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模壳构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模壳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93
决定日:2010-10-09
委内编号:4W1001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00969.8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颖环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E04B 5/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1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10100969.8,申请日是2003年10月1日,专利权人原为邱则有,后变更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围合成空腔体,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的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4),叠合层(4)与基层叠合成整体,在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上设置有连接件(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设置在空腔体的周围侧壁(2)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在同一个周围侧壁(2)上设置有至少两个。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有的周围侧壁(2)上均设置有连接件(5)。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件(5)为承插孔、承插管、钢筋、钢筋网、空心模块、实心模块、焊接件、卡套、螺栓。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与基层材质相同或不同。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位于基层外侧或内侧。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与基层之间以胶结、咬合、焊合、压合、螺钉连接、铆合的方式叠合成整体。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4)与下底板(3)叠合。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4)为胶凝材料轻骨料砼层。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4)为胶凝材料加气砼层。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叠合层(4)为泡沫塑料层。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叠合层(4)或连接件(5)中含有增强物(6),或者有增强物(6)露出,或者各自中的增强物(6)伸入相邻的基体中相互拉结。
14、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形状为长方形、正方形、多边形、弧角多边形、倒角多边形、多弧边形、波纹形或圆形。
15、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还设置有阴角(7)、倒角(8)、凹槽(9)、凹坑(10)、孔洞(11)、凸台模块(12)、凸条(13)或阳角(14)。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阴角(7)、倒角(8)、凹槽(9)、孔洞(11)、凸条(13)自身或彼此之间呈平行、相交设置或形成网格。
17、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加强筋(17),或者有加劲肋(15)、加劲杆(16)或加强筋(17)露出空腔体外,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上还有增强物(6)露出,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6),或者加劲肋(15)、加劲杆(16)、加强筋(17)叠合有叠合层(4)。
18、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设置有轻质材料(18)。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轻质材料(18)。
20、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或者上板(1)或周围侧壁(2)上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
21、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外表面为波纹形、锯齿形或者糙面外表面。
22、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空腔体上设置有定位构件(19)。
23、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至少两个以上空腔体通过连接件(5)联接为一体,空腔体之间构成内肋模腔(20)。
24、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伸出有挑边(21)或露增强物(6)的挑边(21),或者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边(21)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
25、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下底板(3)为水泥砂浆、砼、轻质砼、聚合物砼或聚合物砂浆的下底,或者空腔体的上板(1)或周围侧壁(2)的壁为水泥纤维、水泥纤维网、水泥钢筋网、水泥钢丝网、砼板、木胶板、塑料、金属压型板或轻质砼的壁。
26、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或者叠合层(4)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6)叠合而成。
27、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本身为至少两层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28、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叠合层(4)本身为至少两种材料叠合的复合叠合层。
29、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或下底板(3)与叠合层(4)为一体成型的整体,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通过叠合层(4)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30、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4)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
31、根据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种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22)。”
针对本专利,陈颖环(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74617Y(01241509.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公开号为CN1403667A(02145942.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1页;
附件3:公开日为2003年5月7日,公开号为CN1415818A(02154454.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5页;
