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35
决定日:2010-09-16
委内编号:5W1003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51501.2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邵泽锋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振杰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郭丽娜
国际分类号:B23Q 1/7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它对比文件也没有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8年7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4月22日、名称为“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的第200820051501.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吴振杰。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与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锁紧块(1)中心开设有连接通孔(3),锁紧块(2)中心开设有连接通孔(4),一螺栓(5)穿过锁紧块(1)、锁紧块(2)的连接通孔后紧固连接在设于锁紧块(1)的螺母(6)上,其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装配时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所述连接通孔(3)、连接通孔(4)的孔径大于螺栓(5)的直径,当螺栓(5)旋紧时,螺栓(5)在连接通孔内具有足够的位移空间,使两锁紧块产生相对的位移或偏转,将机床两组件稳固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T”形槽时,与机床各组件的“T”形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截面形状为工字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燕尾槽时,与机床各组件的燕尾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锁紧块串联组合,并通过螺栓(5)连接。”
针对本专利,邵泽锋(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484147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23907Y、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6月16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10年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0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方式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2,由原权利要求3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其中“两锁紧块产生相对偏转”的技术方案,删除原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与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锁紧块(1)中心开设有连接通孔(3),锁紧块(2)中心开设有连接通孔(4),一螺栓(5)穿过锁紧块(1)、锁紧块(2)的连接通孔后紧固连接在设于锁紧块(1)的螺母(6)上,其中锁紧块(1)和锁紧块(2)接触的一端具有斜面,装配时两锁紧块的斜面相互接触配合;所连接通孔(3)接通孔(4)、的孔径大于螺栓(5)的直径,当螺栓(5)旋紧时,螺栓(5)在连接通孔内具有足够的位移空间,使两锁紧块产生相对的位移,将机床两组件稳固连接,所述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燕尾槽式,与机床各组件的燕尾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用于连接小型组合机床各组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锁紧块串联组合,并通过螺栓(5)连接。”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交给请求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以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口头审理。由于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2,请求人表示放弃新颖性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鉴于专利权人当庭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删除式修改,合议组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针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发表书面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8日的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2项。经查,上述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型组合机床,其联接组件8包括两个相互配合的连接块8-2、8-3,连接块的截面呈工字形,其上还开有通孔8-5,它的一端面8-6为斜面,装配时两连接块之间的端面8-6相互接触,螺栓8-1位于通孔8-5中,且有螺母8-1与之适配,连接块上工字形的端部8-7插入需相互连接部件上的T型槽23中,螺栓与螺母旋紧时,两连接块之间产生垂直于轴向的预紧力F,从而使部件之间稳固连接;证据2公开了燕尾槽及相配的燕尾型连接件,而所谓带斜边工字形也正是配合燕尾槽斜面的连接件,而且燕尾槽、T型槽功能相同,都是为了将两个部件锁紧,这是本领域的通用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是两个工字形锁紧块,通过锁紧块之间的偏转实现锁定功能,证据2公开的燕尾槽锁紧块是一整体工件,且工件上开有槽,通过弯曲变形实现锁紧功能,证据1和证据2的连接方式不同,不能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微型组合机床,包括长床身1、与其配套使用的短床身2、主轴箱3、大拖板组件5、小拖板组件6、中间块7以及机床辅件;机床零部件进行了通用化设计,除主轴可实现多种功能外,机床所有零部件的一个或多个面上均有T型槽,可由专用的联接组件8或四方螺母及螺钉可拆卸地连接。其中,参见图4-图6,联接组件8包括两个相互配合的连接块8-2、8-3,连接块的截面呈工字形,其上还开有通孔8-5,它的一端面8-6为斜面,装配时两连接块之间的端面8-6相互接触,螺栓8-1位于通孔8-5中,且有螺母8-1与之适配,连接块上工字形的端部8-7插入需相互连接部件上的T型槽23中,螺栓与螺母旋紧时,两连接块之间产生垂直于轴向的预紧力F,从而使部件之间稳固连接。因而可以实现机床零部件的不同组合而装配成车床、铣床、钻床、锯床及锣床(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23~33行),同时从证据1的附图4和5中所示联接组建紧固前后的剖视图可以看出:螺栓周围与连接块之间有空隙,两者在剖面上并非紧密接触,由此可以确定出:连接块上的通孔直径大于螺栓直径,这样,当螺栓旋紧时,螺栓在连接块的通孔内具有足够的位移空间。
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燕尾槽式,与其配合连接的锁紧块截面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证据1中机床各组件的装配槽为T形槽,其锁紧块截面为工字形。
证据2公开了一种微型组合工具机,其锁紧块为燕尾型锁紧块,所述部件模块上开有与燕尾型锁紧块匹配连接的燕尾型沟槽,燕尾型锁紧块的中段有一处开口槽,当拧紧锁紧块上的螺钉时,锁紧块受轴向力作用产生弯曲变形,使开口槽附近的斜面与部件模块上的燕尾型沟槽内壁抵紧,从而产生锁紧力(参见证据2说明书抵3页第2段,附图2)。证据2中虽然公开了一种燕尾型锁紧块及其配合使用的燕尾型沟槽,但是该燕尾型锁紧块为单独部件,在锁紧块中段开槽,使得锁紧块在受到轴向力时发生弯曲,从而产生锁紧力;同时,证据2没有公开锁紧块的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结构。
由此可见,证据1和证据2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与机床各组件的燕尾槽配合连接的锁紧块(1)和锁紧块(2)截面形状为变形的带斜边工字形”;而且证据1和证据2中锁紧块实现锁紧功能的原理和方式不同,即证据2中没有给出将燕尾型锁紧块应用于证据1中的工字形锁紧块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并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随之具备创造性。
因此,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51501.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2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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