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在燃气具燃烧器上的有红外辐射功能的蜂窝发热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452
决定日:2010-09-30
委内编号:4W10029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28113.2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长江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罗添翼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石
参审员:赵潇君
国际分类号:F24C15/24 F24C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有义务证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产品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并且还应证明其在商业上取得的成功是由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直接导致的,而不是由诸如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等其它原因造成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7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用在燃气具燃烧器上的有红外辐射功能的蜂窝发热体”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10028113.2,申请日是2007年5月22日,专利权人是罗添翼。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用在燃气具燃烧器上的有红外辐射功能的蜂窝发热体,其特征在于:该蜂窝发热体上层为由耐高温、抗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的表面蜂窝发热层,下层为由耐高温、抗腐蚀的柔性金属材料制成的网状体或纤维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在燃气具燃烧器上的有红外辐射功能的蜂窝发热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表面蜂窝发热层由镍铬铝合金蜂窝体组件、铁铬铝合金蜂窝体组件上下相互叠合或叠合焊接而成的复合蜂窝发热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在燃气具燃烧器上的有红外辐射功能的蜂窝发热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网状体或纤维体为平板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在燃气具燃烧器上的有红外辐射功能的蜂窝发热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网状体或纤维体为波纹状。”
针对本专利权,李长江(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6年7月19日,公开号为CN180446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6年1月4日,公开号为CN17157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5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10年6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公开日为1987年6月26日,日本公开特许公报昭62-142915A的专利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5187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4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4年6月16日,公开号为CN150426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附件3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下,也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所以权利要求2、3、4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6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7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37975Y(专利号为00228801.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3、4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4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相关的附件。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如下:
证据1:由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许可灶字第2009-416号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证据2:《华帝世界》2010年5月版第38-40页题为《灶具双核时代领航者 专访聚能燃烧器发明人罗添翼》的文章,复印件,共3页;
证据3: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清单。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和2中并未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要保护的技术内容,且发明目的、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起的作用均完全不同;并且本专利的金属蜂窝体燃烧器节能环保,是政府目前重点推广的节能产品之一。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21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6月27日和2010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请求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21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9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8月27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共13页,所述证据为媒体有关聚能燃烧技术的相关报道。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提交参考资料两份,合议组将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下述证据,即封面写明针对型号为JZT――BH806A家用燃气灶作出的检验报告、右上角写有“《燃气灶具》”和“GB16410-2007”字样的资料、写有“广东省科技厅科技成果鉴定意见”字样的文件、封面写明针对型号为JZT――BH806A(12T)家用燃气用具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和从百度网站上用“聚能灶 罗添翼”搜索得到的相关信息。合议组将这些资料和专利权人于2010年8月27日提交的资料一并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确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附件3和5的结合、附件6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由附件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3限定的网状体或纤维体的形状――平板状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附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放弃证据1和2及与其相关的无效理由。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3、4、6均为专利文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了附件3、4、6的真实性。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出的附件3的中文译文,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了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附件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该译文为准。因此附件3、4、6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附件3、4、6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这些附件记载的内容均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权人有义务证明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产品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并且其在商业上取得的成功是由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直接导致的,而不是由诸如营销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等其它原因造成的。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在燃气具燃烧器上的有红外辐射功能的蜂窝发热体。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网状体或纤维体是起到混气、稳流和限流作用的。专利权人解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制成网状体和纤维体的柔性金属材料是指可以掰动的网状体或纤维体,并不是指网状体和纤维体是采用软金属制成。
