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装置及其扇叶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装置及其扇叶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369
决定日:2010-09-28
委内编号:4W026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54371.2
申请日:2002-11-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黄世昌
授权公告日:2005-1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关山松
参审员:郭晓立
国际分类号:F04D29/38 G06F1/20 H05K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将改进的结构应用于相同技术领域的两个常规装置中,且这两个常规装置也都是本领域所熟知的,它们的使用有类似之处,同时所改进的结构均是针对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可取得类似的技术效果。那么,在该证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0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2154371.2、名称为“散热装置及其扇叶结构”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1月28日,专利权人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扇框;
一第一扇叶结构,其包括一轴壳及环设于该轴壳外围的数个叶片,其中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或斜面而于其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使该轴壳的顶面的空气被引导至该叶片底端;
一驱动装置;以及
一承置部,用以支撑该驱动装置和该第一扇叶结构于该扇框内,并使该驱动装置可耦合于该轴壳内。
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承置部可借由数个肋条或静叶以连接固定于该扇框内。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该承置部和数个肋条或静叶以一体射出成型方式制成。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二该数个叶片会于该轴壳上方连接。
5.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扇叶结构设置于该散热装置的入风口端或出风口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一第二扇叶结构,为该承置部所承接,其结构与该第一扇叶结构的结构相同。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扇叶结构和该第二扇叶结构分别设置于该承置部的相反两侧。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扇叶结构与该第二扇叶结构以串联方式设置于该扇框内。
9.一种扇叶结构,使用于一轴流式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至少包含:
一轴壳,包含有一顶面及一侧面;以及
数个叶片以该轴壳为圆心径向连接在该轴壳的该侧面;
其中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于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
11.如权利要求l0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至少二个叶片会于该轴壳的该顶面上连接。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可用于具有数个静叶的风扇。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可用于具有多层动叶和静叶的风扇。
14.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斜角或一垂直端面。
15.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置于该轴流式风扇的入风口侧或出风口侧。
16.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包含:
一扇框;
一驱动装置,置于该扇框内;以及
至少一扇叶结构,装设于该扇框内,并由该驱动装置所驱动,该扇叶结构包含一轴壳及数个叶片,其中该数个叶片以该轴壳为圆心径向连接于该轴壳,该叶片的其一叶缘于该散热装置的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且该数个叶片在入风口端沿着该轴壳上方朝该轴壳的中心位置作径向的延伸,其中该扇叶结构为一轴流式扇叶结构。
17.如权利要求l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另包含有数个肋条。
18.如权利要求l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具有数个静叶,以增加该散热装置的风压。
19.如权利要求l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斜角设计。
20.如权利要求l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
21.如权利要求l9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二叶片会于该轴壳上连接。
22.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包含:
一扇框;以及
至少一扇叶结构,装设于该扇框内,该扇叶结构包含一轴壳及数个叶片,其中该数个叶片环设于该轴壳周围,且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于其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项面,使该轴壳的顶面的空气被引导至该叶片底端。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另包含有数个肋条。
24.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具有数个静叶,以增加该风扇的风压。
25.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扇叶结构位于该散热装置的入风口端或出风口端。
26.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斜角或一垂直端面。
27.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二叶片会于该轴壳表面上连接。”
2009年06月30日,黄世昌(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9-12和14-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4564335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及其中部分内容的中文译文(共5页),其公开日期为1986年1月14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47666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13日;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1042762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31日;
证据4:公开号为Des.246856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页),其公开日期为1978年1月3日;
证据5:公开号为Des.36693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其公开日期为1996年2月6日;
证据6:公告编号为488497的台湾专利公报复印件(共9页),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5月21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5577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其申请日为2002年7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25日;
