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单向超越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58
决定日:2010-09-28
委内编号:5W1004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67075.9
申请日:2008-10-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左臣伟
授权公告日:2009-09-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缪仙福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张立泉
国际分类号:F16D 41/66 (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上述区别已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存在将该区别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教导或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167075.9,,申请日为2008年10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23日,专利权人为缪仙福。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单向超越离合器,包括具有中心孔的齿轮(1),在其中心孔上固连有轴承(2),齿轮(1)的一侧具有凸圈(11),在凸圈(11)内设有花键凸轮(3),凸圈(11)内壁和花键凸轮(3)之间设有保持架(6),在保持架(6)内设有滚柱(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持架(6)具有均匀分布的4~8组限位结构,每组限位结构由两根限位柱(61)组成,每组限位结构的两根限位柱(61)之间具有限位槽(62),上述的滚柱(4)设置在限位槽(62)内;所述的花键凸轮(3)的圆周面上均匀的分布有与上述的限位槽(62)相同个数的偏心圆弧凹面(31),保持架(6)与花键凸轮(3)之间设有能使保持架(6)将滚柱(4)挤向凸轮偏心圆弧凹面(31)高处的弹簧(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向超越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花键凸轮(3)的圆周面上相邻的两个圆滑凹面之间具有凸体(32),所述的保持架(6)上每两组相邻的限位结构之间具有定位槽(63),定位槽(63)与上述的凸体(32)配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向超越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花键凸轮(3)的一侧具有凸轮定位柱(33),所述的保持架(6)的底面具有导向槽,凸轮定位柱(33)插入导向槽内,所述的弹簧(5)设置在导向槽内一端作用在导向槽的端面上,另一端作用在凸轮定位柱(33)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单向超越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齿轮(1)的远离轴承(2)端处设有通过可拆卸结构连接的端盖(7),端盖(7)将保持架(6)和花键凸轮(3)固定在齿轮(1)的中心孔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628799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28日,名称为“具有凸轮式超越特性的变速齿轮装置”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057233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5月7日,名称为“一种电磁、离心摩擦式可控单双向离合器”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而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在证据1中公开,也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地,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请求人认为,证据1是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包括齿轮,在齿轮的心部安装有花键凸轮,该花键凸轮的圆周均匀分布有多段有升程特性的圆弧曲面(相当于本案的偏心圆弧凹面),在花键凸轮与齿轮内径之间具有保持架,保持架的均分缺口(相当于本案每组限位结构的两根限位柱之间的限位槽)内具有滚柱,每个滚柱与花键凸轮的一段具有升程特性的圆滑曲面对应;在保持架与花键凸轮之间安装有能够使保持架将滚柱挤向凸轮升程方向的弹簧。
其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1、技术领域相同:两者均属于超越离合器技术领域;
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解决滚柱过度啮合、产生噪音及磨损严重的问题;
3、技术方案等同:本案权利要求1包含齿轮、轴承、凸圈、花键凸轮、保持架、滚柱和弹簧等构件,而证据1也具有齿轮、花键凸轮、保持架、滚柱和弹簧。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a、在齿轮的中心孔内固连有轴承;b、齿轮的一侧具有凸圈;c、保持架具有均匀分布的4~8组限位结构,每组限位结构由两根限位柱组成。
其中:
a部分区别特征己经被证据2公开(见证据2说明书第6页第4行)。
b部分区别特征中凸圈所起的作用是为花键凸轮及滚柱提供容置空间,并且本案说明书实施例中具体公开了凸圈和齿轮为一体结构;证据中公开了在齿轮的心部安装花键凸轮,花键凸轮与齿轮内壁之间设置滚柱。由此可见,证据1中齿轮的结构与本案权利要求1中齿轮+凸轮结构是相同的,所起的作用也完全相同。
c部分区别特征中每组限位结构的两根限位柱之间形成限位槽,以容置滚柱,并且在花键凸轮转动的时候,通过限位柱来带动滚柱在偏心圆弧凹面内运动;证据1中在保持架上具有均分缺口,该均分缺口相当于本案中的限位槽,用于容置滚柱,并且两相邻缺口之间自然会形成凸起,滚柱位于两个凸起之间,每个滚柱对应的两个凸起相当于本案中的一对限位柱,所起的作用也跟限位柱完全相同。本案还限定了保持架具有均匀分布的4-8组限位结构,限位结构的组数与滚柱的数目相等。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保持架上根据需要设置特定数目的滚柱,相应地需要配备相等数目的限位结构,属于常规选择,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4、技术效果相同:本专利和证据1的作用,都是避免滚柱与花键凸轮和齿轮之间的过渡啮合,提高其转动的平稳性,延长使用寿命。
