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热片以及将其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片以及将其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759
决定日:2010-12-10
委内编号:4W1001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88150.9
申请日:2004-10-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湘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9-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格拉弗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樊晓东
参审员:康兴
国际分类号:H01J 17/28,H05K 7/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包含数值范围的技术方案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进行理解,如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某数值或数值范围是违反本技术领域客观规律的、或者是本技术领域不可能采用的极端数值,那么不应将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理解为包含该极端数值。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某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篇对比文件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410088150.9,优先权日为2003年10月14日,申请日为2004年10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9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散热片应用于多个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方法,包括(a)提供多个散热片复合材料,每一个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b)从多个复合材料中去除分离材料;以及(c)将至少一个复合材料施加给多个等离子体显示板中的每一个,从而粘合剂将散热材料粘接至等离子体显示板上,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平均脱开负荷不大于每厘米10克。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实现每平方厘米至少125克的最小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实现每平方厘米至少700克的平均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使粘合剂/散热材料的厚度方向的热阻与散热片本身相比增大不大于35%。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不大于0.5密耳。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0.1-0.25密耳。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材料包括石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材料包括包含多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的层压层。
11. 一种适用于生产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包括散热片复合材料,所述散热片复合材料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伤。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散热片,其中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平均脱开负荷不大于每厘米10克。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产生每平方厘米至少125克的最小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产生每平方厘米至少700克的平均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使粘合剂/散热材料厚度方向的热阻与散热材料本身相比增大不超过35%。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不大于0.5密耳。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0.1-0.25密耳。
18.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散热片,其中散热材料包括石墨。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散热片,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散热片,其中散热材料包括包含多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的层压层。
21. 一种将散热片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方法,包括(a)提供散热片复合材料,其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b)从复合材料去除分离材料;以及(c)将复合材料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使得粘合剂将散热材料粘接至等离子体显示板上,
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超过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平均脱开负荷不超过每厘米10克。
23.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实现每平方厘米至少125克的最小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产生每平方厘米至少700克的平均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产生的粘合剂/散热材料厚度方向的热阻与散热材料本身相比增大不超过35%。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不大于0.5密 耳。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0.1-0.25密耳。
28.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材料包括石墨。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30. 如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材料包括包含多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的层压层。”
请求人于2010年03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6245400B1的美国专利公告文献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4年06月12日,共9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US5831374A的美国专利公告文献的复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8年11月03日,共2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0均涉及数值范围值,但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并未提供与权利要求1-30的数值范围相应的实施例,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见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具体数值以外的其他值也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权利要求1、11、21中存在功能性特征“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如何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以及选择何种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才能实现上述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1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未记载选择何种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1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12-15、22-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7、16、17、26、2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10、18-20、28-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4项权利要求)。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有异议,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意见陈述书第13-14页)列出争议部分的中文译文,同时指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
“1、一种将散热片应用于多个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方法,包括(a)提供多个散热片复合材料,每一个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b)从多个复合材料中去除分离材料;以及(c)将至少一个复合材料施加给多个等离子体显示板中的每一个,从而粘合剂将散热材料粘接至等离子体显示板上,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平均脱开负荷不大于每厘米10克。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实现每平方厘米至少125克的最小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实现每平方厘米至少700克的平均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使粘合剂撒热材料的厚度方向的热阻与散热片本身相比增大不大于35%。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不大于0.5密耳。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0.1-0.25密耳。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材料包括包含多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的层压层。