证据8: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扉页及权利要求书复印件(共3页),以及本专利授权公告的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请求人认为:①与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对比可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一扇叶结构”、“垂直端面或斜面”和“引导至该叶片底端”,权利要求5、6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一扇叶结构设置于……或出风口端”和“其还包括一第二扇叶结构……与该第一扇叶结构的结构相同”,权利要求9增加了技术特征“高于该轴壳的顶面”,权利要求11增加了技术特征“会于该轴壳的该顶面上连接”,权利要求14增加了技术特征“具有一斜角或一垂直端面”,权利要求15增加了技术特征“置于……入风口侧或出风口侧”,这些技术特征均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7-8、10和12-1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和9,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另两组权利要求16-21和22-27也包含 “高于该轴壳的顶面”、“具有斜角设计”、“具有一垂直端面”、“会于该轴壳上连接”和“位于……入风口端或出风口端”等技术特征,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②首先,如上关于专利法第33条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存在诸多说明书未记载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7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次,权利要求1、5-8包含有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的“第一扇叶结构”和“第二扇叶结构”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2缺少“驱动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无法达到散热效果,其保护范围不明确,权利要求2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22要求保护“一种散热装置”,但缺少驱动“扇叶结构”旋转的“驱动装置”这一技术特征,无法达到该权利要求标的“一种散热装置”的散热效果,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5、9-12和14-27相对于证据1、证据2或证据7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2和14-27相对于证据4或证据5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或证据1-5的任意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8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与证据3-6的任意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三组权利要求9-15、16-21和22-27的技术内容与第一组权利要求1-8无实质区别,仅仅是表述方式和顺序的调整,因此同样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009年7月1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副本认证专用章”的证据6和台湾第488497号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复印件(共35页),用以证明证据6的真实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07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9年7月1日提交的补充证据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不存在超范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0具体如下:
“1.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一扇框;
一第一扇叶结构,其包括一轴壳及环设于该轴壳外围的数个叶片,其中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或斜面而于其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使该轴壳的顶面的空气被引导至该叶片底端;
一驱动装置;以及
一承置部,用以支撑该驱动装置和该第一扇叶结构于该扇框内,并使该驱动装置可耦合于该轴壳内。
2.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承置部可借由数个肋条或静叶以连接固定于该扇框内。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该承置部和数个肋条或静叶以一体射出成型方式制成。
4.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二该数个叶片会于该轴壳上方连接。
5.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扇叶结构设置于该散热装置的入风口端或出风口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一第二扇叶结构,为该承置部所承接,其结构与该第一扇叶结构的结构相同。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扇叶结构和该第二扇叶结构分别设置于该承置部的相反两侧。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扇叶结构与该第二扇叶结构以串联方式设置于该扇框内。
9.一种扇叶结构,使用于一轴流式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至少包含:
一轴壳,包含有一顶面及一侧面;以及
数个叶片以该轴壳为圆心径向连接在该轴壳的该侧面;
其中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于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
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至少二个叶片会于该轴壳的该顶面上连接。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可用于具有数个静叶的风扇。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可用于具有多层动叶和静叶的风扇。
13.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置于该轴流式风扇的入风口侧或出风口侧。
14.一种扇叶结构,使用于一轴流式风扇,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至少包含:
一轴壳,包含有一顶面及一侧面;以及
数个叶片以该轴壳为圆心径向连接在该轴壳的该侧面;
其中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于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
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斜角或一垂直端面。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
16.如权利要求l5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至少二个叶片会于该轴壳的该顶面上连接。
17.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可用于具有数个静叶的风扇。
18.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可用于具有多层动叶和静叶的风扇。
19.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扇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扇叶结构置于该轴流式风扇的入风口侧或出风口侧。
20.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包含:
一扇框;
一驱动装置,置于该扇框内;以及
