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泥输送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煤泥输送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67
决定日:2010-09-14
委内编号:5W1004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36705.8
申请日:2003-01-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州威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5-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F04B 15/02, F04B 4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包括某个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公认的一般性含义,并且说明书中也未对该技术特征的具体结构和功能等作出进一步解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将该技术特征进一步解释为某种特定含义,但该特定含义无法从本专利公开的内容中明确得到,那么在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该技术特征的一般性含义为准,而不应当使用专利权人进一步解释的特定含义。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19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236705.8、名称为“煤泥输送泵”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月23日,专利权人原为北京中矿机电工程技术研究所,后变更为北京中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柱塞煤泥输送泵,其采用液压驱动S管阀换向双缸联动,其特征在于:其主要包括动力部分与执行部分,他们各自是独立的分体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泥输送泵,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执行部分包括:料斗(1)、S管换向阀(2)、煤泥缸(3)、联接体(4)、联通阀块(5)、液压缸(6)、机架(7),液压缸(6)与联接体(4)、煤泥缸(3)及料斗(1)串连在一起,并固定于机架(7)上;S管换向阀(2)装设在料斗(1)中,煤泥缸(3)与料斗(1)相连接,煤泥缸(3)与联接体(4)固定连接,连接体(4)与液压缸(6)固定连接,联通阀块(5)与液压缸(6)固定连接,料斗(1)、连接体(4)都与机架(7)固定连接,机架(7)通过螺钉固定在基地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煤泥输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力部分包括电机、液压系统,电机与液压泵连接,液压泵通过油管与执行部分的液压缸(6)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煤泥输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压泵为电液比例变量泵。”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徐州威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4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2份证据:
证据1:《混凝土机械》,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陈宜通主编,2002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含封面、版权页、第113页-120页、第126页-131页、第133页的复印件,共17页;
证据2:《建筑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与故障排除实用手册》,地震出版社出版,帅长红主编,包含封面、第1680页-1687页的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①证据1、2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为混凝土输送行业,与本专利涉及的煤泥输送行业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中的相近行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4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0年5月1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5月25日补充提交如下2份证据:
证据3:《机床与液压》,2001年第4期,总第172期,包含封面、目录页、第151页―152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商品混凝土机械》,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邓爱民编著,2000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包含封面、版权页、第140页―187页的复印件,共50页。
请求人未结合上述证据具体说明理由。
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①请求人用已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时仅使用了证据1,证据2的内容在其具体意见中并未涉及,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3、4,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3、4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2的内容不应再予审理;②证据1中仅有114页图5-3表明的闸板阀式拖式混凝土泵可作为评价本专利的已有技术方案(称为对比方案),其余内容均为针对混凝土行业各种作业环节的机械设备、部件结构和原理的一般性介绍,并不具体针对特定技术方案;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对比方案相比,存在“煤泥输送泵”、“采用液压驱动S管阀换向”、“双缸联动”、“动力部分与执行部分是各自独立的分体结构”等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进而权利要求2-4也具有新颖性;④本专利的煤泥输送泵其输送对象为煤泥,而证据1对比方案的闸板阀式拖式混凝土泵,其输送对象为混凝土,煤泥相较于混凝土流动性差,需要的输送压力高,高泵送压力脉动引起的震动,常常造成煤泥输送泵以及与之相联的各种设备之间的连接松动和密封损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执行部分与动力部分各自独立的分体结构,可以防止两者振动叠加,证据1对比方案中,动力部分和执行部分固定连接在同一个可移动车架上,两者的振动会互相影响,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⑤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6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在本次口头审理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①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请求人未针对证据2-4进行具体的意见陈述,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不予考虑;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③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④专利权人明确权利要求2中的“联接体”是将液压缸、煤泥缸与机架相连的部件,其内盛装水,用于将煤泥缸与液压缸隔离并对液压缸进行冷却,作用相当于水箱;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联通阀块”起到使两个液压缸双缸联动的作用,当一个液压缸中的活塞前进时,推送出的液体进入另一个液压缸,使另一个液压缸中的活塞后退。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论述。
