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56
决定日:2010-09-21
委内编号:5W1003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0744.3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福州晋安建东玻璃工艺加工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刘红梅
国际分类号:C03C 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请求人并未举证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其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20010744.3,申请日为2004年0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包括平板玻璃(1),其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其特征在于:平板玻璃(1)的表面(2)可以是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凹陷部分(3)是蒙砂面经二次酸蚀抛光后的半透明蒙砂面,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和经两次酸蚀后的半透明蒙砂面构成透光立体图案玻璃,在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其特征在于:平板玻璃(1)的表面(2)还可以是对平板玻璃透明表面加工后得到的一层蒙砂面,凹陷部分(3)是将蒙砂面再经二次酸蚀后而形成的半朦胧半透明的深度蒙砂面(3),蒙砂面(2)和经二次酸蚀后的深度蒙砂面(3)构成亚光立体图案玻璃,在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其特征在于:整个玻璃面由凹蒙图案面部分(4)、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其特征在于:凹蒙图案面部分(4)可以设置在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上。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其特征在于:凹蒙图案面部分(4)也可以与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不重叠布置。”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包括平板玻璃(1),其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平板玻璃(1)的表面(2)可以是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凹陷部分(3)是蒙砂面经二次酸蚀抛光后的半透明蒙砂面,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和经两次酸蚀后的半透明蒙砂面构成透光立体图案玻璃,在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
2、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包括平板玻璃(1),其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平板玻璃(1)的表面(2)还可以是对平板玻璃透明表面加工后得到的一层蒙砂面,凹陷部分(3)是将蒙砂面再经二次酸蚀后而形成的半朦胧半透明的深度蒙砂面(3),蒙砂面(2)和经二次酸蚀后的深度蒙砂面(3)构成亚光立体图案玻璃,在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
3、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包括平板玻璃(1),其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整个玻璃面由凹蒙图案面部分(4)、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其特征在于:凹蒙图案面部分(4)可以设置在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上。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其特征在于:凹蒙图案面部分(4)也可以与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不重叠布置。”
请求人于2010年02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本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66512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复印件共9页;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3853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8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ZL200420010744.3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凹蒙玻璃的制备工艺,通过酸蚀将玻璃上不需要的部分腐蚀掉形成凹陷,来得到设计好的图案,虽未提到形成不同深度的凹陷,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6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认为:凹蒙玻璃是现有技术,透光立体图案也是现有技术,透光立体图案两层结构与凹蒙技术结构两者结合得到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的三层结构,因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是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的或的关系,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6中凹蒙图案和亚光图案或凹蒙图案和透光立体图案不是重叠设置就是不重叠设置,是必然实施的结果,因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坚持认为: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6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了已经生效的第89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在该决定中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是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6,即案由部分中记载的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2.证据认定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过审查,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请求人并未举证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其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关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包括平板玻璃(1),其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平板玻璃(1)的表面(2)可以是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凹陷部分(3)是蒙砂面经二次酸蚀抛光后的半透明蒙砂面,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和经两次酸蚀后的半透明蒙砂面构成透光立体图案玻璃,在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丝网印刷及腐蚀工艺生产的凹蒙玻璃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行至第22行):采用的技术方法与工艺步骤如下所述:(1)先将平板玻璃清洗干净,凉干后进行单面乳化;(2)将乳化后的平板玻璃用事先设计好图案的丝网印刷,印刷油墨采用防腐油墨,后凉干;(3)将凉干后的印有图案的平板玻璃放进盛有腐蚀液的腐蚀槽中浸泡40-50分钟,腐蚀液的成分及配比按重量百分比配制,水36%--42%,硫酸15%--18%,氢氟酸43%--46%;(4)将按步骤3处理后的平板玻璃放入水槽中清洗;(5)将清洗过的平板玻璃放入氢氧化钠槽中浸泡30-60秒;(6)将按步骤5处理后的平板玻璃再次放入水槽中冲洗30-60秒,彻底清除防腐油墨;(7)将按上述1-6步骤加工后的凹蒙玻璃进一步清洗、烘干,制成成品。
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中的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平板玻璃(1)的表面(2)可以是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凹陷部分(3)是蒙砂面经二次酸蚀抛光后的半透明蒙砂面,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和经两次酸蚀后的半透明蒙砂面构成透光立体图案玻璃,在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先作出的第89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认定“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已经被公知常识性证据所公开,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平板玻璃(1)的表面(2)可以是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凹陷部分(3)是蒙砂面经二次酸蚀抛光后的半透明蒙砂面,平板玻璃的透明表面和经两次酸蚀后的半透明蒙砂面构成透光立体图案玻璃,在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透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透光立体图案两层结构与凹蒙技术结构两者结合得到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的三层结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包括平板玻璃(1),其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平板玻璃(1)的表面(2)还可以是对平板玻璃透明表面加工后得到的一层蒙砂面,凹陷部分(3)是将蒙砂面再经二次酸蚀后而形成的半朦胧半透明的深度蒙砂面(3),蒙砂面(2)和经二次酸蚀后的深度蒙砂面(3)构成亚光立体图案玻璃,在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
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中的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平板玻璃(1)的表面(2)还可以是对平板玻璃透明表面加工后得到的一层蒙砂面,凹陷部分(3)是将蒙砂面再经二次酸蚀后而形成的半朦胧半透明的深度蒙砂面(3),蒙砂面(2)和经二次酸蚀后的深度蒙砂面(3)构成亚光立体图案玻璃,在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先作出的第89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认定“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已经被公知常识性证据所公开,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平板玻璃(1)的表面(2)还可以是对平板玻璃透明表面加工后得到的一层蒙砂面,凹陷部分(3)是将蒙砂面再经二次酸蚀后而形成的半朦胧半透明的深度蒙砂面(3),蒙砂面(2)和经二次酸蚀后的深度蒙砂面(3)构成亚光立体图案玻璃,在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凹陷部分(4)是在该亚光立体图案玻璃上酸蚀的凹蒙图案,该凹蒙图案是具有冰花状的凹陷面”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亚光立体图案两层结构与凹蒙技术结构两者结合得到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的三层结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多层次酸蚀工艺图案玻璃,包括平板玻璃(1),其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整个玻璃面由凹蒙图案面部分(4)、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组成。
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中的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酸蚀有凹陷部分(3),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整个玻璃面由凹蒙图案面部分(4)、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组成。
合议组认为: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先作出的第89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认定“在平板玻璃(1)的表面(2)上又酸蚀有低于凹陷部分(3)底面的凹陷部分(4)”已经被公知常识性证据所公开,但是并没有证据表明“整个玻璃面由凹蒙图案面部分(4)、透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或亚光立体图案面部分(2)、(3)组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将透光立体图案或者亚光立体图案两层结构与凹蒙技术结构两者结合得到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的三层结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5、6的创造性
由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5、6为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5、6也具备创造性,因此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5、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请求人关于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能成立,在上述理由和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6的基础上维持200420010744.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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