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自动电气压力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92
决定日:2010-09-19
委内编号:5W1002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4187.9
申请日:2003-03-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顺德区皇冠珍宝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3-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顺德市爱德实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任颖丽
参审员:李雪霞
国际分类号:A47J 27/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教导或启示,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3224187.9,申请日为2003年3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0日,专利权人为顺德市爱德实业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电气压力锅,包括锅盖、锅盖锁紧机构、密封圈、外壳、内锅、内罩、发热盘、控压装置、定时装置和发热电路组件,密封圈设在内锅的上沿、锅盖的下部,控压装置、定时装置和发热电路设在外壳与内罩之间,锅盖扣合在内罩上部,其特征在于,在发热盘的下方、内罩下底部设有一控温装置,控温装置、控压装置、定时装置和发热电路及发热盘连接在一起,发热盘的支撑脚与内罩固定连接在一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电气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定时装置设在外壳与内罩二者间的侧部,控压装置和发热电路设在内罩的底部上方,并通过螺钉锁紧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电气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热盘的支撑脚与内罩为刚性连接,发热盘的支撑脚有三个以上。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电气压力锅,其特征在于,所述锅盖上还设有限压阀和安全阀。”
请求人于2010年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0142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2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187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0年2月16日,公开号为CN124437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3页;
附件4:公开日为2000年4月26日,公开号为CN12512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清楚,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附件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一般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3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4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同时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2010年3月22日对本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请求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8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9052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06581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82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
附件8:公开日为1992年6月10日,公开号为CN1061708A(申请号为90109422.6)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5,附件1、6,附件1、7或附件1、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附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一般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或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3月23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4清楚地表明了请求保护的范围,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不适用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本专利的说明书清楚、完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符合原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以及与附件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具有创造性;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5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7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4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5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第21条2款、原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2及公知常识,附件1、3及公知常识,附件1、5,附件1、6,附件1、7或附件1、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5或6公开。请求人明确放弃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且它们的公开日均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8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本案属于根据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教导或启示,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电气压力锅。附件1也公开了一种自动电压力锅,具有锅盖(2)、锅盖锁紧机构、密封圈(8)、外壳(3)、内锅(5)、内罩(4)、发热盘(6)、控压装置(7)、定时装置(11)和发热电路(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锅盖、锅盖锁紧机构、密封圈、外壳、内锅、内罩、发热盘、控压装置、定时装置和发热电路组件),密封圈(8)置于内锅(5)的上沿、锅盖(2)的下部,控压装置(7)、发热电路置于外壳(3)和内罩(4)之间,定时装置(11)置于外壳(3)和内罩(4)之间,锅盖(2)扣合在内罩(4)上,控温装置(12)置于外壳(3)和内罩(4)之间,控温装置(12)在发热盘(6)的下方、内罩(4)下底部(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行至说明书第3页第2行以及附图1)。并且,根据附件1公开的自动电压力锅的使用工作过程(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18行),“接通电源,加热电路使发热盘(6)对内锅(5)进行加热,…,当位移到整定值时,断开控压装置(7)的微动开关,加热电路不再对内锅(5)加热升压,…,控压装置(7)的微动开关复位,加热电路再次使发热盘(6)对内锅(5)加热升压。如此循环往复,实现对内锅压力的自动控制,直至定时装置(11)完成计时,切断加热电路,转入保温程序”可知,附件1的控温装置(12)、控压装置(7)、定时装置(11)和发热电路及发热盘(6)必然具有与自动电气压力锅的功能相适应的电连接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发热盘的支撑脚与内罩固定连接在一起”。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将内锅的压力信号直接通过内罩底的形变传递到控温开关及控压开关来克服现有技术中内锅的压力需要层层传递而造成的结构复杂、压力控制不精确的问题。
相同领域的附件2公开了一种安全电压力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发热盘5直接设置在外锅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罩3)锅底上,这样,由于发热盘5的支撑脚9与外锅底有较大的接触面积,因此外锅底受压较均匀(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3行)。可见,附件2同样是将内锅4的压力信号直接地通过外锅3的锅底形变传递到控压开关或控温开关。
由于附件1、2与本专利同属于自动电气压力锅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为了解决使内锅压力传递结构简单、传递准确的技术问题,在附件2的上述启示下,容易想到将附件1的内锅压力传递方式设置为将内锅的压力信号直接地通过内罩底部形变传递到控压开关。并且由于附件1中发热盘是通过几个支撑脚与内罩底部接触,接触面积小,为了使接触牢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发热盘的支撑脚与内罩固定连接在一起。也就是说,在附件1的基础上,根据附件2中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中的发热盘设置在外锅底部上,并不是固定连接,且附件2的发热盘与外锅下面有大面积接触,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固定连接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正如专利权人所认可的,附件2已经公开了发热盘设置在外锅底部上且直接接触,因此给出了将内锅4的压力信号直接地通过外锅3的锅底形变传递到控压开关或控温开关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给出的该技术启示,很容易想到将附件1中的发热盘支撑脚设置成与内罩直接接触,并且由于附件1中的发热盘支撑脚与内罩底部的接触面积小,为了使接触牢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发热盘的支撑脚与内罩固定连接在一起。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定时装置的位置、控压装置和发热电路的位置及固定方式。由附件1附图1可知,定时装置(11)置于外壳(3)和内罩(4)二者之间的侧部,控压装置(7)设在内罩(4)的底部上方,并通过螺钉锁紧固定;而发热电路设在内罩的底部上方并通过螺钉锁紧固定是本领域常用的设置和固定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发热盘支撑脚的连接方式和数量。附件1公开了 “在发热盘(6)和内罩(4)的底板之间均匀分布有3个以上的实现内锅(5)和内罩(4)弹性连接的弹性支撑机构,该弹性支撑机构主体为弹性金属板(9),金属板(9)的中部固定在发热盘(6)的支撑脚上”(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7-20行),可见发热盘的支撑脚也有三个以上;当将附件1中的发热盘通过几个支撑脚与内罩底部固定连接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发热盘的支撑脚与内罩设置为刚性连接,以精确传递内锅的压力信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限定了限压阀和安全阀。附件4公开了一种压力锅,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11行及附图1)锅盖15顶部上设有限压阀21和安全阀18;附件5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安全电压力锅,也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锅盖1上设有限压阀6和安全阀11;附件6公开了一种新型全自动安全电压力锅,同样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最后1段)锅盖1上设有限压阀6和安全阀11。上述附件与本专利同属于压力锅领域,且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其在附件4、5或6中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在压力锅使用过程中对锅内压力的限压、泄压,在附件4、5或6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附件1的锅盖上设置限压阀和安全阀。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附件1、2的基础上,根据附件4、5或6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0322418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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