附件4:公开日为1993年12月15日,公开号为CN1079546A(93111189.7)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7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2001为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6272Y(01215092.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6:公开日为2002年5月8日,公开号为CN1348044A(01139997.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37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2为年2月27日,公开号为CN1337507A(01136050.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在附件3的启示下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选择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3的启示下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选择的,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的权利要求14、图14-24和附件4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的权利要求28、29或附件3的权利要求13公开或是与被公开的几何形状选择性并列,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5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或7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在附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在附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附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在附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26、29-3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1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叠合层”是可作为封口工具并与基层叠合成整体的结构层,在叠合层结构中,叠合层与基层均为叠合层结构中的受力结构层,两者之间有完整的叠合界面,叠合后相互加强、相互支撑受力;附件1的胎膜是一种长条形的构件,其骨架不是连续、整体的板面,不是叠合层,更不是可作为封口工具的叠合层;涂层在本领域是基于防护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在其粘附的基体上形成保护膜,与其粘附的基体所形成的结构不是本领域的叠合层结构,由此附件1没有公开请求人所主张公开的权利要求1中“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技术特征。
请求人于2010年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8: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8234Y(01245232.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9: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62927Y(98238010.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补充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9和2的结合或附件8、9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6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同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2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转文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请求人于2010年6月17日补充的附件不是在法定期限提交的,并提交如下关于“骨架”、“涂层”解释的证据:
证据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商务印书馆出版、1998年11月上海第225次印刷的《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的版权页、第450、451、610、611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印有“百度百科”、“骨架”网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3:印有“百度百科”、“涂层”网页复印件,共1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25日和2010年8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证据1-3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核实并签收。请求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3的真实性有异议。专权权人认为证据1、2用于证明骨架的定义,证据3用于证明涂层不是受力层。
2)合议组当庭宣布,请求人提交的附件8、9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因此本次口头审理不予考虑。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附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附件1;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或在附件3的启示下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选择的,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特征是在附件1的启示下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可以选择的,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和附件4公开或是容易想到, 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附件2的或附件3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附件5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容易想到,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6或7公开,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公开,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6和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或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在附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或是在附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被附件2公开或在附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或是在附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公开,权利要求3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26、29-31不具备创造性。
4)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请求人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时的签名与补充意见陈述时的签名不同,无法认定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身份的真实性。双方均表示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请求人明确表示针对当庭签收的专利权人的两次意见陈述及证据1―3已经充分陈述意见,不再在庭后补充意见陈述和证据。
