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眼镜架弹性铰链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05
决定日:2010-09-21
委内编号:4W021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59016.0
申请日:2003-09-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陈才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徐伟锋
参审员:刘新蕾
国际分类号:G02C 5/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内容,即使说明书没有对该内容作具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知道如何具体实施。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159016.0,名称为“眼镜架弹性铰链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09月10日, 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4月04日,专利权人为黄陈才。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眼镜架弹性铰链,包括轴芯和从头至尾依次套装在轴芯上的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所述的轴芯的头部为与设在镜架上的母铰链连接的子铰链状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轴芯的中部为与头部相比横截面较小且至少有一个侧面为平面的柱体,所述的轴芯的尾部为横截面最小的柱体;所述的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的中部柱体的定位孔,所述的导向定位块通过其上的定位孔套装在所述轴芯的中部柱体上并顶住所述轴芯的头部的子铰链状结构以及镜架上的母铰链;所述的弹性介质和挡块从头至尾依次套装在轴芯的尾部柱体上;所述的轴芯的中部柱体和尾部柱体连带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封装在镜架的容置孔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的尾部柱体是圆柱体,所述的轴芯尾部的圆柱体是通过缩径机压缩、拉伸出来的。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的中部柱体为横截面成多边形的柱体。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中部的横截面成多边形的柱体是3至8边形柱体。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的中部柱体和所述的导向定位块上的定位孔的横截面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的中部柱体和所述的导向定位块上的定位孔的横截面均成腰形或十字形或半圆形。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导向定位块的外表面的侧面上设有一个定位孔或定位颈沟。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母铰链设在镜框上;轴芯的中部柱体和尾部柱体连带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封装在设于镜腿上的容置孔中,并在镜腿上对应于导向定位块上的定位孔或定位颈沟的位置打下至少一个凹点或螺钉或销钉从而卡住导向定位块;所述的轴芯的子铰链结构与装设在镜框上的母铰链活动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母铰链设在镜腿上;轴芯的中部柱体和尾部柱体连带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封装在设于镜框上的容置孔中,并在镜框上对应于导向定位块上的定位孔或定位颈沟的位置打下至少一个凹点或螺钉或销钉从而卡住导向定位块;所述的轴芯的子铰链结构与装设在镜腿上的母铰链活动连接。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头部的子铰链状结构向外延伸出一钩状结构,镜架上的容置孔的外端部对应于钩状结构的位置设有贯穿孔壁的定位槽,轴芯头部的钩状结构置于定位槽中且其结构尺寸相互配合。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导向定位块的靠近所述轴芯的子铰链结构的端部还设置有一垫片。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头部的子铰链状结构向外延伸出一钩状结构,所述的镜架上的容置孔的外端部对应于钩状结构的位置设有贯穿孔壁的定位槽,所述的垫片上对应于钩状结构以及镜架上的定位槽设有一通槽,所述的轴芯头部的钩状结构置于所述的定位槽和通槽中且其结构尺寸相互配合。
13、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垫片的外边缘设有导角。
14、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镜架上的容置孔向外延伸出一对应于垫片的容置槽,所述的垫片配合地安置于所述的容置槽内。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的尾部柱体的外端部固定装设有一挡块或直接将轴芯的尾部柱体的外端部拍扁作为挡块从而将弹性介质定位在轴芯尾部柱体上。
1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其特征是所述的弹性介质为弹簧。
17、一种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基本成形步骤,从金属板上加工出头部成子铰链状结构、中部成截面较小的方柱体、尾部成方柱体的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
缩径步骤,采用同时进行压缩、拉伸的缩径方法将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的尾部方柱体加工成指定直径的圆柱体;
铰链孔加工步骤,在轴芯的头部加工出铰链孔。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基本成形步骤中,从金属板上切割出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