9、一种适用于生产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包括散热片复合材料,所述散热片复合材料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伤,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散热片,其中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平均脱开负荷不大于每厘米10克。
11、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产生每平方厘术至少125克的最小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12、如权利要求n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产生每平方厘米至少700克的平均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13、如权利要求n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使粘合剂嗽热材料厚度方向的热阻与散热材料本身相比增大不超过35%。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不大于0.5密耳。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散热片,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0.1-0.25密耳。
16、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散热片,其中散热材料包括包含多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的层压层。
17、一种将散热片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方法,包括(a)提供散热片复合材料,其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b)从复合材料去除分离材料;以及(c)将复合材料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使得粘合剂将散热材料粘接至等离子体显示板上,
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超过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平均脱开负荷不超过每厘米10克。
19、如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实现每平方厘米至少125克的最小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产生每平方厘米至少700克的平均重叠剪切粘接强度。
2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产生的粘合剂撒热材料厚度方向的热阻与散热材料本身相比增大不超过35%。
22、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不大于0.5密耳。
23、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其中粘合剂的厚度为0.1-0.25密耳。
24、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散热材料包括包含多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的层压层。”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09日向请求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在该转送文件通知书中指出请求人如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外文证据译文的具体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本通知书的答复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08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0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如下事项: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意见与书面意见一致。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但对对比文件1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译文;双方当事人对对比文件1中的“article”、“film”的翻译有异议,当庭表示在口头审理中以英文原文指代上述两词语,除此之外,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关于对比文件1的译文。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基础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4项权利要求),其中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11和21,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从属对权利要求9、19和29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从属权利要求8、18和28,并修改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对于上述修改方式,请求人认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9、17少了原权利要求8、18、2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不属于删除式修改。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权利要求8对独立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散热材料包括石墨”;从属权利要求9对从属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可见,从属权利要求9将权利要求8中的“石墨”进一步限定为更具体的石墨材料,即“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已经包含了“散热材料包括石墨”的含义,因此,在将该从属权利要求9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时,无需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人删除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而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从属权利要求9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这种修改属于删除式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同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9和17也属于删除式修改。专利权人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被修改的从属权利要求在修改前分别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且相互无从属关系,因此,专利权人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对合并修改方式的要求。此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其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因此,符合审查指南对修改期限的要求。基于以上理由,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0年0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 关于证据和译文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和2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译文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因此,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对于对比文件1的译文,专利权人对其部分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并提出了相应部分的译文,除“article”和“flim”的翻译外,请求人同意专利权人对相应部分的译文,因此,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所提交译文的基础上结合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13-14页中的译文为准,其中“article”和“flim”均采用英文原文。
3.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均未记载选择何种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来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散热片及其制造方法,以便在无需使用底涂层的情况下就可制造带分离衬垫的压敏粘合剂柔性石墨片的散热片,并且该散热片在大批量制造过程中不会因高速分离分离衬垫而使石墨分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5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提出一种复合材料的散热片,该复合材料中粘合剂位于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并且选择粘合剂和分离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大约1m/s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在此条件下,就可以在去除散热片的分离衬垫时不会导致石墨分层,从而满足大批量快速生产的要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17-28行、第13页第5-12行)。由此可见,虽然本专利需要选择粘合剂和分离材料,但所选的并非是特定材料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而是在本技术领域所使用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中,将粘合剂和分离材料进行组合,只要构成散热片的复合材料中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满足上述的平均脱开负荷,就可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大批量快速生产散热片的技术问题,可见,粘合剂和分离材料满足上述平均脱开负荷的要求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9和17中均记载了粘合剂和分离材料所需满足的平均脱开负荷的参数要求,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1)所述功能是通过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该功能还可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替代方式来完成;(2)包含该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覆盖了不能解决发明技术问题的方式。