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轴器主动轴连接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轴器主动轴连接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5911
决定日:2010-10-11
委内编号:5W1005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311699.9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速能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贝克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F16D1/1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任何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20311699.9,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9月0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轴器主动轴连接结构,它包括主动齿轮轴,其特征是:所述的主动齿轮轴由主动轴和主动齿轮构成,主动轴的端部为凸台,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凹槽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凸台凹凸插接匹配连接,或主动轴的端部为凹槽,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凸台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凹槽凹凸插接匹配连接。”
请求人于2010年05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712522Y,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7月2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了“主动轴1的凸台与主动齿轮的凹端配合连接,也相当于键连接”得出凸台与凹端的连接方式仅仅为“键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凸台与凹端的连接方式上位概括为“凹凸插接匹配连接”,其中包含了不能实现传递扭矩的间隙配合和过渡配合,因此该上位概括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5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6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536334Y,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出具的 (2010)锡澄证民内字第83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4页。
补充意见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了申请日前的使用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7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8月3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10年7月20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3作为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请求无效的理由: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结合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了“主动轴1的凸台与主动齿轮的凹端配合连接,也相当于键连接”得出凸台与凹端的连接方式仅仅为“键连接”,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凸台与凹端的连接方式上位概括为“凹凸插接匹配连接”,其中包含了不能实现传递扭矩的间隙配合和过渡配合,因此该上位概括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凸台与凹端的连接方式限定为“凹凸插接匹配连接”,该权利要求1中相应的技术特征为“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凹槽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凸台凹凸插接匹配连接”,其中,主动轴1的凸台与主动齿轮2的凹端配合连接来传递动力,其实质也相当于键连接,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8行记载了“主动齿轮2的端部为凹槽2-1且与主动轴1端部的凸台1-1凹凸插接匹配连接”,该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并未进行上位概括,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和2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过核实,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轴器主动轴连接结构,它包括主动齿轮轴,其特征是:所述的主动齿轮轴由主动轴和主动齿轮构成,主动轴的端部为凸台,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凹槽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凸台凹凸插接匹配连接,或主动轴的端部为凹槽,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凸台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凹槽凹凸插接匹配连接。
经审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适应不同牙距与动力加工的多轴攻牙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1-2段,以及说明书第3页第18-28行,第4页第17-28行,附图1-4),其改良多轴攻牙头结构,使同组于一动力的多轴攻牙头,可呈同时不同牙距的多根攻牙头攻不同牙距的螺孔,而使得不同牙距的螺孔不必一一另外加工,可一次加工完成,达到加工快速、方便的实用性与增进功效。如图2所示,已有技术的每一驱动组件10连设有一动力齿轮2,其构造是一动力齿轮2设有一体、实心的转轴3,转轴3设有外螺牙、贯穿的插销孔,其配合轴承81、螺帽4而呈凸出状组合于动力本体1底面。万向接头6配合一弹性插销5而与转轴3组合一体。对比文件1改进后包括该动力齿轮21的转轴,具有非圆形孔22(例如:六角孔)的筒转轴23,筒转轴23设有环槽,设予C型扣25而与动力本体1组固一体;该驱动组件20上端的万向接头6设成具有对应于筒转轴23非圆形孔22的非圆形伸缩连动杆26,而呈长纵深插合于筒转轴23中,使非圆形伸缩连动杆26可在筒转轴23中被一体连动、及可伸缩适应驱动组件变化伸出长度的需要。因驱动组件20系呈「非圆形伸缩连动杆26插合于动力齿轮21筒转轴23的非圆形孔22中,并呈可伸、缩,故,可极易、方便、快速拆除整体的驱动组件20,只留下微凸出的动力齿轮21筒转轴23,对于需常变动钻头数量的情况,可轻易快速完成。反之,欲再增加可弯曲驱动组件20时,只需将非圆形伸缩连动杆26再插入动力齿轮21非圆形孔22中,再依设定位置调整及锁固其调整座80,组装极为简易、方便、快速。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可以看出,只在对比文件1图2的剖视部分可以看到主动齿轮轴的根部,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主动齿轮轴由主动轴和主动齿轮构成,主动轴的端部为凸台,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凹槽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凸台凹凸插接匹配连接,或主动轴的端部为凹槽,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凸台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凹槽凹凸插接匹配连接”这一技术特征。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多轴器的从动齿轮及其下游的结构,其动力齿轮2是与主动齿轮啮合的从动齿轮,其在已有技术中的结构是动力齿轮轴端与下游的驱动组件10的上端之间通过一弹性插销组合为一体,在此基础上改造为六角孔与六棱柱的结合,亦即将插销连接改为凸凹连接。改造后,便于拆卸和安装,不会留有其他构件产生干扰、破坏问题。而本专利是对主动齿轮轴进行的改进,由一体变为分体并凸凹配合,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技术主动齿轮轴呈整体结构所存在的加工难度高,精度难保证,合格率低,材料浪费;当主动齿轮损坏后要整支主动轴进行更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以及主动轴锥端与台钻或主动轴头配合有多种锥度规格,主动齿轮不同齿数又有多种规格,因此增加备库数量等缺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本专利的上述技术问题时,无法从对比文件1得到将主动齿轮轴分为两部分以克服本专利现有技术上述缺陷的技术启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上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同时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多轴钻孔机的钻头传动结构,其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9行至第3页第3行)其主要目的是提供一种在不影响传动杆与钻头转接件快速套插结合效能的原则下,能有效地提升其传动关系稳固性的多轴钻孔机的钻头传动结构。利用一组设有多数传动杆的轴座供钻头组设,在传动杆的套接段基部形成一斜锥面并在稍前一侧埋设一定位钢珠而该钻头端部衔锁有转接件,该转接件另端设有一尺径与传动杆套接段相符的套插孔,该套插孔开口孔缘形成与传动杆斜锥面契合的斜环面,在套插孔相对於定位钢珠位置处形成一环槽,藉转接件与传动杆套插结合而取得钻头与传动杆的连动关系,其特点是:该传动杆的套接段外端部设呈非圆型的插结杆段,而钻头转接件供传动杆套结的套插孔内端则形成对应型态的限位槽段,据以在传动杆与钻头转接件的套插结合上,该传动杆的插结杆段恰得与钻头转接件的限位槽段取得紧密契合关系。该传动杆的插结杆段与转接件的限位槽段为扁圆或其他非圆型结构型态。由于在结构设计上主要是将传动杆套接段外端部设呈非圆型的插结杆段,而钻头转接件供传动杆套结的套插孔内端则形成对应型态的限位槽段,据以在传动杆与钻头转接件的套插结合上,该传动杆的插结杆段恰得与钻头转接件的限位槽段取得紧密契合关系,且其契合关系不易因外力不当作用而造成结构受损,从而可有效地提升传动杆对钻头传动动作的稳固性。而上述结构的加工作业亦能获得简化(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对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未公开“主动齿轮轴”,也未公开“由主动轴和主动齿轮构成”的主动齿轮轴,以及“主动轴的端部为凸台,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凹槽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凸台凹凸插接匹配连接,或主动轴的端部为凹槽,主动齿轮的端部为凸台且与主动轴端部的凹槽凹凸插接匹配连接”这些技术特征。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多轴钻孔机的钻头传动杆与转接件之间的连接结构,将原有的卡槽与销杆的连接改进为对应契合的非圆形结构,其技术效果为提升整体传动稳固性以及简化加工作业。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给出将主动齿轮轴分为两部分以克服本专利现有技术上述缺陷的技术启示,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上所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31169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