19、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基本成形步骤中采用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床从金属板上切割出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普通的金属板加工成电火花数控线切割机床所要求的规格的金属板的步骤。
21、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轴芯的中部柱体加工成型的步骤。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的中部柱体采用冲压或切削加工成型。
23、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缩径步骤中利用缩径机将具有基本形状的轴芯的尾部柱体压缩、拉伸成指定直径的圆柱体。
24、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轴芯上缩径加工出的尾部圆柱体的指定长度外的多余的部分切割掉的步骤。
25、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铰链孔加工步骤中采用钻床或冲床或铣床在轴芯的头部的子铰链结构上钻出或冲出或铣出铰链孔。
26、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轴芯采用钛或钛合金或铜或铜合金或不锈钢材料或铁或铁合金等金属材料制成。
27、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眼镜架弹性铰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将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从头至尾依次套装在轴芯的中部柱体和尾部柱体上并定位的步骤。”
请求人于2008年06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7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03159016.0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3页;
附件2:第US6353965号美国专利及中文译本,及其同族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445349Y,复印件共33页;
附件3:第US5822840号美国专利及其同族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CN1073710C,复印件共42页;
附件4:第US5755010号美国专利及其同族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CN1059503C,复印件共31页;
附件5:WO 02/29476A1号PCT国际申请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4页;
附件6:意大利专利IT209179,复印件共13页;
附件7:第US5473395号美国专利,复印件共11页;
附件8:第US5406339号美国专利,复印件共9页;
附件9:第US5657107号美国专利,复印件共13页;
附件10:第CN2600835Y号中国专利,复印件共14页;
附件11:第CN1206563C号中国专利,复印件共18页;
附件12:(2007)京海民证字第2839号公证书以及相应译文,共83页。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具体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4,6-9中任一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5和附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11相对于附件2、5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本专利背景技术中披露了,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2、6-9与附件5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披露,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2、5和附件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相对于2、6-9与附件5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与CN2600835Y的权利要求1相类似,权利要求1、6与CN1206563C的权利要求1-16相类似,且专利权人均为同一人,因此本专利与CN2600835Y、CN1206563C之间存在重复授权。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07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08年9月1日向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0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8年9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17与所有附件相比具有创造性;本专利与其它专利的权利要求不相同,不构成重复授权。
2008年10月21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宣告理由,双方对各项无效宣告理由阐述了意见。