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0均涉及数值范围值,但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并未提供与权利要求1-30的数值范围相应的实施例,导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预见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的具体数值以外的其他值也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此外,权利要求1、11、21中存在功能性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如何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以及选择何种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才能实现上述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3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还特别指出上述数值范围包含为0甚至负数的情况,因而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性能等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具体内容参见前述第3点的评述)而提出一种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的复合材料的散热片,该复合材料中粘合剂位于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并且选择粘合剂和分离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大约1m/s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在此条件下,就可以在去除散热片的分离衬垫时不会导致石墨分层,从而满足大批量快速生产的要求(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17-28行、第13页第5-12行);第二,当粘合剂具有每平方厘米至少125克的最小重叠剪切粘结强度时,就可以实现保证散热片与等离子体显示板之间有良好热接触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3页第13-18行);第三,当与没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相比,粘合剂不会使热阻增大大约35%以上就能达到避免热阻不合需要地增大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9-26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虽然本专利需要选择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实施例中也给出了具体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但该实施例是为了说明本专利的方法和效果,而不是特定的方式,其中所使用的并非是特定材料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而是在本技术领域所使用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中,将粘合剂和分离材料进行选择和组合使其满足上述性能要求,从而实现本专利的各个技术效果,而选择的方法都是本技术领域使用的常规方法。可见,本专利技术效果和发明目的的实现,既未使用特定的选择方法,也未使用特定的材料,因此,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功能都不是通过特定方式实现的;并且,只要粘合剂和分离材料能够满足上述功能就能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和效果,其中也未覆盖不能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方式。因此,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技术特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合议组认为:虽然仅从数值范围上看,其中的数值可以包括0甚至负数或者无穷大,但是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如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某数值或数值范围明显是违反本技术领域客观规律的、或者是本技术领域不可能采用的极端数值,那么不应将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理解为包含该极端数值,例如,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值范围“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来说,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如果平均脱开负荷为0,粘合剂与分离材料不可能分开;如果为负数,则二者根本就不能粘合在一起,更谈不到脱开负荷了,这显然是违反本技术领域客观规律的,是本技术领域不可能采用的方式,权利要求1并不覆盖这种不可能采用的方式,因此,对上述数值范围的理解不能包含0和负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0均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特征,使得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某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篇对比文件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5.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将散热片应用于多个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方法,包括:(a)提供多个散热片复合材料,每一个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b)从多个复合材料中去除分离材料;以及(c)将至少一个复合材料施加给多个等离子体显示板中的每一个,从而粘合剂将散热材料粘接至等离子体显示板上,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热界面的分离衬压敏粘合剂柔性石墨产品,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第14栏第58行至第15栏第9行、第15栏第31-36行、第16栏第19-29行的中文译文以及对比文件1的附图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单侧的分离衬PSA柔性石墨片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片复合材料)包括柔性石墨基板1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材料),在石墨基板11上依次形成底涂层12、PSA涂层13(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粘合剂)和分离衬1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分离材料,并且PSA涂层13夹在石墨基板11和分离衬14之间),从石墨片10的涂层13上去除分离衬1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从复合材料中去除分离材料);其中柔性石墨片为脱层石墨颗粒(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具有柔性的高取向的石墨片构成柔性片31,并将其用在等离子显示面板的散热单元中(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9栏第9-28行及对应的中文译文)。
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散热片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将至少一个复合材料施加给多个等离子体显示板中的每一个,从而使粘合剂将散热材料粘接至等离子体显示板上;(3)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是一种有限定的试验结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石墨片10用于热界面(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段),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石墨片用作等离子体显示面板的散热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石墨片10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并通过PSA涂层13将石墨基板11粘接到等离子显示板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大批量快速生产过程中,当将分离材料从散热片复合材料上高速分离的时候,容易导致用作散热材料的石墨分层,也就是说,当复合材料中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满足上述区别特征(3)所限定的条件时,在高速分离分离材料时就不会造成石墨的分层。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底涂层12用于产生粘合PSA涂层13和柔性石墨的固定或粘合强度,而使PSA与分离衬干净且均匀地分开时柔性石墨无任何明显分层(参见对比文件1 “技术领域”部分和第14栏第58行至第15栏第9行的中文译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于底涂层12的存在而使石墨在剥离分离衬时不容易分层,因此,对比文件1客观上并不存在上述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解决上述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动机;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即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既无对对比文件1的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动机,也无相应改进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目前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如下技术效果:即使在没有底涂层的情况下,快速将分离材料从复合材料中分离,也不会使石墨分层而造成对石墨材料的损害,从而更适用于大批量、快速的生产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9