附件3公开了一种使用气体燃料的红外线燃烧炉,该燃烧炉包括以下构件,即由高温耐热性陶瓷构成的蜂窝状结构(作为红热体9)和耐热性金属制成的金属丝网10,且公开了红热体9位于金属丝网10的上方。通过在金属丝网10上保持燃烧的火焰,使红热体9达到红热,发出高温红外线(见附件3说明书译文第1页倒数第1行至第3页第4行和附图)。由于金属丝网10的工作温度非常高,其必然具有抗氧化腐蚀能力,否则其在高温情况下会很快被氧化变形,无法正常使用。在附件3中在金属丝网上要保持燃烧的火焰,则该金属丝网应当具有较大的开孔度,且质地比较柔软,人力能够掰动。并且,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也认可附件3中金属网很细,则该金属网应当是比较柔软的。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和附件3的区别在于:在本专利中蜂窝发热体是由耐高温、抗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而不是由陶瓷材料制成;另外,在本专利中网状体还可以由纤维体替代。附件4公开了一种用在燃气用具上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燃烧器,该燃烧器包括红外线金属蜂窝体3(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18行)。由于金属蜂窝体燃烧器的工作温度非常高,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必然会想到其是由耐高温、抗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的,否则其无法正常使用。附件4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都是解决红外线陶瓷板制作工艺复杂、稳定性差,容易炸裂和风化的技术问题。因此,在附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附件4。另外,关于“纤维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纤维是细丝状的物质,而纤维体和网状体在本领域也都是常用的。专利权人认可纤维体可以由任何耐高温、抗腐蚀的金属材料制成,并认可金属丝网和纤维体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网状体和纤维体可以互相替代,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故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由附件3公开的用金属丝网做蜂窝发热体下层的信息上很容易想到用纤维体来替代金属丝网来做蜂窝发热体的下层,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3和4公开的信息的基础上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附件3存在三点区别,即下层为柔性金属材料制成的网状体或纤维体,柔性金属材料是可以窝动的,这是为了和蜂窝体紧密结合,实现最后的焊接;上层为金属材料制成的表面蜂窝发热层;和表面蜂窝发热层和金属网状体或纤维体一起构成发热体,在本专利中上层使燃气流畅均匀,燃烧稳定,下层起到稳流限流的作用,二者结合才构成本了专利的发热体。在附件3中,火焰在红热体9下面、金属丝网上面,与本专利中火焰的燃烧方式不同。陶瓷蜂窝发热体与金属蜂窝发热体性能不同,陶瓷保持高温,发射高温射线,而金属散热快。(2)网状体是把很多丝横竖直排,纤维体是将细小的纤维融合在一起,交叉排布,有透气率,但不是轴直排,可以烧结或者压制而成。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由上面的评述可知,附件3中公开的金属丝网应当是比较柔软,可以窝动的。其应当可以和本专利中的网状体或纤维体一样,能够和上面的红热体比较紧密地接触。(2)附件3公开的燃烧炉包括下层的金属丝网和上层的红热体,这与本专利的两层结构对应。并且,金属丝网必然也可以起到混气、稳流、限流的作用,虽然在附件3中火焰的具体位置和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不同,但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不能体现出火焰只能在蜂窝发热体表面燃烧这一特征。同时,由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附件3和4会得到和本专利结构相同的燃烧器蜂窝发热体,因此,其应当可以实现和本专利相同的燃烧方式。同时,由于附件4中采用的是金属蜂窝体3,则其必然可以实现金属蜂窝体的性能,例如散热快、发射高温射线等。(3)虽然专利权人说明网状体与纤维体不同,但如上所述,纤维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发热体,且专利权人陈述其与网状体可以互换,技术效果相同;故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很容易想到利用纤维体做下层发热体,这种互换无需创造性劳动,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另外,专利权人还提交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认证证书和媒体报道等资料,专利权人认为这些资料表明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达到了不可预见的技术效果,代表了燃气具行业的发展趋势,解决了燃具行业的技术难题,商业上获得了成功。专利产品的热效率得以提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的排放降低。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蜂窝发热体在商业上取得了成功,并且更不能证明在商业上的成功是由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直接导致的。由专利权人提交的多份证书、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等无法知道其评估的对象包含有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蜂窝发热体结构完全相同的蜂窝发热体。也无法知道其评估的性能结果(例如热效率、热负荷、环保情况等)是由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蜂窝发热体,而不是由灶具的其它部件直接带来的有益效果。所以由这些资料无法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不可预见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应当被无效,所以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予评述。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金属蜂窝体燃烧器,该燃烧器可由在一个平面上或凹面上形成的多个红外线金属蜂窝体组合制成(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段和说明书附图5-10)。
请求人认为,附件4所述的独立在一个平面或凹面上形成的红外线金属蜂窝体也可由多个金属蜂窝体组成,由附件4公开的上述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金属蜂窝体叠加设置。镍铬铝合金和铁铬铝合金都是常见的耐高温、抗腐蚀的合金材料,根据实际需要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只是公开了多个金属蜂窝体可以设置在一个平面上或凹面上,没有公开使表面蜂窝发热层分成上下两层,并且上下层分别采用镍铬铝合金和铁铬铝合金制造,再通过叠合或者叠合焊接的方式复合成蜂窝发热层。而且,该附件也没有给出使表面蜂窝发热层上下分层设置,并用不同的材料来制造上层和下层,以降低金属蜂窝体的成本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结合附件4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3和4的创造性
从附件3的附图2中可以看出金属丝网10是波纹状的,对此专利权人也表示认可。由于附件3采用了和本专利一样的波纹结构,则客观上其应当可以和本专利的波纹状结构实现一样的技术效果。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波纹状的网状体或纤维体比平板状的强度大,因此根据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将网状体或纤维体设置成波纹状来增加其强度。另外,在附件3的附图1中和金属丝网起同样作用的燃烧孔板7是平板状的,并且,燃烧孔板7要和其上的蜂窝状红热体9配合安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金属丝网做成平板状,以方便其与通常为平板状的蜂窝红热体配合安装。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附件3容易得到权利要求3、4的技术方案,且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028113.2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4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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