专利权人于2010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其意见与口审当庭陈述的内容大体相同,即专利权人坚持认为请求人的签字不一致,本无效案件应作撤回处理或依法驳回请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叠合层不是已有概念,其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封口工具的叠合层,其仅在模壳构件的一个面上设置,一种是作为分体壁面围合形成整体空腔模壳构件的工具的叠合层;附件1中的“硬纸板骨架”、“涂层”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叠合层”、“基层”;附件1应用于单向空心板,本专利应用于双向空心板。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7,它们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7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7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请求人于2010年6月17日增加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9和2的结合或附件8、9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及补充的附件8、9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和补充的,且不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和4.3节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对上述无效理由和附件8、9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7、2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方式,基于引用关系,权利要求27、28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并没有结合其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7、28不具备创造性,或是具体说明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方式。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节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的无效宣告理由,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由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7、2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将被评述的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确定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给出了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附件1,其中专利权人所说的“叠合层”的封口作用只是本专利的一种可能性,附件1的纸板骨架3和涂层4也是叠合后相互加强、相互支撑受力,同时附件2给出了外表面任何位置设置连接件的启示。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叠合层”是可作为封口工具并与基层叠合成整体的结构层,两者之间有完整的叠合界面,叠合层与基层均为叠合层结构中的受力结构层是指叠合后相互加强、相互支撑受力,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叠合层不是已有概念,其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封口工具的叠合层,其仅在模壳构件的一个面上设置,一种是作为分体壁面围合形成整体空腔模壳构件的工具的叠合层;②附件1的胎模是一种长条形的构件,应用于单向空心板,本专利模壳可以限定出长宽比较小的构件,本专利应用于双向空心板;③根据证据1-3对“骨架”和“涂层”的解释,附件1的骨架3不是连续、整体的板面,不是叠合层,更不是可作为封口工具的叠合层,附件1的涂层4是基于防护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在其粘附的基体上形成保护膜,与其粘附的基体所形成的结构不是本领域的叠合层结构,如果附件1的骨架3是板面结构就有明确的叠合界面,但与附件1的涂层4复合也不是叠合层结构。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模壳构件,附件1公开了一种现浇混凝土永久性胎模,本案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在硬质的空腔壳体1的两端设有封盖2构成封闭的空腔胎模,空腔壳体1内层为硬纸板骨架3,外层复合有粉煤灰混合涂层4,该涂层4以胶凝材料、粉煤灰、玉米秸秆、纤维增强材料按一定配合比例制成,壳体1的形状包括圆形、方形、梯形及其它几何形状,封盖2制成相应的形状,扣在壳体1的两端防止混凝土沙浆浇入壳体中,保持胎模的空腔。
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1中的壳体1和封盖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板、周围侧壁和下底板;附件1的硬纸板骨架3用于形成硬质的空腔壳体1的预制的内层,附件1的涂层是以胶凝材料、粉煤灰、玉米秸秆、纤维增强材料按一定配合比例制成的现浇的外层,附件1的外层与内层复合后一起形成硬质的空腔壳体,且由于预制层与现浇层施工上的先后,两者之间必然是后者与前者叠合也即两者叠合成整体,并在结构上形成明确的结合界面,进而因其叠合关系两者之间相互加强、相互支撑受力,由此附件1的内层和外层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叠合层和基层。
通过上述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在空腔体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板(3)上设置有连接件(5)。
与本案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附件2(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3及图3)公开了一种成组模壳构件,该模壳空腔体的周围侧壁有连接管将模壳彼此连接成一体。由此附件2的周围侧壁上的连接管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周围侧壁上设置有连接件”,其所起的作用与连接件在本案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为使模壳构件布设连接方便,避免模壳构件之间产生移位或错位。在附件2给出了设置连接件连接模壳构件的启示下,连接件设置位置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附件1、附件2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且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在附件2中相同,在附件2给出了设置连接件连接模壳构件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附件2的连接件用于附件1的胎模,此外,也容易想到在空腔体的上板或下底板设置连接体。