31),所述挺杆筒(11)的底部安装有挺杆行程调节螺塞(33),所述挺杆(31)的尾端安装有弹性装置(32)及弹力调节装置。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装置(32)为压缩弹簧,所述弹力调节装置包括安装在所述挺杆行程调节螺塞(33)上且支撑所述压缩弹簧的螺塞(34)。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轴装置包括固定于所述蝶片(2)一侧采用扭杆弹簧的主动转轴(9),固定于所述蝶片(2)另一侧且与所述扭杆弹簧的主动转轴(9)同轴线的从动转轴(10),所述主动转轴(9)的自由端伸出所述阀体(1)且与所述操纵机构连接。
5.如权利要求1-4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操纵机构包括固定于所述主动转轴(9)外端部的摇臂(7),推动所述摇臂(7)旋转的控制气缸(4),所述控制气缸(4)的缸筒(47)铰接在安装座(5)上。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1)上设有在所述蝶片(2)关闭后控制所述摇臂(7)继续旋转角度的限位板(8),所述摇臂(7)使所述主动转轴(9)产生一定的预扭力矩。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气缸(4)为单作用气缸,包括缸筒(47),安装在所述缸筒(47)内的活塞(45),所述缸筒(47)的尾端设有进气口(E),所述缸筒(47)的前端安装有气缸前盖(42),所述气缸前盖(42)上设有排气口(43),所述气缸前盖(42)和所述活塞(45)之间安装有内部弹簧(46),所述活塞(45)上固定安装有活塞杆(41),所述活塞杆(41)伸出所述气缸前盖(42)并与所述摇臂(7)铰接。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口(43)安装有防堵过滤网(43a)。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排气制动蝶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塞(45)的两端面分别设有形成小间隙节气流缓冲的缓冲柱塞(45a、45b),所述气缸前盖(42)和所述缸筒(47)尾端分别设有缓冲柱塞腔(45a’、45b’),所述活塞杆(41)位于所述缸筒(47)内的部分安装有弹性套(44)。”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010年5月27日,本案合议组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至请求人。同日,本案合议组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日期延期至2010年7月22日。
2010年6月29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重新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①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地描述挺杆装置的实施方式,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②权利要求1、4没有限定挺杆装置的具体结构,权利要求2、3、5-9没有具体限定挺杆筒与阀体之间的相对位置、安装方式以及角度关系,也没有限定挺杆的头部如何插入预泄压缺口,故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③权利要求1缺少“挺杆装置的位置和结构”和“公式WP=Kθ”这两项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2-9也缺少上述技术特征;④权利要求1-3中限定的挺杆装置是说明书中所记载实施方式的上位概念,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3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2010年7月15日,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当庭交付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①本案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文本;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③请求人坚持2010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所有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双方当事人针对所有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庭后不再提交书面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4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核实,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而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可。
证据1的申请日(2007年11月19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8年4月19日)之前,公开日(2009年4月29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为不同申请人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申请,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抵触申请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没有清楚地描述挺杆装置的实施方式,没有具体限定挺杆筒与阀体的位置关系、角度关系以及挺杆的头部如何插入预泄压缺口。
经查,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行至第4页第3行明确记载了如下文字:“所述挺杆装置包括设置在所述阀体1上的挺杆筒11,滑动安装在所述挺杆筒11内且头部插入到所述预泄压缺口21的挺杆31,所述挺杆筒11的底部安装有挺杆行程调节螺塞33,所述挺杆31的尾端安装有弹性装置32及弹力调节装置。所述弹性装置32为压缩弹簧,所述弹力调节装置包括安装在所述挺杆行程调节螺塞33上且支撑所述压缩弹簧的螺塞34”。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附图1所示内容也与上述文字部分彼此对应,相互印证。合议组认为,说明书已经清楚、完整地说明了挺杆装置所包含的部件、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及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描述足以知晓并实现挺杆装置的具体实施方式。
另外,在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附图1-3,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7行至倒数第3行记载的“具有圆形排气通道的阀体1……所述阀体1上安装有在所述碟片2处于关闭位置且在小于设定压力下封堵所述预泻压缺口21的挺杆装置”,说明书第5页第3-4行记载的“此时预泄稳压阀3的挺杆处于虚线位置”、第8-9行记载的“预泄稳压阀3的挺杆31…至实线位置”、第20-21行记载的“预泄稳压阀3的挺杆31带动压簧32下行…发动机废气通过…预泄孔少量排出”可知,说明书已清楚、完整地说明了:挺杆筒设置在具有圆形排气通道的阀体上,头部伸入阀体内,并且挺杆筒的轴线与阀体的中心轴线大致垂直,挺杆的头部通过弹性装置32实现与预泄压缺口的接合与分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足以实现本发明。