至少一扇叶结构,装设于该扇框内,并由该驱动装置所驱动,该扇叶结构包含一轴壳及数个叶片,其中该数个叶片以该轴壳为圆心径向连接于该轴壳,该叶片的其一叶缘于该散热装置的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且该数个叶片在入风口端沿着该轴壳上方朝该轴壳的中心位置作径向的延伸,其中该扇叶结构为一轴流式扇叶结构。
21.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另包含有数个肋条。
22.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具有数个静叶,以增加该散热装置的风压。
23.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斜角设计。
24.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
25.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二叶片会于该轴壳上连接。
26.一种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包含:
一扇框;以及
至少一扇叶结构,装设于该扇框内,该扇叶结构包含一轴壳及数个叶片,其中该数个叶片环设于该轴壳周围,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斜角或一垂直端面且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于其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项面,使该轴壳的顶面的空气被引导至该叶片底端。
27.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另包含有数个肋条。
28.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扇框具有数个静叶,以增加该风扇的风压。
29.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至少一扇叶结构位于该散热装置的入风口端或出风口端。
30.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二叶片会于该轴壳表面上连接。”
2009年10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表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席本次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合议组将其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0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如下: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3、9、11、14、15、17、20-24和26-2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④权利要求1-30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10、16、25和3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或为公知技术,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8、12-13、18-19和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6中公开或为公知技术,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3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此外,请求人还表示放弃关于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并放弃使用证据4、证据5和证据7。专利权人则表示对证据1-3和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的基础
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30项,来替换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第1-27项。其中权利要求第1-10、14和20-26项与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相比未作实质性修改,仅仅是权利要求编号略有差异,实质内容完全相同;其余权利要求第11-13、15-19和27-30项分别为授权公告时的部分权利要求的合并。这种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的相关规定,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故本案的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0项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美国专利文献,证据2和证据3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6为台湾专利文献,它们均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表示对证据1-3和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3和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1-3和证据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3和证据6所公开的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同时,专利权人对外文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下面将结合证据2-3、证据6、证据1中文译文及它们相应的附图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4、证据5和证据7,故合议组对这三份证据不予考虑。
3、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的具体主张如下:与本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对比,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一扇叶结构”、“垂直端面或斜面”和“引导至该叶片底端”,权利要求5、6增加了技术特征“第一扇叶结构设置于……或出风口端”和“其还包括一第二扇叶结构……与该第一扇叶结构的结构相同”,权利要求9增加了技术特征“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于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权利要求10增加了技术特征“至少二个叶片会于该轴壳的该顶面上连接”,这些技术特征均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余权利要求要么包含与上述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要么直接或间接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2页第7行记载的内容可知,“至少一扇叶结构”设置于扇框内,其包含一轴壳及数片动叶,且从附图2A及图2B中可以看出该数片动叶环设于轴壳的圆周表面外围,故该“至少一扇叶结构”所包含的组成部件、相互位置关系以及其整体的设置位置均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扇叶结构”相同,请求人仅以其名称不同为由而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②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3页第10-17行及附图2A、4A-4E记载的内容可知,轴壳10大致为圆柱体形状,数个扇叶20均匀环设于轴壳10的圆周表面上,叶片在入风口端沿轴壳的轴向方向高出轴壳的顶面,叶片靠近轴壳一侧的叶缘,通常称之为内侧叶缘,要么垂直于轴壳顶面,要么与轴壳顶面成一定角度,专利权人由此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或斜面而于其轴向上高于该轴壳的顶面”,并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中虽有部分文字略有调整,但不会产生歧异,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③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3页第1-7行及附图2A和2B记载的内容可知,轴壳10的顶面在入风口端低于扇叶20的叶缘,这种轴壳的顶面低于扇叶叶缘的设计优点在于,其可通过扇叶引进侧边气流,以增加入风的气流量,气流14在入风口端流经轴壳10顶面附近时,就不会产生如图1B所示的气旋,并将这部分气流引导至如图2B所示的扇叶20的另一侧叶缘处,即叶片的底端,故权利要求1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④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3页第27-30行及附图5B记载的内容可知,轴流式风扇中的动叶和静叶的数量可以不只一组,如图5B所示的轴流风扇包含一组静叶和两组分别位于入风口和出风口端的动叶,入风口端的动叶设计应用本发明的扇叶结构,出风口端则不限定。