独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适用于生产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散热片,包括:(a)散热片复合材料,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b)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c)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热界面的分离衬压敏粘合剂柔性石墨产品,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第14栏第58行至第15栏第9行、第15栏第31-36行、第16栏第19-29行的中文译文以及对比文件1的附图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单侧的分离衬PSA柔性石墨片10(对应于权利要求9中的散热片复合材料)包括柔性石墨基板11(对应于权利要求9中的散热材料),其中石墨片为脱层石墨颗粒(对应于权利要求9中的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具有柔性的高取向的石墨片构成柔性片31,并将其用在等离子显示面板的散热单元中(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
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散热片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是一种有限定的试验结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石墨片10用于热界面(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段),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石墨片用作等离子体显示面板的散热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石墨片10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并通过PSA涂层13将石墨基板11粘接到等离子显示板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大批量快速生产过程中,当将分离材料从散热片复合材料上高速分离的时候,容易导致用作散热材料的石墨分层,也就是说,当复合材料中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满足上述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条件时,在高速分离分离材料时就不会造成石墨的分层。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底涂层12用于产生粘合PSA涂层13和柔性石墨的固定或粘合强度,而使PSA与分离衬干净且均匀地分开时柔性石墨无任何明显分层(参见对比文件1 “技术领域”部分和第14栏第58行至第15栏第9行的中文译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于底涂层12的存在而使石墨在剥离分离衬时不容易分层,因此,对比文件1客观上并不存在上述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解决上述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动机;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即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既无对对比文件1的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动机,也无相应改进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2)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并且,目前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由于上述区别特征(2),使得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如下技术效果:即使在没有底涂层的情况下,快速将分离材料从复合材料中分离,也不会使石墨分层而造成对石墨材料的损害,从而更适用于大批量、快速的生产过程,因此,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3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7
独立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将散热片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的方法,包括:(a)提供散热片复合材料,其包括上面具有粘合剂的散热材料和分离材料,分离材料设置成使粘合剂夹在散热材料与分离材料之间;(b)从复合材料中去除分离材料;以及(c)将复合材料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中,使得粘合剂将散热材料粘接至等离子体显示板上,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其中散热材料包括至少一片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热界面的分离衬压敏粘合剂柔性石墨产品,其中(参见对比文件1第14栏第58行至第15栏第9行、第15栏第31-36行、第16栏第19-29行的中文译文以及对比文件1的附图1)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单侧的分离衬PSA柔性石墨片10(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的散热片复合材料)包括柔性石墨基板11(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的散热材料),在石墨基板11上依次形成底涂层12、PSA涂层13(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的粘合剂)和分离衬14(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的分离材料,并且PSA涂层13夹在石墨基板11和分离衬14之间),从石墨片10的涂层13上去除分离衬14(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的从复合材料中去除分离材料),其中石墨片为脱层石墨颗粒(对应于权利要求17中的层离石墨压缩颗粒)。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具有柔性的高取向的石墨片构成柔性片31,并将其用在等离子显示面板的散热单元中(参见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
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散热片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2)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将复合材料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从而使粘合剂将散热材料粘接至等离子体显示板上;(3)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7中的技术特征“其中选择分离材料和粘合剂材料,使得粘合剂和分离材料在每秒一米的分离速度下产生不大于每厘米40克的平均脱开负荷时不会对散热材料造成不合乎需要的损害”。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被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是一种有限定的试验结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和(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石墨片10用于热界面(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2段),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石墨片用作等离子体显示面板的散热单元,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石墨片10应用于等离子体显示板,并通过PSA涂层13将石墨基板11粘接到等离子显示板上。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其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大批量快速生产过程中,当将分离材料从散热片复合材料上高速分离的时候,容易导致用作散热材料的石墨分层,也就是说,当复合材料中的粘合剂和分离材料满足上述区别特征(3)所限定的条件时,在高速分离分离材料时就不会造成石墨的分层。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底涂层12用于产生粘合PSA涂层13和柔性石墨的固定或粘合强度,而使PSA与分离衬干净且均匀地分开时柔性石墨无任何明显分层(参见对比文件1 “技术领域”部分和第14栏第58行至第15栏第9行的中文译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由于底涂层12的存在而使石墨在剥离分离衬时不容易分层,因此,对比文件1客观上并不存在上述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产生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解决上述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动机;并且,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3),即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既无对对比文件1的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的动机,也无相应改进的技术手段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3)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实际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并且,目前也无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3)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此外,由于上述区别特征(3),使得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能够达到如下技术效果:即使在没有底涂层的情况下,快速将分离材料从复合材料中分离,也不会使石墨分层而造成对石墨材料的损害,从而更适用于大批量、快速的生产过程,因此,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5.4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在独立权利要求1、9、1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所有从属权利要求2-8、10-16以及18-24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也都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10088150.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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