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案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亦认为,证据1公开了“花键凸轮的圆周均匀分布有多段有升程特性的圆弧曲面,两个相邻圆弧曲面之间自然会形成凸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能够轻易联想到在保持架上对应凸体的位置设置定位槽,以通过定位槽限制凸体运动轨迹范围,并兼具定位花键凸轮的作用。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还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弹簧的一端固定在花键凸轮上,另一端连接在保持架上。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加2所公开,因而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还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位于齿轮的心部的花键凸轮、保持架由挡板及孔用挡圈轴向定位。证据1中,挡板及孔用挡圈所起的作用与本案权利要求4中的端盖相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与端盖相同,均是对保持架及花键凸轮进行定位。因此,挡板及孔用挡圈同端盖属于等同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花创造性劳动就能完成的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2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意见陈述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7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8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无效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
1、除了轴承外,权利要求1的其余技术特征均在证据1中公开;证据1中滚柱的左右两侧的保持架部分与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柱的作用是相同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柱61。
2、由于证据1的花键凸轮具有多个升程曲面,相邻两个升程曲面之间必然形成凸起,该凸起相当于花键凸轮上的凸体32;证据1中没有公开定位槽63。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虽然未在证据1中全部公开,但其是一种常规设计,且已在证据2中公开。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和证据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它们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和证据2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上述区别已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且存在将该区别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教导或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单向超越离合器,其具体包括具有中心孔的齿轮(1),在其中心孔上固连有轴承(2),齿轮(1)的一侧具有凸圈(11),在凸圈(11)内设有花键凸轮(3),凸圈(11)内壁和花键凸轮(3)之间设有保持架(6),在保持架(6)内设有滚柱(4),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持架(6)具有均匀分布的4~8组限位结构,每组限位结构由两根限位柱(61)组成,每组限位结构的两根限位柱(61)之间具有限位槽(62),上述的滚柱(4)设置在限位槽(62)内;所述的花键凸轮(3)的圆周面上均匀的分布有与上述的限位槽(62)相同个数的偏心圆弧凹面(31),保持架(6)与花键凸轮(3)之间设有能使保持架(6)将滚柱(4)挤向凸轮偏心圆弧凹面(31)高处的弹簧(5)。
经查,证据1作为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具有凸轮式超越特性的变速齿轮装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附图1、2),包括齿轮1,齿轮1的一侧具有凸圈,在齿轮1的心部安装有花健凸轮4,该花键凸轮的圆周均布有多段有升程特性的圆滑曲面(相当于本专利的圆弧凹面),在花键凸轮与齿轮内径之间具有保持架6,保持架的均分的8个缺口(相当于本专利的限位槽62)内分别具有滚柱5,每个滚珠与花键凸轮的一段具有升程特性的圆滑曲面对应,所述保持架与花键凸轮之间安装有能够使保持架将滚柱挤向凸轮升程方向的弹性机构,该弹性机构为压簧7。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a、在齿轮(1)中心孔上固连有轴承(2);b、每组限位结构由两根限位柱(61)组成。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该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4页第4行,附图1-3中附图标记10),而且其在证据2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起支承作用;对于区别b,该区别特征相当于在证据1滚柱的左右两侧的保持架部分中间开个凹槽,从而将其一分为二,证据1滚柱的左右两侧的保持架部分与限位柱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用于保持滚柱,而且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也没有说明该结构给整个装置带来何种有益之处。因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花键凸轮(3)的圆周面上相邻的两个圆滑凹面之间具有凸体(32),所述的保持架(6)上每两组相邻的限位结构之间具有定位槽(63),定位槽(63)与上述的凸体(32)配合”。
证据1和证据2均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也没有任何启示或教导在每两组相邻的限位结构之间设置定位槽,而且通过这样的设置,可以避免滚柱4与花键凸轮3和齿轮1之间的过渡啮合,同时使花键凸轮3带动齿轮1转动更平稳。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花键凸轮(3)的一侧具有凸轮定位柱(33),所述的保持架(6)的底面具有导向槽,凸轮定位柱(33)插入导向槽内,所述的弹簧(5)设置在导向槽内一端作用在导向槽的端面上,另一端作用在凸轮定位柱(33)上”。
证据2披露了“花键凸轮11的一侧具有凸轮定位柱,双向摩擦浮动套4的底面具有导向槽,凸轮定位柱插入导向槽内,弹簧9设置在导向槽内,其一端作用在导向槽的端面上,另一端作用在凸轮定位柱上(参见图1、图2及其相应的文字说明)”。
因此,在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齿轮(1)的远离轴承(2)端处设有通过可拆卸结构连接的端盖(7),端盖(7)将保持架(6)和花键凸轮(3)固定在齿轮(1)的中心孔内”。
证据1公开了利用挡板3及孔用挡圈4轴向定位来对保持架及花键凸轮进行定位的结构,其与本专利中的端盖的作用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技术手段,至于限定端盖位于远离轴承端,也只是对其位置的一种常规设计。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4在引用权利要求1的情况下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4在引用权利要求2的情况下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67075.9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无效,在权利要求2以及权利要求3、4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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