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于2010年7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与证据1公开的混凝土泵相比,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柱塞煤泥输送泵只是改变了部分部件的名称和输送介质,泵的部件和工作原理并未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为图书类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2002年7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柱塞煤泥输送泵,采用液压驱动S管阀换向双缸联动,其特征在于:其主要包括动力部分与执行部分,他们各自是独立的分体结构。
证据1公开了一种柱塞混凝土泵,其采用液压驱动S管阀换向双缸联动,主要包括由主油缸1、2、水箱3、混凝土缸5、6、料斗9等组成的执行部分(参见证据1第116页-117页的“(二)混凝土泵的工作原理”部分,图5-8),尽管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动力部分,然而从证据1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混凝土泵必然还包括驱动主油缸活塞杆运动的动力部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的主题名称为煤泥输送泵,而证据1公开的是混凝土泵,即,泵送介质不同;②证据1未公开动力部分与执行部分是独立的分体结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煤泥和混凝土都是具有一定流动性的物质,泵送介质的差异并没有隐含地对泵的结构产生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泵送混凝土的泵来泵送具有类似性质的煤泥。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动力部分与执行部分的设置方式包括分体式结构和整体式结构,无论采用哪种设置方式都是本领域惯常采用的设计手段,并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采用各自独立的分体结构能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进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自独立的分体结构”是指动力部分和执行部分各自为一个整体,它们分别安装在不同的基座上,两者之间无固定连接。分体结构具有防止动力部分和执行部分的振动叠加、降低振动破坏程度、减少或避免动力部分与执行部分之间的空间干涉、消除对预压给料设备与煤泥输送泵进行联接的干涉、油箱设计不受体积限制等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未对“分体结构”进行任何解释说明,附图中也未示出“分体结构”的具体布置方式,因此从本专利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出“分体结构”必然表示“分别安装在不同的基座上”,只能理解为机械设计中通常与整体结构相对的分开布置的方式,其具有广泛的含义,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一般性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即便认可将“分体结构”解释为“分别安装在不同的基座上”,这种安装方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因为如果动力部分和执行部分采用整体式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叠加或者空间干涉等问题,那么为了解决这些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会想到将它们分开布置。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执行部分包括:料斗(1)、S管换向阀(2)、煤泥缸(3)、联接体(4)、联通阀块(5)、液压缸(6)、机架(7),液压缸(6)与联接体(4)、煤泥缸(3)及料斗(1)串连在一起,并固定于机架(7)上;S管换向阀(2)装设在料斗(1)中,煤泥缸(3)与料斗(1)相连接,煤泥缸(3)与联接体(4)固定连接,连接体(4)与液压缸(6)固定连接,联通阀块(5)与液压缸(6)固定连接,料斗(1)、连接体(4)都与机架(7)固定连接,机架(7)通过螺钉固定在基地上”。
证据1第116页图5-8所示的混凝土泵的执行部分包括料斗9、S管换向分配阀10、混凝土缸5、6(对应本专利中的煤泥缸)、水箱3(对应本专利中的联接体)、主油缸1、2(对应本专利中的液压缸),其中主油缸1、2与水箱3、混凝土缸5、6以及料斗9串连在一起,S管换向分配阀10装设在料斗9中,混凝土缸5、6与料斗9相连接,混凝土缸5、6与水箱3固定连接,水箱3与主油缸1、2固定连接。
通过比对可知,证据1的图5-8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①机架,液压缸和料斗等固定在机架上,机架通过螺钉固定在基地上;②联通阀块,联通阀块与液压缸固定连接。
对于特征①,混凝土泵通常都包括机架,用于安装固定混凝土泵的各个组成部分,液压缸、联接体、料斗和煤泥缸等固定在机架上的安装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机架是否固定在基地上,与泵的使用地点是否会发生变化相关,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并且采用螺钉进行固定是本领域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特征②,本专利中未对联通阀块的结构和功能进行描述,根据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所述,联通阀块起到使两个液压缸双缸联动的作用,当一个液压缸中的活塞前进的时候,推送出的液压油进入另一个液压缸,起到使另一个液压缸中的活塞后退的作用。证据1的第128-129页和图5-23公开了“三一HBT60A型混凝土泵”的液压系统原理,图5-23中显示主油缸(对应本专利中的液压缸)11.1和11.2的有杆腔相互联通,129页倒数第2、3行记载了“主油泵出口压力油→液动换向阀8右位→主油缸11.2无杆腔,从而推动主油缸11.2前进,主油缸11.1后退”,由此可知证据1公开了两个液压缸双缸联动的结构和工作过程,其中联通主油缸11.1和11.2的部件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联通阀块”,由于联通阀块的作用在于联通两个液压缸,因此将联通阀块与液压缸固定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最容易想到的连接方式。综上所述,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证据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4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仅笼统提及权利要求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但未结合证据具体阐述权利要求3、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并且在规定期限内也未补充相关意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的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36705.8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2无效,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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