总之,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并不存在请求人所主张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本专利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4没有限定挺杆装置的具体结构,挺杆装置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碟片处于关闭位置且小于设定压力下封堵所述预泄压缺口的挺杆装置”仅是一种功能性限定;从属权利要求2、3、5-9虽对挺杆装置作了进一步限定,但没有具体限定挺杆筒与阀体之间的相对位置、安装方式以及角度关系,也没有限定挺杆的头部如何插入预泄压缺口;故权利要求1-9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排气制动蝶阀,权利要求1清楚地限定了排气制动蝶阀所包含的部件以及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配合关系,其中,关于挺杆装置的特征并非一种功能性限定,而是清晰、明确地限定了挺杆装置的安装位置、挺杆装置与预泄压缺口的配合关系以及配合条件,通过这种限定,挺杆装置的含义已足够明确,故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明确的。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挺杆装置的具体结构作了进一步清楚地限定,就权利要求2整体而言,挺杆装置的具体结构、安装位置、与预泄压缺口的配合关系及配合条件均得以清楚地限定,故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明确的。至于请求人主张的挺杆筒与阀体之间的具体安装关系,挺杆和泄压缺口的具体插接方式,均是对挺杆装置的进一步限定,缺少这些特征不足引起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的不清楚;权利要求3、5-9是对挺杆装置外的其它部件的进一步限定,故,基于同样理由,缺少上述特征也不会引起权利要求3、5-9的保护范围的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2、3、5-9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一种挺杆装置的实施例,但权利要求1-3中对挺杆装置的限定是一种上位概念,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由说明书公开的关于挺杆装置的记载可知,在挺杆筒中滑动安装的挺杆是封堵预泄压缺口的部件,当小于设定压力时,挺杆在压缩弹簧的弹力作用下封堵预泄压缺口,当大于设定压力时,挺杆受压力作用朝挤压压缩弹簧的方向前进,进而脱离预泄压缺口;分析可知,挺杆所受排气压力与弹簧弹力之间的不平衡是致使挺杆左右移动进而封堵或脱离预泄压缺口的关键因素,而并非挺杆、挺杆筒的形状。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将挺杆和挺杆筒替换成其它可滑动配合的常规形状,例如键槽配合的方式,并且能够预知这种替代方式也可以实现封堵或脱离预泄压缺口的技术效果,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因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阀体上安装有在所述蝶片处于关闭位置且在小于设定压力下封堵所述预泄压缺口的挺杆装置”是对说明书中实施例的适当概括,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想到可替代本专利实施例中的挺杆装置的多种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可以预知这些替代实施例能够实现与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实施例相同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中对挺杆装置的限定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一致,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挺杆装置的位置和结构、转轴装置采用双轴结构、主动转轴采用扭杆弹簧以及公式WP=Kθ均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它们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均未出现。
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9行至第2页第7行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排气制动蝶阀与发动机缓速器配套使用时如何达到最佳的辅助制动效果。而快速建立背压,背压建立后稳定背压是减少制动响应时间,为发动机缓速器提供稳定背压源从而提高其制动效果的重要条件。如果背压超过许可的压力值,则可能对发动机本身造成损坏,也就是说,过压的快速释放与提高发动机制动效果无关,因此,其并非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
具体而言,当背压小于设定压力时,挺杆装置封堵处于关闭位置的碟片上的预泄压缺口,从而无泄式快速建立背压;当背压大于设定压力时,挺杆装置不再封堵预泄压缺口,压力流体通过缺口被释放,背压降低,从而达到稳定背压的目的。因此,挺杆装置的位置和结构并非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关于预泄稳压阀的限定特征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根本保证。
转轴装置采用双轴结构所要解决的是转动受力不合理带来的卡涩问题,其仅与排气制动蝶阀本身的工作性能相关,采用双轴结构对于提高辅助制动效果也不具显著影响,因此其并非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主动转轴采用扭杆弹簧及公式WP=Kθ所要解决的都是过压快速释放的问题,而不关乎辅助制动效果的提高,因此,这两项特征也并非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8、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所述蝶片闭合时与所述阀体排气通道轴线的楔形角度为64°士4°”,证据1虽没有明确记载楔形角度,但从其附图中可以测量出其角度为64°士4°,即便不能测量得出该角度,也可以在证据1的基础上利用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还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恒压排气制动器(相当于排气制动蝶阀),包括具有排气通道的阀体01,所述阀体上通过转轴装置03安装有可封闭所述排气通道的阀片02(相当于碟片),及控制所述转轴装置转动的气缸06和活塞杆08(相当于操纵机构),所述阀体上还设有预泄稳压阀,所述预泄稳压阀包括设置在所述阀片上的预泄压缺口,所述阀体上安装有在所述阀片处于关闭位置且在小于设定压力下封堵所述预泄压缺口的挺杆装置(含腔30、球头圆柱体11、压缩弹簧12、定位板14、调节螺钉15),所述阀片和所述阀体的排气通道内表面为楔形密封,所述阀片闭合时与所述阀体排气通道轴线形成一定角度,所述阀片打开时与所述阀体排气通道的轴线重合(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第5行至第4页第4行,附图1-3)。
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比较后可知,两者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还限定“所述蝶片闭合时与所述阀体排气通道轴线的楔形角度为64°士4°”。
合议组认为,从证据1附图中测量得出的角度不能作为证据1公开的内容,证据1中蝶片闭合时与阀体排气通道轴线之间的角度取决于排气制动蝶阀的具体结构。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角度的差异不能被认定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3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02120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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