也就是说,在附件1的基础上,根据附件2中给出的技术启示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权人的上述第①条理由,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附件1的外层与内层复合后一起形成硬质的空腔壳体,且由于预制层与现浇层施工上的先后,两者之间必然是后者与前者叠合也即两者叠合成整体,并在结构上形成明确的结合界面,进而因其叠合关系两者之间相互加强、相互支撑受力;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其技术特征“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板的基层叠合有至少一片叠合层,叠合层与基层叠合成整体”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包括附件1公开的内层和外层的叠合层结构,专利权人主张其叠合层不是已有概念,其仅有两种形式,一种方式用于封口,一种用于连接,但这种解释在权利要求1中均没有限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故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专利权人的上述第②条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模空腔体的长宽比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其所限定的模壳构件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是长宽比较小的构件,故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专利权人的上述第③条理由,合议组认为,虽然证据1-3中关于骨架和涂层的解释可以理解为通常的骨架不是连续、整体的板面,涂层是用于防护等作用,但是附件1中的骨架不仅使用了硬纸板限定,并记载了其用于形成空腔壳体的内层,该内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叠合层在字面上均是一种层结构。此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也未明确限定“叠合层”是连续、整体的板面。而从附件1中关于硬纸板骨架3作为内层,外层为涂层的描述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道,由于内层的外层是涂层,从而内层通常应为连续、整体的板面;同时涂层也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其含义应由附件1说明书对其的说明“涂层是以胶凝材料、粉煤灰、玉米秸秆、纤维增强材料按一定配合比例制成”来解释,附件1中涂层的材质并非是在证据3中所述的塑料薄膜、底漆、面漆、陶瓷等材料,其用途与词条中所列不同,根据涂层的材质可知该涂层有一定的厚度和力学强度,不仅起到涂层的作用,其与内层相互加强、相互支撑受力形成胎模,由此附件1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叠合层和基层,故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2,它们都是对连接件进行进一步限定。附件2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连接管设置在周围侧壁上,附件2的附图6公开了在同一个周围侧壁上设有2个连接管,附件2的附图6公开了空腔模壳构件4个周围侧壁上均设有连接管,由此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连接件的形式的具体限定。附件3的权利要求2、3公开了连接件为与轻质管相连接或连通的连接管、与轻质管相连接或连通的连接模块,同时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段公开了模块可为实心模块、也可为空心模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很容易想到选择可以起连接作用的现有技术中常用的结构或者结构件,而且这种选择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且采用权利要求5中连接管、连接模块外的其他本领域常用的连接件也未带来了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1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叠合层与基层材质相同或不同。附件1公开了外层(即基层)与内层(即叠合层)材料不同的技术方案。为了提高基层与叠合层的结合强度和整体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相同材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叠合层位于基层外侧或内侧。附件1公开了内层(即叠合层)位于内层(即基层)内侧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1,很容易想到把叠合层设置于基层外侧这样的技术方案,这也未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叠合层与基层之间的连接关系。附件1公开了粉煤灰涂层胶结于硬纸板骨架内层的外面,因此附件1公开了叠合层与基层以胶结的方式叠合成整体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技术启示下,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根据基层与叠合层的材料性质和状态选择咬合、焊合、压合、螺钉连接、铆合等不同的连接方式,且未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叠合层与下底板叠合。附件1公开了内层与外层各面叠合的技术方案,由图2可知外层各面包括胎模的下底板,由此附件1已公开了叠合层与下底板叠合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叠合层的材料的具体限定。附件1公开了内层为硬纸板,内层作用在于支撑外侧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所给出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可起支撑作用的材料中进行选择,且这种选择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叠合层或连接件中含有增强物,或者有增强物露出,或者各自中的增强物伸入相邻的基体中相互拉结。附件2的权利要求14公开了一种成组模壳结构构件,其上板、周围侧壁、连接管、悬挑管、下底、加强件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或者同时有增强物外露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增加强度的目的而容易想到在叠合层或连接件中设增强物;附件2的附图14-24公开了增强物从上板伸入周围侧壁并锚固其中。附件2两个构件中的增强物是自然一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给出的两个构件需要增强物锚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使用两个结构中非一体的增强物使其相互拉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空腔体的水平剖面或竖向剖面的形状。附件1公开了空腔体的形状为圆形、方形、梯形,同时指出也可以是其他几何形状;附件2的权利要求29公开了模壳外表面为波浪形、锯齿形、拉毛形、曲面形、折形平面、凹凸面或着粗面中的至少一种。在附件1和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权利要求14中未被公开的其他几何形状,且未带来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15、1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权利要求16引用权利要求15,分别限定空腔体上的构件及其设置方式。附件2的权利要求34及附图36、37、39、42公开了模壳上设置有凹槽、凹洞、凸块、凸条、凸钉,凹槽呈平行、相交或形成网格;附件5的附图1公开了在空腔体上设置倒角。上述未公开的阴角、凹坑、孔洞或阳角与上述公开的凹槽等作用都是增加模壳与钢筋砼的结合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进而再对其设置方式进行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引用权利要求1至13,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空腔体的封闭空腔内的构件。附件2的权利要求9公开了模壳内设置有加强件,加强件为加强肋(即加劲肋)、加强杆(即加劲杆)或者加强筋;附件6公开了一种钢筋砼空间结构楼板用模壳结构构件,其附图28、29、32公开了竖杆和斜杆(即加劲杆)露出模壳构件外,附图33-37公开了斜杆、竖杆上有增强物露出,且斜杆、竖杆与上底、下底(即基层)的叠合,且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附件7公开了一种现浇钢筋砼组合结构用空心管构件,其权利要求10公开了加劲肋叠合有不拆除的模板(即叠合层)。由附件1、2、6、7公开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劲肋或加强筋露出空腔体外,或有增强物露出或与基层叠合、或叠合后露筋、网增强物;此外,为达到增加强度等目的,加劲肋、加劲杆、加强筋叠合有叠合层也是容易想到的。附件1、2、6、7均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将其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18、1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具体限定空腔体内的材料。