由此仅可得到出风口端可安装有动叶,而不能得到出风口端的动叶一定采用本发明的扇叶结构,即第一扇叶结构,更不能得到入风口和出风口端均采用第一扇叶结构,即第二扇叶结构与该第一扇叶结构的结构相同,故权利要求5中“第一扇叶结构设置于出风口端”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6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称,原始说明书的上述内容披露了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说明出风口可应用,也可不应用。对此,合议组认为,原始说明书未对出风口端所采用的扇叶结构进行限定,虽然不排除其有可能采用第一扇叶结构,但这是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而权利要求5和6中所限定的则是一种明确的状态,它们所给出的信息是完全不同的,故专利权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⑤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3页第1-7行及附图2A和2B记载的内容可知,扇叶20的叶缘于轴向上高于轴壳10及风扇的驱动装置,即轴壳10的顶面在入风口端低于扇叶20的叶缘。通常情况下,扇叶具有上侧、内侧、外侧和下侧四个叶缘,如图2B所示,扇叶的上侧叶缘、部分内侧和外侧的叶缘于轴向上高于轴壳顶面,权利要求9中的“该叶片的其中一叶缘”指的是这部分叶缘,而与轴壳重合部分的内外侧叶缘、以及位于风扇出风口端的扇叶下侧叶缘,它们于轴向上并不高于轴壳顶面,权利要求9中的“其中一叶缘”不可能指这部分叶缘,故权利要求9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所称“出风口侧的叶缘可能高出轴壳顶面”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不能成立。
⑥从本专利原始说明书第3页第1-3行及附图2A和2B记载的内容可知,轴壳10侧面的扇叶20在入风口端沿着轴壳10上方朝轴壳10的中心位置作径向延伸,且从说明书第3页第16-17行及附图4E还可以看出,其中一扇叶20延伸至轴壳10的中心与另一对称扇叶20连接,即有二个叶片会于该轴壳的顶面上连接,专利权人由此得到权利要求10中的“至少二个叶片会于该轴壳的该顶面上连接”,并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5及与其包含相同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3、19和29中“置于(位于)该轴流式风扇(散热装置)的出风口侧(端)”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6及引用它的权利要求7-8,均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其余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的具体主张如下:在超范围的基础上,由于说明书没有记载上述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3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上述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评述,权利要求5、13、19和29中“置于(位于)该轴流式风扇(散热装置)的出风口侧(端)”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6-8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余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3、9、11、14、15、17、20-24和26-28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30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10、16、25和3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或为公知技术,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8、12-13、18-19和2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6中公开或为公知技术,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3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关于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
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公开了一种用于给电子装置通风的轴流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5页及附图10):该轴流风扇包含扇框(附图标记112,相当于本专利的扇框),由定子(附图标记102)和转子(附图标记109)构成的驱动马达(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装置),转子壳体(附图标记110,相当于本专利的轴壳)及沿圆周连接于转子壳体上的叶片(附图标记111,相当于本专利的叶片)共同构成扇叶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扇叶结构),用以在扇框内支撑驱动马达和扇叶结构的承置部(附图标记101,相当于本专利的承置部),驱动马达容纳在转子壳体和承置部构成的空间中。从附图10中可以看出,叶片靠近转子壳体的边缘在轴向上高于转子壳体的顶面,且具有一倾斜于转子壳体顶面的圆弧过渡。轴流风扇在高速旋转时,由于转子壳体的顶面低于叶片边缘,其可通过叶片引进侧边气流,增加入风口的气流量,从而避免在转子壳体的顶面上产生气旋,这部分气流最终从出风口端、即叶片的底端流出。
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以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包含“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斜面”的技术方案,但未公开包含“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的技术方案,且证据1与本专利均可实现增加气流量、减少气旋产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包含“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斜面”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权人称,证据1中转子壳体110和轴衬116是一个整体,叶片111并不高于轴衬116,即不超出轴壳的顶部。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从证据1图10中无法确定轴衬116和叶片111的相互高低关系,其叶片可能影响不到轴衬顶部的气流,但由于叶片高于与其相邻的转子壳体的顶面,可将流经转子壳体顶面的一部分气体引导至叶片的底端,故无论将转子壳体和轴衬是否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转子壳体顶面的一部分气流都将按照本专利的方式流动,以实现增加气流量的目的。
证据1中还公开了“承置部借由二个肋条连接固定于扇框上”、“扇框、承置部和肋条一体制成”等技术特征,但未公开“静叶”、以及“以一体射出成型”的具体制成方式。因此,在权利要求1包含“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斜面”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包含“该承置部可借由数个肋条以连接固定于该扇框内”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9、11的新颖性