2010年8月3日,合议组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0年8月27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无效宣告理由,提出附件6-9、12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对比文件使用。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附件2-5,10、11均为专利文献,其中外国专利包括中文译文或者中国同族专利。专利权人在2008年10月21日举行的口头审理中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内容,即使说明书没有对该内容作具体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知道如何具体实施。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7记载的“缩径步骤,采用同时进行压缩、拉伸的缩径方法”,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却并未对如何“同时”进行压缩和拉伸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虽然在说明书提及使用缩径机进行加工,但是也没有提及如何“同时”完成压缩和拉伸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仅仅根据说明书实现该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2,17-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涉及到缩径机或者缩径方法。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4-29行的记载,采用缩径法加工的轴芯表面无冲压痕迹,光泽度高,可保证弹簧伸缩顺畅;同时金属分子密度均匀,无应力集中,可增加轴芯的硬度、刚度和稳定性。并且,通过缩径可以将轴芯的整体长度做得非常短,从而使眼镜连接处的结构能够更加小型轻便。
对于钢丝、钢管等型材加工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缩径工艺是一种常见的工艺,该工艺利用径向的压缩和纵向的拉拔使钢丝、钢管口径变细,即同时实现压缩和拉伸的步骤。利用上述缩径工艺加工轴芯至少能实现“轴芯表面无冲压痕迹,光泽度高”的技术效果。由于缩径法以及缩径机都是本领域公知的加工工艺,因此,即使在说明书中没有详细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知道如何具体实施,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附件2-4中任一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包括对比文件4在内的所有对比文件均未公开如下特征:“所述的轴芯的中部为与头部相比横截面较小且至少有一个侧面为平面的柱体,所述的轴芯的尾部为横截面最小的柱体;所述的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的中部柱体的定位孔,所述的导向定位块通过其上的定位孔套装在所述轴芯的中部柱体上并顶住所述轴芯的头部的子铰链状结构以及镜架上的母铰链;所述的弹性介质和挡块从头至尾依次套装在轴芯的尾部柱体上。”上述技术特征组合起来实现了本专利的目的和有益效果,并非是简单组合。
合议组认为:附件5公开了一种带有可弹性打开的臂的眼镜架,从其附图2及相应的文字描述(中文译文第3页-第4页)可知,所述眼镜架包括连杆(5),连杆(5)通过螺旋销(6)铰接在每个肩(3)上。连杆(5)包括具有容纳销(6)的通孔的头(7)和从所述头(7)轴向延伸的杆(9),在连杆(5)上装配有具有与所述杆(9)相对应的矩形内部截面的套筒(11),其在杆(9)上滑动,抵靠连杆(5)的所述头(7);杆(9)上还装配有弹簧(13),所述弹簧(13)在一端抵靠套筒(11),另一端抵靠形成在所述连杆(9)自由端的所述连杆(5)的部分(14);在安装过程中,一旦弹簧(13)安装在所述杆(9)上,所述部分(14)便由于挤压而变形。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5公开的内容进行特征对比,其中对应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如下:
权利要求1
附件5
主题
眼镜架弹性铰链
带有可弹性打开的臂的眼镜架
特征1
轴芯
连杆(5)
由内至外依次套装有轴芯上的
由内至外依次套装有连杆(5)上的
导向块
套筒(11)
弹性介质
弹簧(13)
轴芯的头部为与设在镜架上的母铰链连接的子铰链状结构
连杆(5)包括具有容纳销(6)的通孔的头(7)
特征2
导向定位块上设有对应于所述轴芯中部方柱体的定位孔
套筒(11)具有与杆(9)相对应的矩形内截面
导向定位块通过其上的定位孔套装在所述轴芯的中部柱体上并顶住所述轴芯的头部的子铰链状结构以及镜架上的母铰链
套筒(11)在杆(9)上滑动,抵靠连杆(5)的所述头(7)
特征3
弹性介质和挡块从头至尾依次套装在轴芯的尾部柱体上
杆(9)上装配有弹簧(13)
轴芯的中部柱体和尾部柱体连带导向定位块、弹性介质和挡块封装在镜架的容置孔中
弹簧(13)在一端抵靠套筒(11),另一端抵靠形成在所述连杆(9)自由端的所述连杆(5)的部分(14)
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5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有挡块,而附件5中公开了一个形成在连杆(9)自由端的连杆(5)的部分(14),未公开独立的挡块;②权利要求1中轴芯分为三部分,头部为子绞链结构、中部为截面较小至少有一个侧面为平面的柱体、尾部为截面最小的柱体;附件5中连杆(5)分为两部分,头部为子绞链结构、中部和尾部为截面比头部小的矩形柱体。
附件2公开了一种眼镜铰链用的导向套,其包括一个活动芯部(10),可插入到导向套(20)、弹簧(30)和垫圈(40)内形成活动芯部组件,该活动芯部包括固定在活动芯部的头部(10d)上的轴芯(10a)(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2段)。从其附图2可以看出,所述活动芯部(10)分为截面不同的三部分,中部为与头部相比横截面较小且至少有一个侧面为平面的柱体,尾部为横截面最小的柱体;从其附图3可见,垫圈(40)装在弹簧末端用以顶住弹簧。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两个区别特征。而且,①所述垫圈(40)所起的作用也是抵住弹簧,与挡块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②所述活动芯部(10)分为截面不同的三部分,其作用也是为了安装活动部件和弹性部件。同时附件2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的装配顺序、连接位置也与本专利相同。
由此可见,附件5、附件2以及本专利均涉及眼镜架的制造,附件2给出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具有应用于附件5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要解决弹簧安装的技术问题时,能够在附件5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用附件2中的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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