附件6的权利要求18公开了封闭空腔填充有膨胀珍珠岩(即轻质材料),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9引用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了空腔体的材料。附件6说明书第7页的附图41的说明公开了模壳构件封闭空腔周围侧壁的内面及上底的下面部分粘结有发泡轻质硅(轻质材料);附件2说明书第7页的附图30的说明部分公开了下底板中夹有轻质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6、附件2的技术启示下,容易得出用轻质材料作为上板或周围侧壁的壁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2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上板或周围侧壁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或者上板或周围侧壁上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附件5公开了一种建筑构件,其权利要求5公开了可在空心多面体的至少一个壁面上设置有可拆式连接的盖板。附件5可拆式连接的盖板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0中的“有可拆卸的活动部件”所起作用相同,均为方便在模壳内布设(电)线路等。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0中“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的技术方案,在附件5给出了设置可拆式部件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板或周围侧壁设置为可拆卸的活动部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2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空腔体的上板或周围侧壁的外表面形状。附件2的权利要求29公开了模壳构件外表面为波纹形、锯齿形、拉毛形、曲面形、折形平面、凹凸面或者粗面的至少一种。由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关于权利要求2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2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起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空腔体上设置有定位构件。附件2的权利要求31公开了模壳构件下底上有连接施工模板或支撑件的向下拉紧定位构造。由此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关于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至少两个以上空腔体通过连接件联接为一体,空腔体之间构成内肋模腔。附件2的权利要求3及附图3公开了至少两个模壳通过连通管连接在一起,模壳之间构成内肋模腔。由此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下底板伸出有挑边或露增强物的挑边,或者至少两个以上的空腔体通过挑边连接成成组模壳构件。附件2的权利要求23、附图25及其说明公开了空腔体下底伸出模壳的周围侧壁构成挑板(相当于挑边)、挑板上有增强物露出、有四个空腔体通过挑板连成一体。由此附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下底板等的材质。附件2的权利要求37公开了下底为钢筋砼、钢筋网砼、钢丝网砼、预应力钢筋砼、聚合物钢筋砼、钢筋网砂浆或者钢丝网砂浆,模壳的胶结材料为硅酸盐系列水泥、有机树脂胶,附件2的权利要求22公开了上板或者周围侧壁为两层以上的层状结构、由胶结材料与布或网增强物交替叠合胶接而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常用材料来制作下底板、上板或周围侧壁,从而得出权利要求2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关于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或者叠合层是由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叠合而成。附件2权利要求22公开了上板或者周围侧壁可选择两层以上的层状结构、由胶结材料与布或网增强物交替叠合胶接而成。在附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或叠合层中多层粘有胶凝材料的筋或网的增强物,这种选择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关于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上板、周围侧壁或下底板与叠合层为一体成型的整体,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部分或全部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附件1公开了空腔壳体全部通过硬纸板骨架内层(即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根据附件1公开的模壳制作过程可以得知,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中除了两个端板以外的部分均是基层与叠合层复合在一起并围合,根据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全部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并且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是一体成型还是分别成型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手段。附件1虽然未公开权利要求29中“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部分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技术启示下,为减少叠合层的用量容易想到使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部分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关于权利要求3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上板、周围侧壁、下底板彼此之间通过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附件1公开了空腔壳体通过硬纸板骨架内层(即叠合层)相互连接围合成空腔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关于权利要求3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引用权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项,其附加技术特征具体限定模壳构件上设置有搬运件。附件2的权利要求32公开了模壳构件上有用于搬运吊装的构件(即搬运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时的签名与补充意见陈述时的签名不同,无法认定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身份,本无效案件应作撤回处理或依法驳回请求。对此合议组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附有请求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且请求书中请求人的签字与授权委托书的签字基本一致,在专利权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请求人的身份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本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身份不真实,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10100969.8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6、29-31无效,在权利要求27和28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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