从证据1的附图10可以看出,叶片111的上侧边缘通过圆弧过渡连接于转子壳体111的侧面与顶面的折弯处,虽然其连接点略微向内超出转子壳体111的侧面,但这是双方都是通过圆弧过渡的缘故,并不同于本专利中“叶片高于轴壳的部分在轴壳的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延伸”的技术特征,即证据1未公开权利要求9中的“该数个叶片高于该轴壳的部分可于该轴壳的该顶面向其中心作径向的延伸”这一技术特征,证据1不能破坏权利要求9的新颖性。
在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引用它的从属权利要求11也具有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14、15、17、20-24和26-28的新颖性
由于权利要求14、15、17、20-24和26-28与上述所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3、9和11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技术特征,因此,基于前面它们相对于证据1的新颖性评述,得出如下结论:权利要求14和26-27中包含“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斜角”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和26-27中包含“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5、17、20-24和28具有新颖性。
4)关于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
证据2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公开了一种用于笔记本计算机的散热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3页第8-18行及附图5):该散热风扇包含壳体(附图标记10,相当于本专利的扇框),马达(附图标记14,相当于本专利的驱动装置),马达具有一向上延伸的转轴(附图标记141),转轴的上端结合于一圆盘(附图标记20,相当于本专利的轴壳),圆盘的周缘具有多个向外呈弧形延伸的叶片(附图标记21,相当于本专利的叶片),它们共同构成扇叶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一扇叶结构),用以在壳体内支撑马达和扇叶结构的固定盘(附图标记13,相当于本专利的承置部),马达容纳在圆盘底部向上凹陷的容置部(附图标记22)中。从附图5中可以看出,壳体顶部进风口(附图标记11)一侧靠近圆盘的叶片边缘在轴向上高于圆盘的顶面,其高于圆盘顶面的部分在该顶面上向圆盘中心延伸,且具有一垂直于圆盘顶面的叶片边缘。散热风扇在高速旋转时,由于圆盘的顶面低于叶片边缘,其可通过叶片引进侧边气流,增加进风口的气流量,从而避免在圆盘的顶面上产生气旋,这部分气流最终从壳体侧边的出风口(附图标记12)流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是将空气引导至该叶片底端,而证据2是将空气引导至壳体侧边。该出风口位置的不同是由于轴流风扇与离心式风扇的气体流动方向不同造成的,轴流风扇将出风口设置的叶片底端、以及离心式风扇将出风口设置的叶片侧部,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散热风扇时的必然选择。而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入风口侧的扇叶结构,证据2在这一点上与本专利相同,它们实现在入风口侧增加气流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包含“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承置部借由数个肋条连接固定于扇框内,扇框、承置部和数个肋条以一体射出成型方式制成,这些均属于本领域中散热风扇的常规设计形式和常规制造方法,而将散热风扇中的肋条变换成静叶,以进一步导引气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证据1和证据2均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该第一扇叶结构设置于该散热装置的入风口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中包含“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斜面”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包含“该叶片的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和权利要求5包含“该第一扇叶结构设置于该散热装置的入风口端”的技术方案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也不具有创造性。
证据3涉及水力机械技术领域,其公开了一种前导轮立式轴流泵,其中,该轴流泵具有前导轮轮毂(附图标记6),前导轮轮毂的两侧具有前导轮叶片(附图标记7),附图1和附图4中示出了二个前导轮叶片向前导轮轮毂尖端延伸,但未交汇到一起,即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至少二该数个叶片会于该轴壳上方连接”,且没有证据表面该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所保护的是本专利中进一步优选的实施方案,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进一步扰动轴壳顶面中心部位的气流,使其经由扇叶而被引导至出风口侧,更多地增加了进风口的气流量,具有更佳的技术效果。故该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9-13的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是轴流式风扇,而证据2是离心式风扇,而轴流式风扇和离心式风扇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散热风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的基础上,将证据2的扇叶结构应用于轴流式风扇时,即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基本相同,根据上面的评述,该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或证据2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该扇叶结构可用于具有数个静叶的风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该扇叶结构可用于具有多层动叶和静叶的风扇”被证据6所公开(参见证据6的权利要求9-10),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该扇叶结构置于该轴流式风扇的入风口侧”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和权利要求13中包含“该扇叶结构置于该轴流式风扇的入风口侧”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和证据6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14-30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4-30与上述所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5和9-13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技术特征,因此,基于前面它们的创造性评述,得出如下结论:权利要求14和26中包含“该叶片的一内侧叶缘具有一垂直端面”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9和29中包含“该(至少一)扇叶结构置于(位于)该轴流式风扇(散热装置)的入风口侧(端)”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17-18、20-24和27-28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6、25和30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2154371.2号发明专利权的部分权利要求1-3、5-9、11-15、17-24和26-29无效,在请求人于2009年9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4、10、16、25和30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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